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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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右、骁騎右、龍虎、大甯中、義勇前、義勇後、英武八衛,及直隸鎮江府、徐州,鎮江、徐州、沈陽中屯各衛,沈陽中護衛,倒馬關、平定各千戶所。
河南司帶管周、唐、趙、鄭、徽、伊、汝七府,禮部,太常寺,光祿寺,鴻胪寺,詹事府,國子監,禮科,中書舍人,神樂觀,犧牲所,兵仗局,靈台、鐘鼓等司,東城兵馬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府軍右、武德、留守後、神武左、彭城六衛,及兩淮鹽運司,直隸淮安、揚州二府,淮安、大河、邳州、揚州、高郵、儀真、宿州、武平、歸德、甯山、神武右各衛,海州、鹽城、通州、汝甯各千戶所。
陝西司帶管秦、韓、慶、肅四府,後軍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監,針工局,西城兵馬司,在京府軍後、騰骧右、豹韬、鷹揚、興武、義勇右、康陵、昭陵、龍虎左、橫海、江陰十一衛,及河東鹽運司,陝西行太仆寺,甘肅行太仆寺,直隸太平府,建陽、保定左、保定右、保定中、保定前各衛,平涼中護衛。
四川司帶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織染二局,僧道錄司,在京府軍、金吾左、濟川、武骧右、大甯前、蔚州左、永清左、廣武八衛,及直隸松江、大名二府,金山、懷安、懷來各衛,神木千戶所。
廣東司帶管應天府,在京錦衣、府軍左、虎贲左、濟陽、留守左、水軍左、飛熊七衛,及直隸延慶州,懷來千戶所。
廣西司帶管靖江府,通政司,五軍斷事司,中城兵馬司,寶鈔、銀作二局,在京羽林前、燕山右、燕山前、大興左、通州、武骧左、鎮南、富峪八衛,及直隸安慶、徽州二府,安慶、新安、通州左、通州右、延慶、延慶左、延慶右各衛。
雲南司帶管順天府,太醫院,儀衛、惜薪等司,承運庫,及直隸永平、廣平二府,鎮海、真定、永平、山海、盧龍、東勝左、東勝右、撫甯、密雲中、密雲後、大同中屯、潼關、營州五屯、萬全左、萬全右各衛,寬河、武定、蒲州各千戶所。
貴州司帶管吏部,吏科,司菜局,及長蘆鹽運司,大甯都司,萬全都司,直隸蘇州、保定、河間、真定、順德五府,蘇州、太倉、薊州、遵化、鎮朔、興州五屯,忠義中、涿鹿、河間、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德州、宣府左、宣府右、開平、保安、蔚州、永甯各衛,梁城、興和、廣昌各千戶所。
照磨、檢校,照刷文卷,計錄贓贖。
司獄,率獄吏,典囚徒。
凡軍民、官吏及宗室、勳戚麗于法者,诘其辭,察其情僞,傅律例而比議其罪之輕重以請。
诏獄必據爰書,不得逢迎上意。
凡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經請議著為令甲者,不得引比。
凡死刑,即決及秋後決,并三覆奏。
兩京、十三布政司,死罪囚歲谳平之。
五歲請敕遣官,審錄冤滞。
霜降錄重囚,會五府、九卿、科道官共錄之。
矜疑者戍邊,有詞者調所司再問,比律者監候。
夏月熱審,免笞刑,減徒、流,出輕系。
遇歲旱,特旨錄囚亦如之。
凡大祭止刑。
凡贖罪,視罪輕重,斬、絞、雜犯、徒末減者,聽收贖。
詞訴必自下而上,有事重而迫者,許擊登聞鼓。
四方有大獄,則受命往鞫之。
四方決囚,遣司官二人往莅。
凡斷獄,歲疏其名數以聞,曰歲報;月上其拘釋存亡之數,曰月報。
獄成,移大理寺覆審,必期平允。
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省其酷濫,給其衣糧。
囚病,許家人入視,脫械鎖醫藥之。
簿錄俘囚,配沒官私奴婢,鹹籍知之。
官吏有過,并紀錄之。
歲終請湔滌之。
以名例攝科條,以八字括辭議,以、準、皆、各、其、及、即、若,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涅識盜賊。
籍産不入瑩墓,籍财不入度支,宗人不即市,宮人不即獄,悼耄疲癃不即訊。
詳《刑法志》。
洪武元年置刑部。
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
設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
總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門主事各四人。
八年,以部事浩繁,增設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
十三年,升部秩,設尚書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屬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總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門主事各二人,尋增侍郎一人。
