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九 百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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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所,鎮撫二員,都目一員。
行軍千戶所,千戶二員,副千戶二員,知事、彈壓各一員,百戶二十員。
屯田左右千戶二所,千戶二員,都目一員,彈壓一員,百戶每所二十員。
一弩一軍千戶所,千戶二員,都目一員,彈壓一員。
資食倉,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右都威衛使司,秩正三品,衛使三員,副使二員,佥事二員,經曆、知事、照磨各一員。
中統三年,以世祖五投下探馬赤立總管府,秩四品,設總管一員。
二十一年,撥屬東宮。
二十二年,改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秩正三品。
三十一年,改隆埃宮右都威衛使司,秩仍舊。
延祐二年,置儒學教授一員。
四年,增蒙古字教授一員。
其屬附見: 鎮撫司,鎮撫二員,都目一員。
行軍千戶凡五所,秩正四品,千戶五員,副千戶五員,知事五員,百戶五十員,彈壓五員。
屯田千戶所,秩正五品,千戶二員,彈壓一員,百戶七員,都目一人。
廣貯倉,秩從九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攢典一人。
衛候直都指揮使司,秩正四品。
至元二十年,以控鶴一百三十五人,隸府正司。
三十年,隸家令司。
三十一年,增控鶴六十五人,立衛候司以領之,兼掌東宮儀從金銀器物,置衛候一員,副衛候二員,及儀從庫百戶。
大德十一年,複增懷孟從行控鶴二百人,升都指揮使司,秩正四品。
延祐元年,升正三品。
七年,降正四品。
至治三年罷。
四年,以控鶴六百三十人,歸中宮位下。
泰定四年,複立司,秩仍正四品。
達魯花赤二員,佩三珠虎符;都指揮使二員,佩三珠虎符;副指揮使二員,佩雙珠虎符;知事一員,提控案牍一員,令史四人,譯史、通 事各一人,奏差二人。
其屬附見: 百戶所凡六,秩從七品,每所置百戶二員。
儀從庫,秩從七品,大使二員,副使一員。
内宰司,秩三品。
至元三十一年,既立徽政院,改家令為内宰司。
泰定元年,複為家令司。
天曆元年罷,未幾複立。
二年罷,複改内宰司。
内宰六員,司丞四員,典簿二員,照磨一員,令史十有二人,譯史、知印、通事各二人,奏差六人,典吏四人。
其屬附見: 典膳署,秩五品,令二員,丞二員,書吏二員,倉赤三十五人,掌内府飲膳之事。
至元十九年始立,隸家令司。
三十一年,改掌膳,隸内宰。
泰定元年,複改為典膳。
洪濟鎮,提領三員,掌辦納雁隻,隸典膳署。
柴炭局,秩從七品,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二十年,以東宮位下民一百戶燒炭二月,軍一百人采薪二月,供内府歲用,立局以主其出納,設官三員,俱受詹事院劄。
大德十一年,隸徽政院。
藏珍、文成、供須三庫,秩俱從五品,各設提點二員、大使二員、副使二員,分掌金銀珠玉寶貨、段匹絲綿、皮氈鞍辔等物。
國初,詹事出納之事,未有官署印信,至元二十七年分為三庫,各設官六員,及庫子有差。
提舉備用庫,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大使一員,提控案牍一員,掌出納田賦财賦、差發課程、一切錢糧規運等事。
至元二十年置。
二十二年,設達魯花赤及首領官。
嘉醖局,秩五品。
至元十七年,立掌飲局。
大德十一年,改掌飲司,秩升正四品。
延祐六年,降掌飲司為局。
至治三年罷。
泰定四年複立。
天曆二年,改嘉醖局,提點二員,大使二員,副使二員,書史一員,書吏四人。
西山煤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二員,俱受徽政院劄。
至元二十四年置。
領馬安山大峪寺石灰煤窯辦課,奉皇太後位下。
保定等路打捕提領所,秩從七品,提領四員,典史一員。
至元十一年,收集人戶為打捕戶計,及招到管絲銀差發稅糧等戶,立提領所。
廣平彰德課麥提領所,秩從七品。
至元三十年,以二路渡江時駐跸之地,召民種佃,遂立所,置官統之。
廣惠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三十年,以鈔本五千錠立庫,放典收息,納于備用庫。
豐裕倉,秩從七品,掌收貯中宮位下糯米。
至治二年,設提領等官。
三年罷。
天曆二年,立儲政院,複給印,置監支納一員、倉使一員、攢典二人。
備物庫,秩從七品,掌東宮造作顔料及雜器等物。
至元二十五年置,隸詹事院。
大德元年給印。
十一年,置官四員。
至治三年罷,泰定三年複立。
大使二員,副使二員,庫子二人,攢典二人。
管領怯憐口諸色民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并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總管二員,正五品;經曆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控案牍、照磨、管勾各一員,令史十人,知印二人,通事一人,譯史二人,奏差六人,典史四人,領怯憐口人匠造作等事。
至大三年,立總管府。
至治三年罷。
