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鎮戍七
各鎮通例
凡烽(土候)。
洪武二十六年定、邊方去處、合設煙墩、並看守(土候)夫。
務必時加提調整點。
廣積稈草。
晝夜輪流看望。
遇有警急。
晝則舉煙。
夜則舉火。
接遞通報。
毋緻損壞、有誤軍機聲息 ○永樂十一年、令築煙墩、高五丈有奇。
四圍城一丈五尺。
開濠塹、釣橋、門道。
上置水櫃。
煖月盛水。
寒月盛冰。
墩置官軍守瞭。
以繩梯上下 ○天順二年、令墩上設懸樓、礧木、塌窖、賺坑 ○成化二年、令邊(土候)舉放烽炮。
若見虜一二人、至百餘人、舉放一烽一砲。
五百人、二烽二砲。
千人以上、三烽三砲。
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砲。
萬人以上、五烽五砲。
傳報得宜、緻剋敵者、準奇功。
違者、處以軍法 ○正德八年題準、各衛新增墩臺。
務要摘撥相應衛所正軍、前去瞭守。
如無軍、就僉餘丁充守。
一例與正軍關支糧賞。
仍將別處老疾軍人揀退。
省下糧賞、以補前費 凡聲息。
洪武年定、各邊飛報一應聲息、具奏行移隄備。
其有重大賊情、應出師征勦。
及地方軍馬數少、應調兵策應。
奏請定奪 ○嘉靖八年議準、今後各鎮將官、須要選委的當夜不收、遠為哨探。
具實奏報。
或有重大聲息、失於飛報、緻誤事機。
或本無聲息、虛傳妄報、空勞士馬、虛費錢糧者。
聽兵部查考參究 凡牆堡。
景泰元年、令各邊每歲四月八月、遣官軍修葺邊牆墩保。
增築草場封堆。
時加巡察。
如有越塞耕種、移徙界至者、治罪 ○嘉靖三十三年題準、今後各邊修理牆垣墩臺。
兵部酌量緩急應否、並實費多少、及該鎮處辦有無足欠。
奏行戶部查議。
除備給京邊緊急支費外。
以十分為率。
動支七分五。
兵部二分五★近例戶部七分兵部三分☆凡操練。
成化二十一年、令各邊每年自九月起、至明年三月止。
俱常川操練。
四月初、具操過軍馬、並大風大雪免操日期、奏報○正德十三年奏準、通行天下、各府與衛同在一城。
各州縣與守禦所同在一城者。
聽各掌印官、每月二次赴軍衛教場、將原選民壯機兵、會合官軍操練。
分巡分守等官按臨之日、亦要不時點閘 ○嘉靖八年議準、各邊鎮巡官、嚴督各該將領、將見操官軍、逐一簡閱。
挑選膂力驍勇、弓馬熟閒者、定為頭撥。
膂力弓馬稍稱者、定為次撥。
其有衰老懦弱庸鈍者、即便退黜。
別選精壯、以飭武備 凡班軍。
成化四年、令沿邊備操官軍、一年一班。
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滿。
復留與次班守冬。
至後年正月放還。
以後班次皆然 ○弘治十三年、令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到者、拏獲問罪。
免其納鈔的決。
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
軍一班不到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五箇月。
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撥沿邊城堡、罰班八箇月。
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
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
若來遲、不曾失班者。
止補來遲月日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河南防禦宣大官軍、各該衛所、務選精壯、補足原數。
春班者、改於五月初一日上班。
十月終放回。
秋班者、改於六月初一日上班。
十一月終放回 凡戰守。
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
