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八 禮六(吉禮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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愍王享堂,命視晉恭王制,加高一尺。

    因定享堂七間,廣十丈九尺五寸,高二丈九尺,深四丈三尺五寸。

    弘治十三年,甯王宸濠奏廟祀禮樂未有定式,乞頒賜遵守。

    禮部議:“洪武元年,學士宋濂等奏定諸王國祭祀禮樂,用清字,但有曲名,而無曲辭,請各王府稽考。

    于是靖江王長史具上樂章,且言四孟上旬及除夕五祭所用品物、俎豆、佾舞,禮節悉遵國初定制。

    ”從之。

    嘉靖八年,秦王充燿言:“代懿王當祔廟,而自始封至今,已盈五廟之數,請定祧廟之制。

    ”禮臣言:“親王祧廟,古制未聞,宜推太廟祧祔之禮而降殺之。

    始封居中,百世不遷,以下四世,親盡而祧。

    但諸侯無祧廟,祧主宜祔始祖之室,置椟藏之,每歲暮則出祧主合祭。

    ”诏如議。

     ○群臣家廟 明初未有定制,權仿硃子祠堂之制,奉高曾祖祢四世神主,以四仲之月祭之,加臘月忌日之祭與歲時俗節之薦。

    其庶人得奉祖父母、父母之祀,已著為令。

    至時享于寝之禮,略同品官祠堂之制。

    堂三間,兩階三級,中外為兩門。

    堂設四龛,龛置一桌。

    高祖居西,以次而東,藏主椟中。

    兩壁立櫃,西藏遺書衣物,東藏祭器。

    旁親無後者,以其班附。

    庶人無祠堂,以二代神主置居室中間,無椟。

     洪武六年,定公侯以下家廟禮儀。

    凡公侯品官,别為祠屋三間于所居之東,以祀高曾祖考,并祔位。

    祠堂未備,奉主于中堂享祭。

    二品以上,羊一豕一,五品以上,羊一,以下豕一,皆分四體熟薦。

    不能具牲者,設馔以享。

    所用器皿,随官品第,稱家有無。

    前二日,主祭者聞于上,免朝參。

    凡祭,擇四仲吉日,或春、秋分,冬、夏至。

    前期一日,齋沐更衣,宿外舍。

    質明,主祭者及婦率預祭者詣祠堂。

    主祭者捧正祔神主椟,置于盤,令子弟捧至祭所。

    主祭開椟,捧各祖妣神主,以序奉安。

    子弟捧祔主,置東西壁。

    執事者進馔,讀祝者一人,就贊禮,以子弟親族為之。

    陳設神位訖,各就位,主祭在東,伯叔諸兄立于其前稍東,諸親立于其後,主婦在西,母及諸母立于其前稍西,婦女立于後。

    贊拜,皆再拜。

    主祭者詣香案前跪,三上香,獻酒奠酒,執事酌酒于祔位前。

    讀祝者跪讀訖,贊拜,主祭者複位,與主婦皆再拜。

    再獻終獻并如之,惟不讀祝。

    每獻,執事者亦獻于祔位。

    禮畢,再拜,焚祝并紙錢于中庭,安神主于椟。

      成化十一年,祭酒周洪谟言:“臣庶祠堂神主,俱自西而東。

    古無神道尚右之說,惟我太祖廟制,合先王左昭右穆之義。

    宜令一品至九品,皆立一廟,以高卑廣狹為殺。

    神主則高祖居左,曾祖居右,祖居次左,考居次右。

    ”帝下禮臣參酌更定。

    嘉靖十五年,禮部尚書夏言言:“按三代有五廟、三廟、二廟、一廟之制者,以其有諸侯、卿、大夫上中下之爵也。

    後世官職既殊,無世封采邑,豈宜過泥于古。

    至宋儒程頤乃始約之而歸于四世,自公卿以及士庶,莫不皆然。

    謂五服之制,皆至高祖,則祭亦當如之。

    今定官自三品以上立五廟,以下皆四廟。

    為五廟者,亦如唐制。

    五間九架,廈旁隔闆為五室,中祔五世祖,旁四室,祔高曾祖祢。

    為四廟者,三間五架,中一室祔高曾,左右二室祔祖祢。

    若當祀始祖,則如硃熹所雲,臨祭時,作紙牌,祭訖焚之。

    其三品以上者,至世數窮盡,則以今之得立廟者為世世奉祀之祖,而不遷焉。

    四品以下,四世遞遷而已。

    ”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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