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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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德十年題準、開中茶鹽、許於四川成都保寧等處官倉關支。
官茶每百斤、與折耗茶十斤自備腳力運赴甘州、支與淮浙官鹽八引。
運赴西寧、與鹽六引 ○正統元年、命罷運茶支鹽事例 ○弘治三年、令陜西巡撫、並布政司出榜召商報斤。
給引赴巡茶禦史處掛號、於產茶地方收買茶斤。
運赴原定茶馬司。
以十分為率。
六分聽其貨賣。
四分驗收入官 ○七年、以陜西歲饑、開中茶二百萬斤。
召商派撥缺糧倉分上納備賑 ○八年、令免易馬。
止中茶四百萬斤、以資邊儲 ○十二年、停止糧茶事例 ○十四年、以榆林環慶固原糧餉缺乏、將洮河西寧發賣茶斤、量開四五百萬斤。
召商上納價銀、類解邊倉、糴買糧料 ○十五年、令今後不許召商中茶 ○十七年、令召商收買茶五六十萬斤。
依原擬給銀定限。
聽其自買、自運至各該茶司、取實收查驗。
仍委官於西寧河州二衛、發賣價銀、官庫收候給商 ○嘉靖五年題準、四川所屬稅畝課茶、照舊徵收。
商販貨賣茶至百斤以上、俱赴管茶官處報中引目一道。
每年課程、十分收一。
凡中芽茶、每引定價三錢。
葉茶、每引定價二錢。
俱令赴管茶官處報中。
價銀赴司上納。
其腹裏產茶地方、凡茶不上百斤、俱赴本州縣報數。
每十斤、上銀一分。
給票照賣。
立限完繳。
其無引無票、俱係私茶。
入官問罪 ○十二年奏準、凡收放商茶、俱要辨驗真正。
挨陳及新。
如有求索那移等弊、查照律例舉行 ○十三年奏準、今後問茶之期、商人報中、每歲至八十萬斤而止。
不許開中太濫、緻壞茶法 ○二十六年、令陜西開中茶一百萬斤。
召納緊要邊鎮、以備軍餉 ○隆慶三年題準、四川歲額茶引、共該稅銀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七兩。
每年布政司差官、徑赴南京戶部、請給引目、轉發該道、召商報中。
上納稅銀。
該司貯庫。
年終差官解部濟邊 ○五年議準、近年姦商、假以附茶為由。
任意夾帶。
恣情短販。
甚至漢中盤過、有二二年不到茶司者。
鞏昌招中、有十數年不銷原引者。
今後招商引內註定、一年完者、厚賞。
二年量賞。
三年免究。
四年問罪。
仍抽附茶一半入官。
五年問罪。
附茶盡數入官。
不準再報。
六年以上、即係老引興販。
照例問遣。
其經過漢中、鞏昌、專責理刑推官、查照引內篦斤、著實盤驗 ○又定買茶中馬事宜。
各商自備資本、執引前去各該衙門比號相同。
收買真細好茶。
毋分黑黃正附、一例蒸曬。
每篦重不過七斤。
完日、原住買茶所在官司、催發起程。
仍填註發行年月日期印鈐。
運至漢中府、辨驗真假。
黑黃斤篦、各另秤盤。
經過罝口巡檢司、火鑽批驗所、鞏昌府、查驗篦數。
稽考夾帶。
蘇谿關遵照題準事例、每正茶一千斤、許照散茶一千五百斤。
數外若有多餘、方準抽稅。
各照格填註、印鈐、截角、依限運赴洮岷參將、轉發洮州茶司、照例對分貯庫。
取實收赴院銷繳。
如有夾帶數多、偽造低假、正附篦斤不同、即從重問罪。
夾帶與斤重者、入官。
低假者、砍焚。
引過五年之上不銷者、究問 ○又令甘州茶司、批照洮河西寧三茶司事例、定以六月開中。
聽該道會同將領、撫調蕃族、依期前來。
不拘兒騍扇馬、堪以騎征者、方許中納。
每年大約以八百匹為止。
務限兩月以裏通完 ○萬曆十三年題準、陜西腹裏地方、西安等三府、因無官茶、私販橫行。
議行巡茶禦史招商、印給引目。
每引定為一百斤。
收買園戶餘茶、運發漢中府、驗明發賣。
每百斤、量抽三十斤入官。
大約在西安、不過六萬斤。
鳳翔、漢中、多各不過二萬斤。
引內明坐地方。
隨路截角。
如無印記、及越境者、以私茶論 凡易馬。
洪武初、令陜西洮州、河州、西寧各該茶馬司收貯官茶、每三年二次、差在京官、選調邊軍、齎捧金牌信符、往附近蕃族、將運去茶易馬。
