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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鈴於闕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外 皇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
每更初、自長安右門發鈴、傳遞至長安左門止。
次日納鈴於長安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 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軍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內 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於內府給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信 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玄武門。
西華門官、北至玄武門、南至闕右門。
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
隆慶三年甲明舊制。
如總督上直官怠弛、不行稽查者、參究 凡官員人等出入四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 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駕。
成化四年。
革馬直官軍、選精壯者、補宿衛 凡守衛官、遇巡城官到來、將銅符比驗相同、方許點閘 凡皇城四門巡視。
宣德三年、令常差禦史一員 ○天順元年、添差給事中一員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 ○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點閘二次 ○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禦史、及兵部委官、點閘 ○正德四年議準、留守五衛、每日輪指揮五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
遇夜、每更一員、逐一點視。
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送簿印鈐。
門吏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名、註於該日該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時稽考。
其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 ○隆慶二年議準、留守等衛指揮等官、兵部劄行巡視郎中、嚴行各衛、常時巡察、晝夜點守。
季冬會同巡視科道、分別勤惰、從實參舉。
勤職者、陞用。
曠職者、降調問罪 ○六年。
每衛專設點城指揮二員、上下半月、分管點閘 凡守門內官、弘治十八年題準、磚城四門照舊。
其餘各門、隻以四員名為則、不許增添 ○隆慶元年議準、守門內官、止許專司啟閉、關防鎖鑰但有仍前違例點閘、暗開騙局、科索官軍財物者、許官軍親訴科道、即時參究。
若各該官軍啟閉非時、或地方失事、各門官止許具本題知、不許挾私妄參 凡各門進出事件。
宣德五年、令每日從守衛官具奏凡守衛官。
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兵仗、擅離信地者、錦衣衛官校、並巡視給事中、禦史、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弘治元年、令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
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以至於軍、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所鎮撫亦降總旗。
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例降調。
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
若止是巡點不嚴、以緻軍士不全、問罪還職。
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正德四年議準、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豁 ○又題準、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十六年、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歛賣放者、從重治罪 凡守衛官軍。
原額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員名。
天順元年、令不許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役使營私、辦納月錢、隱匿跟隨、需索供應、聽各官互相舉奏。
指揮以下犯者、照例降調。
其內官、內使、止許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許離直遠出。
違者、該管並點閘官、奏請發落。
成化間、兵部奏請會同兵科揀選、汰其老弱殘疾者、退還原衛、照數於各衛選補。
如不足、則於五軍等營、次撥官軍內選補。
弘治九年因各衛各營、選補不足、奏行團營頭撥軍人選補 ○十六年題準、各門守衛官員旗軍、逃
外 皇城四圍七十二鋪、銅鈴七十八箇。
每更初、自長安右門發鈴、傳遞至長安左門止。
次日納鈴於長安右門第一鋪、夜遞如初 凡內 皇城左右、每夕輪坐更將軍一百人、每更二十人 凡內 皇城四門、設走更官八員、於內府給領簿籍、每更、各門官交互往來、於簿上用印一顆為信 東華門官、南至闕左門、北至玄武門。
西華門官、北至玄武門、南至闕右門。
其三門官吏、更赴東華、西華、二門、亦如之。
隆慶三年甲明舊制。
如總督上直官怠弛、不行稽查者、參究 凡官員人等出入四門、無牙牌者、附寫水牌 凡外 皇城各門、設馬直百戶十八員、各領全伍、以備隨駕。
成化四年。
革馬直官軍、選精壯者、補宿衛 凡守衛官、遇巡城官到來、將銅符比驗相同、方許點閘 凡皇城四門巡視。
宣德三年、令常差禦史一員 ○天順元年、添差給事中一員 ○成化十一年、令留守衛官、每日巡行各門、點閘二次 ○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點閘二次 ○十年、令各門守衛官軍、隻日輪給事中、雙日輪禦史、及兵部委官、點閘 ○正德四年議準、留守五衛、每日輪指揮五員、領齎銅符、巡點內外門鋪官軍。
遇夜、每更一員、逐一點視。
仍令各門守衛官、置簿一扇、送簿印鈐。
門吏輪守、每巡點官到、即將本人衛分、職名、註於該日該更之下、不到、不許填註、以便科道等官、不時稽考。
其守衛員缺、就令督同選補 ○隆慶二年議準、留守等衛指揮等官、兵部劄行巡視郎中、嚴行各衛、常時巡察、晝夜點守。
季冬會同巡視科道、分別勤惰、從實參舉。
勤職者、陞用。
曠職者、降調問罪 ○六年。
每衛專設點城指揮二員、上下半月、分管點閘 凡守門內官、弘治十八年題準、磚城四門照舊。
其餘各門、隻以四員名為則、不許增添 ○隆慶元年議準、守門內官、止許專司啟閉、關防鎖鑰但有仍前違例點閘、暗開騙局、科索官軍財物者、許官軍親訴科道、即時參究。
若各該官軍啟閉非時、或地方失事、各門官止許具本題知、不許挾私妄參 凡各門進出事件。
宣德五年、令每日從守衛官具奏凡守衛官。
天順五年令、有懸帶金牌、棄置兵仗、擅離信地者、錦衣衛官校、並巡視給事中、禦史、拏送法司問罪、決杖一百、發遼東邊衛差操 ○弘治元年、令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
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以至於軍、各遞降如洪武榜例、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所鎮撫亦降總旗。
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寡、問罪、亦照前例降調。
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
若止是巡點不嚴、以緻軍士不全、問罪還職。
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正德四年議準、營操官、選補守衛者、即將營操除豁 ○又題準、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十六年、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歛賣放者、從重治罪 凡守衛官軍。
原額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員名。
天順元年、令不許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役使營私、辦納月錢、隱匿跟隨、需索供應、聽各官互相舉奏。
指揮以下犯者、照例降調。
其內官、內使、止許役用三名、或二名、亦不許離直遠出。
違者、該管並點閘官、奏請發落。
成化間、兵部奏請會同兵科揀選、汰其老弱殘疾者、退還原衛、照數於各衛選補。
如不足、則於五軍等營、次撥官軍內選補。
弘治九年因各衛各營、選補不足、奏行團營頭撥軍人選補 ○十六年題準、各門守衛官員旗軍、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