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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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金冊,傳用金寶。
世子妃亦用金冊。
洪武二十三年鑄世子妃印,制視王妃,金印,龜紐,篆文曰“某世子妃印”。
郡王,鍍金銀冊、鍍金銀印,冊文視世子。
其妃止有鍍金銀冊。
功臣鐵券:洪武二年,太祖欲封功臣,議為鐵券,而未有定制。
或言台州民錢允一有家藏吳越王镠唐賜鐵券,遂遣使取之,因其式而損益焉。
其制如瓦,第為七等。
公二等:一高尺,廣一尺六寸五分;一高九寸五分,廣一尺六寸。
侯三等:一高九寸,廣一尺五寸五分;一高八寸五分,廣一尺五寸;一高八寸,廣一尺四寸五分。
伯二等:一高七寸五分,廣一尺三寸五分;一高六寸五分,廣一尺二寸五分。
外刻履曆、恩數之詳,以記其功;中镌免罪、減祿之數,以防其過。
字嵌以金。
凡九十七副,各分左右,左頒功臣,右藏内府,有故則合之,以取信焉。
三年,大封功臣,公六人,侯二十八人,并賜鐵券。
公:李善長、徐達、李文忠、馮勝、鄧愈、常茂。
侯:湯和、唐勝宗、陸仲亨、周德興、華雲龍、顧時、耿炳文、陳德、郭子興、王志、鄭遇春、費聚、吳良、吳桢、趙庸、廖永忠、俞通源、華高、楊璟、康鐸、硃亮祖、傅友德、胡美、韓政、黃彬、曹良臣、梅思祖、陸聚。
二十五年,改制鐵券,賜公傅友德,侯王弼、耿炳文、郭英及故公徐達、李文忠,侯吳傑、沐英,凡八家。
永樂初,靖難功臣亦有賜者。
百官印信:洪武初,鑄印局鑄中外諸司印信。
正一品,銀印,三台,方三寸四分,厚一寸。
六部、都察院并在外各都司,俱正二品,銀印二台,方三寸二分,厚八分。
其馀正二品、從二品官,銀印二台,方三寸一分,厚七分。
惟衍聖公以正二品,三台銀印,則景泰三年賜也。
順天、應天二府俱正三品,銀印,方二寸九分,厚六分五厘。
其馀正三品、從三品官,俱銅印,方二寸七分,厚六分。
惟太仆、光祿寺并在外鹽運司,俱從三品,銅印,方減一分,厚減五厘。
正四品、從四品,俱銅印,方二寸五分,厚五分。
正五品、從五品,俱銅印,方二寸四分,厚四分五厘。
惟在外各州從五品,銅印,方減一分,厚減五厘。
正六品、從六品,俱銅印,方二寸二分,厚三分五厘。
正七品、從七品,銅印,方二寸一分,厚三分。
正從八品,俱銅印,方二寸,厚二分五厘。
正從九品,俱銅印,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厘。
未入流者,銅條記,闊一寸三分,長二寸五分,厚二分一厘。
以上俱直紐,九疊篆文。
初,雜職亦方印,至洪武十三年始改條記。
凡百官之印,惟文淵閣銀印,直紐,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玉箸篆文,誠重之也。
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鎮朔、平蠻諸将軍,銀印,虎紐,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葉篆文。
洪武中,嘗用上公佩将軍印,後以公、侯、伯及都督充總兵官,名曰“挂印将軍”。
有事征伐,則命總兵佩印以往,旋師則上所佩印于朝。
此外,惟漕運總兵印同将軍。
其在外鎮守總兵、參将挂印,則洪熙元年始也。
有文臣挂将軍印者,王骥以兵部尚書征湖、貴苗,挂平蠻将軍印;王越以左都禦史守大同,挂征西将軍印。
其他文武大臣,有領敕而權重者,或給以銅關防,直紐,廣一寸九分五厘,長二寸九分,厚三分,九疊篆文,雖宰相行邊,與部曹無異。
惟正德時,張永征安化王,用金鑄,嘉靖中,顧鼎臣居守,用牙镂關防,皆特賜也。
初,太祖重禦史之職,分河南等十三道,每道鑄二印,文曰“繩愆糾缪”,守院禦史掌其一,其一藏内府,有事則受以出,複命則納之。
洪武二十三年,都禦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類。
乃命改制某道監察禦史,其奉差者,則曰“巡按某處監察禦史”,銅印直紐,有眼,方一寸五分,厚三分,八疊篆文。
成祖初幸北京,有一官署二三印者,夏原吉至兼掌九卿印,諸曹并于朝房取裁,其任重矣。
明初,賜高麗金印,龜紐,方三寸,文曰“高麗國王之印”,賜安南鍍金銀印,駝紐,方三寸,文曰“安南國王之印”。
賜占城鍍金銀印,駝紐,方三寸,文曰“占城國王之印”。
