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八 禮六(吉禮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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愍王享堂,命視晉恭王制,加高一尺。
因定享堂七間,廣十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
弘治十三年,甯王宸濠奏廟祀禮樂未有定式,乞頒賜遵守。
禮部議:“洪武元年,學士宋濂等奏定諸王國祭祀禮樂,用清字,但有曲名,而無曲辭,請各王府稽考。
于是靖江王長史具上樂章,且言四孟上旬及除夕五祭所用品物、俎豆、佾舞,禮節悉遵國初定制。
”從之。
嘉靖八年,秦王充燿言:“代懿王當祔廟,而自始封至今,已盈五廟之數,請定祧廟之制。
”禮臣言:“親王祧廟,古制未聞,宜推太廟祧祔之禮而降殺之。
始封居中,百世不遷,以下四世,親盡而祧。
但諸侯無祧廟,祧主宜祔始祖之室,置椟藏之,每歲暮則出祧主合祭。
”诏如議。
○群臣家廟 明初未有定制,權仿硃子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神主,以四仲之月祭之,加臘月忌日之祭與歲時俗節之薦。
其庶人得奉祖父母、父母之祀,已著為令。
至時享于寝之禮,略同品官祠堂之制。
堂三間,兩階三級,中外為兩門。
堂設四龛,龛置一桌。
高祖居西,以次而東,藏主椟中。
兩壁立櫃,西藏遺書衣物,東藏祭器。
旁親無後者,以其班附。
庶人無祠堂,以二代神主置居室中間,無椟。
洪武六年,定公侯以下家廟禮儀。
凡公侯品官,别為祠屋三間于所居之東,以祀高曾祖考,并祔位。
祠堂未備,奉主于中堂享祭。
二品以上,羊一豕一,五品以上,羊一,以下豕一,皆分四體熟薦。
不能具牲者,設馔以享。
所用器皿,随官品第,稱家有無。
前二日,主祭者聞于上,免朝參。
凡祭,擇四仲吉日,或春、秋分,冬、夏至。
前期一日,齋沐更衣,宿外舍。
質明,主祭者及婦率預祭者詣祠堂。
主祭者捧正祔神主椟,置于盤,令子弟捧至祭所。
主祭開椟,捧各祖妣神主,以序奉安。
子弟捧祔主,置東西壁。
執事者進馔,讀祝者一人,就贊禮,以子弟親族為之。
陳設神位訖,各就位,主祭在東,伯叔諸兄立于其前稍東,諸親立于其後,主婦在西,母及諸母立于其前稍西,婦女立于後。
贊拜,皆再拜。
主祭者詣香案前跪,三上香,獻酒奠酒,執事酌酒于祔位前。
讀祝者跪讀訖,贊拜,主祭者複位,與主婦皆再拜。
再獻終獻并如之,惟不讀祝。
每獻,執事者亦獻于祔位。
禮畢,再拜,焚祝并紙錢于中庭,安神主于椟。
成化十一年,祭酒周洪谟言:“臣庶祠堂神主,俱自西而東。
古無神道尚右之說,惟我太祖廟制,合先王左昭右穆之義。
宜令一品至九品,皆立一廟,以高卑廣狹為殺。
神主則高祖居左,曾祖居右,祖居次左,考居次右。
”帝下禮臣參酌更定。
嘉靖十五年,禮部尚書夏言言:“按三代有五廟、三廟、二廟、一廟之制者,以其有諸侯、卿、大夫上中下之爵也。
後世官職既殊,無世封采邑,豈宜過泥于古。
至宋儒程頤乃始約之而歸于四世,自公卿以及士庶,莫不皆然。
謂五服之制,皆至高祖,則祭亦當如之。
今定官自三品以上立五廟,以下皆四廟。
為五廟者,亦如唐制。
五間九架,廈旁隔闆為五室,中祔五世祖,旁四室,祔高曾祖祢。
為四廟者,三間五架,中一室祔高曾,左右二室祔祖祢。
