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關燈
漂失財物、淹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舍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

    係軍、調發邊衛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

    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

    因而緻傷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

    因而渰沒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緻者、勿論 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罪。

    旗軍、發邊衛、民併軍丁夫等、發附近、各充軍。

    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

    各令復舊。

    其穿墻而出穢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

    出水者勿論 一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大明門前禦道碁盤、并護門柵欄、正陽門外 禦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東西公生門、朝房、官吏人等、或帶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貨櫃、開設蔔肆、停放馬騾、取土作坯、撒穢等項作踐、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務要堅完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條例申明頒布之後、一切舊刻事例、未經今次載入、如比附律條等項、悉行停□。

    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擬、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

    其因而緻死人命者、除律應抵死外。

    其餘俱問發為民
0.06299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