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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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五百名之上、以指揮領之。

    一百名之上、千戶領之。

    不及百名、總小旗領之 ○二十九年題準、凡班軍臨解之時、不行拘集齊足、唱名交付者、即係各衛所掌印官故縱。

    各該守巡等官、督責欠嚴。

    若照數唱名、交付領班劄付官、都司管領起程、而復不到營者、即係劄付官領班都司賣放。

    在京、聽巡視京營科道舉劾、參送法司。

    在外、聽巡按禦史參奏提問。

    照少軍分數問擬 ○三十年、議準、大寧都司、兩班官軍、六萬餘名。

    免其京操。

    添設將官一十二員統領、前去薊鎮防禦 ○三十一年議準、山東、河南、各添註命事一員、專理班務。

    南直隸、即以穎上僉事兼管。

    各請敕行事。

    其僉事、會同都司掌印官、精選班軍、點付領班都司、押領赴京。

    缺少違誤、聽兵部、撫按、及巡視科道參劾。

    僉事免其赴京 ○三十五年議準、鳳陽、山東、河南、不到班軍、每名追銀三兩六錢、以備募夫之用。

    行中都、山東、河南、撫按官、嚴行兵備都司、督責各衛所掌印官、清查原額官軍、督發赴班。

    有逃亡事故、即將城操軍餘、及衛所雜差人役、暫行撥補。

    一面行清軍官、著實勾補、務足原額。

    應支月糧、及時支給。

    預支糧銀、隨軍起解。

    以後少軍衛所、掌印官、三分以上、問罪住俸。

    五分以上、問罪降一級。

    八分以上、問罪降一級、調發別衛。

    都司掌印官、五分以上、參問住俸。

    八分以上、一體降級。

    皆以實在軍數為主、逃亡者、不在數內。

    如果照數點發齊足、中途不到者、領班都司、並劄付官、亦照前都司衛所掌印官例行。

    如有受財賣放、贓多罪重者、仍照律例問擬。

    俱聽戎政衙門參行兵部、提解來京究問 ○四十一年議準、今後每軍止許存留安家□兩箇月。

    其餘盡數差官解部。

    委司官督同領班都司給散 ○又議準、班軍赴京、照例赴部點名。

    隨發各營收操。

    下班之日、亦聽部點放。

    各營將官、不許擅自收放、差撥役占。

    凡行糧文冊、俱令該管都司、攢造送營、給赴戶部關支。

    內有逃故、查明扣除 ○四十四年議準、將班軍點完、劄付解官、同赴撫按衙門掛號、即行。

    不到官軍、照例問擬、追銀解部。

    班滿、掣有營批、兵部方給批迴 ○隆慶元年題準、發河南、山東、班軍一萬二千名於薊鎮、防守修邊 ○二年議準、三都司京操官軍、督令隨營操練。

    仍咨工部、並內官監、今後遇有重大工程、必須會同兵部、並戎政衙門、議請。

    酌量撥給、不得徑議撥用 ○又議準、上班官軍、責令各兵備、與都司掌印官、拘各軍正身、審係精壯、將真正年貌、明白填註、造冊四本。

    五人為伍、設一伍長。

    五十人為隊、設一隊長。

    互相覺察。

    內有年貌不對、及一人不到者、同伍、及隊長、俱以軍法連坐 ○萬曆元年議準、凡班軍缺額、領班都司、催取名糧與劄付官管領、隨軍解部。

    每糧一分、即準軍一名。

    通論分數、以行參罰。

    其缺軍分數。

    在衛所原少、則照例參究該都司衛所掌印官、及守巡兵備。

