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九

關燈
米一石 ○天順元年、令大同等處武職官、應襲兒男、有功陞官者、準支半俸 ○又令納粟軍職官、月支米一石。

    俱令管事差操。

    若病故、子孫襲替、一依父祖之例。

    其有功陞職者、如獲功一級、加與小旗糧。

    二級、加與總旗糧。

    三級、加試百戶俸。

    至功級多者、照陞授官加俸。

    後子孫替職、一依前例 ○二年詔、在外官員、有父母年老在家、願分俸助養者、準於原籍關支 ○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許分俸原籍養親 ○又令長蘆山東鹽場官、俱給月俸 ○七年、令各處倉官、及收糧經歷、守支二年以上未盡者、仍聽全支俸給 ○十三年、令在京都指揮選調各都司管事、願分俸養親者、以本色三分之一、存原衛。

    二分并折色、在任關支 ○又令陜西三司、并衛所首領、及府州縣等官、俱照甘肅例、五品以上、亦二八兼支。

    六品以下、三七兼支。

    不彀二石者、照舊支本色 ○弘治三年、令在京武職選調在外都司官俸、通行隨任關支 ○十六年、令都指揮以下、為事立功、并遇革回衛、例應帶俸差操。

    不許管軍管事者。

    都指揮、指揮、月支米三石。

    本色一石。

    折銀二石。

    衛鎮撫、正副千戶、月支米二石。

    本色一石。

    折銀一石。

    其餘俱折鈔布。

    五年以後、改過自新、遇例考選、方照全俸、本折兼支 ○嘉靖二十六年題準、各衛閒住將官、不拘都督都指揮、但係功陞者、與支本等俸給。

    係推陞遇例者、止支祖職俸糧。

    其柴薪皂隸、雖係功陞者、一體查革 ○三十三年題準、雲南府自同知以下、馬丁銀兩、查照舊例編給分攤概省均徭人戶 ○三十九年、令各省直、查照設官員數品級、額該俸糧馬夫銀若幹、除見任支給外。

    其餘陞遷給由事故等項離任者。

    即與扣除貯庫。

    每季終、類解本省府、各項銀兩、類總解部 凡教官生員俸廩。

    共武初、令教授俸照品級。

    學正而下、照雜職例支給 ○十三年、令師生廩膳米、每人日一升 ○十五年、定廩饌月米一石 ○永樂初、令鳳陽等府、河南、山西、陜西、湖廣、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川各府州縣、貴州及四川行都司所屬各衛、師生俸廩、俱米鈔中半兼支 ○九年奏準、各處師生俸米全支 ○正統元年奏準、各處教授俸、見支五石者、照舊。

    見支二石、及一石五鬥、一石者、俱增為三石。

    餘折鈔。

    學正見支二石五鬥者、如舊。

    見支一石五鬥、及一石者、俱增為二石。

    餘折鈔。

    教諭訓導見支一石五鬥、及一石者、俱增為二石。

    餘折鈔。

    其師生廩米、見支一石者、照舊。

    見支五鬥者、增為一石。

    北直隸米糧艱難去處、增為六鬥。

    餘四鬥折鈔 ○十四年奏準、各處教官廩米停支其俸月支本包米一石。

    生員月支本色廩米五鬥。

    餘折鈔 ○景泰六年、令教官俸廩、照舊支給。

    口外邊城、及糧少處、暫為減支 凡監生人等月糧。

    洪武二十九年、令天文生、月支食米六鬥。

    歷事監生、月支米一石 ○永樂九年、令天文生、不分有無家小、全支米 ○十六年、令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四鬥。

