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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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六 茶課 國初招商中茶。

    上引五千斤。

    中引四千斤。

    下引三千斤。

    每七斤、蒸曬一篦。

    運至茶司。

    官商對分、官茶易馬。

    商茶給賣。

    每上引、仍給附茶一百篦。

    中引、八十篦。

    下引、六十篦。

    名曰酬勞。

    經過地方、責令掌印官盤驗。

    佐貳官催運。

    若陜之漢中、川之夔保、私茶之禁甚嚴。

    凡中茶有引由。

    出茶地方有稅。

    貯放有茶倉。

    巡茶有禦史。

    分理有茶馬司、茶課司。

    驗茶有批驗所。

    其例具後茶馬司 陜西【舊有鞏昌府駱駝巷梢子堡、高橋火鑽峪、臨洮府伏羌、寧遠、四茶運所、嘉靖十四年革】 河州【洪武七年建】洮州【永樂元年建】 西寧【洪武三十年自秦州改建】甘州【正統八年裁、嘉靖四十二年復建】 四川 碉門 批驗茶引所 陜西 徽州【永樂六年設於火鑽峪。

    嘉靖三十六年、改移白水江。

    就近管轄】 茶課數 陜西茶課、初二萬六千八百六十二斤一十五兩五錢。

    弘治十八年、新增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四斤。

    共五萬一千二十六斤一十五兩五錢。

    見今茶課五萬一千三百八十 四斤一十三兩四錢【係漢中府屬金州、紫陽、石泉、漢陰、西鄉、五州縣歲辦。

    分解各茶馬司】 四川茶課、初一百萬斤。

    後減為八十四萬三千六十斤。

    正統九年、減半儹運。

    景泰二年停止。

    成化十九年奏準、每歲運十萬斤。

    見今茶課、本色、一十五萬八千八百五十九斤零。

    存彼處衙門聽候支用 【係石泉建始長寧等縣、並建昌天全烏蒙鎮雄永寧九姓土司辦納】 折色、三十三萬六千九百六十三斤。

    共徵銀四千七百二兩八分。

    內三千一百五兩五錢五分、存本省賞番。

    實解陜西巡茶衙門易馬銀、一千五百 九十六兩五錢三分【係保寧府屬巴州通江廣元南江四州縣解納。

    萬曆六年、巡茶禦史冊報、新收銀一千六百九十四兩六錢九分五釐】 各處茶課鈔數 應天府江東□埠巡檢司、鈔一十萬貫 蘇州府、鈔二千九百一十五貫一百五十文 常州府、鈔四千一百二十九貫銅錢八千二百五十八文 鎮江府、鈔一千六百二貫六百二十文 徽州府鈔、七萬五百六十八貫七百五十文 廣德州、鈔五十萬三千二百八十貫九百六十文 浙江、鈔二千一百三十四貫二十文 河南、鈔一千二百八十貫 廣西、鈔一千一百八十三錠一十五貫五百九十二文 雲南、銀一十七兩三錢一分四釐 貴州、鈔八十一貫三百七十一文 凡引由。

