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始于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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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的許多典籍裡,有“刑始于兵”,“師出以律”的記載,“兵律”、“軍律”等軍法也有許多專篇。

    特别是到了唐代出現了一套完整的包括“律”、“令”、“格”、“式”俱全的軍法,如《衛禁律》、《擅興律》、《捕亡律》、《官衛令》、《軍防令》、《兵部式》、《兵部格》等,詳細地規定了軍人的職守、賞罰。

    凡是違犯了“令”、“式”中的有關規定,就要按“律”、“格”進行懲處。

    而最早的軍法出于何時呢?還是一個謎。

     軍法是治軍的法規,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具有階級一性一、強制一性一。

    在中國的原始社會,由于那時處在公有制和軍事民一主時期,戰争的勝敗直接關系到部落的每個成員的生死存亡,作戰時常常都是男一女老幼志願參加,不需要用帶有強迫一性一的軍法來進行約束。

    随着私有制的産生,階級的形成,氏族制度的瓦解和奴隸制國家的建立,戰争開始成為争奪政權和鞏固政權的鬥争,原始社會時期軍事民一主制下的群衆武裝,開始蛻變為由奴隸主一操一縱的、專為壓迫大多數人和掠奪财物的、奪取和維護奴隸主政權的軍隊。

    這時,戰争的勝敗,直接關系到奴隸主貴族的切身利益。

    而對于軍隊的大多數成員——平民和奴隸——來說,則關系甚小,他們對待戰争的态度沒有貴族那樣積極。

    為了鼓勵參戰,提高軍隊的士氣,便出現了帶有強制一性一的各種行為規則和明确的賞罰規定。

    對立功的軍人,按聖旨或軍律賞賜錢财、官爵、田地、奴仆,對違犯紀律和軍律的官兵,處以殺戮、鞭打、徒刑等處罰。

    如《尚書。

    甘誓》中記載:夏王啟,為了确立其統治地位與有扈氏大戰于甘(今陝西戶縣西南)時,在戰前,召集了帶領軍隊的六個貴族,進行戰前動員和宣布作戰紀律、賞罰标準。

    規定凡是服從命令,忠于職守、勇敢戰鬥、努力完成作戰任務的,就在宗廟裡予以獎賞;不努力執行命令,完不成作戰任務的,就要殺死在宗廟裡或者降為奴隸,“大戰于甘,乃召六卿。

    王曰:……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則拏戮汝”。

    這種簡單的口頭規定軍隊紀律與賞罰的做法,是早期的軍法。

     有的認為,這種口頭規定的紀律與賞罰,雖然帶有軍法的含義,但有很大的随意一性一,而且賞罰也不容易一緻,還不能算是軍法。

    我國的軍法大約形成于春秋、戰國之交。

    因為這時,各諸侯國頻繁進行“争霸”、“攻戰”,為了提高軍隊戰鬥力,各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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