原額牌四十一面。
上號藏 內府。
下號降各蕃。
篆文曰、皇帝聖旨。
【左曰、合當差發。
右曰、不信者斬。
】 洮州火把藏思曩日等族、牌六面。
納馬三千五十匹。
河州必理衛二州七站西蕃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
納馬七千七百五匹。
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衛、巴哇申中申藏等族、一十六面。
納馬三千五十匹。
先期於四川徵茶一百萬斤、官軍轉運各茶馬司 ○二十二年、定茶易馬。
上等馬、每匹一百二十斤。
中等馬、每匹七十斤。
下等馬、每匹五十斤 ○三十年、令四川成都、重慶、保寧三府、及播州宣慰使司、各置茶倉貯茶、以待客商納米中買。
及與西蕃易馬。
各設官掌管 ○永樂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 ○洪熙元年、令四川保寧等府所屬、原額官茶、照例辦納。
罷買民茶。
若官倉見積茶堪中換馬者、仍留支用。
芽茶依當地時價、作官吏俸給支銷。
不堪換馬葉茶、具奏覆驗燒毀 ○成化十五年、令陜西巡茶禦史招蕃易馬。
不拘年例。
願來者聽○弘治三年、以各邊缺馬、令招商報茶。
西寧河州、各四十萬斤。
洮州、二十萬斤。
運赴原撥茶馬司、以茶百斤、易上馬一匹。
八十斤、易中馬一匹 ○正德十年、以每年招易、蕃人不辨秤衡。
止訂篦中馬。
篦大則官虧。
小則商病。
令酌為中制。
每一千斤、定三百三十篦。
以六斤四兩為準。
作正茶三斤。
篦繩三斤 ○嘉靖二十六年、令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軍民人等。
凡遇招蕃易馬之時。
但有將老弱不堪馬匹、(上竹下雙)頂蕃名、中納支茶。
三匹以下。
官軍、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
民、並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
止終本身。
茶馬俱入官。
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箇月發落。
若參守等官、自行冒中、二匹以下者。
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縱容子弟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下者、調邊衛帶俸。
有贓者、從重論。
不知者、照常發落。
三匹以上及將茶斤展轉興販通蕃者、各照地方斤數、問擬發遣。
其參守撫夷等官、不行通調遠蕃、坐索土人賄賂、聽其中馬者。
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照例問發立功。
索取蕃人財物者、照例發邊衛充軍。
各該承委易馬文職官員、和同縱容者、一體參提究治罷黜。
有贓者、從重論。
失於覺察者、量情發落 凡關運。
正統七年議準、夔州、保寧、二府所屬茶、洪武間、徑運至秦州。
永樂間、將保寧茶課、置倉收貯。
今令夔州茶課、亦運赴保寧倉。
一體令軍夫關運 ○八年奏準、金州芽茶一斤。
收葉茶二斤。
運西寧茶馬司、收貯易馬 ○九年題準、起倩四川軍夫、給與口糧。
將減半茶四十二萬一千五百三十斤、陸續運赴陜西接界褒城縣茶廠又議準、將減運茶斤。
陜西都司、運三分半。
布政司、運六分半。
除都司所屬延安等八衛、延安所屬葭州等六州縣、不起軍夫外。
其餘有司軍衛、酌量起倩軍夫、給口糧有差。
俱直抵褒城縣茶廠 ○成化十九年、令四川保寧等府茶課、每歲運十萬斤、至陜西接界交收。
轉運各茶司支用 凡禁約。
洪武三十年詔、榜示通接西蕃經行關隘並偏僻處所。
著撥官軍、嚴謹把守巡視。
但有將私茶出境、即拏解赴官治罪。
不許受財放過。
