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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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俸折給定例始此】 ○二年、令在京文武官、每月該支俸、仍給本色。

    其十月十一月、南京該支米數、照舊折絹 ○四年、令南京文武官、五品以上、原二八分支者、每月添本色米一石。

    六品以下、三七分支者、每月添五鬥。

    雜職每月添二鬥。

    北京文武官、自一品至九品、俱添本色米一石。

    雜職、每月添二鬥 ○五年、令在京文武官、係山西、陜西、雲南、四川、北直隸保定等府者、不許分俸 ○八年、令在京武職官、願分南京俸於原籍者、照文職例支給 ○又題準、南京官吏俸糧。

    令府部院寺等衙門、各自委官、收受放支 ○九年、令在京文武官、該支南京四月五月俸。

    并在京軍官、該折銀。

    俱照折絹例、折支綿布。

    每疋、折米一石 ○又題準、將贓罰等庫衣服布絹顏料皮張等物、準作在京文武官上半年折色鈔錠 ○十一年、令兩京文武官、十月十一月本色俸折絹、改為七月八月之數 ○景泰元年、令在京文職官、該支南京俸。

    照在京武職例折銀。

    不願者、聽。

    各府都督、亦照此例 ○又令以龍江鹽倉檢校批驗所存積鹽、折支南京文武官本色俸。

    每鹽五十斤、折米一石 ○三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

    於大倉庫收貯折草銀內、照行使價值、每鈔五百貫、折銀一兩放支 ○七年、令鈔七百貫、折銀一兩 ○又以甲字庫三梭布、折在京文武官俸。

    每布一疋、準絹一疋 ○天順元年、令在京文官俸、仍照正統時例、於南京支本色米 ○七年、令兩京文武官、七月八月本色俸折絹、改為四月五月之數 ○八年、令各處巡撫鎮守等官、有帶家小隨住者、量分本色米、於所在官司支給 ○又令在京官、原分俸於原籍養親者、南京本色、盡數分回 ○成化二年、令各衙門官員、在任患病三月者、住俸 ○又令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歲間月折支絹 ○又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鈔、每十貫、折米一石 ○四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錢鈔兼支。

    三分鈔。

    七分銅錢。

    每錢三文、折鈔一貫 ○七年、令文武官下半年折色俸、以甲字庫綿布、每疋折鈔二百貫支給 ○十一年、令錢二文、折鈔一貫 ○十五年、令宛平縣、大興縣官俸、照南京上元江寧二縣例。

    知縣三七分。

    縣丞以下四六分。

    米鈔兼支 ○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鈔。

    折支闊白三梭布、每疋、折米三十石 ○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暫折銀七錢。

    以後如舊例 ○弘治元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本色俸、仍折支銀 ○又令太醫院辦事醫學訓科、照舊支食米七鬥 ○四年、令在京各衛經歷等官、該支南京本色俸、每石折銀七錢 ○六年、令在京文職官、分俸於原籍養親者、不許分在京折絹俸 ○九年題準、官員俸祿糧米、每石折銀七錢。

