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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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禁無所施,鹽法大壞。
十三年,給事中管懷理言:“鹽法之壞,其弊有六。
開中不時,米價騰貴,召籴之難也。
勢豪大家,專擅利權,報中之難也。
官司科罰,吏胥侵索,輸納之難也。
下場挨掣,動以數年,守支之難也。
定價太昂,息不償本,取赢之難也。
私鹽四出,官鹽不行,市易之難也。
有此六難,正課壅矣,而司計者因設馀鹽以佐之。
馀鹽利厚,商固樂從,然不以開邊而以解部,雖歲入距萬,無益軍需。
嘗考祖宗時,商人中鹽納價甚輕,而竈戶煎鹽工本甚厚,今鹽價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鹽使不行也?故欲通鹽法,必先處馀鹽,欲處馀鹽,必多減正價。
大抵正鹽賤,則私販自息。
今宜定價,每引正鹽銀五錢,馀鹽二錢五分,不必解赴太倉,俱令開中關支,馀鹽以盡收為度。
正鹽價輕,既利於商;馀鹽收盡,又利於竈。
未有商竈俱利,而國課不充者也。
”事下所司,戶部覆,以為馀鹽銀仍解部如故,而邊饷益虛矣。
至二十年,帝以變亂鹽法由馀鹽,敕罷之。
淮、浙、長蘆悉複舊法,夾帶者割沒入官,應變賣者以時估為準。
禦史吳瓊又請各邊中鹽者皆輸本色。
然令甫下,吏部尚書許讠贊即請複開餘鹽以足邊用。
戶部覆從之,馀鹽複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兩浙僻邑,官商不行之處,山商每百斤納銀八分,給票行鹽。
其後多侵奪正引,官商課缺,引壅二百萬,候掣必五六載。
於是有預徵、執抵、季掣之法。
預徵者,先期輸課,不得私為去留。
執抵者,執現在運鹽水程,複持一引以抵一引。
季掣,則以納課先後為序,春不得遲於夏,夏不得超於春也。
然票商納稅即掣賣,預徵諸法徒厲引商而已。
靈州鹽池,自史昭中馬之議行,邊饷虧缺,甘肅米直石銀五兩,戶部因奏停中馬,召商納米中鹽。
二十七年令開中者止納本色糧草。
三十二年令河東以六十二萬引為額,合正馀鹽為一,而革馀鹽名。
時都禦史王紳、禦史黃國用議:兩淮竈戶馀鹽,每引官給銀二錢,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萬引,名為工本鹽。
令商人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抵主兵年例十七萬六千兩有奇。
從其請。
初,淮鹽歲課七十萬五千引,開邊報中為正鹽,後益馀鹽納銀解部。
至是通前額凡一百五萬引,額增三之一。
行之數年,積滞無所售,鹽法壅不行。
言事者屢陳工本為鹽贅疣。
戶部以國用方绌,年例無所出,因之不變。
江西故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南安、贛州、吉安改行廣鹽,惟南昌諸府行淮鹽二十七萬引。
既而私販盛行,袁州、臨江、瑞州則私食廣鹽,撫州、建昌私食福鹽。
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
數年之間,國計大绌。
巡撫馬森疏其害,請於峽江縣建橋設關,扼閩、廣要津,盡複淮鹽額,稍增至四十七萬引。
未久橋毀,增額二十萬引複除矣。
三十九年,帝欲整鹽法,乃命副都禦史鄢懋卿總理淮、浙、山東、長蘆鹽法。
懋卿,嚴嵩黨也,苞苴無虛日。
兩淮額鹽銀六十一萬有奇,自設工本鹽,增九十萬,懋卿複增之,遂滿百萬。
半年一解。
又搜括四司殘鹽,共得銀幾二百萬,一時诩為奇功。
乃立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獲私鹽有定數;不及數,辄削其亻雇役錢。