始分左、右侍郎。
二十二年,改總部為憲部。
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領雲南。
部各設官,如戶部之制。
二十九年,改為十二清吏司。
永樂元年以北平為北京。
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
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清吏司。
工部。
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
正三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
從九品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後增設都水司郎中四人。
員外郎一人,從五品,後增設營膳司員外郎二人,虞衡司員外郎一人。
主事二人。
正六品,後增設都水司主事五人,營膳司主事三人,虞衡司主事二人,屯田司主事一人。
所轄,營繕所,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所丞二人。
正九品文思院,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
從九品皮作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
從九品,後革。
鞍辔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從九品。
隆慶元年,大使、副使俱革。
寶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從九品,嘉靖間革。
顔料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後革。
軍器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後革一人。
節慎庫,大使一人,從九品。
嘉靖八年設。
織染所、雜造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從九品廣積、通積、盧溝橋、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人,副使各一人。
大通關提舉司,提舉一人,正八品,萬曆二年革。
副提舉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
後副提舉、典史俱革。
柴炭司,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尚書,掌天下百官、山澤之政令。
侍郎佐之。
營繕,典經營興作之事。
凡宮殿、陵寝、城郭、壇場、祠廟、倉庫、廨宇、營房、王府邸第之役,鸠工會材,以時程督之。
凡鹵簿、儀仗、樂器,移内府及所司,各以其職治之,而以時省其堅潔,而董其窳濫。
凡置獄具,必如律。
凡工匠二等:曰輪班,三歲一役,役不過三月,皆複其家;曰住坐,月役一旬,有稍食。
工役二等,以處罪人輸作者,曰正工,曰雜工。
雜工三日當正工一日,皆視役大小而撥節之。
凡物料儲偫,曰神木廠,曰大木廠,以蓄材木,曰黑窯廠,曰琉璃廠,以陶瓦器,曰台基廠,以貯薪葦,皆籍其數以供修作之用。
虞衡,典山澤采捕、陶冶之事。
凡鳥獸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賓客、膳羞之需,禮器、軍實之用,歲下諸司采捕。
水課禽十八、獸十二,陸課獸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時。
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澤;春夏之交,毒藥不施原野。
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
若害獸,聽為陷阱獲之,賞有差。
凡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開窯冶、置墓墳。
凡帝王、聖賢、忠義、名山、嶽鎮、陵墓、祠廟有功德于民者,禁樵牧。
凡山場、園林之利,聽民取而薄征之。
凡軍裝、兵械,下所司造,同兵部省之,必程其堅緻。
凡陶甄之事,有歲供,有暫供,有停減,籍其數,會其入,毋輕毀以費民。
凡諸冶,饬其材,審其模範,付有司。
錢必準铢兩,進于内府而頒之。
牌符、火器,鑄于内府,禁其以法式洩于外。
凡顔料,非其土産不以征。
都水,典川澤、陂池、橋道、舟車、織造、券契、量衡之事。
水利曰轉漕,曰灌田。
歲儲其金石、竹木、卷埽,以時修其閘壩、洪淺、堰圩、堤防,謹蓄洩以備旱潦,無使壞田廬、墳隧、禾稼。
