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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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等鈔關、及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吏鹽鈔、并各處地畝棗株鈔貫、俱送本庫收
河西務等七鈔關、輪解本色鈔、二千九百二十萬四千四百餘貫。
折色銅錢、五千九百七十七萬七千一百餘文。
燕山右、府軍前等四衛、樹株屯鈔、五萬六千九百四十貫 天財庫 凡正陽等九門、并各鈔關本折鈔錢、及皇城各門鎖鑰、俱送本庫收 贓罰庫 凡各處解到錢鈔、并紵絲、綾、羅、紬、絹、氆氌、鐵力綿、布衣服、花絨等物、俱送本庫收 凡各處官民犯法、律合籍沒家財、及有不才官吏、接受贓私、追沒到金銀錢鈔衣服等項、俱各劄付本庫交收。
其行移次第、照依課程事例施行 內官監 白熟細粳米、一千七百石。
白熟粳米、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五石。
槁薦稻草、五萬斤。
草紙稻草、一十萬斤。
青白鹽、一十三萬四千五百斤 尚膳監 川椒、一千一斤四兩。
粟穀、一百石。
蜀秫、一百一十六石 酒醋麵局 白熟糯米、一萬一千五百石。
小麥、七千三百石。
黃豆、四千六百石。
黑豆、一千八百石。
菉豆、七百石。
穀草、四萬四千束。
稻皮、五百石。
曲、一十萬八千八百斤 司苑局 黑豆、一千九百五十石。
穀草、七萬二百七十二束 惜薪司 白熟糯米、一十五石一鬥。
紅棗、一萬五千五百七十斤 寶鈔司 稻草、二十四萬五千斤。
香油、四十五斤一十五兩 凡解納、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辦商稅魚課、并引由契本等項課程、已有定額。
其辦課衙門、所辦錢鈔金銀布絹等物、不動原封、年終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數目、解赴所管州縣。
其州縣轉解於府、府解布政司、布政司通類委官起解、於次年三月以裏到京。
戶部將解到金銀錢鈔布絹等物、不動原封照依來文、分豁明白、劄付該庫交收。
出給印信長單、及具手本、關領勘合回部、照數填寫、責付原。
解官收執。
將所解物件、同原領長單、并勘合、於內府各門照進。
且如銅錢布疋、赴甲字庫交納。
鈔錠、廣惠庫交納。
金銀絹疋、承運庫交納。
其勘合、既於各門照進、該庫收訖、就於長單後、批寫實收數目、用印鈐蓋、仍付原解官、齎赴戶部告繳立案附卷備照。
仍令該部主事廳、於原解官差批內、將實收過數目批迴。
候進課畢日、將已解、并存用課數、通行比對原額。
如有虧兌。
照依所虧數目、具本奏聞。
類行各司府州縣、著落辦課衙門、經該官吏人等、追理足備、差人解赴京庫交納【凡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遇有起解稅糧、折收金銀錢鈔、并贓罰物件、應進內府收納者、其行移次第、皆倣此】 ○又令揀各處解納布絹。
如泥污水跡、堪染顏色、及稍破壞者、皆不必陪。
塺爛破損、不堪用者、準陪補。
亦不治罪 ○又定各處折納布絹則例。
每絲二十兩、及十八兩、折絹一疋、長三丈二尺、闊二尺。
白綿布每疋、長三丈二尺、闊一尺八寸、重三斤 ○永樂十年、令在京在外、起解一應錢糧、務委官看驗堪中實數、起解合幹上司解部。
戶部委官、看驗相同、關填勘合進納。
仍於勘合內、開各委官職名。
如解物與勘合不同者、許門吏指實具奏○十五年、令在外各司府州等衙門、進納歲辦、並閘辦課程等項金銀疋、俱解 內府庫 ○宣德五年、令納官布絹不如法者、加倍追陪。
原解人送問 ○七年、差戶部主事一員、同揀鈔禦史、給事中、巡視甲字等庫。
凡各處解到布絹絲綿、即督官攢人等、照洪武年間所定長闊丈尺收受。
若有兜攬作弊者、具奏拏問 ○十年、令各處歲造疋、委禦史同該司官、辯驗堪中送該庫交納 ○正統元年、令各處解納折糧布絹、選退不堪中者、該庫出給印信票帖、退還解人。
戶部差人押追納完、仍送問罪。
不許再科百姓補納 ○四年、令各處解到 內府庫物料、俱於六科領給勘合填數、照進交納 ○景泰元年奏準、各處解京布鈔等項、先從戶部看驗堪中、方許送庫交納。
取長單付繳 ○令各處解納絹疋、若驗不中度。
百疋以上者、侵剋解人、發口外充軍。
絹疋責各犯家下追陪。
承行官吏、行巡按禦史提問 ○又令蘇松等府運納供用庫粳糯米。
差禦史一員、同本庫官監收 ○成化十六年奏準、各處額徵絲綿折絹、戶口食鹽鈔錢、司府掌印官、務嚴加督責各該州縣官、監收本處織造絹疋、堪中錢鈔。
責令大戶領解。
委官管押。
仍先於內、混取絹一疋、鈔五十貫、錢五十文、包封印記、順附公差人役、送部收候比驗。