仍究何處官軍地方放過者、治以重罪 ○永樂六年、令諭各關把關頭目軍士、務設法巡捕。
不許透漏疋布絹私茶青紙出境。
若有仍前私販、拏獲
宣德十年題準、開中茶鹽、許於四川成都保寧等處官倉關支。
官茶每百斤、與折耗茶十斤自備腳力運赴甘州、支與淮浙官鹽八引。
運赴西寧、與鹽六引 ○正統元年、命罷運茶支鹽事例 ○弘治三年、令陜西巡撫、並布政司出榜召商報斤。
給引赴巡茶禦史處掛號、於產茶地方收買茶斤。
運赴原定茶馬司。
以十分為率。
六分聽其貨賣。
四分驗收入官 ○七年、以陜西歲饑、開中茶二百萬斤。
召商派撥缺糧倉分上納備賑 ○八年、令免易馬。
止中茶四百萬斤、以資邊儲 ○十二年、停止糧茶事例 ○十四年、以榆林環慶固原糧餉缺乏、將洮河西寧發賣茶斤、量開四五百萬斤。
召商上納價銀、類解邊倉、糴買糧料 ○十五年、令今後不許召商中茶 ○十七年、令召商收買茶五六十萬斤。
依原擬給銀定限。
聽其自買、自運至各該茶司、取實收查驗。
仍委官於西寧河州二衛、發賣價銀、官庫收候給商 ○嘉靖五年題準、四川所屬稅畝課茶、照舊徵收。
商販貨賣茶至百斤以上、俱赴管茶官處報中引目一道。
每年課程、十分收一。
凡中芽茶、每引定價三錢。
葉茶、每引定價二錢。
俱令赴管茶官處報中。
價銀赴司上納。
其腹裏產茶地方、凡茶不上百斤、俱赴本州縣報數。
每十斤、上銀一分。
給票照賣。
立限完繳。
其無引無票、俱係私茶。
入官問罪 ○十二年奏準、凡收放商茶、俱要辨驗真正。
挨陳及新。
如有求索那移等弊、查照律例舉行 ○十三年奏準、今後問茶之期、商人報中、每歲至八十萬斤而止。
不許開中太濫、緻壞茶法 ○二十六年、令陜西開中茶一百萬斤。
召納緊要邊鎮、以備軍餉 ○隆慶三年題準、四川歲額茶引、共該稅銀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七兩。
每年布政司差官、徑赴南京戶部、請給引目、轉發該道、召商報中。
上納稅銀。
該司貯庫。
年終差官解部濟邊 ○五年議準、近年姦商、假以附茶為由。
任意夾帶。
恣情短販。
甚至漢中盤過、有二二年不到茶司者。
鞏昌招中、有十數年不銷原引者。
今後招商引內註定、一年完者、厚賞。
二年量賞。
三年免究。
四年問罪。
仍抽附茶一半入官。
五年問罪。
附茶盡數入官。
不準再報。
六年以上、即係老引興販。
照例問遣。
其經過漢中、鞏昌、專責理刑推官、查照引內篦斤、著實盤驗 ○又定買茶中馬事宜。
各商自備資本、執引前去各該衙門比號相同。
收買真細好茶。
毋分黑黃正附、一例蒸曬。
每篦重不過七斤。
完日、原住買茶所在官司、催發起程。
仍填註發行年月日期印鈐。
運至漢中府、辨驗真假。
黑黃斤篦、各另秤盤。
經過罝口巡檢司、火鑽批驗所、鞏昌府、查驗篦數。
稽考夾帶。
蘇谿關遵照題準事例、每正茶一千斤、許照散茶一千五百斤。
數外若有多餘、方準抽稅。
各照格填註、印鈐、截角、依限運赴洮岷參將、轉發洮州茶司、照例對分貯庫。
取實收赴院銷繳。
如有夾帶數多、偽造低假、正附篦斤不同、即從重問罪。
夾帶與斤重者、入官。
低假者、砍焚。
引過五年之上不銷者、究問 ○又令甘州茶司、批照洮河西寧三茶司事例、定以六月開中。
聽該道會同將領、撫調蕃族、依期前來。
不拘兒騍扇馬、堪以騎征者、方許中納。
每年大約以八百匹為止。
務限兩月以裏通完 ○萬曆十三年題準、陜西腹裏地方、西安等三府、因無官茶、私販橫行。
議行巡茶禦史招商、印給引目。
每引定為一百斤。
收買園戶餘茶、運發漢中府、驗明發賣。
每百斤、量抽三十斤入官。
大約在西安、不過六萬斤。
鳳翔、漢中、多各不過二萬斤。
引內明坐地方。
隨路截角。
如無印記、及越境者、以私茶論 凡易馬。
洪武初、令陜西洮州、河州、西寧各該茶馬司收貯官茶、每三年二次、差在京官、選調邊軍、齎捧金牌信符、往附近蕃族、將運去茶易馬。
原額牌四十一面。
上號藏 內府。
下號降各蕃。
篆文曰、皇帝聖旨。
【左曰、合當差發。
右曰、不信者斬。
】 洮州火把藏思曩日等族、牌六面。
納馬三千五十匹。
