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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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一人,從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
市八番溪洞之馬,後亦革。
府。
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無定員,正六品推官一人。
正七品其屬,經曆司經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
正九品照磨所,照磨一人,從九品檢校一人。
司獄司,司獄一人。
所轄别見 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
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于省,上吏部。
凡朝賀、吊祭,視布政使司,直隸府得專達。
凡诏赦、例令、勘答刂至,謹受之,下所屬奉行。
所屬之政,皆受約束于府,劑量輕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撫、按、布、按,議允乃行。
凡賓興科貢,提調學校,修明祀典之事,鹹掌之。
若籍帳、軍匠、驿遞、馬牧、盜賊、倉庫、河渠、溝防、道路之事,雖有專官,皆總領而稽核之。
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
無常職,各府所掌不同,如延安、延綏同知又兼牧民,馀不盡載。
無定員。
邊府同知有增至六、七員者。
推官理刑名,贊計典。
各府推官,洪武三年始設。
經曆、照磨、檢校受發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改諸路為府。
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石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
已,并為正四品。
七年,減北方府州縣官三百八人。
十三年,選國子學生二十四人為府州縣官。
六月罷各府照磨。
二十七年複置。
自宣德三年棄交阯布政司,計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
州。
知州一人,從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無定員,從七品。
裡不及三十而無屬縣,裁同知、判官。
有屬縣,裁同知。
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
所轄别見。
知州,掌一州之政。
凡州二:有屬州,有直隸州。
屬州視縣,直隸州視府,而品秩則同。
同知、判官,俱視其事州之繁簡,以供厥職。
計天下州凡二百三十有四。
縣。
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其屬,典史一人。
所轄别見 知縣,掌一縣之政。
凡賦役,歲會實征,十年造黃冊,以丁産為差。
賦有金谷、布帛及諸貨物之賦,役有力役、雇役、借債不時之役,皆視天時休咎,地利豐耗,人力貧富,調劑而均節之。
歲歉則請于府若省蠲減之。
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
若山海澤薮之産,足以資國用者,則按籍而緻貢。
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巡捕之事。
典史典文移出納。
如無縣丞,或無主簿,則分領丞簿職。
縣丞、主簿,添革不一。
若編戶不及二十裡者并裁。
吳元年,定縣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
已,并為正七品。
凡新授郡縣官,給道裡費。
洪武元年,征天下賢才為府州縣職,敕命厚賜,以勵其廉恥,又敕谕之至于再。
三十七年,定府州縣條例八事,頒示天下,永為遵守。
是時,天下府州縣官廉能正直者,必遣行人赍敕往勞,增秩賜金。
仁、宣之際猶然,英、憲而下日罕。
自後益重内輕外,此風絕矣。
計天下縣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
儒學。
府,教授一人,從九品訓導四人。
州,學正一人,訓導三人。
縣,教谕一人,訓導二人。
教授、學正、教谕,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佐之。
凡生員廪膳、增廣,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附學生無定數。
儒學官月課士子之藝業而獎勵之。
凡學政遵卧碑,鹹聽于提學憲臣提調,府聽于府,州聽于州,縣聽于縣。
其殿最視鄉舉之有無多寡。
明初,置儒學提舉司。
洪武二年,诏天下府州縣皆立學。
十三年,改各州學正為未入流。
