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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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首告、陞百戶。

    小旗首告、陞百戶。

    軍人首告、陞百戶。

    仍賞鈔一百錠。

    本管官旗自行覺舉者、不在陞賞之例 ○一在京軍人戶下壯丁多者或弟兄子姪、或見贅在戶女婿、凡遇上直、做工、公差、許輪流代替。

    不輪者聽。

    若遇出征調遣、正軍親行。

    正軍軟弱戶下壯丁願隨行代替者、亦聽。

    本管官旗首領官吏、敢有刁蹬者、杖一百罷職。

    總小旗首領官吏、邊遠充軍 ○一遇朝參、先放直日都督、將軍、散騎、帶刀人員、及應直帶刀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進。

    然後百官進朝。

    不許攙越混雜 ○一守衛官員、凡遇當直、須待朝後辰時、方許交班。

    違者問罪 ○一凡內官、內使、小火者、出入各門。

    守門官軍務要搜檢精細、揣捏交襠、或將帶金銀疋衣服等項、須憑勘合放出。

    或有公差幹辦事務、明白附寫。

    前去某處公幹。

    及辨驗身上衣服是何顏色、見數明白、隨即附記。

    事畢回還、依數點進。

    但有點對不同、即時奏聞 ○一內官、內使、須要比對銅符、依前搜檢放出。

    若內官內使、出門本無銅符、及有銅符不行比對明白、輒便放出者、守門官軍、治以重罪 ○一各處進納官物長解、及內府做工諸色人等、誤帶鈔貫等物入門。

    守門官軍務要用心搜檢、止當寄放、方許進門。

    若進門之時、搜驗潔淨、比候出門、搜出有帶出物件、即時拏奏 ○一官員軍民人等、入奏事務、守衛官軍人等不許問其緣故。

    所將文書、亦不許開看。

    隨即徑直引奏。

    若擅問緣故、及將文書開看者、依律論罪 承天門午門紅牌 一官員人等、說謊者、處斬 一凡大小官員奏事。

    語言不一、轉換支吾面欺者、斬 凡各衛分定地方 皇城四門、自午門左、至闕左門東、第五鋪。

     午門右、至闕右門西、第五鋪。

     端門左、至承天門左橋南。

     端門右、至承天門右橋南。

     長安左門、至外 皇城以東、第六鋪。

     長安右門、至外 皇城以西、第十一鋪 以上該旗手、濟陽、濟州、府軍、虎賁左、金吾前、燕山前、羽林前、八衛官軍分守 東華門左、盡左第十一鋪、東至東上門左。

     東華門右、盡右第一鋪、東至東上門右。

     東安門左、外盡左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左。

     東安門右、外盡右第十四鋪內至東上南北門右以上該金吾左、羽林左、府軍左、燕山左、四衛官軍分守 西華門左、盡左第一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左。

     西華門右、盡右第九鋪、西至西上南北門右。

     西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乾明門左。

     西安門右、外盡右第七鋪、內至乾明門右 以上該金吾右、羽林右、府軍右、燕山右、四衛官軍分守 玄武門左、盡左第五鋪、北至北上門、北上西門以左。

     玄武門右、盡右第四鋪、北至北上門、北上東門以右。

     北安門左、外盡左第十二鋪、內至北上西門外以左。

     北安門右、外盡右第八鋪、內至北上東門外以右。

     以上該金吾後、府軍後、通州大興左、四衛官軍分守 凡各門守衛官、照依地方、各領銅符收掌守衛 承天門承字號、東安門東字號、西安門西字號、北安門北字號、俱陰文右比。

    留守衛巡城官、領承字等四號銅符、俱陽文左比 凡各門守衛官員、遇夜各領令牌、齎執巡警 午門、領申字一號至四號。

     長安左右門、及東華門、領申字五號至八號。

     西華門、領申字九號至十二號。

     北安門、領申字十三號至十六號 凡皇城、每日輪都督一員、帶刀千百戶一員、領申字十七號令牌、於內直宿。

    仍點各門守衛軍士。

    後都督裁革、改令五府僉書、侯、伯、每夜一員輪直凡內 皇城四圍四十鋪、設銅鈴四十一箇。

    每更初、自闕右門發鈴、傳遞至闕左門第一鋪止。

    次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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