    無者三鬥 ○宣德三年、令太醫院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五鬥。

    無者三鬥。

    醫生二鬥 ○九年奏準、四夷館習字監生、并回回達官子弟習字者、月支米一石 ○正統六年、令各衙門歷事監生、有家小者、月支一石。

    無者六鬥。

    南京各衙門歷事監生、有家小者、月支八鬥。

    無者六鬥 ○景泰六年、令刷卷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鬥。

    無者四鬥 ○成化十年奏準、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增為七鬥。

    無者五鬥。

    醫生有家小者四鬥。

    無者三鬥 ○嘉靖十七年題準、清理軍職貼黃監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鬥。

    無者一鬥八合。

    俱每石折支銀七錢。

    事完停止 凡吏員、知印、承差、人等月糧。

    洪武七年、給天下諸司典吏俸 ○十三年、奏定吏員月俸、一品二品衙門提控、都吏、月支米二石五鬥。

    掾史、令史、二石二鬥。

    知印、承差、典吏、一石二鬥。

    三品四品衙門令史、書吏、司吏、月支米二石。

    承差、典吏、一石。

    五品衙門司吏、月支米一石二鬥。

    典吏、八鬥。

    六品至雜職司吏、月支米一石。

    光祿寺等典吏、六鬥 ○又奏定、在京三品以下衙門典吏、月俸一石。

    六品以下衙門典吏、六鬥 ○令在外各衙門吏典、俸一石。

    折鈔二貫五百文 ○三十一年奏準、在京吏典、有家小、原支一石以上者、每石減支二鬥。

    無家小、減支五鬥。

    提控、都吏、胥掾、令史等項、不分有無家小、原支米二石者、減五鬥。

    原支米二石五鬥者、減八鬥。

    各處布政司、并直隸所屬府州縣、及各都司衛所吏、全支鈔 ○永樂九年、令在京各衙門吏典、不分有無家小、俱全支米 ○十六年、令在京各衙門吏、月支米一石。

    餘折鈔。

    南京各衙門辦事吏、舊支食米五鬥者、住支 ○十九年、令在京各衙門吏、有家小者、月支七鬥。

    無者四鬥五升。

    餘折鈔。

    南京各衙門吏、照舊支給。

    每米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二十二年、令在京各衙門吏、有家小者、月增米四鬥。

    無者一鬥五升。

    其折色鈔。

    亦照文武官例、給胡椒蘇木 ○宣德三年、革各衙門辦事吏月支食米 ○正統元年、令南京各衙門吏月支米、有家小者、增二鬥。

    無家小者、增一鬥五升 ○又令在京刷卷人吏俸、照各衙門吏典例支給 ○六年、令在京令史、典吏、知印、有家小者、月支米一石。

    無者六鬥 ○七年奏準、在外大小衙門通吏、令史、司吏、月支米三鬥。

    餘折鈔 ○八年、令各處都布按三司知印、承差、月支米三鬥。

    餘折鈔 ○成化四年、令在京吏典折色俸、照文武官例、錢鈔兼支 ○十六年、令戶部書算、月支米五鬥 凡外夷歸附官員俸糧。

    永樂八年奏準、安插來降達官、每大口、月支糧四鬥。

    小口、二鬥。

    三歲以下、及續生者、不支 ○宣德三年、令在京達官俸、不拘品級、月支米二石。

    餘於南京倉支。

    其折鈔、照文武官例 ○十年、令在京達官俸、舊全支者、減半。

    半支者、減十之三四。

    新降附達官、自指揮而下、遞減 ○又令遼東安樂自在州達官頭目俸糧、該支半俸二石四鬥。

    而減支者、添本色米一石。

    該支半俸二石、而減支者、添本色米八鬥。

    餘抄鈔 ○景泰元年奏準、來降達官俸、本色三分、俱於在京支給 ○五年、令安插達官人等病故、無子孫承襲者、家屬仍月支二石 凡收支俸糧。

    洪武初、令官吏俸給、旗軍月糧、按月關支。

    每月不過初五 ○永樂元年、令各衙門官吏監生人等、遇有事故、凡關過俸糧五鬥以下者、俱免還官 ○宣德二年、令俸糧過期不關者、改折鈔 ○四年奏準、公差官員無家小者、明白開報。

    候回日補支。

    其餘。

    見在者、務依期關支、不許出月。

    如過三月不關者、扣除 ○八年、令各衙門官吏俸糧、文書至倉一月以上不關者、扣除 ○正統元年、令在京軍官折俸銀、戶部按季取數類奏、赴該庫關出。

    於午門裏、會同司禮監官、及給事中、禦史、唱名給散 ○八年、令在京官吏月支米、本部每歲扣算一年該用之數、定撥各衙門、徑自委官收放。

    仍每歲各將所收糧數、造冊送部、類送戶科、每月計支過數註銷。

    其積出餘糧、歲終戶部委官盤量作數 ○十年、令在京官吏等項俸糧折色、各具手本、送戶部查明。

    另具手本、送天財庫知會。

    各衙門自行關支 ○十二年奏準、順天府、及大興宛平二縣、都稅司等衙門官吏俸糧、照五府六部例、於儹運糙粳米內、撥發本府收支 ○景泰二年、令各衛所官軍俸糧折色、如上半年鈔、延至次年正月。

    下半年蘇木、延至次年七月終者。

    俱住支。

    口外官軍、不在此例 ○三年、令南京各衙門、見收官吏人等俸糧、照在京例、開立年分、造冊送科。

    候放支、按月具手本、委官赴科註銷。

    正糧支盡。

    仍令南京戶部委官查盤 ○五年、令在京軍衛有司衙門官吏旗軍俸糧折鈔。

    若過半年、不行造冊關支者、住支。

    如有依期造冊、而該庫無鈔者、方準補給 ○又令各衛所官軍俸糧折色、委官齎冊赴部、轉送該府會關。

    該府仍不拘衛所多寡、赴庫關領○成化八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糧、自文書到日、經五箇月不關者、扣除 ○十七年、令在京各衛所掌印軍政者、及各邊巡撫鎮守把總等官、督屬造冊、及委官關支俸糧折鈔。

    仍先具委官職名、呈報本部、及各處管糧官員。

    如過四十五日、不造冊關支、及關支不盡者、糧米扣除。

    委官俸糧、亦依所違月日住支。

    若各衛所、不以委官職名呈報者、掌印軍政把總官、一體住支 ○十八年奏準、天津等二十四衛官軍俸糧折色、每歲先行造冊、委官親齎。

    上半年限三月內。

    下半年限九月內。

    赴府投文。

    轉送內府庫關支。

    如過一年不到者、照例扣除。

    關出鈔絹等物、本府仍委官押運至彼。

    令管糧郎中等官、公同該衛官給散 ○令兩京營繕所、文思院、官員俸糧、工部、并南京工部、按季造冊、繳送南京戶部。

    照在京各衛經歷等官例、定撥南京衛倉支給。

    其有冊到一十五箇月、不赴部告支者、扣除 ○二十年、令兩京各衛關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糧、俱自戶部比號日為始、定限三箇月以裏、務委官依數赴該庫關出、送衛所。

    公同掌印管事、并首領官給散。

    具數同報本部查考。

    如有刁蹬留難、及用強準折私債、聽委官與被害之人、指實呈告。

    依律追究。

    如委官通
0.07928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