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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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江入汴卻指他路住賣者禁,已請引者并令赴京。

    二年,以課入不登,商賈留滞,诏以其事歸尚書省。

    於是尚書省言:“水磨茶自元豐創立,止行於近畿,昨乃分配諸路,以故至弊,欲止行於京師,仍通行客販,馀路水磨并罷。

    ”從之。

    四年,收息四百萬貫有奇,比舊三倍,遂創月進。

     7、乙卯,張商英第三次般出。

    先是,禦史中丞張克公言:“謹按,宰臣張商英資性憸愎,操行傾邪,積念日深,老不知悔。

    昨陛下起於罪廢之中,付以輔弼之任,庶革心從正,協濟事功,而乃陰懷忿怨,長惡不悛。

    近論列給事中劉嗣明繳駁事,禦史台定奪,得係商英理曲,乃妄有奏陳,不以本台所定為是。

    台臣論奏,乞賜與決。

    诏張商英放罪,如此商英有罪矣。

    以有罪之人居宰輔之任,臣雖至愚,未知其可也。

    臣遠考前代,近稽本朝,宰相稍不稱職,往往引咎自責,必求去位,未有罪狀顯白,而包羞忍恥貪榮冒寵如商英者也。

    又曆數其十罪狀,伏望收還相印,明正典刑。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卷李《十朝綱要》卷十七:先是,張商英怒門下省錄事路天忱不當為給事中劉嗣明押帖子,取尚書省張希公牍奏,黜天忱一官。

    是日,嗣明繳駁,不行,商英奏嗣明非理沮臣,乞送所司定曲直。

    诏送禦史台定奪奏聞。

    已而禦史中丞張克公定嗣明為直。

    诏商英放罪。

    八月乙卯,诏罷修《政典》。

    克公言商英十罪。

     8、丁巳,诏張商英罷尚書右仆射,除觀文殿大學士、知河南府。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夏四月,張商英罷。

    考《宋史》、《十朝綱要》、《東都事略》皆與《紀事》同。

    蓋商英坐路天忱事,與劉嗣明讦奏理曲,張克公言商英十大罪,始緻罷相。

    夏四月,天忱事猶未發也。

    《編年通鑒》恐誤。

    據雲:夏四月,張商英罷。

    商英入相,不知平心用人,故侍從、台谏争設智以陷之。

    會上眷亦衰,言者乞逐商英,乃除觀文殿大學士、知河南府。

    未幾。

    落職知鄧州。

    至冬,張克公又論與郭天信交通,漏洩省中語,下開封府,獄具。

    冬十月,竄商英於衡州。

    宣和三年,卒於南京。

    《編年備要》:夏四月,張商英罷。

    大觀間,天文屢變,上意恐甚,逐蔡京于杭州,四方相賀。

    及商英相,不知平心用人,故侍從、台谏官争設智以陷之。

    會上眷亦衰,言者乞逐商英愈急,意上必有所主,不知商英既去,而蔡京複來矣。

    中丞張克公又言:商英嘗毀訿先烈,比中宮建立,陰懷異志,又引黨人陳瓘、龔夬、鄒浩之徒使上書,且以己意令其台吏唐庚諷台谏,擊善良,縱中書吏漏洩命令,納結近臣,務使更革,以鼓動天下,凡數罪。

    而給事中蔡薿亦助克公排之,乃除商英觀文殿大學士、知河南府,尋落職知鄧州。

    ) 1、九月辛酉朔,(案:原本脫“朔”字,李《十朝綱要》作“九月辛酉朔。

    ”錢大昕《四史朔閏考》同,今據補。

    )臣僚上言:“伏見張商英以觀文殿大學士知河南府。

    蓋體貌大臣,未忍顯斥,姑示遠藩之役,未忘眷禮之隆。

    然迹其誕慢自恣,狠傲弗恭,虧事上之忠,失為臣之禮,則商英之罪,在所不容。

    出守陪京,已非其分;況複觀文殿大學士之職,自兩府以無罪而除,乃所當得,商英安得而有之乎?奉聖旨,張商英落觀文殿大學士,改差知鄧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2、壬申,诏:“通奉大夫、知鄧州張商英降授中大夫,差遣如故;校書郎李士觀、辟雍博士尹天民并送吏部,與合入差遣。