    若在途在京脫逃、則專參各劄付官、及領班都司。

    若有司徵解錢糧不前、以緻班銀拖欠、聽撫按參奏處治 ○又題準、改山東、河南、領班官、為署都指揮僉事。

    中都領班官、為署副留守。

    與各司軍政僉書、一體管事。

    每遇該班、內輪一員、領軍赴京操備。

    回日嚴督各衛所掌印官、清查軍伍 ○又議準、山東濟東、兗三府境內衛所官軍、邊操既屬秋班、京操俱併春班。

    青登萊三府境內衛所官軍、邊操既屬春班、京操俱併秋班。

    二十四衛、共省劄付官二十四員。

    又革去押解官二十四員。

    裁革都司僉書一員。

    京操劄付官、與在衛巡捕官相輪。

    邊操千把總、與在衛管操官相輪。

    以均勞逸 ○八年題準、班軍免其做工。

    俱令著伍操練。

    工部將人匠班價等項、著實清查整理、以濟工作之費。

    免緻復用班軍 ○九年題準、訓練班軍、山東春秋兩班、分為四營。

    領班都司二員。

    河南秋班、仍為一營。

    領班都司一員中都春秋兩班、分為八營。

    領班留守四員。

    每營各設中軍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六員。

    上班之日、與同京營坐營官分練。

    聽六副將統屬。

    春班正月、秋班七月、上班。

    隨京營歇操、放回休息。

    其僉補額軍、二分以上者、紀錄。

    一分者、免究。

    通無僉補者、附過。

    軍數減於前班者、兵備、留守、都司等官、分別參治 凡選補。

    成化十九年議準、揀選在京七十七衛官軍。

    一等者、送團營、二等者、送五軍等營、各操練 ○弘治十八年題準、差郎中一員、會同選軍科道、弔取各衛食糧、並賞賜文冊、清查空閒旗軍、送各營操練 ○嘉靖十六年議準、今後送驗軍士、務要審實正身。

    其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年力精壯者、俱送團營操備。

    如二十以下、五十以上、精力果憊者、方許驗入三大營老家。

    各該衛所官旗、敢有故縱冒名代替、蒙蔽送驗者、審究得實、驗軍主事從重參究 ○又令在京七十八衛所★舊七十七衛所。

    新增奠靖所☆勾解告補軍丁、及在逃自首軍、惟蕃牧所、牧馬所、該所徑收著役。

    餘七十六衛所、俱送驗軍主事審驗。

     長陵等八衛、專護 陵寢騰驤等四衛、專養 禦馬監四衛營、及二十四外馬房、馬匹。

    奠靖所、專守本所城垣。

    犧牲所、專養祭祀犧牲外。

    其餘驗係精壯者、俱分送十二營操練 ○三十年議準、行戎政文武大臣、會同巡視科道、並兵部驗軍主事、清查京營老弱軍士。

    各帶應繼、應替、精壯戶丁、審驗明白、即與摘牌替役 ○又令在京衛所逃軍、在兵部職方司。

    首補。

    領給印信準令紙票、隨赴兵部武庫司明報掛號。

    查原衛所勾單、未發、立案。

    已發、行文原籍停止。

    每月終、武庫司手本過職方司查理。

    如有首補過不報奸軍、及在衛不自速行告補戶丁、或係查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重治 ○三十一年議準、行京營文武大臣、挑選精兵四萬。

    以二萬二千、屬五軍營。

    一萬八千、屬神樞、神機營 ○三十三年議準、兵部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同副參遊佐等官、審驗各營正備兵。

