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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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鈔坑冶附鐵冶銅場商稅市舶馬市
錢币之興,自九府圜法,曆代遵用。
鈔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
元世始終用鈔,錢幾廢矣。
太祖初置寶源局於應天,鑄“大中通寶”錢,與曆代錢兼行。
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一兩,四文為一錢。
及平陳友諒,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錢,大小五等錢式。
即位,頒“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曰“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
“當十”錢重一兩,馀遞降至重一錢止。
各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并鑄,而嚴私鑄之禁。
洪武四年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
初,寶源局錢鑄“京”字於背,後多不鑄,民間無“京”字者不行,故改鑄小錢以便之。
尋令私鑄錢作廢銅送官,償以錢。
是時有司責民出銅,民毀器皿輸官,頗以為苦。
而商賈沿元之舊習用鈔,多不便用錢。
七年,帝乃設寶鈔提舉司。
明年始诏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行。
以桑穰為料,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龍文花欄。
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
其内上兩旁,複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
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
其下雲“中書省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仍給犯人财産。
”若五百文則畫錢文為五串,馀如其制而遞減之。
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
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以金銀易鈔者聽。
遂罷寶源、寶泉局。
越二年,複設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錢。
商稅兼收錢鈔,錢三鈔七。
十三年,以鈔用久昏爛,立倒鈔法,令所在置行用庫,許軍民商賈以昏鈔納庫易新鈔,量收工墨直。
會中書省廢,乃以造鈔屬戶部,鑄錢屬工部,而改寶鈔文“中書省”為“戶部”,與舊鈔兼行。
十六年,置戶部寶鈔廣源庫、廣惠庫;入則廣源掌之,出則廣惠掌之。
在外衛所軍士,月鹽皆給鈔,各鹽場給工本鈔。
十八年,天下有司官祿米皆給鈔,二貫五百文準米一石。
二十二年诏更定錢式:生銅一斤,鑄小錢百六十,折二錢半之,“當三”至“當十”,準是為差。
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
二十四年谕榷稅官吏,凡鈔有字貫可辯者,不問爛損,即收受解京,抑勒與僞充者罪之。
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各給鈔三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内府。
令大明寶鈔與曆代錢兼行,鈔一貫準錢千文,提舉司於三月内印造,十月内止,所造鈔送内府充賞赉。
明年罷行用庫,又罷寶泉局。
時兩浙、江西、閩、廣民重錢輕鈔,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由是物價翔貴,而鈔法益壞不行。
三十年乃更申交易用金銀之禁。
成祖初,犯者以奸惡論,惟置造首飾器皿,不在禁例。
永樂二年诏犯者免死,徙家戍興州。
陝西都司佥事張豫,坐抵易官鈔論戍。
江夏民父死,以銀營葬具,當戍邊。
帝以其迫於治葬,非玩法,特矜宥之。
都禦史陳瑛言:“比歲鈔法不通,皆緣朝廷出鈔太多,收斂無法,以緻物重鈔輕。
莫若暫行戶口食鹽法。
天下人民不下千萬戶,官軍不下二百萬家,誠令計口納鈔食鹽,可收五千馀萬錠。
”帝令戶部會群臣議。
大口月食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半之。
從其議。
設北京寶鈔提舉司,稅糧課程贓罰俱折收鈔,其直視洪武初減十之九。
後又令鹽官納舊鈔支鹽,發南京抽分場積薪、龍江提舉司竹木鬻之軍民,收其鈔。
應天歲辦蘆柴,徵鈔十之八。
帝初即位,戶部尚書夏原吉請更鈔闆篆文為“永樂”。
帝命仍其舊。
自後終明世皆用洪武年号雲。
仁宗監國,令犯笞杖者輸鈔。
及即位,以鈔不行詢原吉。
原吉言:“鈔多則輕,少則重。
民間鈔不行,緣散多斂少,宜為法斂之。
