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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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一員。
用協同提督官二員。
贊理軍務文臣一員。
舊任提督官、回府管事。
內侍官、俱裁革。
以兵部侍郎兼僉都禦史、贊理京營軍務、領敕行事 ○又令總督官、名總督京營戎政。
不得名總兵。
改贊理為協理戎政 ○三十一年、令總督非外出、不用欽差二字。
革戎政廳首領官、六房掾史 ○隆慶四年、議更營制。
初革總督勳臣、用總兵官三員、各給關防。
推文職大臣一員督理。
又改總兵官為提督、仍用勳臣三員。
又添文臣二員、與勳臣一同提督。
又以六提督事權不一、仍復舊制。
用武臣一員總督。
文臣一員協理。
給戎政印。
繳三關防 ○又題準、神樞、神機營、各添設副將一員。
五軍營、革參將一員。
神樞、神機營各革佐擊一員 凡勳臣隨營。
嘉靖二十六年奏準、行令巡視京營科道、通將公、侯、伯、及都督等官、嚴加考覈參舉、以憑從公推用 ○三十一年奏準、公、侯、伯、年二十以上者、不拘見任、帶俸、俱送本部酌量選用。
定以協贊名色、分撥各營、副、參、遊、佐等官、協同入營觀操、如遇將官調往宣大薊州等處、亦即隨營前去。
察知地裡夷情。
諳習戰陣。
許帶家丁十名。
仍與口糧、馬匹料草。
官、與廩給 ○四十二年議準、在京五府新襲公、侯、伯、未經管事、年三十五以下、及各爵應襲、不拘年齒長幼、俱送京營。
聽戎政文武大臣、定以日期、隨營較射。
仍授武經、百將傳等書、令其熟讀細講。
每人仍撥軍伴十名跟用。
先將收管姓名具奏。
每歲終、巡視京營科道、列其勤惰勇怯奏聞 ○四十三年題準、京營科道、會同戎政大臣、將隨營勳戚、每歲較試二次。
其弓矢、策論、習熟者、附記在簿。
遇有營中參遊坐營缺、照例酌量推補。
未諳練者行戎政大臣督責戒飭 ○隆慶三年議準、戎政大臣、及巡視科道、每年終、將帶俸送營觀操公、侯、伯、從公保舉、以備坐營遊擊之選。
三年酌量敘遷。
一切禮體、悉照營中舊規。
不許驕抗紊亂、及剝軍占役 ○萬曆元年議準、皇親應襲、不必隨營操練 凡操練。
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
騎卒必善馳射、及鎗刀。
步兵必善弓弩、及銃。
凡射、十二箭。
內六箭遠可到、近可中者、為試中遠可到、將士以一百六十步、軍士以一百二十步。
近可中、以五十步。
凡射弩、每用十二箭。
內五箭、遠可到、蹶張、以八十步。
劃車、以六十步。
凡用鎗、以進退習熟為試中。
凡在京衛所、每一衛、以五千人為則、內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領赴禦前試驗。
餘以次輪班。
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內取一千人、令千百戶、總小旗、領赴京師、一體驗試。
餘以次輪班。
其所試軍士、如騎卒騎射便熟、善鎗刀、步軍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各以其能受賞。
不中者降罰。
軍士中者、受賞。
不中者、亦給錢六百文、為道裡費。
指揮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箇月。
四百人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
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箇月。
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
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揮使降同知。
同知降僉事。
僉事降千戶。
千戶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
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
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戶。
百戶所管軍十一百人內、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
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
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總旗。
總旗所管五十人內、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內、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為軍。