舟楫、硙碾者不得與灌田争利,灌田者不得與轉漕争利。
凡諸水要會,遣京朝官專理,以督有司。
役民必以農隙,不能至農隙,則僝功成之。
凡道路、津梁,時其葺治。
有巡幸及大喪、大禮,則修除而較比之。
凡舟車之制,曰黃船,以供禦用,曰遮洋船,以轉漕于海,曰淺船,以轉漕于河,曰馬船、曰風快船,以供送官物,曰備倭船、曰戰船,以禦寇賊,曰大車,曰獨轅車,曰戰車,皆會其财用,酌其多寡、久近、勞逸而均劑之。
凡織造冕服、诰敕、制帛、祭服、淨衣諸币布,移内府、南京、浙江諸處,周知其數而慎節之。
凡公、侯、伯鐵券,差其高廣。
制式詳《禮志》。
凡祭器、冊寶、乘輿、符牌、雜器皆會則于内府。
凡度量、權衡,謹其校勘而頒之,懸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
屯田,典屯種、抽分、薪炭、夫役、墳茔之事。
凡軍馬守鎮之處,其有轉運不給,則設屯以益軍儲。
其規辦營造、木植、城磚、軍營、官屋及戰衣、器械、耕牛、農具之屬。
凡抽分征諸商,視其财物各有差。
凡薪炭,南取洲汀,北取山麓,或征諸民,有本、折色,酌其多寡而撙節之。
夫役伐薪、轉薪,皆雇役。
凡墳茔及堂碑、碣獸之制,第宗室、勳戚、文武官之等而定其差。
墳茔制度,詳《禮志》。
洪武初,置工部及官屬,以将作司隸焉。
吳元年置将作司,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左、右提舉司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六品,司程、典簿、副提舉,正七品。
軍需庫大使,從八品,副使,正九品。
洪武元年,以将作司隸工部。
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設總部、虞部、水部并屯田為四屬部。
總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二人,馀各一人。
總部主事八人,馀各四人。
又置營造提舉司。
洪武六年,改将作司為正六品,所屬提舉司,改正七品。
尋更置營造提舉司及營造提舉分司,每司設正提舉一人,副提舉二人,隸将作司。
八年,增立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照磨二人。
十年,罷将作司。
十三年定官制,設尚書一人,侍郎一人,四屬部,以屯田部為屯部,各郎中、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十五年增侍郎一人。
二十二年,改總部為營部。
二十五年,置營繕所。
改将作司為營繕所,秩正七品,設所正、所副、所丞各二人,以諸匠之精藝者為之。
二十九年,又改四屬部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
嘉靖後添設尚書一人,專督大工。
提督易州山廠一人,掌督禦用柴炭之事。
明初,于沿江蘆洲并龍江、瓦屑二場,取用柴炭。
永樂間,遷都于北,則于白羊口、黃花鎮、紅螺山等處采辦。
宣德四年始設易州山廠,專官總理。
景泰間,移于平山,又移于滿城,相繼以本部尚書或侍郎督廠事。
天順元年仍移于易州。
嘉靖八年罷革,改設主事管理。
河南司帶管周、唐、趙、鄭、徽、伊、汝七府,禮部,太常寺,光祿寺,鴻胪寺,詹事府,國子監,禮科,中書舍人,神樂觀,犧牲所,兵仗局,靈台、鐘鼓等司,東城兵馬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府軍右、武德、留守後、神武左、彭城六衛,及兩淮鹽運司,直隸淮安、揚州二府,淮安、大河、邳州、揚州、高郵、儀真、宿州、武平、歸德、甯山、神武右各衛,海州、鹽城、通州、汝甯各千戶所。
陝西司帶管秦、韓、慶、肅四府,後軍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監,針工局,西城兵馬司,在京府軍後、騰骧右、豹韬、鷹揚、興武、義勇右、康陵、昭陵、龍虎左、橫海、江陰十一衛,及河東鹽運司,陝西行太仆寺,甘肅行太仆寺,直隸太平府,建陽、保定左、保定右、保定中、保定前各衛,平涼中護衛。
四川司帶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織染二局,僧道錄司,在京府軍、金吾左、濟川、武骧右、大甯前、蔚州左、永清左、廣武八衛,及直隸松江、大名二府,金山、懷安、懷來各衛,神木千戶所。
廣東司帶管應天府,在京錦衣、府軍左、虎贲左、濟陽、留守左、水軍左、飛熊七衛,及直隸延慶州,懷來千戶所。
廣西司帶管靖江府,通政司,五軍斷事司,中城兵馬司,寶鈔、銀作二局,在京羽林前、燕山右、燕山前、大興左、通州、武骧左、鎮南、富峪八衛,及直隸安慶、徽州二府,安慶、新安、通州左、通州右、延慶、延慶左、延慶右各衛。
雲南司帶管順天府,太醫院,儀衛、惜薪等司,承運庫,及直隸永平、廣平二府,鎮海、真定、永平、山海、盧龍、東勝左、東勝右、撫甯、密雲中、密雲後、大同中屯、潼關、營州五屯、萬全左、萬全右各衛,寬河、武定、蒲州各千戶所。