天曆元年複立,隸儲政院。
其屬附見: 管領大都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首領官一員,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管領上都怯紞口諸色人匠提舉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首領官一員,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典制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直長二員。
典設署,秩從五品,令、丞各四員,書史一員,書吏四人,掌内府術剌赤二百二十戶。
至元二十年置。
三十一年,改掌儀署,隸内宰司。
泰定元年,複為典設。
天曆二年,隸本府。
雜造人匠提舉司,秩從四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都目一員,司吏二人,部役二人。
至元八年置。
初隸繕珍司,至大三年改隸章慶司。
章慶罷,凡造作之事悉歸之。
天曆二年,隸本府。
雜造局,秩正九品,院長一員,直長一員,管勾一員。
随路諸色人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
中統五年,命招集析居放良還俗僧道等戶,習諸色匠藝,立管領怯憐口總管府,以司其造作,秩正四品。
至元九年,升正三品。
大德十一年,改繕珍司。
延祐六年,升徽儀使司,秩正二品。
七年,仍為繕珍司,官屬如舊。
至治三年,複改都總管府。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二員,并正三品;同知一員,正五品;副總管二員,從五品;經曆、知事、照磨、提控案牍各一員,令史四人,譯史一人,奏差二人,典吏一人。
其屬附見: 上都諸色民匠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吏目各一員。
至元十九年立。
至大元年,增達魯花赤一員。
至治三年,省增置之員,設官如舊。
金銀器盒局,秩從八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七年置。
染局,秩正八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七年置。
雜造局,正八品,大使、副使各一員。
至元七年置。
泥瓦局,大使、副使各一員。
至元七年置。
鐵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七年置。
上都葫蘆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七年置。
器物局,副使一員。
中統五年置。
砑金局,大使一員。
至元二十年置。
鞍子局,大使一員。
至元七年置。
行軍千戶所,千戶二員,副千戶二員,知事、彈壓各一員,百戶二十員。
屯田左右千戶二所,千戶二員,都目一員,彈壓一員,百戶每所二十員。
一弩一軍千戶所,千戶二員,都目一員,彈壓一員。
資食倉,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右都威衛使司,秩正三品,衛使三員,副使二員,佥事二員,經曆、知事、照磨各一員。
中統三年,以世祖五投下探馬赤立總管府,秩四品,設總管一員。
二十一年,撥屬東宮。
二十二年,改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秩正三品。
三十一年,改隆埃宮右都威衛使司,秩仍舊。
延祐二年,置儒學教授一員。
四年,增蒙古字教授一員。
其屬附見: 鎮撫司,鎮撫二員,都目一員。
行軍千戶凡五所,秩正四品,千戶五員,副千戶五員,知事五員,百戶五十員,彈壓五員。
屯田千戶所,秩正五品,千戶二員,彈壓一員,百戶七員,都目一人。
廣貯倉,秩從九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攢典一人。
衛候直都指揮使司,秩正四品。
至元二十年,以控鶴一百三十五人,隸府正司。
三十年,隸家令司。
三十一年,增控鶴六十五人,立衛候司以領之,兼掌東宮儀從金銀器物,置衛候一員,副衛候二員,及儀從庫百戶。
大德十一年,複增懷孟從行控鶴二百人,升都指揮使司,秩正四品。
延祐元年,升正三品。
七年,降正四品。
至治三年罷。
四年,以控鶴六百三十人,歸中宮位下。
泰定四年,複立司,秩仍正四品。
達魯花赤二員,佩三珠虎符;都指揮使二員,佩三珠虎符;副指揮使二員,佩雙珠虎符;知事一員,提控案牍一員,令史四人,譯史、通 事各一人,奏差二人。
其屬附見: 百戶所凡六,秩從七品,每所置百戶二員。
儀從庫,秩從七品,大使二員,副使一員。
内宰司,秩三品。
至元三十一年,既立徽政院,改家令為内宰司。
泰定元年,複為家令司。
天曆元年罷,未幾複立。
二年罷,複改内宰司。
内宰六員,司丞四員,典簿二員,照磨一員,令史十有二人,譯史、知印、通事各二人,奏差六人,典吏四人。
其屬附見: 典膳署,秩五品,令二員,丞二員,書吏二員,倉赤三十五人,掌内府飲膳之事。
至元十九年始立,隸家令司。
三十一年,改掌膳,隸内宰。
泰定元年,複改為典膳。
洪濟鎮,提領三員,掌辦納雁隻,隸典膳署。
柴炭局,秩從七品,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二十年,以東宮位下民一百戶燒炭二月,軍一百人采薪二月,供内府歲用,立局以主其出納,設官三員,俱受詹事院劄。