邏卒經歲有不得支一錢者,乃共為私販,以矣大利,甚至劫估舶,誣以鹽盜而執之,流毒遍海濱矣。
嵩失勢,巡鹽禦史徐爌言:“兩淮鹽法,曰常股,曰存積,曰水鄉,共七十萬引有奇。
引二百斤,納銀八分。
永樂以後,引納粟二鬥五升,下場關支,四散發賣,商人之利亦什五焉。
近年,正鹽之外,加以馀鹽;馀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單;添單不足,又加添引。
懋卿趨利目前,不顧其後,是誤國亂政之尤者。
方今災荒疊告,鹽場淹沒,若欲取盈百萬,必至逃亡。
弦急欲絕,不棘於此。
”於是悉罷懋卿所增者。
四十四年,巡鹽禦史硃炳如奏罷兩淮工本鹽。
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
嘉靖八年以後,稍複開中,邊商中引,内商守支。
末年,工本鹽行,内商有數年不得掣者,於是不樂買引,而邊商困,因營求告掣河鹽。
河鹽者,不上廪囷,在河徑自超掣,易支而獲利捷。
河鹽行,則守支存積者愈久,而内商亦困,引價彌賤。
於是奸人專以收買邊引為事,名曰囤戶,告掣河鹽,坐規厚利。
時複議於正鹽外附帶馀鹽,以抵工本之數,囤戶因得賤賣馀鹽而貴售之,邊商與内商愈困矣。
隆慶二年,屯鹽都禦史龐尚鵬疏言:“邊商報中,内商守支,事本相須。
但内商安坐,邊商遠輸,勞逸不均,故掣河鹽者以惠邊商也。
然河鹽既行,淮鹽必滞,内商無所得利,則邊商之引不售。
今宜停掣河鹽,但别邊商引價,自見引及起紙關引到司勘合,别為三等,定銀若幹。
邊商倉鈔已到,内商不得留難。
蓋河鹽停則淮鹽速行,引價定則開中自多,邊商内商各得其願矣。
”帝從之。
四年,禦史李學詩議罷官買馀鹽。
報可。
是時廣西古田平,巡撫都禦史殷正茂請官出資本買廣東鹽,至桂林發賣,七萬馀包可獲利二萬二千有奇。
從之。
自嘉靖初,複常股四分,存積六分之制。
後因各邊多故,常股、存積并開,淮額歲課七十萬五千馀引,又增各邊新引歲二十萬。
萬曆時,以大工搜遠年違沒廢引六十馀萬,胥出課額之外,無正鹽,止令商買補馀鹽。
馀鹽久盡,惟計引重科,加煎飛派而已。
時兩淮引價馀銀百二十馀萬增至百四十五萬,新引日益,正引日壅。
千戶尹英請配賣沒官鹽,可得銀六萬兩。
大學士張位等争之。
二十六年,以鴻胪寺主簿田應璧奏,命中官魯保鬻兩淮沒官馀鹽。
給事中包見捷極陳利害。
不聽。
保既視事,遂議開存積鹽。
戶部尚書楊俊民言:“明旨核沒官鹽,而存積非沒官也。
額外加增,必虧正課。
保奏不可從。
”禦史馬從騁亦争之。
俱不聽。
保乃開存積八萬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壓正鹽不行。
商民大擾,而奸人蜂起。
董琏、吳應麒等争言鹽利。
山西、福建諸稅監皆領鹽課矣。
百戶高時夏奏浙、閩馀鹽歲可變價三十萬兩,巡撫金學會勘奏皆罔。
疏入不省。
於是福建解銀萬三千兩有奇,浙江解三萬七千兩有奇,借名苛斂,商困引壅。
戶部尚書趙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額外多取一分,則正課少一分,而國計愈绌,請悉罷無名浮課。
”不報。
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額逋百馀萬,保亦惶懼,請罷存積引鹽。
保尋死。
有旨罷之,而引斤不能減矣。
李太後薨,帝用遺诰蠲各運司浮課,商困稍蘇,而舊引壅滞。
戶部上鹽法十議,正行見引,附銷積引,以疏通之。
巡鹽禦史龍遇奇立鹽政綱法,以舊引附見引行,淮南編為十綱,淮北編為十四綱,計十馀年,則舊引盡行。
從之。
天啟時,言利者恣搜括,務增引超掣。
魏忠賢黨郭興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無算。