先是從九品二十四年,定儒學訓導位雜職上。
三十一年诏天下學官改授旁郡州縣。
正統元年始設提督學校官,又有都司儒學,洪武十七年置,遼東始。
行都司儒學,洪武二十三年置,北平始。
衛儒學,洪武十七年置,岷州衛,二十三年置,大甯等衛始。
以教武臣子弟。
俱設教授一人,訓導二人。
河東又設都轉運司儒學,制如府。
其後宣慰、安撫等土官,俱設儒學。
巡檢司。
巡檢、副巡檢,俱從九品主緝捕盜賊,盤诘奸僞。
凡在外各府州縣關津要害處俱設,俾率徭役弓兵警備不虞。
初,洪武二年,以廣西地接瑤、僮,始于關隘沖要之處設巡檢司,以警奸盜,後遂增置各處。
十三年二月,特賜敕谕之,尋改為雜職。
驿。
驿丞典郵傳迎送之事。
凡舟車、夫馬、廪糗、庖馔、裯帳,視使客之品秩,仆夫之多寡,而謹供應之。
支直于府若州縣,而籍其出入。
巡檢、驿丞,各府州縣有無多寡不同。
稅課司。
府曰司,縣曰局。
大使一人,從九品典稅事。
凡商賈、僧屠、雜市,皆有常征,以時榷而輸其直于府若縣。
凡民間貿田宅,必操契券請印,乃得收戶,則征其直百之三。
明初,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州縣官店為通課司,後改通課司為稅課司、局。
倉。
大使一人,府從九品,州縣未入流副使一人,庫大使一人。
州縣設。
織染雜造局。
大使一人,從九品,州織染局未入流。
副使一人。
河泊所官,掌收魚稅;閘官、壩官,掌啟閉蓄洩。
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
歲課糧五千石以上至萬石者,設官三人;千石以上設二人;三百石以上設一人。
批驗所。
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驗茶鹽引。
遞運所。
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運遞糧物。
洪武九年始置。
先是,在外多以衛所戍守軍士傳送軍囚,太祖以其有妨練習守禦,乃命兵部增置各處遞運所,以便遞送。
設大使、副使各一人,驗夫多寡,設百夫長以領之。
後汰副使,革百夫長。
鐵冶所。
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洪武七年初置。
凡十三所,每所置大使、副使各一人。
初,大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後俱為未入流。
醫學。
府,正科一人。
從九品州,典科一人。
縣,訓科一人。
洪武十七年置,設官不給祿。
陰陽學。
府,正術一人。
從九品州,典術一人。
縣,訓術一人。
亦洪武十七年置,設官不給祿。
府僧綱司,都綱一人,從九品副都綱一人。
州僧正司,僧正一人。
縣僧會司,僧會一人。
府道紀司,都紀一人,從九品副都紀一人。
州道正司,道正一人。
縣道會司,道會一人。
俱洪武十五年置,設官不給祿。
市八番溪洞之馬,後亦革。
府。
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無定員,正六品推官一人。
正七品其屬,經曆司經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
正九品照磨所,照磨一人,從九品檢校一人。
司獄司,司獄一人。
所轄别見 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
每三歲,察屬吏之賢否,上下其考,以達于省,上吏部。
凡朝賀、吊祭,視布政使司,直隸府得專達。
凡诏赦、例令、勘答刂至,謹受之,下所屬奉行。
所屬之政,皆受約束于府,劑量輕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撫、按、布、按,議允乃行。
凡賓興科貢,提調學校,修明祀典之事,鹹掌之。
若籍帳、軍匠、驿遞、馬牧、盜賊、倉庫、河渠、溝防、道路之事,雖有專官,皆總領而稽核之。
同知、通判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
無常職,各府所掌不同,如延安、延綏同知又兼牧民,馀不盡載。
無定員。
邊府同知有增至六、七員者。
推官理刑名,贊計典。
各府推官,洪武三年始設。
經曆、照磨、檢校受發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改諸路為府。
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石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
已,并為正四品。
七年,減北方府州縣官三百八人。
十三年,選國子學生二十四人為府州縣官。
六月罷各府照磨。
二十七年複置。
自宣德三年棄交阯布政司,計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
州。
知州一人,從五品同知,從六品判官無定員,從七品。
裡不及三十而無屬縣,裁同知、判官。
有屬縣,裁同知。
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
所轄别見。
知州,掌一州之政。
凡州二:有屬州,有直隸州。