    洪武初議定、官給茶引、付產茶府州縣。

    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錢給引。

    方許出境貨賣。

    每引照茶一百斤。

    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

    別置由帖付之。

    仍量地遠近、定以程限、於經過地方執照。

    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告捕。

    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並聽拏問。

    賣茶畢、即以原給引由、赴住賣官司告繳。

    該府州縣俱各委官一員管理 ○又定、一凡茶引一道、納銅錢一千文。

    照茶一百斤、茶由一道、納銅錢六百文。

    照茶六十斤。

    諸人但犯私茶、與私鹽一體治罪。

    如將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同私茶論。

    一出園茶主、將茶賣與無引由客興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價沒官。

    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倍追原價沒官。

    一客商販到茶貨、經過批驗所、須要依例批驗。

    將引由截角。

    別無夾帶、方許放行。

    違越者、笞二十。

    一偽造茶引者、處死。

    籍沒當房家產。

    告捉人賞銀二十兩 ○景泰五年、令將引由照茶、依例批驗截角。

    賣畢、隨赴住賣所在官司告繳。

    封送各該批驗所。

    類解本部查銷。

    若有過期不繳者、批驗茶引所、每季查出商名貫址、引由數目、開報合幹上司、轉行各該巡按監察禦史、按察司、提問追繳。

    仍行各府州、查勘前項茶商原領未繳引由、照例送銷。

    其批驗茶引所、今後給散引由、務籍記茶商姓名籍貫、茶斤引數。

    每引由一道、納鈔一貫。

    中夾紙一張、送部。

    鈔送庫交收。

    紙存印引 ○嘉靖二十一年、令凡商人報中四川茶引、茶法道取具年甲籍貫、並文引字號、一樣關帖六本。

    印鈐關送重夔等道、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

    候各商至日、查審相同、如數驗放、秤盤番易。

    各將截角茶引類繳。

    各道查明、即轉關茶法道驗。

    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並盤放不及時者、悉聽茶法道舉正。

    依律查究 ○又議準、掣割餘茶、四川年例茶引五萬道。

    舊額黎雅一萬道。

    松潘二千道。

    腹裏三萬八千道。

    今加黎雅一萬道。

    松潘二千道。

    餘二萬六千道、仍令腹裏照常報中。

    此外若有買食零茶、不及百斤者。

    分給由帖、照例收稅。

    截角類繳 凡徵課。

    洪武初定、凡賣茶去處、赴宣課司依例三十分抽一分。

    芽茶葉茶、各驗價直納課。

    販茶不拘地方 ○四年奏準、陜西漢中府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縣茶園、每十株、官取一分。

    其民所收茶、官給價買。

    無主者令守城軍士薅培。

    及時採取、以十分為率。

    官取八分。

    軍收二分。

    每五十斤為一包。

    二包為一引。

    令有司收貯、於西蕃易馬 ○五年、令四川產茶地方、照例每十株官取一分。

    徵茶二兩。

    其無主者、令人薅種、以十分為率。

    官取八分。

    有司收貯 ○又令四川碉門永寧筠連諸處、所產剪刀麤葉茶、立局徵稅。

    易換紅纓、氈衫、米、布、椒、蠟、以備官用。

    其民所收茶、照江南茶法、於所在官司給引販賣 ○二十一年、令差人閘辦四川天全六蕃招討司茶課、以為定額 ○永樂十年、令四川安縣茶課折收鈔 ○宣德四年、令免四川茶戶徭役 ○又令四川保寧府巴縣官地茶、照民地例起科 ○正統四年、革四川播州宣慰司茶倉。

    其茶折鈔、貯本司永豐倉 ○八年、令筠連高珙宜賓等縣茶課、每斤折鈔一貫。

    各於該縣徵收支用 ○景泰二年、仍令筠連高珙三縣茶課、折辦本色、於本府倉收烏蒙軍民府茶課、運納於敘州府收。

    每斤折鈔一貫。

    準給各衛官軍俸糧 ○五年、令各處批驗茶引所、秤掣餘茶、年終類解該府。

    運赴本部。

    轉送光祿寺收用 ○成化三年奏準、西寧洮河茶馬司、積多餘茶、年久濕爛。

    今後麤茶、每百斤收銀五錢。

    芽茶三十五斤、亦量收五錢。

    無銀、收絲絹等項。

    俱解本省有司收候、以補收買茶課支用 ○五年、令陜西布政司、將金州等處茶課、自成化六年為始、仍收本色。

    其原折收銀布、候豐年收買茶斤、送各茶馬司收貯、以備易馬 ○弘治八年、令四川布政司、將所屬茶課、俱自弘治二年為始。

    以後年分、各拖欠該徵之數、俱減輕。

    每芽茶一斤、徵銀一分五釐。

    葉茶一斤、止徵一分 ○正德元年議準、勘處漢中所屬金州、西鄉、石泉、漢陰等處、舊額歲辦茶課二萬六千八百餘斤。

    新收茶課二萬四千一百六十四斤。

    俱照數歲辦。

    永為定例 ○十五年奏準、養龍坑長官司、每年應辦茶課三年一次、通計該茶三十三斤七兩二錢七分五釐。

    一併差人解納 ○嘉靖十二年奏準、陜西金州、西鄉、石泉、漢陰、紫陽、五州縣茶戶。

    巡茶禦史、每十年一次清審。

    量為增減均平茶課 ○十三年奏準、陜西金西等五州縣課茶、責令大戶、徑解茶馬司交納。

    其經過州縣原設茶戶二千餘名。

    止派百名。

    徵銀、以給大戶腳價 凡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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