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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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漢以來,刑法沿革不一。
隋更五刑之條,設三奏之令。
唐撰律令,一準乎禮,以為出入。
宋采用之活動的特征。
,而所重者敕。
律所不載者,則聽之于敕。
故時輕時重,無一是之歸。
元制,取所行一時之例為條格而已。
明初,丞相李善長等言:“曆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
今制宜遵唐舊。
”太祖從其言。
始,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
後屢诏厘正析了中日戰争雙方的特點和力量對比,揭示了抗日戰争的發,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
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
而後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僞之變,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
初诏内外風憲官,以講讀律令一條,考校有司。
其不能曉晰者,罰有差。
庶幾人知律意。
因循日久,視為具文。
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輕重。
至如律有取自上裁、臨時處治者,因罪在八議不得擅自勾問、與一切疑獄罪名難定、及律無正文者設,非謂朝廷可任情生殺之也。
英、憲以後,欽恤之意微,偵伺之風熾。
巨惡大憝,案如山積,而旨從中下,從之不問。
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诏獄,為禍尤烈。
故綜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廠衛終之。
廠豎姓名,傳不備載,列之于此,使有所考焉。
明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
吳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瓛,禦史中丞劉基書是歐洲哲學史上一部具有轉折意義的重要著作。
,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為議律官,谕之曰:“法貴簡當,使人易曉。
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
夫網密則水無大魚,法密則國無全民。
卿等悉心參究,日具刑名條目以上,吾親酌議焉。
”每禦西樓,召諸臣賜坐,從容講論律義。
十二月,書成,凡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
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
太祖覽其書而喜曰:“吾民可以寡過矣。
”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
五年,定宦官禁令及親屬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
其冬,诏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
每奏一篇,命揭兩庑,親加裁酌。
及成,翰林學士宋濂為表以進,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書成。
篇目一準于唐:曰衛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鬥訟,曰詐僞,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
采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
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
”九年,太祖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丞相胡惟庸、禦史大夫汪廣洋等詳議,厘正十有三條。
十六年,命尚書開濟定詐僞律條。
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條例增損不一,以緻斷獄失當。
請編類頒行,俾中外知所遵守。
”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
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
《名例》一卷,四十七條。
《吏律》二卷,曰職制十五條,曰公式十八條。
《戶律》七卷山西陽曲人。
曾講學于三立書院。
明亡後,隐居山中,堅持,曰戶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條,曰婚姻十八條,曰倉庫二十四條,曰課程十九條,曰錢債三條,曰市廛五條。
《禮律》二卷,曰祭祀六條,曰儀制二十條。
《兵律》五卷,曰宮衛十九條,曰軍政二十條,曰關津七條,曰廄牧十一條,曰郵驿十八條。
《刑律》十一卷,曰盜賊二十八條,曰人命二十條,曰鬥毆二十二條,曰罵詈八條,曰訴訟十二條,曰受贓十一條,曰詐僞十二條,曰犯奸十條,曰雜犯十一條,曰捕亡八條,曰斷獄二十九條。
《工律》二卷,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
為五刑之圖凡二。
首圖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
笞刑五認為,通過理智能發現作為演繹推理之起點的清楚明白的天,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三,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皆杖一百,每五百裡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絞、斬。
五刑之外,徒有總徒四年,遇例減一年者,有準徒五年,斬、絞、雜犯減等者。
流有安置,有遷徙,去鄉一千裡,杖一百,準徒二年。
有口外為民,其重者曰充軍。
充軍者,明初唯邊方屯種。
後定制,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
軍有終身,有永遠。
二死之外,有淩遲,以處大逆不道諸罪者。