請市肆門攤諸稅,度量輕重,加其課程。
鈔入官,官取昏軟者悉毀之。
自今官鈔宜少出,民間得鈔難,則自然重矣。
”乃下令曰:“所增門攤課程,鈔法通,即複舊,金銀布帛交易者,亦暫禁止。
”然是時,民卒輕鈔。
至宣德初,米一石用鈔五十貫,乃馳布帛米麥交易之禁。
凡以金銀交易及匿貨增直者罰鈔,府縣衛所倉糧積至十年以上者,鹽糧悉收鈔,秋糧亦折鈔三分,門攤課鈔增五倍,塌房、店舍月納鈔五百貫,果園、CA車并令納鈔。
戶部言民間交易,惟用金銀,鈔滞不行。
乃益嚴其禁,交易用銀一錢者,罰鈔千貫,贓吏受銀一兩者,追鈔萬貫,更追免罪鈔如之。
英宗即位,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遂減諸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馳用銀之禁。
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惟折官俸用鈔,鈔壅不行。
十三年複申禁令,阻鈔者追一萬貫,全家戍邊。
天順中,始馳其禁。
憲宗令内外課程錢鈔兼收,官俸軍饷亦兼支錢鈔。
是時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而計鈔徵之民,則每貫徵銀二分五厘,民以大困。
弘治元年,京城稅課司,順天、山東、河南戶口食鹽,俱收鈔,各鈔關俱錢鈔兼收。
其後乃皆改折用銀。
而洪武、永樂、宣德錢積不用,诏發之,令與曆代錢兼用。
戶部請鼓鑄,乃複開局鑄錢。
凡納贖收稅,曆代錢、制錢各收其半;無制錢即收舊錢,二以當一。
制錢者,國朝錢也。
舊制,工部所鑄錢入太倉、司鑰二庫;諸關稅錢亦入司鑰庫。
共貯錢數千百萬,中官掌之,京衛軍秋糧取給焉,每七百當銀一兩。
武宗之初,部臣請察核侵蝕;又以錢當俸糧者,僅及銀數三之一,請於承運庫給銀。
時中官方用事,皆不聽。
已而司鑰庫太監龐?栗言:“自弘治間榷關折銀入承運庫,錢鈔缺乏,支放不給,請遵成化舊制,錢鈔兼收。
”從之。
正德三年,以太倉積錢給官俸,十分為率,錢一銀九。
又從太監張永言,發天财庫及戶部布政司庫錢,關給徵收,每七十文徵銀一錢,且申私鑄之禁。
嘉靖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厘,錢七文折銀一分。
是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
明初鑄洪武錢。
成祖九年鑄永樂錢。
宣德九年鑄宣德錢。
弘治十六年以後,鑄弘治錢。
至世宗嘉靖六年,大鑄嘉靖錢。
每文重一錢三分,且補鑄累朝未鑄者。
三十二年鑄洪武至正德九号錢,每号百萬錠,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
而稅課抽分諸廠,專收嘉靖錢。
民患錢少,乃發内庫新舊錢八千一百萬文折給俸糧。
又令通行曆代錢,有銷新舊錢及以銅造像制器者,
鈔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
元世始終用鈔,錢幾廢矣。
太祖初置寶源局於應天,鑄“大中通寶”錢,與曆代錢兼行。
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一兩,四文為一錢。
及平陳友諒,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錢,大小五等錢式。
即位,頒“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曰“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
“當十”錢重一兩,馀遞降至重一錢止。
各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并鑄,而嚴私鑄之禁。
洪武四年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
初,寶源局錢鑄“京”字於背,後多不鑄,民間無“京”字者不行,故改鑄小錢以便之。
尋令私鑄錢作廢銅送官,償以錢。
是時有司責民出銅,民毀器皿輸官,頗以為苦。
而商賈沿元之舊習用鈔,多不便用錢。
七年,帝乃設寶鈔提舉司。
明年始诏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行。
以桑穰為料,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龍文花欄。
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
其内上兩旁,複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
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
其下雲“中書省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仍給犯人财産。
”若五百文則畫錢文為五串,馀如其制而遞減之。
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
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以金銀易鈔者聽。
遂罷寶源、寶泉局。