鎮守總兵官參將內、止遣一二員。
仍留一二員居守、以備不虞 ○嘉靖八年題準、山西三關、軍馬數少。
各鎮非有十分緊急、不許輕調。
其宣大兩鎮、遇有賊情緊急。
彼此依期發兵、互相應援。
若敢偏私執拗、自分彼此、失機誤事者、參究重治 ○二十一年議準、今後賊果深入、聲勢猖獗。
方許合兵搗巢制其內顧。
若尋常無事之時。
止照舊例施行 ○隆慶五年題準、今後虜犯南山、責成本山副總兵、督率主兵、並入衛官軍、拒堵於內。
東路援兵、遊兵、攻戰於外。
該鎮正奇遊兵、遏勦於左軍門標兵、並調山大正兵、北樓援兵、衝擊於右。
如南山無警、而虜窺宣大。
則宣府正奇遊兵、一體調遣。
不得藉口南山、自分彼此、坐失事機。
虜或東西分犯。
仍當以南山為重。
總督親率標兵、相機策應。
而山大二鎮、聽各巡撫徑自調度戰守。
若犯薊東。
山大遼東兵馬、暫免入援。
或犯薊西。
則山大兵馬、仍當星馳策應。
仍留各鎮守兵、分投搗巢。
牽彼內顧、以求全勝 凡防禦。
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兵部請敕各邊遣官軍往虜人出沒之地、三五百裡外、乘風縱火、焚燒野草、以絕胡馬。
名曰燒荒。
事畢。
將撥過官軍、燒過地方、造冊奏繳 ○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請敕各邊鎮守總兵巡撫官、遇冬年節、不許宴樂。
仍轉行分守守備官、一體遵守 凡巡閱。
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關、荊子村、黑峪口、北抵獨石、西抵天城。
每三月、差武官二員、禦史二員、點視 ○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邊軍馬數目。
遠邊、一年一報。
近邊、半年一報。
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題、差文武大臣各一員、同行閱實。
每年一次具體、差禦史二員、分行巡視。
有設置未備。
器械未精。
軍伍不足。
守卒年久未更代者。
逐一查理 ○嘉靖三十三年奏準、差兵部侍郎一員、帶司官二員、前往薊州保定行邊。
將一
洪武二十六年定、邊方去處、合設煙墩、並看守(土候)夫。
務必時加提調整點。
廣積稈草。
晝夜輪流看望。
遇有警急。
晝則舉煙。
夜則舉火。
接遞通報。
毋緻損壞、有誤軍機聲息 ○永樂十一年、令築煙墩、高五丈有奇。
四圍城一丈五尺。
開濠塹、釣橋、門道。
上置水櫃。
煖月盛水。
寒月盛冰。
墩置官軍守瞭。
以繩梯上下 ○天順二年、令墩上設懸樓、礧木、塌窖、賺坑 ○成化二年、令邊(土候)舉放烽炮。
若見虜一二人、至百餘人、舉放一烽一砲。
五百人、二烽二砲。
千人以上、三烽三砲。
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砲。
萬人以上、五烽五砲。
傳報得宜、緻剋敵者、準奇功。
違者、處以軍法 ○正德八年題準、各衛新增墩臺。
務要摘撥相應衛所正軍、前去瞭守。
如無軍、就僉餘丁充守。
一例與正軍關支糧賞。
仍將別處老疾軍人揀退。
省下糧賞、以補前費 凡聲息。
洪武年定、各邊飛報一應聲息、具奏行移隄備。
其有重大賊情、應出師征勦。
及地方軍馬數少、應調兵策應。
奏請定奪 ○嘉靖八年議準、今後各鎮將官、須要選委的當夜不收、遠為哨探。
具實奏報。
或有重大聲息、失於飛報、緻誤事機。
或本無聲息、虛傳妄報、空勞士馬、虛費錢糧者。
聽兵部查考參究 凡牆堡。
景泰元年、令各邊每歲四月八月、遣官軍修葺邊牆墩保。
增築草場封堆。
時加巡察。
如有越塞耕種、移徙界至者、治罪 ○嘉靖三十三年題準、今後各邊修理牆垣墩臺。
兵部酌量緩急應否、並實費多少、及該鎮處辦有無足欠。
奏行戶部查議。
除備給京邊緊急支費外。
以十分為率。
動支七分五。
兵部二分五★近例戶部七分兵部三分☆凡操練。
成化二十一年、令各邊每年自九月起、至明年三月止。
