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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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官。
將犯人與把關頭目、各淩遲處死。
家遷化外。
貨物入官。
有能自首免罪 ○景泰五年、令各處軍民人等、官民馬快等船、並車輛頭匹、挑擔馱載私茶者。
各該官司盤獲、茶貨車船頭匹入官。
引領牙行、及停藏之家、俱依律治罪。
巡捕人員、受財縱放者、一體究問 ○天順二年奏準、凡蕃僧夾帶姦人、並軍器私茶違禁等物。
許沿途官司盤檢。
茶貨等物入官。
伴送夾帶人、送所在官司問罪。
若蕃僧所至之處、各該衙門不即應付、縱容收買茶貨、及私受饋送、增改關文者。
聽巡按禦史、按察司官、體察究治 ○成化七年、令禁進貢回回蕃僧人等、於在京、及沿途、收買私茶 ○十八年、令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弘治元年奏準、凡軍衛有司、果無私茶。
不許分派下人、買納作數 ○三年、令今後進貢蕃僧、該賞食茶。
給領勘合、行令四川布政司、撥發有茶倉分、照數支放。
不許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
違者、盡數入官 ○十七年、令四川撫按官、行碉門、黎州、雅州、建昌、松潘、夔州、保寧等處、各該兵備分巡、申明茶禁。
利州衛選委指揮一員、專管巡茶。
通江、巴縣、廣元、東鄉等處、就委巡捕官管理。
各督應捕人等、把隘緝訪。
軍民人等、敢有仍前私販。
及該管官司、不行用心捕獲。
一體重治 ○十八年題準、各處行茶地方、但有將私茶潛住邊境、興販交易。
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
不拘斤數事發、並知情歇家牙保、俱問發南方煙瘴地面衛所、永遠充軍。
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販賣者、一百斤以上、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三百斤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
若在腹裏興販者、照例五百斤以上、押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
不及前數者、俱依律擬斷腹裏、仍枷號一箇月。
在邊方、枷號兩箇月。
有力納米贖罪。
無力解五百裡之外、擺站守哨。
但有逃回、仍前興販者。
事發、不拘多寡、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若軍官將官知情、縱容弟男子姪伴當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官、知情故縱者。
事發參問、降一級、原衛帶俸差操。
有贓者、從重論。
不知者、照常發落。
若守備把關巡捕官、自出資本、興販私茶。
但通蕃者、問發邊衛充軍。
在西寧洮河甘肅地方發賣者。
三百斤以上、發附近衛分充軍。
不及數、及在腹裏發賣者。
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嘉靖十四年題準、四川夔州、東鄉、保寧、利江一帶、附近陜西通茶地方。
不論軍衛有司、凡事幹茶法者。
悉聽陜西巡茶禦史管理。
各該分巡兵備等官、務嚴禁私茶。
按季將捉提人犯數目、開報查考。
俱聽本官舉劾 ○十五年題準、今後陜西三茶馬司積茶、止留二年之用。
每年易馬、計該正茶外。
分毫不許夾帶 ○又題準、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有興販蕃馬入境者。
