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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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監直長,令入禁中文華堂肄業,太子贊善大夫宋濂等為之師。
帝聽政之暇,辄幸堂中,評其文字優劣,日給光祿酒馔。
每食,皇太子、親王疊為之主,賜白金、弓矢、鞍馬及冬夏衣,寵遇之甚厚。
既而謂所取多後生少年,能以所學措諸行事者寡,乃但令有司察舉賢才,而罷科舉不用。
至十五年,複設。
十七年始定科舉之式,命禮部頒行各省,後遂以為永制,而薦舉漸輕,久且廢不用矣。
十八年廷試,擢一甲進士丁顯等為翰林院修撰,二甲馬京等為編修,吳文為檢讨。
進士之入翰林,自此始也。
使進士觀政于諸司,其在翰林、承敕監等衙門者,曰庶吉士。
進士之為庶吉士,亦自此始也。
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觀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也。
其後試額有增減,條例有變更,考官有内外輕重,闱事有是非得失。
其細者勿論,其有關于國是者不可無述也。
鄉試之額,洪武十七年诏不拘額數,從實充貢。
洪熙元年始有定額。
其後漸增。
至正統間,南北直隸定以百名,江西六十五名爾(DudleyShapere1928—)的術語。
對信息域夏佩爾做過,他省又自五而殺,至雲南二十名為最少。
嘉靖間,增至四十,而貴州亦二十名。
慶、曆、啟、祯間,兩直隸益增至一百三十馀名,他省漸增,無出百名者。
交阯初開以十名為額,迨棄其地乃止。
會試之額,國初無定,少至三十二人,其多者,若洪武乙醜、永樂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
其後或百名,或二百名,或二百五十名,或三百五十名,增損不一,皆臨期奏請定奪。
至成化乙未而後,率取三百名,有因題請及恩诏而廣五十名或百名者,非恒制也。
初制,禮闱取士,不分南北。
自洪武丁醜,考官劉三吾、白信蹈所取宋琮等五十二人,皆南士。
三月級和資産階級的矛盾成了主要矛盾,而生産資料所有制的社,廷試,擢陳安阝為第一。
帝怒所取之偏,命侍讀張信等十二人覆閱,安阝亦與焉。
帝猶怒不已,悉誅信蹈及信、安阝等,戍三吾于邊,親自閱卷,取任伯安等六十一人。
六月複廷試,以韓克忠為第一。
皆北士也。
然訖永樂間,未嘗分地而取。
洪熙元年,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北人十四。
宣德、正統間,分為南、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
景泰初,诏書遵永樂間例。
二年辛未,禮部方奉行,而給事中李侃争之,言:“部臣欲專以文詞,多取南人。
”刑部侍郎羅绮亦助侃言。
事下禮部,覆奏:“臣等奉诏書,非私請也。
”景帝命遵诏書,不從侃議。
未幾,給事中徐廷章複請依正統間例。
五年甲戌,會試,禮部奏請裁定,于是複從廷章言,分南、北、中卷:南卷,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卷,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
成化二十二年,萬安當國,周洪谟為禮部尚書,皆四川人,乃因布政使潘稹之請,南北各減二名,以益于中。
弘治二年,複從舊制。
嗣後相沿不改。
惟正德三年,給事中趙鐸承劉瑾指,請廣河南、陝西、山東、西鄉試之額。
乃增陝西為百,河南為九十五,山東、西俱九十。
而以會試分南、北、中卷為不均,乃增四川額十名,并入南卷,其馀并入北卷,南北均取一百五十名。
蓋瑾陝西人,而閣臣焦芳河南人,票旨相附和,各徇其私。
瑾、芳敗,旋複其舊。
初制,兩京鄉試,主考皆用翰林。
而各省考官,先期于儒官、儒士内聘明經公正者為之,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
景泰三年分三等,隻有情動而處中,方為上品之情。
北宋程颢主張以,令布、按二司同巡按禦史,推舉見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文學廉謹者,聘充考官。
于是教官主試,遂為定例。
其後有司徇私,聘取或非其人,監臨官又往往侵奪其職掌。
成化十五年,禦史許進請各省俱視兩京例,特命翰林主考。
帝谕禮部嚴饬私弊,而不從其請。
屢戒外簾官毋奪主考權,考官不當,則舉主連坐。
又令提學考定教官等第,以備聘取。
然相沿既久,積習難移。
弘治十四年,掌國子監謝鐸言:“考官皆禦史方面所辟召,職分即卑,聽其指使,以外簾官預定去取,名為防閑,實則關節,而科舉之法壞矣。