論者比之絕流而漁。
崇祯中,給事中黃承昊條上鹽政,頗欲有所厘革。
是時兵饷方大绌,不能行也。
十三年,給事中管懷理言:“鹽法之壞,其弊有六。
開中不時,米價騰貴,召籴之難也。
勢豪大家,專擅利權,報中之難也。
官司科罰,吏胥侵索,輸納之難也。
下場挨掣,動以數年,守支之難也。
定價太昂,息不償本,取赢之難也。
私鹽四出,官鹽不行,市易之難也。
有此六難,正課壅矣,而司計者因設馀鹽以佐之。
馀鹽利厚,商固樂從,然不以開邊而以解部,雖歲入距萬,無益軍需。
嘗考祖宗時,商人中鹽納價甚輕,而竈戶煎鹽工本甚厚,今鹽價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鹽使不行也?故欲通鹽法,必先處馀鹽,欲處馀鹽,必多減正價。
大抵正鹽賤,則私販自息。
今宜定價,每引正鹽銀五錢,馀鹽二錢五分,不必解赴太倉,俱令開中關支,馀鹽以盡收為度。
正鹽價輕,既利於商;馀鹽收盡,又利於竈。
未有商竈俱利,而國課不充者也。
”事下所司,戶部覆,以為馀鹽銀仍解部如故,而邊饷益虛矣。
至二十年,帝以變亂鹽法由馀鹽,敕罷之。
淮、浙、長蘆悉複舊法,夾帶者割沒入官,應變賣者以時估為準。
禦史吳瓊又請各邊中鹽者皆輸本色。
然令甫下,吏部尚書許讠贊即請複開餘鹽以足邊用。
戶部覆從之,馀鹽複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兩浙僻邑,官商不行之處,山商每百斤納銀八分,給票行鹽。
其後多侵奪正引,官商課缺,引壅二百萬,候掣必五六載。
於是有預徵、執抵、季掣之法。
預徵者,先期輸課,不得私為去留。
執抵者,執現在運鹽水程,複持一引以抵一引。
季掣,則以納課先後為序,春不得遲於夏,夏不得超於春也。
然票商納稅即掣賣,預徵諸法徒厲引商而已。
靈州鹽池,自史昭中馬之議行,邊饷虧缺,甘肅米直石銀五兩,戶部因奏停中馬,召商納米中鹽。
二十七年令開中者止納本色糧草。
三十二年令河東以六十二萬引為額,合正馀鹽為一,而革馀鹽名。
時都禦史王紳、禦史黃國用議:兩淮竈戶馀鹽,每引官給銀二錢,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萬引,名為工本鹽。
令商人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抵主兵年例十七萬六千兩有奇。
從其請。
初,淮鹽歲課七十萬五千引,開邊報中為正鹽,後益馀鹽納銀解部。
至是通前額凡一百五萬引,額增三之一。
行之數年,積滞無所售,鹽法壅不行。
言事者屢陳工本為鹽贅疣。
戶部以國用方绌,年例無所出,因之不變。
江西故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南安、贛州、吉安改行廣鹽,惟南昌諸府行淮鹽二十七萬引。
既而私販盛行,袁州、臨江、瑞州則私食廣鹽,撫州、建昌私食福鹽。
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
數年之間,國計大绌。
巡撫馬森疏其害,請於峽江縣建橋設關,扼閩、廣要津,盡複淮鹽額,稍增至四十七萬引。
未久橋毀,增額二十萬引複除矣。
三十九年,帝欲整鹽法,乃命副都禦史鄢懋卿總理淮、浙、山東、長蘆鹽法。
懋卿,嚴嵩黨也,苞苴無虛日。
兩淮額鹽銀六十一萬有奇,自設工本鹽,增九十萬,懋卿複增之,遂滿百萬。
半年一解。
又搜括四司殘鹽,共得銀幾二百萬,一時诩為奇功。
乃立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獲私鹽有定數;不及數,辄削其亻雇役錢。
邏卒經歲有不得支一錢者,乃共為私販,以矣大利,甚至劫估舶,誣以鹽盜而執之,流毒遍海濱矣。
嵩失勢,巡鹽禦史徐爌言:“兩淮鹽法,曰常股,曰存積,曰水鄉,共七十萬引有奇。