拏獲、馬匹入官。
犯人以通蕃例論罪 ○二十六年議準、各處茶商、有原無資本、混報茶批入山、通同園戶、蒸造假茶。
及將驗過真茶盜賣、沿途采取草茶納官。
各至五百斤以上者。
商人園戶、及知情轉賣之人、民發附近衛分軍、發邊衛、各充軍。
止終本身。
茶價入官。
不及前數者、依私鹽法論罪。
仍枷號兩箇月發落。
窩頓店戶、知情者從重論。
至一千斤以上、本犯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店戶不問知與不知、一體治罪。
其官司開報茶引、令各商互相保結。
中間若有前項之徒、聽其首發。
通同妄保者、一併治罪。
不知者、不坐。
各處行茶地方、但有豪強茶徒、出本雇覓十人以上、挑販私茶者。
事發審實、悉照弘治十八年題準事例、問發。
若拏獲雇覓之人、隱護首惡、及妄攀平人者。
不分茶斤多少、問發煙瘴地面、在邊者永遠、在內者止終本身、各充軍。
巡捕官兵、通同茶徒、賣放首惡。
及挾詐良民者。
事發、官、參問。
降一級。
應捕人役、枷號兩箇月。
有贓者、各從重論 ○三十一年議準、今後進貢蕃僧、凡有援例陳乞順買茶斤者。
一切據法通行查革。
其有該賞食茶、照例撥給回還。
經過關隘、一一盤驗。
如有夾帶私茶、不拘多寡、即沒入官。
仍將伴送人員通把、依律問罪 凡折給。
正統六年奏準、甘肅倉所收茶、自宣德及正統元年以前者、按月準給陜西行都司、並甘州左等衛所官員折俸布絹。
每茶一斤、折米一鬥。
自後所積茶多、悉照此例、挨陳折給 ○八年、令陜西甘肅倉所收茶、折支軍官俸給。
每斤、折米一鬥五升 ○景泰五年、令四川界首茶課司、於南京戶部印給茶引、收貯在庫。
遇有官軍折支俸糧茶課、給與引由執照、依例易賣 ○弘治三年、令四川遞年拖欠茶斤。
每芽茶一斤、追銀二分。
葉茶一斤、追銀一分五釐。
類解布政司、發松潘缺糧關堡、接濟官軍支用 ○嘉靖二十五年、令將見在不堪易馬茶斤、減價三分之二。
差好者、量估價二錢二分。
次一錢八分。
遇各軍支放折色月分、每軍量給一二篦。
即於本軍應支折色銀內、照茶篦數目、扣銀在官。
類解陜西行太僕寺貯庫、聽候買馬 凡差官。
洪武三十年、令自三月至九月、每月差行人一員、於陜西河州、臨洮、四川碉門、黎雅等處、省諭把隘關口頭目、禁約私茶出境 ○永樂十三年、差禦史三員、巡督陜西茶馬 ○景泰二年、令陜西四川二布政司、各委官巡視關隘、禁約私茶出境。
暫罷差行人 ○四年、復差行人於陜西四川、禁約私茶 ○成化三年、令差禦史一員、於陜西巡茶、一年更代 ○七年、罷差行人四川巡茶。
令按察司分巡官、往來禁約 ○十一年、令取回陜西巡茶禦史、仍差行人 ○十四年、仍差禦史於陜西巡茶 ○弘治九年、令經該茶馬司官吏、遇有考滿事故、申巡茶禦史、委官盤點見數、方離職役。
若有侵欺、及雖不侵欺、收置無法、緻有損折原數者。
依律究治追陪 ○十六年、令取回巡茶禦史。
凡一應茶法。
悉聽督理馬政都禦史兼理 ○十七年、令陜西每年於按察司揀憲臣一員、駐劄臨洮府、巡禁私茶。
一年滿日、擇一員交代 ○又將建昌、松潘、碉門、黎雅、遠處、行撫按稽查。
夔州、東鄉、保寧、利州、附近陜西。
聽督理馬政都禦史帶管 ○正德二年、仍設巡茶禦史一員、請敕兼理馬政茶法二事 ○嘉靖三十一年奏準、四川茶法、併入水利道兼理。
令重夔兵備道、禁湖茶監收買。
下川南安綿兵備道、監秤驗。
建昌首潘兵備道、監蕃易。
各該委官、悉聽茶法道選差 金銀諸課 國家所取諸課、皆因各處土產。
若金有常例。
礬、鐵、水銀、銅、錫、有常額。
至於銀礦珠池、間或差官蹔取。
隨即封閉看守。
至今日令更嚴雲 凡金銀課。
永樂十三年、差禦史、及郎中等官、至湖廣貴州二布政司提督。
委官於辰州銅仁等處金銀場、採辦金銀課 ○十九年、差禦史監生人等、閘辦福建浙江銀課 ○宣德七年奏準、福建浙江等處、解納歲辦銀課、每年各處會合、止解二次。
各輪委官一員護送○正統三年、令罷閘辦銀課、封閉各處坑穴。
其福建浙江等處軍民、私煎銀礦者、正犯處以極刑。