貴州司帶管吏部,吏科,司菜局,及長蘆鹽運司,大甯都司,萬全都司,直隸蘇州、保定、河間、真定、順德五府,蘇州、太倉、薊州、遵化、鎮朔、興州五屯,忠義中、涿鹿、河間、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德州、宣府左、宣府右、開平、保安、蔚州、永甯各衛,梁城、興和、廣昌各千戶所。
照磨、檢校,照刷文卷,計錄贓贖。
司獄,率獄吏,典囚徒。
凡軍民、官吏及宗室、勳戚麗于法者,诘其辭,察其情僞,傅律例而比議其罪之輕重以請。
诏獄必據爰書,不得逢迎上意。
凡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經請議著為令甲者,不得引比。
凡死刑,即決及秋後決,并三覆奏。
兩京、十三布政司,死罪囚歲谳平之。
五歲請敕遣官,審錄冤滞。
霜降錄重囚,會五府、九卿、科道官共錄之。
矜疑者戍邊,有詞者調所司再問,比律者監候。
夏月熱審,免笞刑,減徒、流,出輕系。
遇歲旱,特旨錄囚亦如之。
凡大祭止刑。
凡贖罪,視罪輕重,斬、絞、雜犯、徒末減者,聽收贖。
詞訴必自下而上,有事重而迫者,許擊登聞鼓。
四方有大獄,則受命往鞫之。
四方決囚,遣司官二人往莅。
凡斷獄,歲疏其名數以聞,曰歲報;月上其拘釋存亡之數,曰月報。
獄成,移大理寺覆審,必期平允。
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嚴固扃鑰,省其酷濫,給其衣糧。
囚病,許家人入視,脫械鎖醫藥之。
簿錄俘囚,配沒官私奴婢,鹹籍知之。
官吏有過,并紀錄之。
歲終請湔滌之。
以名例攝科條,以八字括辭議,以、準、皆、各、其、及、即、若,以五服參情法,以墨涅識盜賊。
籍産不入瑩墓,籍财不入度支,宗人不即市,宮人不即獄,悼耄疲癃不即訊。
詳《刑法志》。
洪武元年置刑部。
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
設總部、比部、都官部、司門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二人,惟都官各一人。
總部、比部主事各六人,都官、司門主事各四人。
八年,以部事浩繁,增設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
十三年,升部秩,設尚書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屬部,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人,總部、比部主事各四人,都官、司門主事各二人,尋增侍郎一人。
始分左、右侍郎。
二十二年,改總部為憲部。
二十三年,分四部為河南、北平、山東、山西、陝西、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四川、福建十二部,浙江部兼領雲南。
部各設官,如戶部之制。
二十九年,改為十二清吏司。
永樂元年以北平為北京。
十八年,革北京司,增置雲南、貴州、交阯三司。
宣德十年,革交阯司,遂定為十三清吏司。
工部。
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
正三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
從九品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後增設都水司郎中四人。
員外郎一人,從五品,後增設營膳司員外郎二人,虞衡司員外郎一人。
主事二人。
正六品,後增設都水司主事五人,營膳司主事三人,虞衡司主事二人,屯田司主事一人。
所轄,營繕所,所正一人,正七品所副二人,正八品所丞二人。
正九品文思院,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
從九品皮作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
從九品,後革。
鞍辔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從九品。
隆慶元年,大使、副使俱革。
寶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從九品,嘉靖間革。
顔料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後革。
軍器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二人,後革一人。
節慎庫,大使一人,從九品。
嘉靖八年設。
織染所、雜造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
從九品廣積、通積、盧溝橋、通州、白河各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人,副使各一人。