俱常川操練。
四月初、具操過軍馬、並大風大雪免操日期、奏報○正德十三年奏準、通行天下、各府與衛同在一城。
各州縣與守禦所同在一城者。
聽各掌印官、每月二次赴軍衛教場、將原選民壯機兵、會合官軍操練。
分巡分守等官按臨之日、亦要不時點閘 ○嘉靖八年議準、各邊鎮巡官、嚴督各該將領、將見操官軍、逐一簡閱。
挑選膂力驍勇、弓馬熟閒者、定為頭撥。
膂力弓馬稍稱者、定為次撥。
其有衰老懦弱庸鈍者、即便退黜。
別選精壯、以飭武備 凡班軍。
成化四年、令沿邊備操官軍、一年一班。
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滿。
復留與次班守冬。
至後年正月放還。
以後班次皆然 ○弘治十三年、令各邊備禦官軍、失班不到者、拏獲問罪。
免其納鈔的決。
解送各邊鎮巡官查審。
軍一班不到者、在原備邊處、罰班五箇月。
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撥沿邊城堡、罰班八箇月。
軍三班、官兩班以上不到者、極邊城堡、罰班一年。
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
若來遲、不曾失班者。
止補來遲月日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河南防禦宣大官軍、各該衛所、務選精壯、補足原數。
春班者、改於五月初一日上班。
十月終放回。
秋班者、改於六月初一日上班。
十一月終放回 凡戰守。
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
鎮守總兵官參將內、止遣一二員。
仍留一二員居守、以備不虞 ○嘉靖八年題準、山西三關、軍馬數少。
各鎮非有十分緊急、不許輕調。
其宣大兩鎮、遇有賊情緊急。
彼此依期發兵、互相應援。
若敢偏私執拗、自分彼此、失機誤事者、參究重治 ○二十一年議準、今後賊果深入、聲勢猖獗。
方許合兵搗巢制其內顧。
若尋常無事之時。
止照舊例施行 ○隆慶五年題準、今後虜犯南山、責成本山副總兵、督率主兵、並入衛官軍、拒堵於內。
東路援兵、遊兵、攻戰於外。
該鎮正奇遊兵、遏勦於左軍門標兵、並調山大正兵、北樓援兵、衝擊於右。
如南山無警、而虜窺宣大。
則宣府正奇遊兵、一體調遣。
不得藉口南山、自分彼此、坐失事機。
虜或東西分犯。
仍當以南山為重。
總督親率標兵、相機策應。
而山大二鎮、聽各巡撫徑自調度戰守。
若犯薊東。
山大遼東兵馬、暫免入援。
或犯薊西。
則山大兵馬、仍當星馳策應。
仍留各鎮守兵、分投搗巢。
牽彼內顧、以求全勝 凡防禦。
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兵部請敕各邊遣官軍往虜人出沒之地、三五百裡外、乘風縱火、焚燒野草、以絕胡馬。
名曰燒荒。
事畢。
將撥過官軍、燒過地方、造冊奏繳 ○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請敕各邊鎮守總兵巡撫官、遇冬年節、不許宴樂。
仍轉行分守守備官、一體遵守 凡巡閱。
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關、荊子村、黑峪口、北抵獨石、西抵天城。
每三月、差武官二員、禦史二員、點視 ○成化二十二年、令各邊軍馬數目。
遠邊、一年一報。
近邊、半年一報。
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題、差文武大臣各一員、同行閱實。
每年一次具體、差禦史二員、分行巡視。
有設置未備。
器械未精。
軍伍不足。
守卒年久未更代者。
逐一查理 ○嘉靖三十三年奏準、差兵部侍郎一員、帶司官二員、前往薊州保定行邊。
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