河州必理衛二州七站西蕃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
納馬七千七百五匹。
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衛、巴哇申中申藏等族、一十六面。
納馬三千五十匹。
先期於四川徵茶一百萬斤、官軍轉運各茶馬司 ○二十二年、定茶易馬。
上等馬、每匹一百二十斤。
中等馬、每匹七十斤。
下等馬、每匹五十斤 ○三十年、令四川成都、重慶、保寧三府、及播州宣慰使司、各置茶倉貯茶、以待客商納米中買。
及與西蕃易馬。
各設官掌管 ○永樂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 ○洪熙元年、令四川保寧等府所屬、原額官茶、照例辦納。
罷買民茶。
若官倉見積茶堪中換馬者、仍留支用。
芽茶依當地時價、作官吏俸給支銷。
不堪換馬葉茶、具奏覆驗燒毀 ○成化十五年、令陜西巡茶禦史招蕃易馬。
不拘年例。
願來者聽○弘治三年、以各邊缺馬、令招商報茶。
西寧河州、各四十萬斤。
洮州、二十萬斤。
運赴原撥茶馬司、以茶百斤、易上馬一匹。
八十斤、易中馬一匹 ○正德十年、以每年招易、蕃人不辨秤衡。
止訂篦中馬。
篦大則官虧。
小則商病。
令酌為中制。
每一千斤、定三百三十篦。
以六斤四兩為準。
作正茶三斤。
篦繩三斤 ○嘉靖二十六年、令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軍民人等。
凡遇招蕃易馬之時。
但有將老弱不堪馬匹、(上竹下雙)頂蕃名、中納支茶。
三匹以下。
官軍、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
民、並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
止終本身。
茶馬俱入官。
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箇月發落。
若參守等官、自行冒中、二匹以下者。
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縱容子弟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下者、調邊衛帶俸。
有贓者、從重論。
不知者、照常發落。
三匹以上及將茶斤展轉興販通蕃者、各照地方斤數、問擬發遣。
其參守撫夷等官、不行通調遠蕃、坐索土人賄賂、聽其中馬者。
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照例問發立功。
索取蕃人財物者、照例發邊衛充軍。
各該承委易馬文職官員、和同縱容者、一體參提究治罷黜。
有贓者、從重論。
失於覺察者、量情發落 凡關運。
正統七年議準、夔州、保寧、二府所屬茶、洪武間、徑運至秦州。
永樂間、將保寧茶課、置倉收貯。
今令夔州茶課、亦運赴保寧倉。
一體令軍夫關運 ○八年奏準、金州芽茶一斤。
收葉茶二斤。
運西寧茶馬司、收貯易馬 ○九年題準、起倩四川軍夫、給與口糧。
將減半茶四十二萬一千五百三十斤、陸續運赴陜西接界褒城縣茶廠又議準、將減運茶斤。
陜西都司、運三分半。
布政司、運六分半。
除都司所屬延安等八衛、延安所屬葭州等六州縣、不起軍夫外。
其餘有司軍衛、酌量起倩軍夫、給口糧有差。
俱直抵褒城縣茶廠 ○成化十九年、令四川保寧等府茶課、每歲運十萬斤、至陜西接界交收。
轉運各茶司支用 凡禁約。
洪武三十年詔、榜示通接西蕃經行關隘並偏僻處所。
著撥官軍、嚴謹把守巡視。
但有將私茶出境、即拏解赴官治罪。
不許受財放過。
仍究何處官軍地方放過者、治以重罪 ○永樂六年、令諭各關把關頭目軍士、務設法巡捕。
不許透漏疋布絹私茶青紙出境。
若有仍前私販、拏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