在京衛所、發廣西、南寧、柳州、守禦。
在外衛所、北方者、發極南煙瘴地方、南方者、發迤北極邊衛分、守禦。
各都指揮使司所試軍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
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揮罷職 ○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其一。
於冬月農隙、輪班赴京較試。
不中者、罰其指揮千百戶。
中者、賞鈔五錠。
連中者、六錠。
中不及者、三錠。
不中者、亦給道裡費。
各邊軍士、就於本衛較射 ○成化元年、令大營提督官、每月二次赴團營會操。
每年二月十五日上操、五月十五日止。
八月十五日上操、十一月十五日止。
歇操之日、仍十日一赴教場點視 ○弘治十七年、定團營操法。
每五日之內、二日走陣。
三日演習武藝 ○正德八年奏準、提督各營、坐營準號頭等官、於常操之後、俱令在營操練 ○嘉靖六年奏準、該操之時、提督官照常大操三日。
坐營官小操二日。
凡下營布陣、不必拘泥古法。
止照常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
其武藝、勿止以弓箭為長技。
每營選箭手、刀手、鎗手、牌手、銃手、各一二人為教師。
使轉相教習、長短相衛。
其號令、坐營官、督各管事官、與眾軍士逐一講解、使各通曉。
毋徒隨眾呼喊、虛應故事 ○十三年奏準、號頭、千把總等官、督教一年之上、戎政大臣、會同兵部堂上官試驗。
教成八分者、會薦陞賞。
六分以下者、奏請罰治 ○二十九年題準、兵仗局、將一應神器、每件書營司隊伍姓名。
如遇上操、就令各軍神鎗等手、徑赴該局、照名給領。
仍給火藥馬子鉛彈、赴營從實射打。
住操之日、送局交收。
如有炸破不堪者、告明看驗交繳。
另鑄給用 ○又議準、神樞、神機二營、餘下將官十員、所統兵馬、不足一枝之數。
行總協大臣、會同巡視科道、將五軍營備兵、再行揀選。
交與二營將官十員、每員領三千名與先次選定將官二十員、共兵三十枝。
用心操練。
精勇者、作為先鋒 ○四十二年議準、通州新舊遊兵二枝、併入京營操練。
見在四千三百六十餘名、內止練三千名。
設中軍官一員。
千總官二員。
把總官十二員。
分為十二司。
每司、軍二百五十名。
仍付佐擊管束。
其餘、悉歸備兵營★今併入☆ ○四十三年議準、總協大臣、每月以初一、初八、十五、二十三日、合操。
其餘二十六日、各營將官、分練各兵。
總協大臣、及巡視科道、不必同在一處。
隨意各入一營、較閱賞罰 ○又議準、戰兵、車兵、二營火器、春秋兩防、行工部發出、責令軍士常用演放。
遇晚收於德勝、安定、二門庫內。
畢日、送還該局 ○又議準、京營家丁、俱令歸營操演。
仍擇其堪為選鋒者、方許給月糧二石。
脆弱者、漸汰一二 ○隆慶元年議準、三大營內、弓箭鎗刀火器等藝、各擇精熟者、立為教師。
上等、每月加糧六鬥。
次等者、每月加糧三鬥。
教成全隊、給冠帶、充名色把總。
一半者、給賞銀牌、花紅。
十數名者、姑準附過。
全無教練者、重責、革去教師名糧。
把總領二百五十人。
千總領五百人。
教練有成、即當優薦。
聽補中軍號頭員缺。
十分之五、從厚犒賞。
十分之三、亦準尉過。
全無教練、即行住俸。
各營將領、但有全營教練者、加以都督僉事。
若副將、加以都督同知。
若止教一半者、從厚獎賞。
三分之一者、照常供職。
十分之二者、重加罰治。
全無教練者、降初職一級、革任回衛。
三年之內、三營補練、著有成效、兵部議請、將總協大臣、請敕獎諭、仍加恩錄。
如無功績、巡視科道參論。
兵部酌量教練分數、並議黜罰 ○又議準、三營各將家丁、挑選六枝。
住戎政府傍、聽六副將統領訓練。
修理戎政廳東西二空宅、為總協大臣官署。
常川居住、以便諸將就近稟承 ○萬曆十三年題準、春秋停操月分、舊例分為四班進點。
今後歇操之月、間日止用二營進點。
不得仍前分為四班、往返奔馳、徒滋勞憊 凡輪操。
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大寧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淮揚等衛、及宣府軍士、至京操備。
令每歲輪班往來。
原額春秋兩班、官軍一十六萬員名。
中都、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員名。
河南、一萬四千六百四十九員名。
山東、三萬二千六百一員名。
大寧、七萬七百九十一名 ○正統十四年、令外衛輪班京操者、前班、三月還、八月到。
一班、八月還、次年三月到。
河南、山東、北直隸、強令官軍、皆隸前班 ○成化十二年、令輪操官軍等違限一箇月之上者、參問。
其撥補逃故等項、違兩箇月之上者、解人連坐。
若軍士一班不到者罰班六箇月。
