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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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紀事本末》卷百一。

    原注:布《錄》在丙子,今附此。

    ) 3、是月,秘閣校理張舜民改直秘閣。

    (《長編》卷五百五:元符二年六月辛未,張舜民罷館職。

    原注:舜民紹聖二年八月改直秘閣。

    案:《宋史張舜民傳》雲:召拜殿中侍禦史,固辭,改金部員外郎,進秘書少監。

    使遼,加直秘閣。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八月,錄趙普後。

    案:《宋史·本紀》:乙酉,錄趙普後希莊為閣門祗候。

    明年六月癸亥,令真定立趙普廟。

     1、九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癸巳朔。

    )壬寅,範純仁在陳州,章惇建議以将近郊禮,呂大防等不當用恩赦期叙複,(案:《範忠宣行狀》雲:先是,公未罷相,上嘗問公曰:“貶谪之人,幾似永廢。

    ”公察上意甚善,特有所牽制而未果,因緻賀曰:“陛下語此,堯、舜不如也。

    今重罪編配之人,尚理期序叙複,豈茲等人不與此比?願陛下隻用檢舉,候進呈,令依條則或有言,若亦易裁處,惟在陛下力主之爾。

    ”是歲,郊祀,上懷公語,将因赦,稍理大防等冤,而惇近測上意,先奏大防等難從恩宥,遂以為永例。

    )憂憤累日,齋戒上奏曰:“竊見呂大防等竄谪江湖,已更年祀,未蒙恩旨,久困拘囚,其人或年齒衰殘,或素有疾病,不谙水土,氣血向衰,骨肉分離,舉目無告,将恐溘先朝露,客死異鄉,不惟上轸聖懷,亦恐有傷和氣。

    仰維陛下聖心仁厚,天縱高明,法大舜之用,中建皇極而在宥,每頒赦令,不問罪辜。

    至于斬絞、重囚、髡黔、徒隸,鹹蒙恕宥,亦許放移,豈有股肱大臣,簪履舊物,肯忘轸恻,常悲離别!但慮一二執政之臣,責其往事,嫉之太甚,以謂今日之愆,皆其自取,起迪之際,不為詳陳。

    殊不思呂大防等得罪之由,隻因持心失恕,好惡任情,以異己之人為冤雠,以疑似之言為讪謗,違老氏好還之戒,忽孟轲反爾之言,誤國害公,覆車可鑒,豈可尚遵前轍靡恤效尤?”(案:範忠宣行狀載此奏下又有雲:兼臣與大防等共事,臣有所言,多相排斥,陛下之所親見。

    臣之激切,隻是仰報聖德,不為其他。

    兼今夏内地大熱炎,方想不易處,日來章惇、呂惠卿雖為貶谪,不出裡居,臣尚曾有言,深蒙陛下開納。

    又陛下常憫遷谪之人,幾為永廢,臣測知聖心,亦曾乞用檢舉之說。

    陛下以一蔡确嘗轸至念,今趙彥若已死貶所,不止一蔡确矣。

    願陛下斷自淵衷,将大防等引赦。

    ) 2、癸卯,上批:“範純仁立異邀名,沮抑朝廷已行文字,可落觀文殿大學士、知随州。

    ”純仁草奏,親密多勸止曰:“今決不可回,必得重罪,公年老,何堪遠責。

    ”純仁曰:“我嘗為大臣,今日國家事如此,無一人告上者,我若不言,有負天地。

    萬一主上以我言為然,於國家所系不細,苟不以為然而得罪,雖死無憾也。

    ”上始亦有意從純仁所奏,章惇力主前議,且謂純仁同罪未錄,遂并責之。

    (《紀事本末》卷百一。

    原注:純仁知随州在九月丙辰,今附此。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知陳州範純仁上疏言:“望陛下於日久進拟赦文之進,特降禦批,令添入昨來呂大防等坐貶谪,各指定州軍居往及安置者,并特許於外州軍取便居住。

    如此,則降及幽顯,和氣充盈,太皇太後神靈在天,亦當欣怿。

    ”凡五上奏。

    上有從意,章惇力主前議,且謂純仁同罪未錄,落職,改随州。

    又《範忠宣行狀》雲:公在随幾二年,州事毫朆必親,客至,談笑終日無倦色。

    公素苦目疾,忽全失其明,因上表乞緻仕。

    章惇戒堂吏不得上,蓋懼公複有指陳,終有移上意,遂貶永州。

    命下之日,怡然就道。

    又案:《紀事本末》原注知随州在九月丙辰,陳桱《通鑒》系於十一月下,是必有誤。

    ) 3、己酉,薦享景靈宮。

    (《紀事本末》卷九十三。

    案:《宋史·本紀》:壬寅,告遷神宗神禦於景靈宮顯承殿。

    癸卯,詣景靈宮行奉安禮。

    戊申,加上神宗谥曰紹天法古運德建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

    己酉,朝獻景靈宮。

    ) 4、庚戌,朝享八室。

    (《紀事本末》卷九十三。

    案:《宋史本紀》:庚戌,朝飨太廟。

    ) 5、辛亥,大飨於明堂,以神宗配。

    宰臣章惇奏:“幸從屬車,恭陪元祀。

    伏見陛下十七日案:己酉日。

    自廟門降辂,步至齋宮,秋日尚炎,卻傘勿禦。

    翌日,薦獻神宗廟室,涕泗沾服,感動左右。

    禮畢,複自齋宮,卻傘步,升玉辂,備殚孝謹之誠,以昭事祖宗,風化四海,宜載典策,垂示萬世。

    乞宣付史館。

    ”诏可。

    (《紀事本末》卷九十三。

    案:《宋史·本紀》:辛亥,大飨於明堂,赦天下。

    ) 6、丁巳,吳居厚複天章閣待制。

    (《紀事本末》卷百六。

    原注:吳居厚複待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東都事略》雲:元豐間,手诏謂今内外财計之臣,政績著驗,未有過居厚者,即拜天章閣待制。