大通關提舉司,提舉一人,正八品,萬曆二年革。
副提舉二人,正九品典史一人。
後副提舉、典史俱革。
柴炭司,大使一人,從九品副使一人。
尚書,掌天下百官、山澤之政令。
侍郎佐之。
營繕,典經營興作之事。
凡宮殿、陵寝、城郭、壇場、祠廟、倉庫、廨宇、營房、王府邸第之役,鸠工會材,以時程督之。
凡鹵簿、儀仗、樂器,移内府及所司,各以其職治之,而以時省其堅潔,而董其窳濫。
凡置獄具,必如律。
凡工匠二等:曰輪班,三歲一役,役不過三月,皆複其家;曰住坐,月役一旬,有稍食。
工役二等,以處罪人輸作者,曰正工,曰雜工。
雜工三日當正工一日,皆視役大小而撥節之。
凡物料儲偫,曰神木廠,曰大木廠,以蓄材木,曰黑窯廠,曰琉璃廠,以陶瓦器,曰台基廠,以貯薪葦,皆籍其數以供修作之用。
虞衡,典山澤采捕、陶冶之事。
凡鳥獸之肉、皮革、骨角、羽毛,可以供祭祀、賓客、膳羞之需,禮器、軍實之用,歲下諸司采捕。
水課禽十八、獸十二,陸課獸十八、禽十二,皆以其時。
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澤;春夏之交,毒藥不施原野。
苗盛禁蹂躏,谷登禁焚燎。
若害獸,聽為陷阱獲之,賞有差。
凡諸陵山麓,不得入斧斤、開窯冶、置墓墳。
凡帝王、聖賢、忠義、名山、嶽鎮、陵墓、祠廟有功德于民者,禁樵牧。
凡山場、園林之利,聽民取而薄征之。
凡軍裝、兵械,下所司造,同兵部省之,必程其堅緻。
凡陶甄之事,有歲供,有暫供,有停減,籍其數,會其入,毋輕毀以費民。
凡諸冶,饬其材,審其模範,付有司。
錢必準铢兩,進于内府而頒之。
牌符、火器,鑄于内府,禁其以法式洩于外。
凡顔料,非其土産不以征。
都水,典川澤、陂池、橋道、舟車、織造、券契、量衡之事。
水利曰轉漕,曰灌田。
歲儲其金石、竹木、卷埽,以時修其閘壩、洪淺、堰圩、堤防,謹蓄洩以備旱潦,無使壞田廬、墳隧、禾稼。
舟楫、硙碾者不得與灌田争利,灌田者不得與轉漕争利。
凡諸水要會,遣京朝官專理,以督有司。
役民必以農隙,不能至農隙,則僝功成之。
凡道路、津梁,時其葺治。
有巡幸及大喪、大禮,則修除而較比之。
凡舟車之制,曰黃船,以供禦用,曰遮洋船,以轉漕于海,曰淺船,以轉漕于河,曰馬船、曰風快船,以供送官物,曰備倭船、曰戰船,以禦寇賊,曰大車,曰獨轅車,曰戰車,皆會其财用,酌其多寡、久近、勞逸而均劑之。
凡織造冕服、诰敕、制帛、祭服、淨衣諸币布,移内府、南京、浙江諸處,周知其數而慎節之。
凡公、侯、伯鐵券,差其高廣。
制式詳《禮志》。
凡祭器、冊寶、乘輿、符牌、雜器皆會則于内府。
凡度量、權衡,謹其校勘而頒之,懸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
屯田,典屯種、抽分、薪炭、夫役、墳茔之事。
凡軍馬守鎮之處,其有轉運不給,則設屯以益軍儲。
其規辦營造、木植、城磚、軍營、官屋及戰衣、器械、耕牛、農具之屬。
凡抽分征諸商,視其财物各有差。
凡薪炭,南取洲汀,北取山麓,或征諸民,有本、折色,酌其多寡而撙節之。
夫役伐薪、轉薪,皆雇役。
凡墳茔及堂碑、碣獸之制,第宗室、勳戚、文武官之等而定其差。
墳茔制度,詳《禮志》。
洪武初,置工部及官屬,以将作司隸焉。
吳元年置将作司,卿,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左、右提舉司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六品,司程、典簿、副提舉,正七品。
軍需庫大使,從八品,副使,正九品。
洪武元年,以将作司隸工部。
六年,增尚書、侍郎各一人,設總部、虞部、水部并屯田為四屬部。
總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二人,馀各一人。
總部主事八人,馀各四人。
又置營造提舉司。
洪武六年,改将作司為正六品,所屬提舉司,改正七品。
尋更置營造提舉司及營造提舉分司,每司設正提舉一人,副提舉二人,隸将作司。
八年,增立四科,科設尚書、侍郎、郎中各一人,員外郎二人,主事五人,照磨二人。
十年,罷将作司。
十三年定官制,設尚書一人,侍郎一人,四屬部,以屯田部為屯部,各郎中、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十五年增侍郎一人。
二十二年,改總部為營部。
二十五年,置營繕所。
改将作司為營繕所,秩正七品,設所正、所副、所丞各二人,以諸匠之精藝者為之。
二十九年,又改四屬部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
嘉靖後添設尚書一人,專督大工。
提督易州山廠一人,掌督禦用柴炭之事。
明初,于沿江蘆洲并龍江、瓦屑二場,取用柴炭。
永樂間,遷都于北,則于白羊口、黃花鎮、紅螺山等處采辦。
宣德四年始設易州山廠,專官總理。
景泰間,移于平山,又移于滿城,相繼以本部尚書或侍郎督廠事。
天順元年仍移于易州。
嘉靖八年罷革,改設主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