家口遷化外。
如有逃遁、不服追問者、量調附近官軍勦捕 ○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員、提督銀坑。
若有聚眾偷穵者、調軍捕獲、首賊梟首示眾。
將犯人與把關頭目、各淩遲處死。
家遷化外。
貨物入官。
有能自首免罪 ○景泰五年、令各處軍民人等、官民馬快等船、並車輛頭匹、挑擔馱載私茶者。
各該官司盤獲、茶貨車船頭匹入官。
引領牙行、及停藏之家、俱依律治罪。
巡捕人員、受財縱放者、一體究問 ○天順二年奏準、凡蕃僧夾帶姦人、並軍器私茶違禁等物。
許沿途官司盤檢。
茶貨等物入官。
伴送夾帶人、送所在官司問罪。
若蕃僧所至之處、各該衙門不即應付、縱容收買茶貨、及私受饋送、增改關文者。
聽巡按禦史、按察司官、體察究治 ○成化七年、令禁進貢回回蕃僧人等、於在京、及沿途、收買私茶 ○十八年、令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弘治元年奏準、凡軍衛有司、果無私茶。
不許分派下人、買納作數 ○三年、令今後進貢蕃僧、該賞食茶。
給領勘合、行令四川布政司、撥發有茶倉分、照數支放。
不許於湖廣等處、收買私茶。
違者、盡數入官 ○十七年、令四川撫按官、行碉門、黎州、雅州、建昌、松潘、夔州、保寧等處、各該兵備分巡、申明茶禁。
利州衛選委指揮一員、專管巡茶。
通江、巴縣、廣元、東鄉等處、就委巡捕官管理。
各督應捕人等、把隘緝訪。
軍民人等、敢有仍前私販。
及該管官司、不行用心捕獲。
一體重治 ○十八年題準、各處行茶地方、但有將私茶潛住邊境、興販交易。
及在腹裏、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
不拘斤數事發、並知情歇家牙保、俱問發南方煙瘴地面衛所、永遠充軍。
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販賣者、一百斤以上、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三百斤以上、發邊衛永遠充軍。
若在腹裏興販者、照例五百斤以上、押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
不及前數者、俱依律擬斷腹裏、仍枷號一箇月。
在邊方、枷號兩箇月。
有力納米贖罪。
無力解五百裡之外、擺站守哨。
但有逃回、仍前興販者。
事發、不拘多寡、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若軍官將官知情、縱容弟男子姪伴當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官、知情故縱者。
事發參問、降一級、原衛帶俸差操。
有贓者、從重論。
不知者、照常發落。
若守備把關巡捕官、自出資本、興販私茶。
但通蕃者、問發邊衛充軍。
在西寧洮河甘肅地方發賣者。
三百斤以上、發附近衛分充軍。
不及數、及在腹裏發賣者。
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嘉靖十四年題準、四川夔州、東鄉、保寧、利江一帶、附近陜西通茶地方。
不論軍衛有司、凡事幹茶法者。
悉聽陜西巡茶禦史管理。
各該分巡兵備等官、務嚴禁私茶。
按季將捉提人犯數目、開報查考。
俱聽本官舉劾 ○十五年題準、今後陜西三茶馬司積茶、止留二年之用。
每年易馬、計該正茶外。
分毫不許夾帶 ○又題準、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有興販蕃馬入境者。
拏獲、馬匹入官。
犯人以通蕃例論罪 ○二十六年議準、各處茶商、有原無資本、混報茶批入山、通同園戶、蒸造假茶。
及將驗過真茶盜賣、沿途采取草茶納官。
各至五百斤以上者。
商人園戶、及知情轉賣之人、民發附近衛分軍、發邊衛、各充軍。