    元祐初,責散官黃州安置,尋知廬州。

    紹聖初,知蘇州。

    居厚數以集賢殿修撰為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旋複舊職。

    ) 7、壬戌,诏:“監察禦史常安民立心兇險,處性頗邪,薦緻人言,奸狀甚著,置之要路,誠非所宜。

    可罷監察禦史,送吏部與監當差遣。

    ”(《紀事本末》卷百一,又卷百六。

    原注:《舊錄》雲:安民奸人之黨,張商英薦之於朝,得為言事官,數以奸言進對。

    初談正論,浸懷異心,上睿智,屢察其奸,遂逐之。

    《新錄辨誣》曰:張商英薦安民於朝,檢尋《哲宗實錄》,并無證據。

    如“奸言異心”等語,皆是誣謗。

    今依《常民家傳》及《奏議》别行修定,删去上件五十九字。

    )繼又诏:“常安民已降指揮罷監察禦史,來日可更不引上殿。

    ”(《紀事本末》卷百六。

    原注:禦筆九月三十日下編禦集者。

    又注雲:安民已被黜,命下,而稱上殿欲自訴,哲宗乃降旨罷之。

    ) 先是,安民上言:“今大臣為紹述之說者,其實皆假借此名以報複私怨,一時朋附之流從而和之,遂至已甚。

    張商英在元祐時,上呂公著詩求進,其言谀佞無況,士大夫皆傳笑之;及近為谏官,則上疏乞毀司馬光、呂公著神道碑。

    周秩在元祐間為太常博士,親定司馬光谥号為文正公;及近為言官,則上疏論司馬光、呂公著,乞斫棺鞭屍。

    陛下察此輩之言,果出於公論乎?朝廷凡事不用元祐例,至王珪家蔭孫五人,皆珪身後所生;乃引元祐例,許奏薦近日講複官制,職事官不帶職,寄祿官不帶左右,至權尚書侍郎,獨以林希、李琮之故,不複改易。

    如此等事,謂之公心可乎?故凡勸陛下紹述先帝者,皆欲讬先帝以行奸謀,謂他事難以惑陛下。

    若聞先帝則易為感動,故欲快私雠陷良善者,須假此以移陛下之意,不可不察。

    宣仁聖烈皇後甚得人心,前日陛下駕幸秦、楚國大長公主第澆奠及辍朝,并命襄葬諸費從官給,人人無不歡呼。

    高遵惠為侍郎,士論皆以為當。

    聞吳居厚向得罪出於宣仁之意,近聞複待制,舍人再繳,而大臣尚欲再下,願陛下主張此事,以順人心。

    今權臣恣橫,朋黨滿朝,言官未嘗一言及之,惟知論元祐舊事,力攻已去臣寮。

    臣荷陛下獎拔,不敢負恩,摧枯拉朽之事,臣實況為之。

    舉朝廷臣誣陷非一,臣賦性愚直,恐終不能勝朋黨之論,願乞外任以避之。

    ”上開慰而已。

    (《紀事本末》卷百六。

    原注:林希權禮書,二年三月二日;李琮權戶侍,元年九月二十一日;高遵惠權兵侍、戶侍、二年三月;吳居厚複待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幸高陳王私第,六月二十九日;職事官不帶職,三月二十四日诏;寄祿官不帶左右字,四月三十日诏。

    案:《宋史》本傳:論章惇颛國植黨,乞收主柄而抑其權,反複曲折,言之不置。

    惇遣所親信語之曰:“君本以文學聞於時,奈何以言語自任,與人為怨?少安靜,當以左右相處。

    ”安民正色斥之曰:“爾乃為時相遊說耶?”惇益怒。

    中官裴彥臣建慈雲院,戶部尚書蔡京深結之,彊毀人居室。

    訴於朝,诏禦史劾治。

    安民言:“事有情重而法輕者,中官豪橫,與侍從官交結,同為欺罔,此之奸狀,恐非法之所能盡。

    願重為降責。

    ”獄具,惇主之甚力,止罰金。

    ) 及祀明堂,劉美人侍上於齋宮,又至相國寺,用教坊作樂,安民面奏衆所觀瞻,虧損聖德。

    語直忤旨,章惇從而谮之。

    曾布初與惇不合,見安民數論惇事,意謂附己,每於上前稱之,謂近來言事官敢言,不阿附無如常安民者。

    及安民論布在樞密院與惇互用親故,布始怨怒,欲逐安民,乃乘間袖安民舊與呂公著書以進,謂安民在元祐中上呂公著詩,乞消滅先朝奸黨,欲使援引其類,百世承續。

    安民因對,上問:“聞卿嘗上宰相書,比朕為漢質帝?”安民曰:“臣在元祐初,嘗勸呂公著博求賢才,至引陳蕃、窦武、李膺事以動之,豈有他意?古今議論皆然,何獨臣也。

    臣以蠢直,觸犯權臣之怒久矣,惡臣之深,求臣之瑕,既巧而悉,終不可得,遂指摘臣言推其世,以文緻臣罪,臣雖辨之何益?”初,安民與國子司業安惇、監察禦史董敦逸同在國子監考試所折号,對敦逸稱“二蘇,天下文章之士,負天下重望,公不當彈擊”,至是敦逸奏讦安民前語,上言“乃轼、轍之黨,平日議論,多主元祐”,安民遂責,诏語皆惇批也。

    上初命與安民知軍,惇乃進拟送吏部,降監當。

    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