大德十一年,隸徽政院。
藏珍、文成、供須三庫,秩俱從五品,各設提點二員、大使二員、副使二員,分掌金銀珠玉寶貨、段匹絲綿、皮氈鞍辔等物。
國初,詹事出納之事,未有官署印信,至元二十七年分為三庫,各設官六員,及庫子有差。
提舉備用庫,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大使一員,提控案牍一員,掌出納田賦财賦、差發課程、一切錢糧規運等事。
至元二十年置。
二十二年,設達魯花赤及首領官。
嘉醖局,秩五品。
至元十七年,立掌飲局。
大德十一年,改掌飲司,秩升正四品。
延祐六年,降掌飲司為局。
至治三年罷。
泰定四年複立。
天曆二年,改嘉醖局,提點二員,大使二員,副使二員,書史一員,書吏四人。
西山煤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二員,俱受徽政院劄。
至元二十四年置。
領馬安山大峪寺石灰煤窯辦課,奉皇太後位下。
保定等路打捕提領所,秩從七品,提領四員,典史一員。
至元十一年,收集人戶為打捕戶計,及招到管絲銀差發稅糧等戶,立提領所。
廣平彰德課麥提領所,秩從七品。
至元三十年,以二路渡江時駐跸之地,召民種佃,遂立所,置官統之。
廣惠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三十年,以鈔本五千錠立庫,放典收息,納于備用庫。
豐裕倉,秩從七品,掌收貯中宮位下糯米。
至治二年,設提領等官。
三年罷。
天曆二年,立儲政院,複給印,置監支納一員、倉使一員、攢典二人。
備物庫,秩從七品,掌東宮造作顔料及雜器等物。
至元二十五年置,隸詹事院。
大德元年給印。
十一年,置官四員。
至治三年罷,泰定三年複立。
大使二員,副使二員,庫子二人,攢典二人。
管領怯憐口諸色民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并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總管二員,正五品;經曆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控案牍、照磨、管勾各一員,令史十人,知印二人,通事一人,譯史二人,奏差六人,典史四人,領怯憐口人匠造作等事。
至大三年,立總管府。
至治三年罷。
天曆元年複立,隸儲政院。
其屬附見: 管領大都怯憐口諸色人匠提舉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首領官一員,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管領上都怯紞口諸色人匠提舉司,秩正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首領官一員,司吏四人,部役二人。
典制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直長二員。
典設署,秩從五品,令、丞各四員,書史一員,書吏四人,掌内府術剌赤二百二十戶。
至元二十年置。
三十一年,改掌儀署,隸内宰司。
泰定元年,複為典設。
天曆二年,隸本府。
雜造人匠提舉司,秩從四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都目一員,司吏二人,部役二人。
至元八年置。
初隸繕珍司,至大三年改隸章慶司。
章慶罷,凡造作之事悉歸之。
天曆二年,隸本府。
雜造局,秩正九品,院長一員,直長一員,管勾一員。
随路諸色人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
中統五年,命招集析居放良還俗僧道等戶,習諸色匠藝,立管領怯憐口總管府,以司其造作,秩正四品。
至元九年,升正三品。
大德十一年,改繕珍司。
延祐六年,升徽儀使司,秩正二品。
七年,仍為繕珍司,官屬如舊。
至治三年,複改都總管府。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二員,并正三品;同知一員,正五品;副總管二員,從五品;經曆、知事、照磨、提控案牍各一員,令史四人,譯史一人,奏差二人,典吏一人。
其屬附見: 上都諸色民匠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吏目各一員。
至元十九年立。
至大元年,增達魯花赤一員。
至治三年,省增置之員,設官如舊。
金銀器盒局,秩從八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七年置。
染局,秩正八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七年置。
雜造局,正八品,大使、副使各一員。
至元七年置。
泥瓦局,大使、副使各一員。
至元七年置。
鐵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七年置。
上都葫蘆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七年置。
器物局,副使一員。
中統五年置。
砑金局,大使一員。
至元二十年置。
鞍子局,大使一員。
至元七年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