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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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軍務一員。
正統五年始設巡撫。
十三年,定遣都禦史。
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
萬曆七年,兼管河道。
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元年設,舊駐遼陽,後地日蹙,移駐廣甯,駐山海關,後又駐甯遠。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元年,命都禦史出巡塞北,因奏設巡撫兼理大同。
景泰二年,另設大同巡撫,後複并為一。
成化十年,複分設。
十四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初與宣府共一巡撫,後或分或并。
成化十年,複專設,加贊理軍務。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
宣德十年,遣都禦史出鎮。
景泰元年,專設巡撫加參贊軍務。
成化九年,徙鎮榆林。
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甯夏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元年,以右佥都禦史郭智鎮撫甯夏,參贊軍務。
天順元年罷。
二年複設,去參贊。
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甘肅等處贊理軍務一員。
宣德十年,命侍郎鎮守。
正統元年,甘、涼用兵,命侍郎參贊軍務。
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禦史。
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陝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宣德初,遣尚書、侍郎出鎮。
正統間,命右都禦史陳镒、王文等出入更代。
景泰初,耿九疇以刑部侍郎出鎮,文移不得徑下按察司,特改都禦史巡撫。
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後改贊理,駐西安,防秋駐固原。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
宣德五年,命都禦史鎮撫,後停遣。
正統十四年,始設巡撫。
萬曆十一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三年,命都禦史賈諒鎮守,以後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撫。
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禦史兼贊理軍務。
萬曆八年,改為提督軍務。
十二年,仍為贊理。
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
永樂後,間設巡撫鎮守。
成化以後,定為巡撫,或有時罷遣。
嘉靖六年始定設。
四十年加兼理軍務。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弘治十年,始設巡撫。
正德十一年,改提督軍務。
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撫銜,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并郴州地方,駐贛州。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
永樂中,設巡撫,後以總督兼巡撫事,遂罷不設。
嘉靖四十五年,複另設巡撫,加贊理軍務。
隆慶四年又罷。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
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
隆慶三年複專設。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饷一員。
正統九年,命侍郎參贊軍務。
十年,設鎮撫。
天順元年罷。
成化十二年複設。
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
四十三年,改贊理。
隆慶二年,兼撫建昌、畢節等處。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正統十四年,以苗亂置總督,鎮守貴州、湖北、川東等處。
景泰元年,另設貴州巡撫。
成化八年罷。
十一年複設。
正德二年又罷。
五年又複設。
嘉靖四十二年,裁革總督,令巡撫兼理湖北、川東等處提督軍務。
巡撫天津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萬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鮮暫設,尋為定制。
巡撫登萊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天啟元年設。
崇祯二年罷。
三年複設。
巡撫安廬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崇祯十年設,以史可法為之。
十六年,又增設安、太、池、廬四府巡撫。
巡撫偏沅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萬曆二十七年,以征播暫設,尋罷。
天啟二年後,或置或罷。
崇祯二年定設。
巡撫密雲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崇祯十一年設。
巡撫淮揚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崇祯十一年設。
巡撫承天贊理軍務一員。
崇祯十六年設。
撫治鄖陽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屢叛,遣都禦史安撫,因奏設官撫治之。
萬曆二年以撫治事權不專,添提督軍務兼撫治職銜。
九年裁革,十一年複設。
贊理松潘地方軍務一員。
正統四年,以王翺為之。
通政使司。
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謄黃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參議各一人,正五品其屬,經曆司,經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
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
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謄寫訴告緣由,赍狀奏聞。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于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
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号注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之。
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彙而進之。
有徑自封進者則參駁。
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
有違誤則籍而彙請。
凡抄發、照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
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設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尋罷。
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為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谕之曰:“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
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隐以通庶務。
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随,當敷陳者毋隐蔽,當引見者毋留難。
”十二年,撥承敕監給事中、殿廷儀禮司、九關通事使隸焉。
建文中,改司為寺,通政使為通政卿,通政參議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補阙,左、右拾遺各一人。
成祖複舊制。
成化二年,置提督謄黃右通政,不理司事,錄武官黃衛所襲替之故,以征贊事。
萬曆九年革。
大理寺。
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
正五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
從九品。
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從六品,後革右寺副一人。
評事四人。
正七品。
初設右評事八人,後革四人。
卿,掌審谳平反刑獄之政令。
少卿、寺丞贊之。
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
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牍,引囚徒,詣寺詳谳。
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轄而覆審之。
既按律例,必複問其款狀,情允罪服,始呈堂準拟具奏。
不則駁令改拟,曰照駁。
三拟不當,則糾問官,曰參駁。
有牾律失入者,調他司再訊,曰番異。
猶不惬,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
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
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
凡獄既具,未經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遣。
誤則糾之。
初,吳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
洪武元年革。
三年,置磨勘司,凡諸司刑名、錢糧,有冤濫隐匿者,稽其功過以聞。
尋亦革。
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設司令、司丞。
七年增設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領官五人,分為四科。
十年革。
十四年複置磨勘司,設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
二十年複罷。
十四年,複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
其屬,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評事四人,右評事八人。
又置審刑司,共平庶獄。
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審刑司複詳議之。
審刑司設左、右審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詳議各三人,正七品。
十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審刑司、五軍斷事官署于太平門外,名其所曰貫城。
十九年罷審刑司。
二十二年複,卿秩正三品。