仍作正數送納。
其解到錢鈔絹疋比驗、以十分為率。
如一分不堪者、罪坐州縣。
三分不堪者罪坐本府。
五分以上不堪者、罪坐布政司各經該官吏。
若委官大戶抵換者、依律問罪。
不堪錢鈔絹疋、盡數沒官 ○二十三年
折色銅錢、五千九百七十七萬七千一百餘文。
燕山右、府軍前等四衛、樹株屯鈔、五萬六千九百四十貫 天財庫 凡正陽等九門、并各鈔關本折鈔錢、及皇城各門鎖鑰、俱送本庫收 贓罰庫 凡各處解到錢鈔、并紵絲、綾、羅、紬、絹、氆氌、鐵力綿、布衣服、花絨等物、俱送本庫收 凡各處官民犯法、律合籍沒家財、及有不才官吏、接受贓私、追沒到金銀錢鈔衣服等項、俱各劄付本庫交收。
其行移次第、照依課程事例施行 內官監 白熟細粳米、一千七百石。
白熟粳米、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五石。
槁薦稻草、五萬斤。
草紙稻草、一十萬斤。
青白鹽、一十三萬四千五百斤 尚膳監 川椒、一千一斤四兩。
粟穀、一百石。
蜀秫、一百一十六石 酒醋麵局 白熟糯米、一萬一千五百石。
小麥、七千三百石。
黃豆、四千六百石。
黑豆、一千八百石。
菉豆、七百石。
穀草、四萬四千束。
稻皮、五百石。
曲、一十萬八千八百斤 司苑局 黑豆、一千九百五十石。
穀草、七萬二百七十二束 惜薪司 白熟糯米、一十五石一鬥。
紅棗、一萬五千五百七十斤 寶鈔司 稻草、二十四萬五千斤。
香油、四十五斤一十五兩 凡解納、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辦商稅魚課、并引由契本等項課程、已有定額。
其辦課衙門、所辦錢鈔金銀布絹等物、不動原封、年終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數目、解赴所管州縣。
其州縣轉解於府、府解布政司、布政司通類委官起解、於次年三月以裏到京。
戶部將解到金銀錢鈔布絹等物、不動原封照依來文、分豁明白、劄付該庫交收。
出給印信長單、及具手本、關領勘合回部、照數填寫、責付原。
解官收執。
將所解物件、同原領長單、并勘合、於內府各門照進。
且如銅錢布疋、赴甲字庫交納。
鈔錠、廣惠庫交納。
金銀絹疋、承運庫交納。
其勘合、既於各門照進、該庫收訖、就於長單後、批寫實收數目、用印鈐蓋、仍付原解官、齎赴戶部告繳立案附卷備照。
仍令該部主事廳、於原解官差批內、將實收過數目批迴。
候進課畢日、將已解、并存用課數、通行比對原額。
如有虧兌。
照依所虧數目、具本奏聞。
類行各司府州縣、著落辦課衙門、經該官吏人等、追理足備、差人解赴京庫交納【凡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遇有起解稅糧、折收金銀錢鈔、并贓罰物件、應進內府收納者、其行移次第、皆倣此】 ○又令揀各處解納布絹。
如泥污水跡、堪染顏色、及稍破壞者、皆不必陪。
塺爛破損、不堪用者、準陪補。
亦不治罪 ○又定各處折納布絹則例。
每絲二十兩、及十八兩、折絹一疋、長三丈二尺、闊二尺。
白綿布每疋、長三丈二尺、闊一尺八寸、重三斤 ○永樂十年、令在京在外、起解一應錢糧、務委官看驗堪中實數、起解合幹上司解部。
戶部委官、看驗相同、關填勘合進納。
仍於勘合內、開各委官職名。
如解物與勘合不同者、許門吏指實具奏○十五年、令在外各司府州等衙門、進納歲辦、並閘辦課程等項金銀疋、俱解 內府庫 ○宣德五年、令納官布絹不如法者、加倍追陪。
原解人送問 ○七年、差戶部主事一員、同揀鈔禦史、給事中、巡視甲字等庫。
凡各處解到布絹絲綿、即督官攢人等、照洪武年間所定長闊丈尺收受。
若有兜攬作弊者、具奏拏問 ○十年、令各處歲造疋、委禦史同該司官、辯驗堪中送該庫交納 ○正統元年、令各處解納折糧布絹、選退不堪中者、該庫出給印信票帖、退還解人。
戶部差人押追納完、仍送問罪。
不許再科百姓補納 ○四年、令各處解到 內府庫物料、俱於六科領給勘合填數、照進交納 ○景泰元年奏準、各處解京布鈔等項、先從戶部看驗堪中、方許送庫交納。
取長單付繳 ○令各處解納絹疋、若驗不中度。
百疋以上者、侵剋解人、發口外充軍。
絹疋責各犯家下追陪。
承行官吏、行巡按禦史提問 ○又令蘇松等府運納供用庫粳糯米。
差禦史一員、同本庫官監收 ○成化十六年奏準、各處額徵絲綿折絹、戶口食鹽鈔錢、司府掌印官、務嚴加督責各該州縣官、監收本處織造絹疋、堪中錢鈔。
責令大戶領解。
委官管押。
仍先於內、混取絹一疋、鈔五十貫、錢五十文、包封印記、順附公差人役、送部收候比驗。
仍作正數送納。
其解到錢鈔絹疋比驗、以十分為率。
如一分不堪者、罪坐州縣。
三分不堪者罪坐本府。
五分以上不堪者、罪坐布政司各經該官吏。
若委官大戶抵換者、依律問罪。
不堪錢鈔絹疋、盡數沒官 ○二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