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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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甚衆,若甑生獲免,誰不觊觎?有功之人,皆須犯法。

    我所以必不赦者,正為此也。

    ” 貞觀十一年,特進魏征上疏曰: 臣聞《書》曰:“明德慎罰”,“惟刑恤哉!”《禮》雲:“為上易事,為下易知,則刑不煩矣。

    上人疑則百姓惑,下難知則君長勞矣。

    ”夫上易事,則下易知,君長不勞,百姓不惑。

    故君有一德,臣無二心,上播忠厚之誠,下竭股肱之力,然後太平之基不墜,“康哉”之詠斯起。

    當今道被華戎,功高宇宙,無思不服,無遠不臻。

    然言尚于簡文,志在于明察,刑賞之用,有所未盡。

    夫刑賞之本,在乎勸善而懲惡,帝王之所以與天下為畫一,不以貴賤親疏而輕重者也。

    今之刑賞,未必盡然。

    或屈伸在乎好惡,或輕重由乎喜怒;遇喜則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則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則鑽皮出其毛羽,所惡則洗垢求其瘢痕。

    瘢痕可求,則刑斯濫矣;毛羽可出,則賞因謬矣。

    刑濫則小人道長,賞謬則君子道消。

    小人之惡不懲,君子之善不勸,而望治安刑措,非所聞也。

     且夫暇豫清談,皆敦尚于孔、老;威怒所至,則取法于申、韓。

    直道而行,非無三黜,危人自安,蓋亦多矣。

    故道德之旨未弘,刻薄之風已扇。

    夫刻薄既扇,則下生百端;人競趨時,則憲章不一。

    稽之王度,實虧君道。

    昔州犁上下其手,楚國之法遂差;張湯輕重其心,漢朝之刑以弊。

    以人臣之頗僻,猶莫能申其欺罔,況人君之高下,将何以措其手足乎?以睿聖之聰明,無幽微而不燭,豈神有所不達,智有所不通哉?安其所安,不以恤刑為念;樂其所樂,遂忘先笑之變。

    禍福相倚,吉兇同域,惟人所召,安可不思?頃者責罰稍多,威怒微厲,或以供帳不贍,或以營作差違,或以物不稱心,或以人不從命,皆非緻治之所急,實恐驕奢之攸漸。

    是知“貴不與驕期而驕自至,富不與侈期而侈自來”,非徒語也。

     且我之所代,實在有隋。

    隋氏亂亡之源,聖明之所臨照。

    以隋氏之府藏譬今日之資儲,以隋氏之甲兵況當今之士馬,以隋氏之戶口校今時之百姓,度長比大,曾何等級?然隋氏以富強而喪敗,動之也;我以貧窮而安甯,靜之也。

    靜之則安,動之則亂,人皆知之,非隐而難見也,非微而難察也。

    然鮮蹈平易之途,多遵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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