少卿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五品。
其左、右寺官如故
正統五年始設巡撫。
十三年,定遣都禦史。
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
萬曆七年,兼管河道。
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元年設,舊駐遼陽,後地日蹙,移駐廣甯,駐山海關,後又駐甯遠。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元年,命都禦史出巡塞北,因奏設巡撫兼理大同。
景泰二年,另設大同巡撫,後複并為一。
成化十年,複分設。
十四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初與宣府共一巡撫,後或分或并。
成化十年,複專設,加贊理軍務。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
宣德十年,遣都禦史出鎮。
景泰元年,專設巡撫加參贊軍務。
成化九年,徙鎮榆林。
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甯夏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元年,以右佥都禦史郭智鎮撫甯夏,參贊軍務。
天順元年罷。
二年複設,去參贊。
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甘肅等處贊理軍務一員。
宣德十年,命侍郎鎮守。
正統元年,甘、涼用兵,命侍郎參贊軍務。
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禦史。
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陝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宣德初,遣尚書、侍郎出鎮。
正統間,命右都禦史陳镒、王文等出入更代。
景泰初,耿九疇以刑部侍郎出鎮,文移不得徑下按察司,特改都禦史巡撫。
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後改贊理,駐西安,防秋駐固原。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
宣德五年,命都禦史鎮撫,後停遣。
正統十四年,始設巡撫。
萬曆十一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
正統三年,命都禦史賈諒鎮守,以後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撫。
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禦史兼贊理軍務。
萬曆八年,改為提督軍務。
十二年,仍為贊理。
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
永樂後,間設巡撫鎮守。
成化以後,定為巡撫,或有時罷遣。
嘉靖六年始定設。
四十年加兼理軍務。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弘治十年,始設巡撫。
正德十一年,改提督軍務。
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撫銜,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并郴州地方,駐贛州。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
永樂中,設巡撫,後以總督兼巡撫事,遂罷不設。
嘉靖四十五年,複另設巡撫,加贊理軍務。
隆慶四年又罷。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
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
隆慶三年複專設。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饷一員。
正統九年,命侍郎參贊軍務。
十年,設鎮撫。
天順元年罷。
成化十二年複設。
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
四十三年,改贊理。
隆慶二年,兼撫建昌、畢節等處。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正統十四年,以苗亂置總督,鎮守貴州、湖北、川東等處。
景泰元年,另設貴州巡撫。
成化八年罷。
十一年複設。
正德二年又罷。
五年又複設。
嘉靖四十二年,裁革總督,令巡撫兼理湖北、川東等處提督軍務。
巡撫天津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萬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鮮暫設,尋為定制。
巡撫登萊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天啟元年設。
崇祯二年罷。
三年複設。
巡撫安廬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崇祯十年設,以史可法為之。
十六年,又增設安、太、池、廬四府巡撫。
巡撫偏沅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萬曆二十七年,以征播暫設,尋罷。
天啟二年後,或置或罷。
崇祯二年定設。
巡撫密雲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崇祯十一年設。
巡撫淮揚地方贊理軍務一員。
崇祯十一年設。
巡撫承天贊理軍務一員。
崇祯十六年設。
撫治鄖陽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屢叛,遣都禦史安撫,因奏設官撫治之。
萬曆二年以撫治事權不專,添提督軍務兼撫治職銜。
九年裁革,十一年複設。
贊理松潘地方軍務一員。
正統四年,以王翺為之。
通政使司。
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謄黃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參議各一人,正五品其屬,經曆司,經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
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
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滞,或告不法等事,于底簿内謄寫訴告緣由,赍狀奏聞。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于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
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
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号注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之。
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彙而進之。
有徑自封進者則參駁。
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
有違誤則籍而彙請。
凡抄發、照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
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設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尋罷。
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為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谕之曰:“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
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隐以通庶務。
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随,當敷陳者毋隐蔽,當引見者毋留難。
”十二年,撥承敕監給事中、殿廷儀禮司、九關通事使隸焉。
建文中,改司為寺,通政使為通政卿,通政參議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補阙,左、右拾遺各一人。
成祖複舊制。
成化二年,置提督謄黃右通政,不理司事,錄武官黃衛所襲替之故,以征贊事。
萬曆九年革。
大理寺。
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
正五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
從九品。
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從六品,後革右寺副一人。
評事四人。
正七品。
初設右評事八人,後革四人。
卿,掌審谳平反刑獄之政令。
少卿、寺丞贊之。
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
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牍,引囚徒,詣寺詳谳。
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轄而覆審之。
既按律例,必複問其款狀,情允罪服,始呈堂準拟具奏。
不則駁令改拟,曰照駁。
三拟不當,則糾問官,曰參駁。
有牾律失入者,調他司再訊,曰番異。
猶不惬,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
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
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
凡獄既具,未經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遣。
誤則糾之。
初,吳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
洪武元年革。
三年,置磨勘司,凡諸司刑名、錢糧,有冤濫隐匿者,稽其功過以聞。
尋亦革。
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設司令、司丞。
七年增設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領官五人,分為四科。
十年革。
十四年複置磨勘司,設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
二十年複罷。
十四年,複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
其屬,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評事四人,右評事八人。
又置審刑司,共平庶獄。
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審刑司複詳議之。
審刑司設左、右審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詳議各三人,正七品。
十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審刑司、五軍斷事官署于太平門外,名其所曰貫城。
十九年罷審刑司。
二十二年複,卿秩正三品。
少卿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五品。
其左、右寺官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