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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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將查比過錢糧、各完欠分數、填註各格眼內。
用印鈐蓋。
仍照具由、呈部查考。
凡陞遷、行取、給由、朝覲、各執此任內號紙格眼、赴撫按衙門查明。
仍併公文投部查考。
司府州縣循環。
即用前格眼簿、連文內開報起解數目、月日、倒換 ○又令各省直府州縣、置立格眼循環文簿。
並號紙、填寫各項已未完錢糧。
凡遇行取、給由朝覲、各執此投部查比 ○三年題準、陜西布政司、將臨鞏府屬、原派該鎮民運。
自隆慶二年為始。
改徵本色、運赴蘭州管糧郎中交納。
另議轉輸 ○五年議準、杭州府仁、錢、二縣官民田地山蕩間架稅糧、均為五則。
寧波府三則。
處州府一則。
湖州府照依原定四則。
至於大造黃冊、當從舊存實、以備稽查。
惟各府實徵冊內、照議派徵 ○又議準、遵化縣見徵隆慶五年錢糧、即改本色上納。
就作隆慶六年軍馬支用。
其本年應發年例銀兩。
戶部即行扣除。
仍查各州縣錢糧、如有隔年先徵者、俱照例一體改納本色。
通候會計之日、各鎮照數、查扣年例銀兩 ○六年題準、將貴州所轄土司、比照有司事例。
自六年為始。
如全完至七八分者、獎賞。
不及數者、戒飭。
全欠者、革去冠帶、勒限追完 ○令陜西撫按、備查 宗室、見種民田、某府將軍中尉、每位下見種某州縣、某裡、某甲、某人、田地若幹。
應派稅糧若幹。
共銀若幹。
造冊呈院、印發各該府收貯。
隆慶五年以前拖欠者、照舊追納外。
自後如遇各府 宗室關支本年分祿米之時、計其應納稅糧銀兩、按冊照數扣除。
年終造冊奏繳。
青冊送部查考 ○萬曆元年題準、廣西清出猺獞占據田土、除平樂、荔浦、永安、原係民田、撥還耕種、辦納賦役外。
其餘、俱撥今立土司募兵領種。
每名、給田十畝。
其大小頭目、酌量加添。
三年後、方行起科。
每畝。
止徵三升。
照原分屬縣上納。
一應差徭、悉行蠲免 ○又題準、令以後各州縣見徵起運錢糧、俱要當年完報。
先年拖欠帶徵者、每年限完二分。
總計以十分為率、未完二分以上、住俸督作。
未完四分以上、降俸二級督催。
雖遇行取、陞遷、俱不準起送。
候完至九分以上、方準開復原俸未完六分以上、降二級調用。
八分以上、革職為民朝。
覲官題參、俱照此行。
其司府掌印管糧等官、總計所屬州縣完欠分數、一體查參 ○又題準、貴州所轄掌印督糧土流官捨、並湖廣湘鄉等縣、查照完欠分數、照例獎賞、住俸、降調 ○二年、令查節年未完緊要錢糧、應該完報者、酌量地裡遠近、事體難易、各定立限期、照限查銷 ○六年題準、湖廣協濟貴州糧銀、以後照四川類解則例、改歸該省布政司、及糧儲道。
徵完、總解貴州交納。
年終冊報戶部。
隻照協濟未完分數查參。
不必京邊總算 ○八年題準、行令各省撫按委官、查將浮糧州縣、逐一沿坵履畝丈量。
如有歷年詭寄隱漏、及開墾未經報官、許令自首改正、免罪。
仍給本主領種納糧。
如首報不實、查出問罪、由產入官。
有能訐告得實、即以其地給賞。
丈量完日、將查出隱匿田地、抵補浮糧 凡徵收草料。
洪武三年、令應天、寧國等六府、近京師者、重租田一頃、輸草十六束。
輕租田加倍。
池州、安慶等十六府、遠京師者、輸剉草。
重租田一頃十八包。
包各十五斤。
輕租田加倍 ○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頃草料七包半。
民田加倍。
俱起運赴京、定場交納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倉場、收積草料、以備軍馬往來支用。
草於本處官司、照田糧徵收。
料於秋糧內折納。
務要常存預備。
果係調撥軍馬、及有戶部印信文憑方許支給。
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目、申達合幹上司作數 ○又令凡在京徵收芻草、俱於田畝內照例科徵。
當徵收之時、戶部先行定擬具奏、行移該徵有司、限定月日。
先取部運官吏姓名開報。
候起運至日、照數填定撥各該衛所、並典牧千戶所等衙門交納、以備支用。
其在外衙門、亦各照依已定則例、徵收施行 ○宣德二年、令禦馬監象馬牛羊草、太常光祿寺犧牲草、俱分派兩直隸、及山東、河南、山西、陜西、諸府州、地畝、草內徵納 ○七年、令順天府、霸州、東安等州縣、拖欠草束。
每束每折納鈔五貫。
就本處官庫收貯備用 ○正統二年、令山西布政司、歲徵馬草、俱存留萬全等處、折米備用 ○七年奏準、凡南直隸各府、起運馬草、願納價銀者、每束納銀三分。
解部、送太倉銀庫收貯。
用草時、召商上納、照時價支給 ○八年、令山東布政司實徵馬草、除定擬起運京場外。
其存留本處備用數目、每束折米五升。