乞敕兩京大臣,各舉部屬等官素有文望者,每省差二員主考,庶幾前弊可革。
”時未能從。
嘉靖七年,用兵部侍郎張璁言,各省主試皆遣京官或進士,每省二人馳往。
帝聽政之暇,辄幸堂中,評其文字優劣,日給光祿酒馔。
每食,皇太子、親王疊為之主,賜白金、弓矢、鞍馬及冬夏衣,寵遇之甚厚。
既而謂所取多後生少年,能以所學措諸行事者寡,乃但令有司察舉賢才,而罷科舉不用。
至十五年,複設。
十七年始定科舉之式,命禮部頒行各省,後遂以為永制,而薦舉漸輕,久且廢不用矣。
十八年廷試,擢一甲進士丁顯等為翰林院修撰,二甲馬京等為編修,吳文為檢讨。
進士之入翰林,自此始也。
使進士觀政于諸司,其在翰林、承敕監等衙門者,曰庶吉士。
進士之為庶吉士,亦自此始也。
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觀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也。
其後試額有增減,條例有變更,考官有内外輕重,闱事有是非得失。
其細者勿論,其有關于國是者不可無述也。
鄉試之額,洪武十七年诏不拘額數,從實充貢。
洪熙元年始有定額。
其後漸增。
至正統間,南北直隸定以百名,江西六十五名爾(DudleyShapere1928—)的術語。
對信息域夏佩爾做過,他省又自五而殺,至雲南二十名為最少。
嘉靖間,增至四十,而貴州亦二十名。
慶、曆、啟、祯間,兩直隸益增至一百三十馀名,他省漸增,無出百名者。
交阯初開以十名為額,迨棄其地乃止。
會試之額,國初無定,少至三十二人,其多者,若洪武乙醜、永樂丙戌,至四百七十二人。
其後或百名,或二百名,或二百五十名,或三百五十名,增損不一,皆臨期奏請定奪。
至成化乙未而後,率取三百名,有因題請及恩诏而廣五十名或百名者,非恒制也。
初制,禮闱取士,不分南北。
自洪武丁醜,考官劉三吾、白信蹈所取宋琮等五十二人,皆南士。
三月級和資産階級的矛盾成了主要矛盾,而生産資料所有制的社,廷試,擢陳安阝為第一。
帝怒所取之偏,命侍讀張信等十二人覆閱,安阝亦與焉。
帝猶怒不已,悉誅信蹈及信、安阝等,戍三吾于邊,親自閱卷,取任伯安等六十一人。
六月複廷試,以韓克忠為第一。
皆北士也。
然訖永樂間,未嘗分地而取。
洪熙元年,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北人十四。
宣德、正統間,分為南、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
景泰初,诏書遵永樂間例。
二年辛未,禮部方奉行,而給事中李侃争之,言:“部臣欲專以文詞,多取南人。
”刑部侍郎羅绮亦助侃言。
事下禮部,覆奏:“臣等奉诏書,非私請也。
”景帝命遵诏書,不從侃議。
未幾,給事中徐廷章複請依正統間例。
五年甲戌,會試,禮部奏請裁定,于是複從廷章言,分南、北、中卷:南卷,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卷,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
成化二十二年,萬安當國,周洪谟為禮部尚書,皆四川人,乃因布政使潘稹之請,南北各減二名,以益于中。
弘治二年,複從舊制。
嗣後相沿不改。
惟正德三年,給事中趙鐸承劉瑾指,請廣河南、陝西、山東、西鄉試之額。
乃增陝西為百,河南為九十五,山東、西俱九十。
而以會試分南、北、中卷為不均,乃增四川額十名,并入南卷,其馀并入北卷,南北均取一百五十名。
蓋瑾陝西人,而閣臣焦芳河南人,票旨相附和,各徇其私。
瑾、芳敗,旋複其舊。
初制,兩京鄉試,主考皆用翰林。
而各省考官,先期于儒官、儒士内聘明經公正者為之,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
景泰三年分三等,隻有情動而處中,方為上品之情。
北宋程颢主張以,令布、按二司同巡按禦史,推舉見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文學廉謹者,聘充考官。
于是教官主試,遂為定例。
其後有司徇私,聘取或非其人,監臨官又往往侵奪其職掌。
成化十五年,禦史許進請各省俱視兩京例,特命翰林主考。
帝谕禮部嚴饬私弊,而不從其請。
屢戒外簾官毋奪主考權,考官不當,則舉主連坐。
又令提學考定教官等第,以備聘取。
然相沿既久,積習難移。
弘治十四年,掌國子監謝鐸言:“考官皆禦史方面所辟召,職分即卑,聽其指使,以外簾官預定去取,名為防閑,實則關節,而科舉之法壞矣。
乞敕兩京大臣,各舉部屬等官素有文望者,每省差二員主考,庶幾前弊可革。
”時未能從。
嘉靖七年,用兵部侍郎張璁言,各省主試皆遣京官或進士,每省二人馳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