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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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守官吏、將自已物料、輒於官局帶造(土商)疋者、杖六十。

    (土商)疋入官。

    工匠笞五十。

    局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織造違禁龍鳳文(土商)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仗一百、(土商)疋入官 ○機戶、及桃花挽花工匠、同罪。

    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造作過限 凡各處額造常課(土商)疋、軍器、過限不納齊足者、以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若不依期計撥物料者、局官笞四十。

    提調官吏、減一等 修理倉庫 凡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係官房舍、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有司修理、違者、笞四十。

    若因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償所損之物。

    若巳移文有司而失誤者、罪坐有司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者、以毀失官物論 河防 盜決河防 凡盜決河防者、杖一百。

    盜決圩岸陂塘者、杖八十。

    若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計物價重者、坐贓論。

    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鬥殺傷罪一等 ○若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

    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

    漂失贓重者、準竊盜論免剌。

    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一凡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幹漕河禁例、為首之人、發附近衛所、係軍、調發邊衛、各充軍。

    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闆、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照前問遣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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