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發居庸、密雲、山海關、罰班六箇月。
軍三班、官兩班不到者發大同、宣府、邊衛、罰班一年。
官三班不到者發邊衛、罰班一年半。
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
俱先送法司問罪、畢日、免其納鈔杖斷、送回兵部發遣。
自首者、止問越關等罪、照例補操罰班、免發邊衛。
若見操在逃、一次至三次、應罰操者、比前例遞減一等。
前項自首、及該班不到、並承批管解、捏故軍職、俱不必參奏、徑自送問 ○弘治元年、令都司衛所、除軍政、守城、管操、管運外、餘分兩班輪操。
五年一代、週而復始 ○十一年題準、官軍依期數足、聽兵部行巡撫衙門、將掌印官量加獎勵。
若違限、及少軍、查例行巡按禦史提間。
仍監追、軍完解部、獲有批迴、方許復職 ○十三年奏準、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
官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
若逃回原衛原籍者以越關論。
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鈔。
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又令該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聽撫按官起解赴部發操。
如有抗拒或挾私排陷者、調邊衛帶俸。
其輪操軍士、沿途劫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發邊衛充軍。
其管操官不行鈐束、並故縱者、參問調衛 ○正德六年奏準、各處地方災傷、六分以上者、京操官軍、先行放回。
五分以下者、仍舊存操 ○嘉靖四年議準、官軍上班、有兵備去處、責成兵備、無兵備去處、責成該道分巡、親臨督併起程。
其月糧徵完、布政司佐貳官一員、帶赴總會便道。
都司佐貳官一員、帶軍冊。
候官軍到彼、唱名給散 ○十年議準、今後脫班不到官軍、俱自起程之日為始、扣除俸糧還官。
不許朦朧冒支 ○十七年議準、各處該班官軍、若全衛通不赴操、及不到七分以上者、將親管指揮千百戶官、鎖押送營比較。
其脫班官軍、查照脫班次數、送問。
完日、照依轉發關邊、罰班操守 ○二十一年題準、少軍衛所官員、以十分為率、不到二分以上、行撫按官提問住俸。
五分以上、將掌印官提解來京究治。
八分以上、提問降級、調發邊衛。
領班都司、亦以十分為率、八分不完、參奏降用。
其不到官軍、自文書到日、限一箇月以裏、驗補解營。
違者、巡按禦史先將各兵備、守巡查參。
其各該坐營等官、私役賣放、兵部及提督科道、訪實參奏 ○二十三年議準、各該衛所領班
用協同提督官二員。
贊理軍務文臣一員。
舊任提督官、回府管事。
內侍官、俱裁革。
以兵部侍郎兼僉都禦史、贊理京營軍務、領敕行事 ○又令總督官、名總督京營戎政。
不得名總兵。
改贊理為協理戎政 ○三十一年、令總督非外出、不用欽差二字。
革戎政廳首領官、六房掾史 ○隆慶四年、議更營制。
初革總督勳臣、用總兵官三員、各給關防。
推文職大臣一員督理。
又改總兵官為提督、仍用勳臣三員。
又添文臣二員、與勳臣一同提督。
又以六提督事權不一、仍復舊制。
用武臣一員總督。
文臣一員協理。
給戎政印。
繳三關防 ○又題準、神樞、神機營、各添設副將一員。
五軍營、革參將一員。
神樞、神機營各革佐擊一員 凡勳臣隨營。
嘉靖二十六年奏準、行令巡視京營科道、通將公、侯、伯、及都督等官、嚴加考覈參舉、以憑從公推用 ○三十一年奏準、公、侯、伯、年二十以上者、不拘見任、帶俸、俱送本部酌量選用。
定以協贊名色、分撥各營、副、參、遊、佐等官、協同入營觀操、如遇將官調往宣大薊州等處、亦即隨營前去。
察知地裡夷情。
諳習戰陣。
許帶家丁十名。
仍與口糧、馬匹料草。
官、與廩給 ○四十二年議準、在京五府新襲公、侯、伯、未經管事、年三十五以下、及各爵應襲、不拘年齒長幼、俱送京營。
聽戎政文武大臣、定以日期、隨營較射。
仍授武經、百將傳等書、令其熟讀細講。
每人仍撥軍伴十名跟用。
先將收管姓名具奏。
每歲終、巡視京營科道、列其勤惰勇怯奏聞 ○四十三年題準、京營科道、會同戎政大臣、將隨營勳戚、每歲較試二次。
其弓矢、策論、習熟者、附記在簿。
遇有營中參遊坐營缺、照例酌量推補。
未諳練者行戎政大臣督責戒飭 ○隆慶三年議準、戎政大臣、及巡視科道、每年終、將帶俸送營觀操公、侯、伯、從公保舉、以備坐營遊擊之選。
三年酌量敘遷。
一切禮體、悉照營中舊規。
不許驕抗紊亂、及剝軍占役 ○萬曆元年議準、皇親應襲、不必隨營操練 凡操練。
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
騎卒必善馳射、及鎗刀。
步兵必善弓弩、及銃。
凡射、十二箭。
內六箭遠可到、近可中者、為試中遠可到、將士以一百六十步、軍士以一百二十步。
近可中、以五十步。