賜吐蕃金印,駝紐,方五寸,文曰“白蘭王印”。
符牌:凡宣召親王,必遣官赍金符以往。
親王之籓及鎮守、巡撫諸官奏請符驗,俱從兵部奏,行尚寶司領之。
洪武
世子妃亦用金冊。
洪武二十三年鑄世子妃印,制視王妃,金印,龜紐,篆文曰“某世子妃印”。
郡王,鍍金銀冊、鍍金銀印,冊文視世子。
其妃止有鍍金銀冊。
功臣鐵券:洪武二年,太祖欲封功臣,議為鐵券,而未有定制。
或言台州民錢允一有家藏吳越王镠唐賜鐵券,遂遣使取之,因其式而損益焉。
其制如瓦,第為七等。
公二等:一高尺,廣一尺六寸五分;一高九寸五分,廣一尺六寸。
侯三等:一高九寸,廣一尺五寸五分;一高八寸五分,廣一尺五寸;一高八寸,廣一尺四寸五分。
伯二等:一高七寸五分,廣一尺三寸五分;一高六寸五分,廣一尺二寸五分。
外刻履曆、恩數之詳,以記其功;中镌免罪、減祿之數,以防其過。
字嵌以金。
凡九十七副,各分左右,左頒功臣,右藏内府,有故則合之,以取信焉。
三年,大封功臣,公六人,侯二十八人,并賜鐵券。
公:李善長、徐達、李文忠、馮勝、鄧愈、常茂。
侯:湯和、唐勝宗、陸仲亨、周德興、華雲龍、顧時、耿炳文、陳德、郭子興、王志、鄭遇春、費聚、吳良、吳桢、趙庸、廖永忠、俞通源、華高、楊璟、康鐸、硃亮祖、傅友德、胡美、韓政、黃彬、曹良臣、梅思祖、陸聚。
二十五年,改制鐵券,賜公傅友德,侯王弼、耿炳文、郭英及故公徐達、李文忠,侯吳傑、沐英,凡八家。
永樂初,靖難功臣亦有賜者。
百官印信:洪武初,鑄印局鑄中外諸司印信。
正一品,銀印,三台,方三寸四分,厚一寸。
六部、都察院并在外各都司,俱正二品,銀印二台,方三寸二分,厚八分。
其馀正二品、從二品官,銀印二台,方三寸一分,厚七分。
惟衍聖公以正二品,三台銀印,則景泰三年賜也。
順天、應天二府俱正三品,銀印,方二寸九分,厚六分五厘。
其馀正三品、從三品官,俱銅印,方二寸七分,厚六分。
惟太仆、光祿寺并在外鹽運司,俱從三品,銅印,方減一分,厚減五厘。
正四品、從四品,俱銅印,方二寸五分,厚五分。
正五品、從五品,俱銅印,方二寸四分,厚四分五厘。
惟在外各州從五品,銅印,方減一分,厚減五厘。
正六品、從六品,俱銅印,方二寸二分,厚三分五厘。
正七品、從七品,銅印,方二寸一分,厚三分。
正從八品,俱銅印,方二寸,厚二分五厘。
正從九品,俱銅印,方一寸九分,厚二分二厘。
未入流者,銅條記,闊一寸三分,長二寸五分,厚二分一厘。
以上俱直紐,九疊篆文。
初,雜職亦方印,至洪武十三年始改條記。
凡百官之印,惟文淵閣銀印,直紐,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玉箸篆文,誠重之也。
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鎮朔、平蠻諸将軍,銀印,虎紐,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葉篆文。
洪武中,嘗用上公佩将軍印,後以公、侯、伯及都督充總兵官,名曰“挂印将軍”。
有事征伐,則命總兵佩印以往,旋師則上所佩印于朝。
此外,惟漕運總兵印同将軍。
其在外鎮守總兵、參将挂印,則洪熙元年始也。
有文臣挂将軍印者,王骥以兵部尚書征湖、貴苗,挂平蠻将軍印;王越以左都禦史守大同,挂征西将軍印。
其他文武大臣,有領敕而權重者,或給以銅關防,直紐,廣一寸九分五厘,長二寸九分,厚三分,九疊篆文,雖宰相行邊,與部曹無異。
惟正德時,張永征安化王,用金鑄,嘉靖中,顧鼎臣居守,用牙镂關防,皆特賜也。
初,太祖重禦史之職,分河南等十三道,每道鑄二印,文曰“繩愆糾缪”,守院禦史掌其一,其一藏内府,有事則受以出,複命則納之。
洪武二十三年,都禦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類。
乃命改制某道監察禦史,其奉差者,則曰“巡按某處監察禦史”,銅印直紐,有眼,方一寸五分,厚三分,八疊篆文。
成祖初幸北京,有一官署二三印者,夏原吉至兼掌九卿印,諸曹并于朝房取裁,其任重矣。
明初,賜高麗金印,龜紐,方三寸,文曰“高麗國王之印”,賜安南鍍金銀印,駝紐,方三寸,文曰“安南國王之印”。
賜占城鍍金銀印,駝紐,方三寸,文曰“占城國王之印”。
賜吐蕃金印,駝紐,方五寸,文曰“白蘭王印”。
符牌:凡宣召親王,必遣官赍金符以往。
親王之籓及鎮守、巡撫諸官奏請符驗,俱從兵部奏,行尚寶司領之。
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