引二百斤,納銀八分。
永樂以後,引納粟二鬥五升,下場關支,四散發賣,商人之利亦什五焉。
近年,正鹽之外,加以馀鹽;馀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單;添單不足,又加添引。
懋卿趨利目前,不顧其後,是誤國亂政之尤者。
方今災荒疊告,鹽場淹沒,若欲取盈百萬,必至逃亡。
弦急欲絕,不棘於此。
”於是悉罷懋卿所增者。
四十四年,巡鹽禦史硃炳如奏罷兩淮工本鹽。
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
嘉靖八年以後,稍複開中,邊商中引,内商守支。
末年,工本鹽行,内商有數年不得掣者,於是不樂買引,而邊商困,因營求告掣河鹽。
河鹽者,不上廪囷,在河徑自超掣,易支而獲利捷。
河鹽行,則守支存積者愈久,而内商亦困,引價彌賤。
於是奸人專以收買邊引為事,名曰囤戶,告掣河鹽,坐規厚利。
時複議於正鹽外附帶馀鹽,以抵工本之數,囤戶因得賤賣馀鹽而貴售之,邊商與内商愈困矣。
隆慶二年,屯鹽都禦史龐尚鵬疏言:“邊商報中,内商守支,事本相須。
但内商安坐,邊商遠輸,勞逸不均,故掣河鹽者以惠邊商也。
然河鹽既行,淮鹽必滞,内商無所得利,則邊商之引不售。
今宜停掣河鹽,但别邊商引價,自見引及起紙關引到司勘合,别為三等,定銀若幹。
邊商倉鈔已到,内商不得留難。
蓋河鹽停則淮鹽速行,引價定則開中自多,邊商内商各得其願矣。
”帝從之。
四年,禦史李學詩議罷官買馀鹽。
報可。
是時廣西古田平,巡撫都禦史殷正茂請官出資本買廣東鹽,至桂林發賣,七萬馀包可獲利二萬二千有奇。
從之。
自嘉靖初,複常股四分,存積六分之制。
後因各邊多故,常股、存積并開,淮額歲課七十萬五千馀引,又增各邊新引歲二十萬。
萬曆時,以大工搜遠年違沒廢引六十馀萬,胥出課額之外,無正鹽,止令商買補馀鹽。
馀鹽久盡,惟計引重科,加煎飛派而已。
時兩淮引價馀銀百二十馀萬增至百四十五萬,新引日益,正引日壅。
千戶尹英請配賣沒官鹽,可得銀六萬兩。
大學士張位等争之。
二十六年,以鴻胪寺主簿田應璧奏,命中官魯保鬻兩淮沒官馀鹽。
給事中包見捷極陳利害。
不聽。
保既視事,遂議開存積鹽。
戶部尚書楊俊民言:“明旨核沒官鹽,而存積非沒官也。
額外加增,必虧正課。
保奏不可從。
”禦史馬從騁亦争之。
俱不聽。
保乃開存積八萬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壓正鹽不行。
商民大擾,而奸人蜂起。
董琏、吳應麒等争言鹽利。
山西、福建諸稅監皆領鹽課矣。
百戶高時夏奏浙、閩馀鹽歲可變價三十萬兩,巡撫金學會勘奏皆罔。
疏入不省。
於是福建解銀萬三千兩有奇,浙江解三萬七千兩有奇,借名苛斂,商困引壅。
戶部尚書趙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額外多取一分,則正課少一分,而國計愈绌,請悉罷無名浮課。
”不報。
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額逋百馀萬,保亦惶懼,請罷存積引鹽。
保尋死。
有旨罷之,而引斤不能減矣。
李太後薨,帝用遺诰蠲各運司浮課,商困稍蘇,而舊引壅滞。
戶部上鹽法十議,正行見引,附銷積引,以疏通之。
巡鹽禦史龍遇奇立鹽政綱法,以舊引附見引行,淮南編為十綱,淮北編為十四綱,計十馀年,則舊引盡行。
從之。
天啟時,言利者恣搜括,務增引超掣。
魏忠賢黨郭興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無算。
論者比之絕流而漁。
崇祯中,給事中黃承昊條上鹽政,頗欲有所厘革。
是時兵饷方大绌,不能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