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不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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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若幹年前的事啦,有人對香港的政治清明表示景慕,於是義和團徒子徒孫氣得□胸打跌,群起而攻之。

    彼時還不流行立法委員提質詢,說誰動搖國本的學問,所以攻了一陣,也就偃旗息鼓。

    我想現代人物最大的特點是蠢血沸騰,從沒有時間真正坐下來和真正冷靜的想一想,而隻一口咬定:「把堂堂中華,去比殖民地。

    」好像隻要這麽比一比,其思想就有問題。

    至於比的對不對,是不是那麽一回事,通不管他娘也。

    南北朝時祖挺先生對北齊帝國皇帝高演先生曰:「陛下有一範增而不能用。

    」高演先生跳高曰:「你敢把我比項羽?」幾乎把他閣下活活打死。

    其實高演先生舔項羽先生的屁股都不配,但他有權在手,就有資格踢騰。

    這種優秀的文化傳統,一直傳統到現在,自然日益發揚光大。

     香港自由日報上有馬五先生一篇短評,介紹了一則香港故事。

    一個叁作牌向街頭無牌熟食檔收了六元港币賄賂,結果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馬五先生贊曰:「香港是殖民地,一般人對殖民地的政風皆另眼看待,認為黑暗面大過光明面,區區六元港币規費,何足道哉?然而法院卻執法不□,對公務員的貪污行為,決不饒恕。

    收受六元賄賂,本質上與六十萬元賄賂,并無區别,非法貪污則一也,這便是法治精神。

    法律有若泥塑木雕的偶像,貴在人人奉如神明,它即發生靈驗,擁有禍福人群的權威。

    假如執法者受着人情或某種外來勢力的幹擾,稍有瞻徇,而枉法或執法以從事,法律的尊嚴即蕩然無存,誰也對它不發生信奉的觀念矣。

    因此,我想到中華民國司法界在台灣的若幹現象,其法治精神似乎尚不及香港殖民地遠甚。

    例如同樣是公務員,經由太太之手收受賄賂,貪污有據,有的夫妻一并判刑坐牢,有的竟宣告無罪,還要官複原位,顧盼自雄。

    法官可以聲稱「奉命不上訴」,訴訟處理必須「配合國策」,這算世界上那一類型的民主法治規範乎?至於行政人員遇到收取紅包,已視為義所應爾的常情,靡然成風,肆無忌憚。

    像香港警士取六塊錢的規費這回事,如果是在台灣,他會招來徒刑之災乎?」 柏楊先生所以引用馬五先生原文,因馬五先生的尊頭比柏楊先生的硬,頗可以抵抗各種飛帽。

    不過如論起學問來,他閣下就差得遠啦。

    他不是問該貪污六元賄賂的叁作牌,在台灣會吃官司乎?意思是說,如果他在台灣,決不會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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