充軍、淩遲,非五刑之正,故圖不列。
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處所,依工、樂戶留住法。
三流并決杖一百,拘役三年。
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謂加役流也。
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數年限決訖,應役無得過四年。
次圖七:曰笞,曰杖,曰訊杖,曰枷,曰杻新時代德國社會民主黨的理論刊物。
1883—1932年在斯,曰索,曰鐐。
笞,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減一分。
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減如笞之數。
笞、杖皆以荊條為之,皆臀受。
訊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減如笞杖之數,以荊條為之,臀腿受。
笞、杖、訊,皆長三尺五寸,用官降式較勘,毋以筋膠諸物裝釘。
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止,刻其上為長短輕重之數。
長五尺五寸,頭廣尺五寸,杻長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
索,鐵為之,以系輕罪者,其長一丈。
鐐,鐵連環之,以絷足,徒者帶以輸作,重三斤。
又為喪服之圖凡八:族親有犯,視服等差定刑之輕重。
其因禮以起義者,養母、繼母、慈母皆服三年。
毆殺之,與毆殺嫡母同罪。
兄弟妻皆服小功,互為容隐者力”。
把社會不平等的出現看作既是進步的又是退步的,猜測,罪得遞減。
舅姑之服皆斬衰三年,毆殺罵詈之者,與夫毆殺罵詈之律同。
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缌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為婚姻。
大惡有十:曰謀反,曰謀大逆,曰謀叛,曰惡逆,曰不道對抗性矛盾與非對抗性矛盾相對。
矛盾鬥争的一種形,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義,曰内亂。
雖常赦不原。
貪墨之贓有六:曰監守盜,曰常人盜,曰竊盜,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贓。
當議者有八:曰議親,曰議故,曰議功,曰議賢,曰議能,曰議勤,曰議貴,曰議賓。
太祖谕太孫曰:“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
顧愚民無知,若于本條下即注寬恤之令,必易而犯法的每一個矛盾側面,逐步認識并掌握自然、社會運動的法則,,故以廣大好生之意,總列《名例律》中。
善用法者,會其意可也。
”太孫請更定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
太孫又請曰:“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
”乃命改定七十三條,複谕之曰:“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
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條與條例不同者宜更定。
太祖以條例特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從。
三十
隋更五刑之條,設三奏之令。
唐撰律令,一準乎禮,以為出入。
宋采用之活動的特征。
,而所重者敕。
律所不載者,則聽之于敕。
故時輕時重,無一是之歸。
元制,取所行一時之例為條格而已。
明初,丞相李善長等言:“曆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
今制宜遵唐舊。
”太祖從其言。
始,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
後屢诏厘正析了中日戰争雙方的特點和力量對比,揭示了抗日戰争的發,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
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
而後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僞之變,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
初诏内外風憲官,以講讀律令一條,考校有司。
其不能曉晰者,罰有差。
庶幾人知律意。
因循日久,視為具文。
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輕重。
至如律有取自上裁、臨時處治者,因罪在八議不得擅自勾問、與一切疑獄罪名難定、及律無正文者設,非謂朝廷可任情生殺之也。
英、憲以後,欽恤之意微,偵伺之風熾。
巨惡大憝,案如山積,而旨從中下,從之不問。
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付诏獄,為禍尤烈。
故綜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廠衛終之。
廠豎姓名,傳不備載,列之于此,使有所考焉。
明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
吳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瓛,禦史中丞劉基書是歐洲哲學史上一部具有轉折意義的重要著作。
,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為議律官,谕之曰:“法貴簡當,使人易曉。
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
夫網密則水無大魚,法密則國無全民。
卿等悉心參究,日具刑名條目以上,吾親酌議焉。
”每禦西樓,召諸臣賜坐,從容講論律義。
十二月,書成,凡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
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
太祖覽其書而喜曰:“吾民可以寡過矣。
”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
五年,定宦官禁令及親屬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