止終本身。
茶價入官。
不及前數者、依私鹽法論罪。
仍枷號兩箇月發落。
窩頓店戶、知情者從重論。
至一千斤以上、本犯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店戶不問知與不知、一體治罪。
其官司開報茶引、令各商互相保結。
中間若有前項之徒、聽其首發。
通同妄保者、一併治罪。
不知者、不坐。
各處行茶地方、但有豪強茶徒、出本雇覓十人以上、挑販私茶者。
事發審實、悉照弘治十八年題準事例、問發。
若拏獲雇覓之人、隱護首惡、及妄攀平人者。
不分茶斤多少、問發煙瘴地面、在邊者永遠、在內者止終本身、各充軍。
巡捕官兵、通同茶徒、賣放首惡。
及挾詐良民者。
事發、官、參問。
降一級。
應捕人役、枷號兩箇月。
有贓者、各從重論 ○三十一年議準、今後進貢蕃僧、凡有援例陳乞順買茶斤者。
一切據法通行查革。
其有該賞食茶、照例撥給回還。
經過關隘、一一盤驗。
如有夾帶私茶、不拘多寡、即沒入官。
仍將伴送人員通把、依律問罪 凡折給。
正統六年奏準、甘肅倉所收茶、自宣德及正統元年以前者、按月準給陜西行都司、並甘州左等衛所官員折俸布絹。
每茶一斤、折米一鬥。
自後所積茶多、悉照此例、挨陳折給 ○八年、令陜西甘肅倉所收茶、折支軍官俸給。
每斤、折米一鬥五升 ○景泰五年、令四川界首茶課司、於南京戶部印給茶引、收貯在庫。
遇有官軍折支俸糧茶課、給與引由執照、依例易賣 ○弘治三年、令四川遞年拖欠茶斤。
每芽茶一斤、追銀二分。
葉茶一斤、追銀一分五釐。
類解布政司、發松潘缺糧關堡、接濟官軍支用 ○嘉靖二十五年、令將見在不堪易馬茶斤、減價三分之二。
差好者、量估價二錢二分。
次一錢八分。
遇各軍支放折色月分、每軍量給一二篦。
即於本軍應支折色銀內、照茶篦數目、扣銀在官。
類解陜西行太僕寺貯庫、聽候買馬 凡差官。
洪武三十年、令自三月至九月、每月差行人一員、於陜西河州、臨洮、四川碉門、黎雅等處、省諭把隘關口頭目、禁約私茶出境 ○永樂十三年、差禦史三員、巡督陜西茶馬 ○景泰二年、令陜西四川二布政司、各委官巡視關隘、禁約私茶出境。
暫罷差行人 ○四年、復差行人於陜西四川、禁約私茶 ○成化三年、令差禦史一員、於陜西巡茶、一年更代 ○七年、罷差行人四川巡茶。
令按察司分巡官、往來禁約 ○十一年、令取回陜西巡茶禦史、仍差行人 ○十四年、仍差禦史於陜西巡茶 ○弘治九年、令經該茶馬司官吏、遇有考滿事故、申巡茶禦史、委官盤點見數、方離職役。
若有侵欺、及雖不侵欺、收置無法、緻有損折原數者。
依律究治追陪 ○十六年、令取回巡茶禦史。
凡一應茶法。
悉聽督理馬政都禦史兼理 ○十七年、令陜西每年於按察司揀憲臣一員、駐劄臨洮府、巡禁私茶。
一年滿日、擇一員交代 ○又將建昌、松潘、碉門、黎雅、遠處、行撫按稽查。
夔州、東鄉、保寧、利州、附近陜西。
聽督理馬政都禦史帶管 ○正德二年、仍設巡茶禦史一員、請敕兼理馬政茶法二事 ○嘉靖三十一年奏準、四川茶法、併入水利道兼理。
令重夔兵備道、禁湖茶監收買。
下川南安綿兵備道、監秤驗。
建昌首潘兵備道、監蕃易。
各該委官、悉聽茶法道選差 金銀諸課 國家所取諸課、皆因各處土產。
若金有常例。
礬、鐵、水銀、銅、錫、有常額。
至於銀礦珠池、間或差官蹔取。
隨即封閉看守。
至今日令更嚴雲 凡金銀課。
永樂十三年、差禦史、及郎中等官、至湖廣貴州二布政司提督。
委官於辰州銅仁等處金銀場、採辦金銀課 ○十九年、差禦史監生人等、閘辦福建浙江銀課 ○宣德七年奏準、福建浙江等處、解納歲辦銀課、每年各處會合、止解二次。
各輪委官一員護送○正統三年、令罷閘辦銀課、封閉各處坑穴。
其福建浙江等處軍民、私煎銀礦者、正犯處以極刑。
家口遷化外。
如有逃遁、不服追問者、量調附近官軍勦捕 ○五年、令浙江福建按察司、各委堂上官一員、提督銀坑。
若有聚眾偷穵者、調軍捕獲、首賊梟首示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