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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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恭曰:『如此何不用?』中和曰:『恐下有石若水耳。

    』允恭曰:『先帝獨有上,無他子。

    若如秦王墳,當即用之。

    』中和曰:『山陵事重,按行覆驗,時日淹久,恐不及七月之期。

    』允恭曰:『第移就上穴,我走馬入見太後言之,安有不從?』允恭素貴橫,衆莫敢違,即改穿上穴。

    及允恭入白于太後,太後曰:『此大事,何輕易如此?』允恭曰:『使先帝宜子孫,何為不可?』太後意不然之,曰:『出與山陵使議可否。

    』允恭見謂,具道所以。

    謂亦知不可,而重逆允恭意,無所可否,唯唯而已。

    允恭不得謂決語,入诳太後曰:『山陵使無異議矣。

    』既而上穴果有石,石盡水出,工役基艱,衆議籍籍。

    步軍副都指揮使、威塞節度使黃守忠為修奉山陵部署,懼不能成功,中作而罷,奏以待命。

    時五月辛卯也。

    謂庇允恭,猶欲遷就成之,不敢以實聞。

    癸巳,入内供奉官毛昌達還自陵下,具奏其事。

    太後即使問謂,謂始複遣按行使藍繼宗、副使王繼宗往參定。

    乙未,太後又遣内侍押班楊懷玉與繼宗等俱。

    丙申,又遣入内供奉官羅宗勳、右侍禁閤門祗侯李維新就鞏縣劾允恭罪狀以聞。

    允恭欲自持所畫山陵圖入奏,诏不許。

    是月辛醜,又遣内殿承制馬仁俊同鞫允恭。

    癸卯,又遣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呂夷簡、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讀魯宗道、入内押班岑保正、入内供奉官任守忠複視皇堂,既而鹹請複用舊穴,乃诏輔臣會謂第議。

    明日,特命王曾再往複視并祭告。

    謂請俟曾還,與衆議不異始複役。

    诏複役如初,惟皇堂須議定乃修築。

    曾卒從衆議。

    允恭坐擅移皇堂,并盜庫金三千一百一十兩、銀四千六百三十兩、錦帛一千八百疋、珠四萬三千六百顆、玉五十六兩,及常進皇堂犀帶一、藥金七十兩,又坐嘗令取玉帶賜輔臣而竊取其三,于是杖死于鞏縣,籍其家,弟侍禁寄班祗侯允中決配柳州編管,邢中和貸命,決配沙門島,坐決配者又十七人。

     《仁宗實錄·允恭附傳》雲:允恭日益驕橫,太後惡而疏之,故遣修陵域、隧道。

    按:《龍川别志》乃允恭力請行,太後始命之。

    又按:太祖、太宗山陵,除五使,乃按行使、副、修奉都監、部署外,即未嘗别除同勾管一行事。

    今特以命張景宗、允恭,蓋寵之也,決非疏惡意,《别志》當得其實,但誤以管勾一行事為都監耳。

    都監乃盧守勤,與按行使、副相繼受命,在旬日前矣。

    《兩朝志·丁謂傳》亦以允恭為都監,皆誤也。

    《别志》又雲:王曾獨對,太後乃知其事,亟命官按劾。

    亦恐失實,蓋事發當自毛昌達。

    始曾既複視還,因言謂包藏禍心,故容允恭擅易皇堂。

    太後入其言,謂果得罪。

    謂得罪,實曾發之;發擅易皇堂事,則非曾也。

     初,丁謂與雷允恭協比專恣,内挾太後,同列無如之何。

    允恭既下獄,王曾欲以山陵事并去謂,而未得間。

     一日,語同列曰:『曾無子,将以弟之子為後。

    明日朝退,當留白此。

    』謂不疑曾有異志也。

    曾獨對,具言謂包藏禍心,故令允恭擅移皇堂于絕地。

    太後始大驚。

    謂徐聞之,力辨于簾前。

    未退,内侍忽卷簾曰:『相公誰與語?駕起久矣!』謂皇恐不知所為,以笏叩頭而出。

    癸亥,輔臣會食資善堂,謂獨不與,知得罪,頗哀請。

    錢惟演遽曰:『當緻力,無大憂也。

    』馮拯熟視惟演,惟演踧踖。

    及對承明殿,太後谕拯等曰:『丁謂身為宰相,乃與雷允恭交通。

    』因出謂嘗托允恭令後苑匠所造金酒器等示之,又出允恭嘗幹謂求管勾皇城司及三司衙司狀示之,因曰:『謂前附允恭奏事,皆言曰:「與卿等議定。

    」故皆可其奏。

    近方識其矯誣。

    且營奉先帝陵寝,所宜盡心。

    而擅有遷易,幾誤大事!』拯等奏曰:『自先帝登遐,政事皆謂與允恭同議,稱得旨禁中,臣等莫辨虛實。

    賴聖神察其奸,此宗社之福也!』太後怒甚,欲誅謂。

    拯進曰:『謂固有罪,然帝新即位,誅大臣,駭天下耳目。

    謂豈有逆謀哉?第失奏山陵事耳。

    』太後稍解,令拯等即殿廬議降绌之命。

    任中正言:『謂被先帝顧托,雖有罪,請如律議功。

    』曾曰:『謂以不忠得罪宗廟,尚何議耶?』乃責為太子少保、分司西京。

     校勘記 [1]乾祐縣 原本作『乾祐殿』,據《長編》卷九十四改。

     [2]決杖 原本脫『杖』字,據《長編》卷九十六補。

     [3]胡元則 《長編》卷九十六作『胡允則』。

     [4]黥面 原本作『黔面』,據《長編》卷九十六改。

    以下凡三處同改。

     [5]子侄 原本作『子妷』,據《長編》卷九十六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