凡射弩、每用十二箭。
內五箭、遠可到、蹶張、以八十步。
劃車、以六十步。
凡用鎗、以進退習熟為試中。
凡在京衛所、每一衛、以五千人為則、內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領赴禦前試驗。
餘以次輪班。
在外都司衛所、每衛五千、內取一千人、令千百戶、總小旗、領赴京師、一體驗試。
餘以次輪班。
其所試軍士、如騎卒騎射便熟、善鎗刀、步軍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揮、千百戶、總小旗、各以其能受賞。
不中者降罰。
軍士中者、受賞。
不中者、亦給錢六百文、為道裡費。
指揮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箇月。
四百人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
五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十箇月。
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
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揮使降同知。
同知降僉事。
僉事降千戶。
千戶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二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
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住俸一年。
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戶。
百戶所管軍十一百人內、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
四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
六十人以上不中者、降充總旗。
總旗所管五十人內、二十五人以上不中、小旗所管十人內、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為軍。
在京衛所、發廣西、南寧、柳州、守禦。
在外衛所、北方者、發極南煙瘴地方、南方者、發迤北極邊衛分、守禦。
各都指揮使司所試軍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
六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揮罷職 ○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者、十選其一。
於冬月農隙、輪班赴京較試。
不中者、罰其指揮千百戶。
中者、賞鈔五錠。
連中者、六錠。
中不及者、三錠。
不中者、亦給道裡費。
各邊軍士、就於本衛較射 ○成化元年、令大營提督官、每月二次赴團營會操。
每年二月十五日上操、五月十五日止。
八月十五日上操、十一月十五日止。
歇操之日、仍十日一赴教場點視 ○弘治十七年、定團營操法。
每五日之內、二日走陣。
三日演習武藝 ○正德八年奏準、提督各營、坐營準號頭等官、於常操之後、俱令在營操練 ○嘉靖六年奏準、該操之時、提督官照常大操三日。
坐營官小操二日。
凡下營布陣、不必拘泥古法。
止照常用三疊陣、及四門方營。
其武藝、勿止以弓箭為長技。
每營選箭手、刀手、鎗手、牌手、銃手、各一二人為教師。
使轉相教習、長短相衛。
其號令、坐營官、督各管事官、與眾軍士逐一講解、使各通曉。
毋徒隨眾呼喊、虛應故事 ○十三年奏準、號頭、千把總等官、督教一年之上、戎政大臣、會同兵部堂上官試驗。
教成八分者、會薦陞賞。
六分以下者、奏請罰治 ○二十九年題準、兵仗局、將一應神器、每件書營司隊伍姓名。
如遇上操、就令各軍神鎗等手、徑赴該局、照名給領。
仍給火藥馬子鉛彈、赴營從實射打。
住操之日、送局交收。
如有炸破不堪者、告明看驗交繳。
另鑄給用 ○又議準、神樞、神機二營、餘下將官十員、所統兵馬、不足一枝之數。
行總協大臣、會同巡視科道、將五軍營備兵、再行揀選。
交與二營將官十員、每員領三千名與先次選定將官二十員、共兵三十枝。
用心操練。
精勇者、作為先鋒 ○四十二年議準、通州新舊遊兵二枝、併入京營操練。
見在四千三百六十餘名、內止練三千名。
設中軍官一員。
千總官二員。
把總官十二員。
分為十二司。
每司、軍二百五十名。
仍付佐擊管束。
其餘、悉歸備兵營★今併入☆ ○四十三年議準、總協大臣、每月以初一、初八、十五、二十三日、合操。
其餘二十六日、各營將官、分練各兵。
總協大臣、及巡視科道、不必同在一處。
隨意各入一營、較閱賞罰 ○又議準、戰兵、車兵、二營火器、春秋兩防、行工部發出、責令軍士常用演放。