    將大小衛分、相兼搭配。

    務令一衛專隸一營。

    或多寡不齊、務將一所盡屬一營。

    精壯者、作為正兵。

    老弱者、作為備兵。

    以後遇有各衛告補、及清解首逃軍役、及營操官舍、聽驗軍主事悉照編定營伍分撥。

    號頭等官查照遵守 ○三十七年議準、驗補新軍、清勾故絕、俱要細查應補正身、方準行查取結。

    各衛所不得扶同驗送。

    如或作弊、該管指揮千百戶連坐 ○四十二年議準、劄委司官一員、會同巡視科道、督率各衛掌印官、備將各營正兵、及原屬衛所、每營每衛、各攢造文冊一本。

    營中據冊稽查。

    衛中憑冊支餉。

    後有逃亡事故、即行開報在衛、即與住糧。

    容隱者送問 ○又議準、召募軍士在營病故、或為事住糧者、許赴兵部告明。

    病故者、以精壯親餘頂補。

    為事者、許其出首復役 ○又議準、戎政大臣、會同巡視科道、每營挑選武藝精強者、列為一等。

    秋操口糧、增支六鬥。

    武藝生疏、膂力尚堪教習者、作為二等。

    止支口糧三鬥 ○四十四年議準、行總協大臣、將軍兵內、除挽車銃射之外、其餘俱選作戰兵。

    仍於城守軍內、擇精壯者、共足四枝。

    務使戰兵十枝、與車兵十枝相當 ○四十五年議準、京營城守十一營中、量併神樞第三營之兵、分入十營之內。

    共車戰、城守、三十營、以遵 欽定三十營之制。

    其城守、每營俱限二千名。

    不足之數、催行清軍衙門勾補。

    官多兵少、其千把總冗員、行總協巡視等官、選別去留 ○隆慶元年議準、行各巡按禦史、著落清軍官、從實勾軍解部。

    先補戰兵。

    次及車兵。

    又次及城守。

    每營、務足三千 ○五年議準、行總協戎政大臣、查殫忠、效義、二營舊規。

    將官舍餘丁、從宜收補操軍 ○萬曆元年議準、將改 昭陵、及掣去守衛者、各營於分屬衛所官舍軍餘內召補。

    一體收糧入操 ○八年題準、三營正兵缺伍、照摘牌事例選補。

    每月一次、送部覆驗、收糧操練 ○九年議準、解到新軍、即時收伍。

    但有舊軍應役、即係冒頂、責治革退。

    不得將新軍發回聽繼、以滋奸弊 凡考閱。

    洪武中、令京營士馬之數、按月開報○景泰三年、令營操軍士、有納賄買閒者、禦史訪察、兵部委官分行點視。

    赴操過限三箇月者、軍發邊衛、官降三級、終身守邊 ○天順八年、差給事中禦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軍士 ○成化三年、令各營官軍糧冊、每三年、兵部委官同科道官清查。

    凡軍士有事故者、每季委官查勘。

    三箇月一開報。

    操官在逃者、每月類參 ○十九年題準、今後給事中禦史、點閘官軍照舊明白赴營、抽隊摘點。

    如有不到、追究下落。

    幹礙坐營把總等官、指實參奏 ○弘治六年奏準、兵部提督官、會同該營總兵官、通將各營號頭、照依軍政事例、從公考選。

    年力精壯、謀勇可取者、存留管事。

    老病、貪婪、誤事害軍者、黜退差操。

    另於聽缺、並隨伍官員內推補。

    以後仍五年一次會考 ○十一年題準、點閘京營科道官、一年一換。

    不許別項推委 ○十七年題準、各營號頭把總等官、有將操軍撥送權門私役、五名以上、降一級。

    二十名以上、降二級。

    若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級、仍調外衛。

    識字旗軍人役、改撥邊衛充軍 ○正德六年、以春秋初操、二次閱視太密。

    奏準每三年一次、兵部奏請舉行 ○嘉靖元年奏準、三年一次、會官考驗團營官軍弓馬武藝。

    察其平昔賢否、分別等第、奏請去留 ○四年、令點營科道、並驗軍委官、備查團營官軍、每營務足一萬之數。

    今後凡有興作、不許擅便奏討。

    坐營號頭把總等官、仍要加意撫恤。

    有私自影射、及額外役占、俱退出原伍差操。

    違犯者、科道官指實參奏、從重究治 ○二十八年議準、三大營官員、除三千營隨駕執事、五軍營內圍子手。

    神機營內五千下、各係上直。

    其餘把總等官、五軍營三十九員、革一十二員。

    神機營五十六員、革一十四員。

    以後坐營官缺、兵部推舉、或將見在別營官員事務簡者、量為兼領。

    其把總官員、查照舊例、每軍二百五十名、方設一員。

    如遇員缺、提督文臣、會同該營提督、巡視科道等官、選補。

    俱務在得人、不必拘泥原額 ○二十九年題準、點視科道、仍一年一換。

    復命之日、舉劾大小將領。

    仍差兵部司官、分投點視 ○三十一年議準、每年防秋畢日、聽京營科道、將在營將領、從實舉劾。

    兵部會同戎政大臣、考察去留 ○四十三年、議將京營將領、每遇年終、科道復命之時、戎政大臣會同考閱一次、以定臧否、兵部官不得幹預。

    其正當閱視之年、歲終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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