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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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司有都稅,有宣課,有司,有局,有分司,有抽分場局,有河泊所。

    所收稅課,有本色,有折色。

    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各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馀所。

    其後以次裁并十之七。

    抽分在南京者,曰龍江、大勝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盧溝、通積、廣積;在外者,曰真定、杭州、荊州、太平、蘭州、廣甯。

    又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

    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之,河北止鹽山縣。

     凡稅課,徵商估物貨;抽分,科竹木柴薪;河泊,取魚課。

    又有門攤課鈔,領於有司。

    太祖初,征酒醋之稅,收官店錢。

    即吳王位,減收官店錢,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縣官店為通課司。

     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洪武初,命在京兵馬指揮領市司,每三日一校勘街市度量權衡,稽牙儈物價;在外,城門兵馬,亦令兼領市司。

    彰德稅課司,稅及蔬果、飲食、畜牧諸物。

    帝聞而黜之。

    山西平遙主簿成樂秩滿來朝,上其考曰“能恢辦商稅”。

    帝曰:“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

    州考非是。

    ”命吏部移文以訊。

    十年,戶部奏:“天下稅課司局,征商不如額者百七十八處。

    遂遣中官、國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核實,立為定額。

    十三年,吏部言:“稅課司局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者,凡三百六十四處,宜罷之。

    ”報可。

    胡惟庸伏誅,帝谕戶部曰:“曩者奸臣聚斂,稅及纖悉,朕甚恥焉。

    自今軍民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稅。

    ”罷天下抽分竹木場。

    明年令以野獸皮輸魚課,制裘以給邊卒。

     初,京師軍民居室皆官所給,比舍無隙地。

    商貨至,或止於舟,或貯城外,驵儈上下其價,商人病之。

    帝乃命於三山諸門外,瀕水為屋,名塌房,以貯商貨。

     永樂初定制,嫁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

    準南京例,置京城官店塌房。

    七年遣禦史、監生於收課處榷辦課程。

    二十一年,山東巡按陳濟言:“淮安、濟甯、東昌、臨清、德州、直沽,商販所聚。

    今都北平,百貨倍往時。

    其商稅宜遣人監榷一年,以為定額。

    ”帝從之。

      洪熙元年增市肆門攤課鈔。

    宣德四年,以鈔法不通,由商居貨不稅,由是於京省商賈湊集地、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增舊凡五倍。

    兩京蔬果園不論官私種而鬻者,塌房、庫房、店舍居商貨者,騾驢車受亻雇裝載者,悉令納鈔。

    委禦史、戶部、錦衣衛、兵馬司官各一,於城門察收。

    舟船受亻雇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

    鈔關之設自此始。

    其倚勢隐匿不報者,物盡沒官,仍罪之。

    於是有漷縣、濟甯、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洲、臨清、北新諸鈔關,量舟大小修廣而差其額,謂之船料,不稅其貨。

    惟臨清、北新則兼收貨稅,各差禦史及戶部主事監收。

    自南京至通州,經淮安、濟甯、徐州、臨清,每船百料,納鈔百貫。

    侍郎曹弘言:“塌房月鈔五百貫,良苦,有鬻子女輸課者。

    ”帝令核除之。

    及鈔法通,減北京蔬地課鈔之半,船料百貫者減至六十貫。

     正統初,诏凡課程門攤,俱遵洪武舊額,不得藉口鈔法妄增。

    未幾,以兵部侍郎於謙奏,革直省稅課司局,領其稅於有司;罷濟甯、徐州及南京上新河船料鈔,移漷縣鈔關於河西務;船料當輸六十貫者減為二十貫。

    商民稱便。

    九年,王佐掌戶部,置彰義門官房,收商稅課鈔,複設直省稅課司官,征榷漸繁矣。

    景泰元年,於謙柄國,船料減至十五貫,減漲家灣及遼陽課稅之半。

    大理卿薛瑄忻言:“抽分薪炭等匿不報者,準舶商匿番貨罪,盡沒之,過重。

    請得比匿稅律。

    ”帝從之。

    成化七年增置蕪湖、荊州、杭州三處工部官。

    初抽分竹木,止取鈔,其後易以銀,至是漸益至數萬兩。

    尋遣禦史榷稅。

    孝宗初,禦史陳瑤言:“崇文門監稅官以掊克為能,非國體。

    ”乃命客貨外,車輛毋得搜阻。

    又從給事中王敞言,取回蕪湖、荊州、杭州抽分禦史,以府州佐貳官監收其稅。

    十三年複遣禦史。

    正德十一年始收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錢,從鎮守太監言也。

    十二年,禦史胡文靜請革新設諸抽分廠。

    未一年,太監鄭玺請複設於順德、廣平。

    工部尚書李鐩依阿持兩端,橫征之端複起。

    尋命中官李文、馬俊之湖廣、浙江抽分廠,與主事中分榷稅。

    世宗初,抽分中官及江西、福建、廣東稅課司局多所裁革,又革真定諸府抽印木植中官。

      京城九門之稅,弘治初歲入鈔六十六萬馀貫,錢二百八十八萬馀文,至末年,數大減。

    自正德七年以後,鈔增四倍,錢增三十萬。

    嘉靖三年,诏如弘治初年例,仍減錢三十萬。

    直省關稅,成化以來,折收銀,其後複收錢鈔。

    八年複收銀,遂為定制。

    始時鈔關估船料定稅,既而以估料難核,乃度梁頭廣狹為準,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

    帝令以成尺為限,勿科畸零。

    太監李能請於山海關榷商稅,行之數年,主事邬閱言:“廣甯八裡鋪前屯衛既有榷場,不宜再榷。

    ”罷之。

    其後複山海關稅,罷八裡鋪店錢。

    四十二年令各關歲額定數之外,馀饒悉入公帑。

    隆慶二年始給鈔關主事關防敕書,尋令鈔關去府近者,知府收解;去府遠者,令佐貳官收貯府庫,季解部。

    主事掌核商所報物數以定稅數,收解無有所與。

     神宗初,令商貨進京者,河西務給紅單,赴崇文門并納正、條、船三稅;其不進京者,河西務止收正稅,免條、船二稅。

    萬曆十一年革天下私設無名稅課。

    然自隆慶以來,凡橋梁、道路、關津私擅抽稅,罔利病民,雖累诏察革,不能去矣。

    迨兩宮三殿災,營建費不赀,始開礦增稅。

    而天津店租,廣州珠榷,兩淮馀鹽,京口供用,浙江市舶,成都鹽茶,重慶名木,湖口、長江船稅,荊州店稅,寶坻魚葦及門攤商稅、油布雜稅,中官遍天下,非領稅即領礦,驅脅官吏,務朘削焉。

     榷稅之使,自二十六年千戶趙承勳奏請始。

    其後高寀於京口,暨祿於儀真,劉成於浙,李鳳於廣州,陳奉於荊州,馬堂於臨清,陳增於東昌,孫隆於蘇、杭,魯坤於河南,孫朝於山西,丘乘雲於四川,梁永於陝西,李道於湖口,王忠于密雲,張晔於盧溝橋,沈永壽於廣西,或徵市舶,或徵店稅,或專領稅務,或兼領開采。

    奸民納賄於中官,辄給指揮千戶劄,用為爪牙。

    水陸行數十裡,即樹旗建廠。

    視商賈懦者肆為攘奪,沒其全赀。

    負戴行李,亦被搜索。

    又立土商名目,窮鄉僻塢,米鹽雞豕,皆令輸稅。

    所至數激民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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