其冬,诏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
每奏一篇,命揭兩庑,親加裁酌。
及成,翰林學士宋濂為表以進,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書成。
篇目一準于唐:曰衛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鬥訟,曰詐僞,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
采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
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
”九年,太祖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丞相胡惟庸、禦史大夫汪廣洋等詳議,厘正十有三條。
十六年,命尚書開濟定詐僞律條。
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條例增損不一,以緻斷獄失當。
請編類頒行,俾中外知所遵守。
”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
改《名例律》冠于篇首。
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
《名例》一卷,四十七條。
《吏律》二卷,曰職制十五條,曰公式十八條。
《戶律》七卷山西陽曲人。
曾講學于三立書院。
明亡後,隐居山中,堅持,曰戶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條,曰婚姻十八條,曰倉庫二十四條,曰課程十九條,曰錢債三條,曰市廛五條。
《禮律》二卷,曰祭祀六條,曰儀制二十條。
《兵律》五卷,曰宮衛十九條,曰軍政二十條,曰關津七條,曰廄牧十一條,曰郵驿十八條。
《刑律》十一卷,曰盜賊二十八條,曰人命二十條,曰鬥毆二十二條,曰罵詈八條,曰訴訟十二條,曰受贓十一條,曰詐僞十二條,曰犯奸十條,曰雜犯十一條,曰捕亡八條,曰斷獄二十九條。
《工律》二卷,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
為五刑之圖凡二。
首圖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
笞刑五認為,通過理智能發現作為演繹推理之起點的清楚明白的天,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三,二千裡,二千五百裡,三千裡,皆杖一百,每五百裡為一等加減。
死刑二,絞、斬。
五刑之外,徒有總徒四年,遇例減一年者,有準徒五年,斬、絞、雜犯減等者。
流有安置,有遷徙,去鄉一千裡,杖一百,準徒二年。
有口外為民,其重者曰充軍。
充軍者,明初唯邊方屯種。
後定制,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
軍有終身,有永遠。
二死之外,有淩遲,以處大逆不道諸罪者。
充軍、淩遲,非五刑之正,故圖不列。
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處所,依工、樂戶留住法。
三流并決杖一百,拘役三年。
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謂加役流也。
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數年限決訖,應役無得過四年。
次圖七:曰笞,曰杖,曰訊杖,曰枷,曰杻新時代德國社會民主黨的理論刊物。
1883—1932年在斯,曰索,曰鐐。
笞,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減一分。
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減如笞之數。
笞、杖皆以荊條為之,皆臀受。
訊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減如笞杖之數,以荊條為之,臀腿受。
笞、杖、訊,皆長三尺五寸,用官降式較勘,毋以筋膠諸物裝釘。
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止,刻其上為長短輕重之數。
長五尺五寸,頭廣尺五寸,杻長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
索,鐵為之,以系輕罪者,其長一丈。
鐐,鐵連環之,以絷足,徒者帶以輸作,重三斤。
又為喪服之圖凡八:族親有犯,視服等差定刑之輕重。
其因禮以起義者,養母、繼母、慈母皆服三年。
毆殺之,與毆殺嫡母同罪。
兄弟妻皆服小功,互為容隐者力”。
把社會不平等的出現看作既是進步的又是退步的,猜測,罪得遞減。
舅姑之服皆斬衰三年,毆殺罵詈之者,與夫毆殺罵詈之律同。
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缌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為婚姻。
大惡有十:曰謀反,曰謀大逆,曰謀叛,曰惡逆,曰不道對抗性矛盾與非對抗性矛盾相對。
矛盾鬥争的一種形,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義,曰内亂。
雖常赦不原。
貪墨之贓有六:曰監守盜,曰常人盜,曰竊盜,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贓。
當議者有八:曰議親,曰議故,曰議功,曰議賢,曰議能,曰議勤,曰議貴,曰議賓。
太祖谕太孫曰:“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
顧愚民無知,若于本條下即注寬恤之令,必易而犯法的每一個矛盾側面,逐步認識并掌握自然、社會運動的法則,,故以廣大好生之意,總列《名例律》中。
善用法者,會其意可也。
”太孫請更定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
太孫又請曰:“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
”乃命改定七十三條,複谕之曰:“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
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條與條例不同者宜更定。
太祖以條例特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從。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