屬州視縣,直隸州視府,而品秩則同。
同知、判官,俱視其事州之繁簡,以供厥職。
計天下州凡二百三十有四。
縣。
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其屬,典史一人。
所轄别見 知縣,掌一縣之政。
凡賦役,歲會實征,十年造黃冊,以丁産為差。
賦有金谷、布帛及諸貨物之賦,役有力役、雇役、借債不時之役,皆視天時休咎,地利豐耗,人力貧富,調劑而均節之。
歲歉則請于府若省蠲減之。
凡養老、祀神、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
若山海澤薮之産,足以資國用者,則按籍而緻貢。
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巡捕之事。
典史典文移出納。
如無縣丞,或無主簿,則分領丞簿職。
縣丞、主簿,添革不一。
若編戶不及二十裡者并裁。
吳元年,定縣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
已,并為正七品。
凡新授郡縣官,給道裡費。
洪武元年,征天下賢才為府州縣職,敕命厚賜,以勵其廉恥,又敕谕之至于再。
三十七年,定府州縣條例八事,頒示天下,永為遵守。
是時,天下府州縣官廉能正直者,必遣行人赍敕往勞,增秩賜金。
仁、宣之際猶然,英、憲而下日罕。
自後益重内輕外,此風絕矣。
計天下縣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
儒學。
府,教授一人,從九品訓導四人。
州,學正一人,訓導三人。
縣,教谕一人,訓導二人。
教授、學正、教谕,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佐之。
凡生員廪膳、增廣,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附學生無定數。
儒學官月課士子之藝業而獎勵之。
凡學政遵卧碑,鹹聽于提學憲臣提調,府聽于府,州聽于州,縣聽于縣。
其殿最視鄉舉之有無多寡。
明初,置儒學提舉司。
洪武二年,诏天下府州縣皆立學。
十三年,改各州學正為未入流。
先是從九品二十四年,定儒學訓導位雜職上。
三十一年诏天下學官改授旁郡州縣。
正統元年始設提督學校官,又有都司儒學,洪武十七年置,遼東始。
行都司儒學,洪武二十三年置,北平始。
衛儒學,洪武十七年置,岷州衛,二十三年置,大甯等衛始。
以教武臣子弟。
俱設教授一人,訓導二人。
河東又設都轉運司儒學,制如府。
其後宣慰、安撫等土官,俱設儒學。
巡檢司。
巡檢、副巡檢,俱從九品主緝捕盜賊,盤诘奸僞。
凡在外各府州縣關津要害處俱設,俾率徭役弓兵警備不虞。
初,洪武二年,以廣西地接瑤、僮,始于關隘沖要之處設巡檢司,以警奸盜,後遂增置各處。
十三年二月,特賜敕谕之,尋改為雜職。
驿。
驿丞典郵傳迎送之事。
凡舟車、夫馬、廪糗、庖馔、裯帳,視使客之品秩,仆夫之多寡,而謹供應之。
支直于府若州縣,而籍其出入。
巡檢、驿丞,各府州縣有無多寡不同。
稅課司。
府曰司,縣曰局。
大使一人,從九品典稅事。
凡商賈、僧屠、雜市,皆有常征,以時榷而輸其直于府若縣。
凡民間貿田宅,必操契券請印,乃得收戶,則征其直百之三。
明初,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州縣官店為通課司,後改通課司為稅課司、局。
倉。
大使一人,府從九品,州縣未入流副使一人,庫大使一人。
州縣設。
織染雜造局。
大使一人,從九品,州織染局未入流。
副使一人。
河泊所官,掌收魚稅;閘官、壩官,掌啟閉蓄洩。
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
歲課糧五千石以上至萬石者,設官三人;千石以上設二人;三百石以上設一人。
批驗所。
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驗茶鹽引。
遞運所。
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運遞糧物。
洪武九年始置。
先是,在外多以衛所戍守軍士傳送軍囚,太祖以其有妨練習守禦,乃命兵部增置各處遞運所,以便遞送。
設大使、副使各一人,驗夫多寡,設百夫長以領之。
後汰副使,革百夫長。
鐵冶所。
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洪武七年初置。
凡十三所,每所置大使、副使各一人。
初,大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後俱為未入流。
醫學。
府,正科一人。
從九品州,典科一人。
縣,訓科一人。
洪武十七年置,設官不給祿。
陰陽學。
府,正術一人。
從九品州,典術一人。
縣,訓術一人。
亦洪武十七年置,設官不給祿。
府僧綱司,都綱一人,從九品副都綱一人。
州僧正司,僧正一人。
縣僧會司,僧會一人。
府道紀司,都紀一人,從九品副都紀一人。
州道正司,道正一人。
縣道會司,道會一人。
俱洪武十五年置,設官不給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