    ”先是,給事中劉嗣明奏商英詐作聖旨,擅便降敕,差尹天民、李士觀編類禦前文字。

    於是商英及士觀、天民皆坐責。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李《十朝綱要》:壬申,張商英坐擅出敕,令校書郎李士觀赴政典局編類禦前文字,降兩官。

    ) 3、辛巳,诏:“陳瓘自撰《尊堯集》,語言無緒,并係诋誣,合行毀棄;送與張商英,意要行用,特勒停,送台州羁管,令本州當職官常切覺察,不得放出州城,月具存在申尚書省。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

    原注公谪台州,朝旨不下司,行移峻急,所過州縣,皆令兵甲防送,不得稽留。

    至台久之,人莫敢以居屋借賃者,暫館僧舍。

    而郡守以十日之法,每遣廂巡起遣,故十日必為之遷一寺。

    時未有郡守,通判朱興宗攝郡事,朱與公有先世之契,觀望特甚。

    人為公不平,公處之淡然,不以介意,公到台數月,朝廷起遷人石悈知州事。

    二十五日,悈知台州,且令赴阙之官,士論洶々,鹹謂将有處分于公也。

    悈至,果揚言怖公,視事次日,即遣兵官突來約束,不得令出入,取責鄰人防守狀;又置邏卒數餔,前後巡察,鈔錄賓客書問之往還者。

    雖親戚家書,殆至隔絕。

    未幾,複令兵官突入所居,搜檢行李,攝公至郡庭,垂簾如制獄狀,其實祗是朝旨取索公《尊堯集》副本。

    悈于旨外施行,意在迫脅。

    繼又出公于僧舍,使小吏監守,對榻坐卧,窘辱百端,人情憂怖,慮有不測。

    公誓以死報國,而義不為兒女态,故安之不以為撓。

    悈亦不敢撓犯,技術寝窮,終不能為公害。

    公谪台州於法合進表謝,台州不為發遞,表未得達。

    而石悈之來,聲勢甚異,料其必受蔡薿風旨,意在得其所秘書,必将搜索及行李。

    于是為封事,繳連謝表,封緘于箧,題以臣名。

    悈至,果如所料,而以緘題之故,不敢辄開,遂以奏禦。

    薿與何執中皆怒之,未幾,罷悈台州,而公自此始免他虞。

    或問公何以審其如此?公曰:“吾與薿初無他故,薿懷遺書之愧,而其黨未必知,結黨相捃,實自為計。

    今顯其迹,則脅使之術不行也。

    ”石悈攝公至郡也,欲以刑獄怖公,公見州庭獄具羅列,知其意,遽發問曰:“今日之事,豈被旨耶!”悈非所料,失措而應曰:“有尚書省悈子。

    ”卷簾出示公,悈子所行,蓋取《尊堯集》副本,以為係诋誣之書,合申繳毀異也。

    公曰:“然則朝廷指揮取《尊堯集》耳,追某至此,複欲何為?”因問之曰:“君知《尊堯集》所以立名乎?蓋以神考為堯,而以主上為舜也。

    助舜尊堯,何謂诋誣!時相學術淺短,名分之義,未甚講求,故為人所劫使,請治《尊堯》之罪,将以結黨固寵也。

    君所得于彼者幾何,乃亦不畏公議。

    幹犯名分乎!請具申某此語,某将顯就誅戮,不必以刑獄相恐。

    ”悈不待公言畢,屢揖公退。

    尋語人曰:“不敢引其說,尚自如此,良可畏也。

    ”瓘表及封事具十二月十七日。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再竄陳瓘。

    先是,王安石嘗著《日錄》八十卷,瓘初謂安石此書诋讪宗廟。

    及瓘貶廉州,乃著《合浦尊堯集》,以《日錄》诋誣之罪歸於蔡卞;後又著《四明尊堯集》,痛絕王氏,以發揚熙甯用舍宰臣本末之緒,而自明區區改過之心。

    書成,藏於家。

    至是,何執中請治《尊堯集》诋誣罪,勒停,台州羁管,尋移楚州。

    嶽珂《桯史》卷十一了翁至天台,謝辭曰:“知诋誣之不可,志在尊堯;豈行用之敢私,心惟助舜。

    語言無緒,議論至迂,獨歸美於先猷,遂大違於國是。

    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