越二年,複設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錢。
商稅兼收錢鈔,錢三鈔七。
十三年,以鈔用久昏爛,立倒鈔法,令所在置行用庫,許軍民商賈以昏鈔納庫易新鈔,量收工墨直。
會中書省廢,乃以造鈔屬戶部,鑄錢屬工部,而改寶鈔文“中書省”為“戶部”,與舊鈔兼行。
十六年,置戶部寶鈔廣源庫、廣惠庫;入則廣源掌之,出則廣惠掌之。
在外衛所軍士,月鹽皆給鈔,各鹽場給工本鈔。
十八年,天下有司官祿米皆給鈔,二貫五百文準米一石。
二十二年诏更定錢式:生銅一斤,鑄小錢百六十,折二錢半之,“當三”至“當十”,準是為差。
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
二十四年谕榷稅官吏,凡鈔有字貫可辯者,不問爛損,即收受解京,抑勒與僞充者罪之。
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各給鈔三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内府。
令大明寶鈔與曆代錢兼行,鈔一貫準錢千文,提舉司於三月内印造,十月内止,所造鈔送内府充賞赉。
明年罷行用庫,又罷寶泉局。
時兩浙、江西、閩、廣民重錢輕鈔,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由是物價翔貴,而鈔法益壞不行。
三十年乃更申交易用金銀之禁。
成祖初,犯者以奸惡論,惟置造首飾器皿,不在禁例。
永樂二年诏犯者免死,徙家戍興州。
陝西都司佥事張豫,坐抵易官鈔論戍。
江夏民父死,以銀營葬具,當戍邊。
帝以其迫於治葬,非玩法,特矜宥之。
都禦史陳瑛言:“比歲鈔法不通,皆緣朝廷出鈔太多,收斂無法,以緻物重鈔輕。
莫若暫行戶口食鹽法。
天下人民不下千萬戶,官軍不下二百萬家,誠令計口納鈔食鹽,可收五千馀萬錠。
”帝令戶部會群臣議。
大口月食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半之。
從其議。
設北京寶鈔提舉司,稅糧課程贓罰俱折收鈔,其直視洪武初減十之九。
後又令鹽官納舊鈔支鹽,發南京抽分場積薪、龍江提舉司竹木鬻之軍民,收其鈔。
應天歲辦蘆柴,徵鈔十之八。
帝初即位,戶部尚書夏原吉請更鈔闆篆文為“永樂”。
帝命仍其舊。
自後終明世皆用洪武年号雲。
仁宗監國,令犯笞杖者輸鈔。
及即位,以鈔不行詢原吉。
原吉言:“鈔多則輕,少則重。
民間鈔不行,緣散多斂少,宜為法斂之。
請市肆門攤諸稅,度量輕重,加其課程。
鈔入官,官取昏軟者悉毀之。
自今官鈔宜少出,民間得鈔難,則自然重矣。
”乃下令曰:“所增門攤課程,鈔法通,即複舊,金銀布帛交易者,亦暫禁止。
”然是時,民卒輕鈔。
至宣德初,米一石用鈔五十貫,乃馳布帛米麥交易之禁。
凡以金銀交易及匿貨增直者罰鈔,府縣衛所倉糧積至十年以上者,鹽糧悉收鈔,秋糧亦折鈔三分,門攤課鈔增五倍,塌房、店舍月納鈔五百貫,果園、CA車并令納鈔。
戶部言民間交易,惟用金銀,鈔滞不行。
乃益嚴其禁,交易用銀一錢者,罰鈔千貫,贓吏受銀一兩者,追鈔萬貫,更追免罪鈔如之。
英宗即位,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遂減諸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馳用銀之禁。
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惟折官俸用鈔,鈔壅不行。
十三年複申禁令,阻鈔者追一萬貫,全家戍邊。
天順中,始馳其禁。
憲宗令内外課程錢鈔兼收,官俸軍饷亦兼支錢鈔。
是時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而計鈔徵之民,則每貫徵銀二分五厘,民以大困。
弘治元年,京城稅課司,順天、山東、河南戶口食鹽,俱收鈔,各鈔關俱錢鈔兼收。
其後乃皆改折用銀。
而洪武、永樂、宣德錢積不用,诏發之,令與曆代錢兼用。
戶部請鼓鑄,乃複開局鑄錢。
凡納贖收稅,曆代錢、制錢各收其半;無制錢即收舊錢,二以當一。
制錢者,國朝錢也。
舊制,工部所鑄錢入太倉、司鑰二庫;諸關稅錢亦入司鑰庫。
共貯錢數千百萬,中官掌之,京衛軍秋糧取給焉,每七百當銀一兩。
武宗之初,部臣請察核侵蝕;又以錢當俸糧者,僅及銀數三之一,請於承運庫給銀。
時中官方用事,皆不聽。
已而司鑰庫太監龐?栗言:“自弘治間榷關折銀入承運庫,錢鈔缺乏,支放不給,請遵成化舊制,錢鈔兼收。
”從之。
正德三年,以太倉積錢給官俸,十分為率,錢一銀九。
又從太監張永言,發天财庫及戶部布政司庫錢,關給徵收,每七十文徵銀一錢,且申私鑄之禁。
嘉靖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厘,錢七文折銀一分。
是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
明初鑄洪武錢。
成祖九年鑄永樂錢。
宣德九年鑄宣德錢。
弘治十六年以後,鑄弘治錢。
至世宗嘉靖六年,大鑄嘉靖錢。
每文重一錢三分,且補鑄累朝未鑄者。
三十二年鑄洪武至正德九号錢,每号百萬錠,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
而稅課抽分諸廠,專收嘉靖錢。
民患錢少,乃發内庫新舊錢八千一百萬文折給俸糧。
又令通行曆代錢,有銷新舊錢及以銅造像制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