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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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法茶法 煮海之利,曆代皆官領之。

    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人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饷。

    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複初制。

    丙午歲,始置兩淮鹽官。

    吳元年置兩浙。

    洪武初,諸産鹽地次第設官。

    都轉運鹽使司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山東,曰福建,曰河東。

    鹽課提舉司七:曰廣東,曰海北,曰四川,曰雲南;雲南提舉司凡四,曰黑鹽井,白鹽井,安甯鹽井,五井。

    又陝西靈州鹽課司一。

     兩淮所轄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驗所二,曰儀真,曰淮安;鹽場三十,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二千馀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

    萬曆時同。

    鹽行直隸之應天、甯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廣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甯、南陽三府及陳州。

    正統中,貴州亦食淮鹽。

    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行海北鹽。

    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吉安改行廣東鹽。

    所輸邊,甘肅、延綏、甯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諸堡。

    上供光祿寺、神宮監、内官監。

    歲入太倉馀鹽銀六十萬兩。

     兩浙所轄分司四,曰嘉興,曰松江,曰甯紹、曰溫台;批驗所四,曰杭州,曰紹興,曰嘉興,曰溫州;鹽場三十五,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二十二萬四百馀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

    萬曆時同。

    鹽行浙江,直隸之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微州五府及廣德州,江西之廣信府。

    所輸邊,甘肅、延綏、甯夏、固原、山西神池諸堡。

    歲入太倉馀鹽銀十四萬兩。

      明初,置北平河間鹽運司,後改稱河間長蘆。

    所轄分司二,曰滄州,曰青州;批驗所二,曰長蘆,曰小直沽;鹽場二十四,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六萬三幹一百馀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十八萬八百馀引。

    萬曆時同。

    鹽行北直隸,河南之彰德、衛輝二府。

    所輸邊,宣府、大同、薊州。

    上供郊廟百神祭祀、内府羞膳及給百官有司。

    歲入太倉馀鹽銀十二萬兩。

     山東所轄分司二,曰膠萊,曰濱樂;批驗所一,曰泺口;鹽場十九,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十四萬三千三百馀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

    萬曆時,九萬六千一百馀引。

    鹽行山東,直隸徐、邳、宿三州,河南開封府,後開封改食河東鹽。

    所輸邊,遼東及山西神池諸堡。

    歲入太倉馀鹽銀五萬兩。

     福建所轄鹽場七,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十萬四千五百馀引。

    弘治時,增七百馀引。

    萬曆時,減千引。

    其引曰依山,曰附海。

    依山納折色。

    附海行本色,神宗時亦改折色。

    鹽行境内。

    歲入太倉銀二萬二千馀兩。

     河東所轄解鹽,初設東場分司於安邑,成祖時,增設西場於解州,尋複并於東。

    正統六年複置西場分司。

    弘治二年增置中場分司。

    洪武時,歲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引。

    弘治時,增入萬引。

    萬曆中,又增二十萬引。

    鹽行陝西之西安、漢中、延安、鳳翔四府,河南之歸德、懷慶、河南、汝甯、南陽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陽、潞安二府,澤、沁、遼三州。

    地有兩見者,鹽得兼行。

    隆慶中,延安改食靈州池鹽。

    崇祯中,鳳翔、漢中二府亦改食靈州鹽。

    歲入太倉銀四千馀兩,給宣府鎮及大同代府祿糧,抵補山西民糧銀,共十九萬兩有奇。

      陝西靈州有大小鹽池,又有漳縣鹽井、西和鹽井。

    洪武時,歲辦鹽,西和十三萬一千五百斤有奇,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斤有奇,靈州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斤有奇。

    弘治時同。

    萬曆時,三處共辦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馀斤。

    鹽行陝西之鞏昌、臨洮二府及河州。

    歲解甯夏、延綏、固原饷銀三萬六千馀兩。

     廣東所轄鹽場十四,海北所轄鹽場十五,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廣東四萬六千八百馀引,海北二萬七千馀引。

    弘治時,廣東如舊,海北萬九千四百馀引。

    萬曆時,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馀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馀引;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馀引。

    鹽有生有熟,熟貴生賤。

    廣東鹽行廣州、肇慶、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

    海北鹽行廣東之雷州、高州、廉州、瓊州四府,湖廣之桂陽、郴二州,廣西之桂林、柳州、梧州、浔州、慶遠、南甯、平樂、太平、思明、鎮安十府,田、龍、泗城、奉議、利五州。

    歲入太倉鹽課銀萬一千馀兩。

     四川鹽井轄鹽課司十七。

    洪武時,歲辦鹽一千一十二萬七千馀斤。

    弘治時,辦二千一十七萬六千馀斤。

    萬曆中,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馀斤。

    鹽行四川之成都、叙州、順慶、保甯、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廣安、雅、廣元五州縣。

    歲解陝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餘兩。

     雲南黑鹽井轄鹽課司三,白鹽井、安甯鹽井各轄鹽課司一,五井轄鹽課司七。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萬七千八百馀引。

    弘治時,各井多寡不一。

    萬曆時與洪武同。

    鹽行境内。

    歲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餘兩。

     成祖時,嘗設交阯提舉司,其後交阯失,乃罷。

    遼東鹽場不設官,軍馀煎辦,召商易粟以給軍。

    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鹽所産不同:解州之鹽風水所結,甯夏之鹽刮地得之,淮、浙之鹽熬波,川、滇之鹽汲井,閩、粵之鹽積鹵,淮南之鹽煎,淮北之鹽曬,山東之鹽有煎有曬,此其大較也。

     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

    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運至太和嶺,路遠費煩。

    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鬥,給淮鹽一小引。

    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

    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

    ”帝從之。

    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

    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

    鹽法邊計,相輔而行。

     四年定中鹽例,輸米臨濠、開封、陳橋、襄陽、安陸、荊州、歸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陳州、北通州諸倉,計道裡近遠,自五石至一石有差。

    先後增減,則例不一,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中納者利否。

    道遠地險,則減而輕之。

    編置勘合及底簿,發各布政司及都司、衛所。

    商納糧畢,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赍赴各轉運提舉司照數支鹽。

    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

    鬻鹽有定所,刊諸銅版,犯私鹽者罪至死,僞造引者如之,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

     成祖即位,以北京諸衛糧乏,悉停天下中鹽,專於京衛開中。

    惟雲南金齒衛、楚雄府,四川鹽井衛,陝西甘州衛,開中如故。

    不數年,京衛糧米充羨,而大軍征安南多費,甘肅軍糧不敷,百姓疲轉運。

    迨安南新附,饷益難繼,於是諸所複召商中鹽,他邊地複以次及矣。

     仁宗立,以鈔法不通,議所以斂之之道。

    戶部尚書夏原吉請令有鈔之家中鹽,遂定各鹽司中鹽則例,滄州引三百貫,河東、山東半之,福建、廣東百貫。

    宣德元年停中鈔例。

    三年,原吉以北京官吏、軍、匠糧饷不支,條上預備策,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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