    起解兩京戶部交納支給 ○十一年、令京衛武學及順天府所屬在京衙門官員俸、俱照在京衙門例支給 ○十三年、令南京各衛軍職俸糧折支絹疋。

    改於四月支絹。

    八月支布 ○十六年、令兩京文武官折色俸、每米一石、折鈔二十貫 ○正德二年題準、蘇、松、常三府、徵解折銀俸糧、俱送太倉銀庫收貯。

    各衙門徑赴銀庫支給 ○六年奏定、各都督府教書訓導、每月支米。

    本色一石六鬥。

    折色一石四鬥 ○嘉靖七年題準、各處解納文武官折俸。

    絹每一疋、派銀七錢。

    布每一疋、派銀三錢。

    解部支給 ○八年議準、各衙門傳陞乞陞大小官員、非勳戚廕敘者。

    通查量為裁革。

    存留者、與支半俸。

    匠官年老殘疾、并藝業不精者、冠帶閒住。

    見應役者、亦支半俸 ○十年題準、各處巡撫、并總兵鎮守等官、有帶家小隨住者、量分食米一石、於所在官司支給。

    仍行戶部知會、酌量會派、以省輸運 ○又題準、錦衣衛官吏舍人、及旗校軍士、象奴、俸糧。

    坐派京倉關支。

    匠役、仍舊通倉關支 ○十一年題準、通州右等衛官員、上下半年俸折布絹、照京衛官員例折銀 ○三十三年題準、儹運官員、自嘉靖三十四年為始。

    每月應支食米、聽於各住劄地方司府存留米內支給。

    其巡撫鳳陽都禦史、及各官折俸折絹折布等項、俱照在京則例、各依品級、於所在官司、應解本部、或地方存留、及庫貯官銀內、動支給與。

    部屬等官、三年一年差者、以各該年分滿日為止。

    餘月仍俟赴京給領。

    除山陜宣大遼薊等邊原無解部銀兩、及本色米不便、仍舊在京關支外。

    其餘但凡京差官員、帶有家小駐劄各地方行事者。

    俱以到地方之日為始。

    一體在外關支。

    戶部及工部等衙門、將各官在京原支俸給扣出。

    不必造支。

    其儹運郎中、監兌主事等官、不帶家小、及不係一年三年差者、仍在京關支 ○四十二年議準、將在京府部等衙門、原額俸糧六萬餘石。

    各衙門自收者、改於祿米倉收納。

    各衙門按月造冊關支 ○隆慶五年議準、南京戶部、查將錦衣衛烏龍潭等倉官攢。

    照四門倉、三馬房草場官攢事例。

    應支俸糧、每米一石、折銀七錢 ○六年議準、在京各衙門文職官員折俸。

    七分支銀。

    三分支錢。

    今自本年春季起、以十分為率。

    九分支銀。

    一分支錢。

    金背錢六釐每八文、折銀一分。

    火漆錢二釐、嘉靖鏇邊錢二釐、俱每十文、折銀一分 ○萬曆九年題準、行在京各府衛掌印官、查將各官關支俸銀、如有事故等項、即行截日扣送太倉庫。

    以後照例、永為遵守 凡在外文武官俸。

    洪武二十六年、令在外各布政司府州縣官吏俸給、每米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

    於官錢鈔內支給。

    其支過數目、歲報戶部查考 ○永樂元年、令各都司。

    并河南、浙江、江西、山東、山西、五布政司、按察司。

    及王府官俸。

    舊全支米者、米鈔中半兼支。

    湖廣、福建、廣東、廣西、陜西、北平、四川、雲南、八布政司、按察司官俸。

    米鈔兼支。

    及所屬府州縣等官俸、全支鈔者、俱仍舊 ○十六年奏準、浙江等都司、布政司、按察司、長史司、中都留守司、堂上官、并各衛所軍官俸。

    一品至五品。

    俱二分支米。

    八分支鈔 ○宣德八年奏準、在外文武官折俸鈔。

    每十五貫、折米一石 ○正統元年、令萬全大寧都司所屬、及北直隸衛所官折俸。

    每歲上半年支鈔。

    下半年支胡椒蘇木 ○又令北直隸府州縣等衙門文職官、月支本色米一石 ○二年、令貴州布按二司官、月支本色米二石 ○三年、令雲南布按二司、并所屬官員俸。

    一半、每石折支海(貝巴)三十索。

    并贓罰不堪布疋絹(土商)等物。

    相兼本色米支。

    一半、折鈔 ○四年、令福建四品以上官俸、四分米。

    六分鈔。

    五品以下、米鈔中半兼支。

    浙江、湖廣、江西、廣東、山東、四川、直隸蘇州等處文武官、正五品以上、米鈔二八分支。

    從五品、月支本色米三石二鬥。

    六品七品、米鈔三七分支。

    八品以下、見支一石者、增二鬥。

    大寧都司并北直隸衛所都指揮指揮、每月加二石。

    衛鎮撫、千百戶、所鎮撫、加一石。

    俱折布絹。

    餘處照舊。

    遼東甘肅諸處備禦官、自百戶而下、該增米、俱折絹 ○五年、令陜西 王府審理工正等官、照有司官例、月支米二石。

    餘折鈔 ○六年、令在外文武官俸折鈔。

    每石二十五貫。

    廣寧等十衛、并定遼左等衛指揮等官、月增米四鬥。

    首領官、及倉副使、二鬥 ○八年、令廣東都布按三司、并所屬官俸、五品以上、四分支米。

    六分折鈔。

    六品以下、米鈔中半兼支 ○又令貴州都司、并所屬衛所官俸、俱三分本色。

    七分折鈔。

    本色、於湖廣布政司附近府州縣稅糧內、折徵綿布十萬疋。

    每二疋準米一石。

    運赴貴州鎮遠府、準作貴州迤東興隆等衛所官軍俸糧。

    四川布政司、折徵綿布十萬疋。

    亦準米五萬石。

    內四萬疋、運赴永寧衛、準作貴州迤西普安等衛官軍俸糧。

    六萬疋、運赴貴州布政司、準作附近衛所官軍俸糧。

    其折鈔、仍於四川布政司官庫支給 ○九年、令甘肅沿邊官俸、五品以上、二分米。

    八分鈔。

    六品以下、三分米。

    七分鈔 ○又令各處稅課司局官俸、照品級、米鈔兼支。

    革罷巡欄供給 ○十年、令河泊所官、照稅課司局官例給俸 ○十一年、令提督北直隸衛所屯田僉事俸、於戶部帶支 ○十二年、令浙江三司、及各府縣官、二品至五品、月仍支米三石。

    六品至九品、月支米二石。

    雜職一石。

    雲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縣衛所等衙門文武官、三品以上、月支米二石五鬥。

    四品至五品、二石。

    六品至七品、一石五鬥。

    八品至九品、一石二鬥。

    雜職八鬥。

    餘照舊折支 ○又令貴州都布按三司所屬、及貴州宣慰使司等衙門、大小文職流官。

    俱於俸給內、月支本色米一石。

    餘俸於原籍官司、米鈔兼支 ○又令在外文武官折俸鈔、仍每十五貫、準米一石 ○十三年、令廣東都布按三司、并所屬衛所府州縣官、五品以上、二分米。

    八分鈔。

    六品以下、三分米。

    七分鈔 ○十四年奏準、雲南三司堂上官、月支米三石。

    武職官、指揮、月支米三石。

    正副千戶、衛鎮撫、百戶、二石五鬥。

    試百戶、所鎮撫、二石。

    文職官、四品、二石。

    五品至七品、一石五鬥。

    八品至雜職、一石。

    每米一石折海(貝巴)六十索 ○景泰三年、令軍職官調各邊者、患病十日之外、即住俸 ○六年、令以張家灣鹽倉收積掣摯客商餘鹽、并私鹽、給通州、并通州等五衛、及附近密雲等六衛官折俸、每鹽一百四十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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