若當祀始祖,則如硃熹所雲,臨祭時,作紙牌,祭訖焚之。
其三品以上者,至世數窮盡,則以今之得立廟者為世世奉祀之祖,而不遷焉。
四品以下,四世遞遷而已。
”從之。
因定享堂七間,廣十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
弘治十三年,甯王宸濠奏廟祀禮樂未有定式,乞頒賜遵守。
禮部議:“洪武元年,學士宋濂等奏定諸王國祭祀禮樂,用清字,但有曲名,而無曲辭,請各王府稽考。
于是靖江王長史具上樂章,且言四孟上旬及除夕五祭所用品物、俎豆、佾舞,禮節悉遵國初定制。
”從之。
嘉靖八年,秦王充燿言:“代懿王當祔廟,而自始封至今,已盈五廟之數,請定祧廟之制。
”禮臣言:“親王祧廟,古制未聞,宜推太廟祧祔之禮而降殺之。
始封居中,百世不遷,以下四世,親盡而祧。
但諸侯無祧廟,祧主宜祔始祖之室,置椟藏之,每歲暮則出祧主合祭。
”诏如議。
○群臣家廟 明初未有定制,權仿硃子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神主,以四仲之月祭之,加臘月忌日之祭與歲時俗節之薦。
其庶人得奉祖父母、父母之祀,已著為令。
至時享于寝之禮,略同品官祠堂之制。
堂三間,兩階三級,中外為兩門。
堂設四龛,龛置一桌。
高祖居西,以次而東,藏主椟中。
兩壁立櫃,西藏遺書衣物,東藏祭器。
旁親無後者,以其班附。
庶人無祠堂,以二代神主置居室中間,無椟。
洪武六年,定公侯以下家廟禮儀。
凡公侯品官,别為祠屋三間于所居之東,以祀高曾祖考,并祔位。
祠堂未備,奉主于中堂享祭。
二品以上,羊一豕一,五品以上,羊一,以下豕一,皆分四體熟薦。
不能具牲者,設馔以享。
所用器皿,随官品第,稱家有無。
前二日,主祭者聞于上,免朝參。
凡祭,擇四仲吉日,或春、秋分,冬、夏至。
前期一日,齋沐更衣,宿外舍。
質明,主祭者及婦率預祭者詣祠堂。
主祭者捧正祔神主椟,置于盤,令子弟捧至祭所。
主祭開椟,捧各祖妣神主,以序奉安。
子弟捧祔主,置東西壁。
執事者進馔,讀祝者一人,就贊禮,以子弟親族為之。
陳設神位訖,各就位,主祭在東,伯叔諸兄立于其前稍東,諸親立于其後,主婦在西,母及諸母立于其前稍西,婦女立于後。
贊拜,皆再拜。
主祭者詣香案前跪,三上香,獻酒奠酒,執事酌酒于祔位前。
讀祝者跪讀訖,贊拜,主祭者複位,與主婦皆再拜。
再獻終獻并如之,惟不讀祝。
每獻,執事者亦獻于祔位。
禮畢,再拜,焚祝并紙錢于中庭,安神主于椟。
成化十一年,祭酒周洪谟言:“臣庶祠堂神主,俱自西而東。
古無神道尚右之說,惟我太祖廟制,合先王左昭右穆之義。
宜令一品至九品,皆立一廟,以高卑廣狹為殺。
神主則高祖居左,曾祖居右,祖居次左,考居次右。
”帝下禮臣參酌更定。
嘉靖十五年,禮部尚書夏言言:“按三代有五廟、三廟、二廟、一廟之制者,以其有諸侯、卿、大夫上中下之爵也。
後世官職既殊,無世封采邑,豈宜過泥于古。
至宋儒程頤乃始約之而歸于四世,自公卿以及士庶,莫不皆然。
謂五服之制,皆至高祖,則祭亦當如之。
今定官自三品以上立五廟,以下皆四廟。
為五廟者,亦如唐制。
五間九架,廈旁隔闆為五室,中祔五世祖,旁四室,祔高曾祖祢。
為四廟者,三間五架,中一室祔高曾,左右二室祔祖祢。
若當祀始祖,則如硃熹所雲,臨祭時,作紙牌,祭訖焚之。
其三品以上者,至世數窮盡,則以今之得立廟者為世世奉祀之祖,而不遷焉。
四品以下,四世遞遷而已。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