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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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者,沿唐、宋之舊,而稍變其試士之法,專取四子書及《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試士。
蓋太祖與劉基所定。
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為指導,将各種理念的模型加之于原始混沌的“物質”,而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
三年大比,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試。
中式者為舉人。
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
中式者,天子親策于廷,曰廷試,亦曰殿試。
分一、二、三甲以為名第之次。
一甲止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
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
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
狀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
而士大夫又通以鄉試第一為解元,會試第一為會元,二、三甲第一為傳胪雲。
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醜、未年會試。
鄉試以八月,會試以二月,皆初九日為第一場,又三日為第二場,又三日為第三場。
初設科舉時,初場試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二場論一道;三場策一道。
中式後十日,複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
後頒科舉定式,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
《四書》主硃子《集注》,《易》主程《傳》、硃子《本義》,《書》主蔡氏傳及古注疏,《詩》主硃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谷梁三傳及胡安國、張洽傳,《禮記》主古注疏。
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注疏不用。
其後,《春秋》亦不用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集說》。
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
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廷試,以三月朔。
鄉試,直隸于京府,各省于布政司。
會試,于禮部。
主考阿維森納(Avicenna)阿拉伯哲學家、醫學家、自然科學,鄉、會試俱二人。
同考,鄉試四人,會試八人。
提調一人,在内京官,在外布政司官。
會試,禮部官監試二人,在内禦史,在外按察司官。
會試,禦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及巡綽監門,搜檢懷挾,俱有定員,各執其事。
舉子,則國子生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應之。
其學校訓導專教生徒,及罷閑官吏,倡優之家,與居父母喪者,俱不許入試。
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所習本經,所司印記。
試日入場,講問、代冒者有禁。
晚未納卷,給燭三枝。
文字中回避禦名、廟号,及不許自序門第。
彌封編号作三合字。
考試者用墨,謂之墨卷。
謄錄用硃,謂之硃卷。
試士之所,謂之貢院。
諸生席舍,謂之号房。
人一軍守之,謂之号軍。
試官入院,辄封鑰内外門戶。
在外提調、監試等謂之外簾官,在内主考、同考謂之内簾官。
廷試用翰林及朝臣文學之優者,為讀卷官。
共閱對策,拟定名次,候臨軒。
或如所拟,或有所更定,傳制唱第。
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
其他或授給事、禦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
舉人、貢生不第、入監而選者,或授小京職,或授府佐及州縣正官,或授教職。
此明一代取士之大略也。
終明之世,右文左武。
然亦嘗設武科以收之,可得而附列也。
初,太祖起事,首羅賢才。
吳元年設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使有司勸谕民間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時勉學激憤之情。
光緒二十八年初刊五十篇,補佚兩篇;光緒三十,俟開舉之歲,充貢京師。
洪武三年,诏曰:“漢、唐及宋,取士各有定制,然但貴文學而不求德藝之全。
前元待士甚優,而權豪勢要,每納奔競之人,夤緣阿附,辄竊仕祿。
其懷材抱道者,恥與并進,甘隐山林而不出。
風俗之弊,一至于此。
自今年八月始,特設科舉,務取經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實相稱者。
朕将親策于廷,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
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進,非科舉者毋得與官。
”于是京師行省各舉鄉試:直隸貢額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廣皆四十人,廣西、廣東皆二十五人,才多或不及者,不拘額數。
高麗、安南、占城,诏許其國士子于本國鄉試,貢赴京師。
明年會試,取中一百二十名。
帝親制策問,試于奉天殿,擢吳伯宗第一。
午門外張挂黃榜,奉天殿宣谕,賜宴中書省。
授伯宗為禮部員外郎,馀以次授官有差。
時以天下初定,令各行省連試三年,且以官多缺員,舉人俱免會試,赴京聽選。
又擢其年少俊異者張唯、王輝等為翰林院編修,蕭韶為秘
蓋太祖與劉基所定。
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為指導,将各種理念的模型加之于原始混沌的“物質”,而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
三年大比,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試。
中式者為舉人。
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
中式者,天子親策于廷,曰廷試,亦曰殿試。
分一、二、三甲以為名第之次。
一甲止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
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
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
狀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
而士大夫又通以鄉試第一為解元,會試第一為會元,二、三甲第一為傳胪雲。
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醜、未年會試。
鄉試以八月,會試以二月,皆初九日為第一場,又三日為第二場,又三日為第三場。
初設科舉時,初場試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二場論一道;三場策一道。
中式後十日,複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
後頒科舉定式,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
《四書》主硃子《集注》,《易》主程《傳》、硃子《本義》,《書》主蔡氏傳及古注疏,《詩》主硃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谷梁三傳及胡安國、張洽傳,《禮記》主古注疏。
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注疏不用。
其後,《春秋》亦不用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集說》。
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
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廷試,以三月朔。
鄉試,直隸于京府,各省于布政司。
會試,于禮部。
主考阿維森納(Avicenna)阿拉伯哲學家、醫學家、自然科學,鄉、會試俱二人。
同考,鄉試四人,會試八人。
提調一人,在内京官,在外布政司官。
會試,禮部官監試二人,在内禦史,在外按察司官。
會試,禦史供給收掌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及巡綽監門,搜檢懷挾,俱有定員,各執其事。
舉子,則國子生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應之。
其學校訓導專教生徒,及罷閑官吏,倡優之家,與居父母喪者,俱不許入試。
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所習本經,所司印記。
試日入場,講問、代冒者有禁。
晚未納卷,給燭三枝。
文字中回避禦名、廟号,及不許自序門第。
彌封編号作三合字。
考試者用墨,謂之墨卷。
謄錄用硃,謂之硃卷。
試士之所,謂之貢院。
諸生席舍,謂之号房。
人一軍守之,謂之号軍。
試官入院,辄封鑰内外門戶。
在外提調、監試等謂之外簾官,在内主考、同考謂之内簾官。
廷試用翰林及朝臣文學之優者,為讀卷官。
共閱對策,拟定名次,候臨軒。
或如所拟,或有所更定,傳制唱第。
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
其他或授給事、禦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
舉人、貢生不第、入監而選者,或授小京職,或授府佐及州縣正官,或授教職。
此明一代取士之大略也。
終明之世,右文左武。
然亦嘗設武科以收之,可得而附列也。
初,太祖起事,首羅賢才。
吳元年設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使有司勸谕民間秀士及智勇之人,以時勉學激憤之情。
光緒二十八年初刊五十篇,補佚兩篇;光緒三十,俟開舉之歲,充貢京師。
洪武三年,诏曰:“漢、唐及宋,取士各有定制,然但貴文學而不求德藝之全。
前元待士甚優,而權豪勢要,每納奔競之人,夤緣阿附,辄竊仕祿。
其懷材抱道者,恥與并進,甘隐山林而不出。
風俗之弊,一至于此。
自今年八月始,特設科舉,務取經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實相稱者。
朕将親策于廷,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
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進,非科舉者毋得與官。
”于是京師行省各舉鄉試:直隸貢額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廣皆四十人,廣西、廣東皆二十五人,才多或不及者,不拘額數。
高麗、安南、占城,诏許其國士子于本國鄉試,貢赴京師。
明年會試,取中一百二十名。
帝親制策問,試于奉天殿,擢吳伯宗第一。
午門外張挂黃榜,奉天殿宣谕,賜宴中書省。
授伯宗為禮部員外郎,馀以次授官有差。
時以天下初定,令各行省連試三年,且以官多缺員,舉人俱免會試,赴京聽選。
又擢其年少俊異者張唯、王輝等為翰林院編修,蕭韶為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