遇晚收於德勝、安定、二門庫內。
畢日、送還該局 ○又議準、京營家丁、俱令歸營操演。
仍擇其堪為選鋒者、方許給月糧二石。
脆弱者、漸汰一二 ○隆慶元年議準、三大營內、弓箭鎗刀火器等藝、各擇精熟者、立為教師。
上等、每月加糧六鬥。
次等者、每月加糧三鬥。
教成全隊、給冠帶、充名色把總。
一半者、給賞銀牌、花紅。
十數名者、姑準附過。
全無教練者、重責、革去教師名糧。
把總領二百五十人。
千總領五百人。
教練有成、即當優薦。
聽補中軍號頭員缺。
十分之五、從厚犒賞。
十分之三、亦準尉過。
全無教練、即行住俸。
各營將領、但有全營教練者、加以都督僉事。
若副將、加以都督同知。
若止教一半者、從厚獎賞。
三分之一者、照常供職。
十分之二者、重加罰治。
全無教練者、降初職一級、革任回衛。
三年之內、三營補練、著有成效、兵部議請、將總協大臣、請敕獎諭、仍加恩錄。
如無功績、巡視科道參論。
兵部酌量教練分數、並議黜罰 ○又議準、三營各將家丁、挑選六枝。
住戎政府傍、聽六副將統領訓練。
修理戎政廳東西二空宅、為總協大臣官署。
常川居住、以便諸將就近稟承 ○萬曆十三年題準、春秋停操月分、舊例分為四班進點。
今後歇操之月、間日止用二營進點。
不得仍前分為四班、往返奔馳、徒滋勞憊 凡輪操。
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大寧都司、中都留守司、直隸淮揚等衛、及宣府軍士、至京操備。
令每歲輪班往來。
原額春秋兩班、官軍一十六萬員名。
中都、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員名。
河南、一萬四千六百四十九員名。
山東、三萬二千六百一員名。
大寧、七萬七百九十一名 ○正統十四年、令外衛輪班京操者、前班、三月還、八月到。
一班、八月還、次年三月到。
河南、山東、北直隸、強令官軍、皆隸前班 ○成化十二年、令輪操官軍等違限一箇月之上者、參問。
其撥補逃故等項、違兩箇月之上者、解人連坐。
若軍士一班不到者罰班六箇月。
軍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發居庸、密雲、山海關、罰班六箇月。
軍三班、官兩班不到者發大同、宣府、邊衛、罰班一年。
官三班不到者發邊衛、罰班一年半。
其補班月日、各另扣算。
俱先送法司問罪、畢日、免其納鈔杖斷、送回兵部發遣。
自首者、止問越關等罪、照例補操罰班、免發邊衛。
若見操在逃、一次至三次、應罰操者、比前例遞減一等。
前項自首、及該班不到、並承批管解、捏故軍職、俱不必參奏、徑自送問 ○弘治元年、令都司衛所、除軍政、守城、管操、管運外、餘分兩班輪操。
五年一代、週而復始 ○十一年題準、官軍依期數足、聽兵部行巡撫衙門、將掌印官量加獎勵。
若違限、及少軍、查例行巡按禦史提間。
仍監追、軍完解部、獲有批迴、方許復職 ○十三年奏準、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
官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
若逃回原衛原籍者以越關論。
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鈔。
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又令該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聽撫按官起解赴部發操。
如有抗拒或挾私排陷者、調邊衛帶俸。
其輪操軍士、沿途劫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發邊衛充軍。
其管操官不行鈐束、並故縱者、參問調衛 ○正德六年奏準、各處地方災傷、六分以上者、京操官軍、先行放回。
五分以下者、仍舊存操 ○嘉靖四年議準、官軍上班、有兵備去處、責成兵備、無兵備去處、責成該道分巡、親臨督併起程。
其月糧徵完、布政司佐貳官一員、帶赴總會便道。
都司佐貳官一員、帶軍冊。
候官軍到彼、唱名給散 ○十年議準、今後脫班不到官軍、俱自起程之日為始、扣除俸糧還官。
不許朦朧冒支 ○十七年議準、各處該班官軍、若全衛通不赴操、及不到七分以上者、將親管指揮千百戶官、鎖押送營比較。
其脫班官軍、查照脫班次數、送問。
完日、照依轉發關邊、罰班操守 ○二十一年題準、少軍衛所官員、以十分為率、不到二分以上、行撫按官提問住俸。
五分以上、將掌印官提解來京究治。
八分以上、提問降級、調發邊衛。
領班都司、亦以十分為率、八分不完、參奏降用。
其不到官軍、自文書到日、限一箇月以裏、驗補解營。
違者、巡按禦史先將各兵備、守巡查參。
其各該坐營等官、私役賣放、兵部及提督科道、訪實參奏 ○二十三年議準、各該衛所領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