於用糧處所交納 ○九年、令各場該用草束、止許殷實軍民中納。
如有內外該管官員、令子弟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
又行囑託規避從輕省者、聽監收禦史舉劾 ○十年、令應天、蘇、松等府州、該徵草束內、折色米豆、量為存留本處備用。
其
用印鈐蓋。
仍照具由、呈部查考。
凡陞遷、行取、給由、朝覲、各執此任內號紙格眼、赴撫按衙門查明。
仍併公文投部查考。
司府州縣循環。
即用前格眼簿、連文內開報起解數目、月日、倒換 ○又令各省直府州縣、置立格眼循環文簿。
並號紙、填寫各項已未完錢糧。
凡遇行取、給由朝覲、各執此投部查比 ○三年題準、陜西布政司、將臨鞏府屬、原派該鎮民運。
自隆慶二年為始。
改徵本色、運赴蘭州管糧郎中交納。
另議轉輸 ○五年議準、杭州府仁、錢、二縣官民田地山蕩間架稅糧、均為五則。
寧波府三則。
處州府一則。
湖州府照依原定四則。
至於大造黃冊、當從舊存實、以備稽查。
惟各府實徵冊內、照議派徵 ○又議準、遵化縣見徵隆慶五年錢糧、即改本色上納。
就作隆慶六年軍馬支用。
其本年應發年例銀兩。
戶部即行扣除。
仍查各州縣錢糧、如有隔年先徵者、俱照例一體改納本色。
通候會計之日、各鎮照數、查扣年例銀兩 ○六年題準、將貴州所轄土司、比照有司事例。
自六年為始。
如全完至七八分者、獎賞。
不及數者、戒飭。
全欠者、革去冠帶、勒限追完 ○令陜西撫按、備查 宗室、見種民田、某府將軍中尉、每位下見種某州縣、某裡、某甲、某人、田地若幹。
應派稅糧若幹。
共銀若幹。
造冊呈院、印發各該府收貯。
隆慶五年以前拖欠者、照舊追納外。
自後如遇各府 宗室關支本年分祿米之時、計其應納稅糧銀兩、按冊照數扣除。
年終造冊奏繳。
青冊送部查考 ○萬曆元年題準、廣西清出猺獞占據田土、除平樂、荔浦、永安、原係民田、撥還耕種、辦納賦役外。
其餘、俱撥今立土司募兵領種。
每名、給田十畝。
其大小頭目、酌量加添。
三年後、方行起科。
每畝。
止徵三升。
照原分屬縣上納。
一應差徭、悉行蠲免 ○又題準、令以後各州縣見徵起運錢糧、俱要當年完報。
先年拖欠帶徵者、每年限完二分。
總計以十分為率、未完二分以上、住俸督作。
未完四分以上、降俸二級督催。
雖遇行取、陞遷、俱不準起送。
候完至九分以上、方準開復原俸未完六分以上、降二級調用。
八分以上、革職為民朝。
覲官題參、俱照此行。
其司府掌印管糧等官、總計所屬州縣完欠分數、一體查參 ○又題準、貴州所轄掌印督糧土流官捨、並湖廣湘鄉等縣、查照完欠分數、照例獎賞、住俸、降調 ○二年、令查節年未完緊要錢糧、應該完報者、酌量地裡遠近、事體難易、各定立限期、照限查銷 ○六年題準、湖廣協濟貴州糧銀、以後照四川類解則例、改歸該省布政司、及糧儲道。
徵完、總解貴州交納。
年終冊報戶部。
隻照協濟未完分數查參。
不必京邊總算 ○八年題準、行令各省撫按委官、查將浮糧州縣、逐一沿坵履畝丈量。
如有歷年詭寄隱漏、及開墾未經報官、許令自首改正、免罪。
仍給本主領種納糧。
如首報不實、查出問罪、由產入官。
有能訐告得實、即以其地給賞。
丈量完日、將查出隱匿田地、抵補浮糧 凡徵收草料。
洪武三年、令應天、寧國等六府、近京師者、重租田一頃、輸草十六束。
輕租田加倍。
池州、安慶等十六府、遠京師者、輸剉草。
重租田一頃十八包。
包各十五斤。
輕租田加倍 ○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頃草料七包半。
民田加倍。
俱起運赴京、定場交納 ○二十六年定、凡各處倉場、收積草料、以備軍馬往來支用。
草於本處官司、照田糧徵收。
料於秋糧內折納。
務要常存預備。
果係調撥軍馬、及有戶部印信文憑方許支給。
仍仰所在官司、將支過數目、申達合幹上司作數 ○又令凡在京徵收芻草、俱於田畝內照例科徵。
當徵收之時、戶部先行定擬具奏、行移該徵有司、限定月日。
先取部運官吏姓名開報。
候起運至日、照數填定撥各該衛所、並典牧千戶所等衙門交納、以備支用。
其在外衙門、亦各照依已定則例、徵收施行 ○宣德二年、令禦馬監象馬牛羊草、太常光祿寺犧牲草、俱分派兩直隸、及山東、河南、山西、陜西、諸府州、地畝、草內徵納 ○七年、令順天府、霸州、東安等州縣、拖欠草束。
每束每折納鈔五貫。
就本處官庫收貯備用 ○正統二年、令山西布政司、歲徵馬草、俱存留萬全等處、折米備用 ○七年奏準、凡南直隸各府、起運馬草、願納價銀者、每束納銀三分。
解部、送太倉銀庫收貯。
用草時、召商上納、照時價支給 ○八年、令山東布政司實徵馬草、除定擬起運京場外。
其存留本處備用數目、每束折米五升。
於用糧處所交納 ○九年、令各場該用草束、止許殷實軍民中納。
如有內外該管官員、令子弟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
又行囑託規避從輕省者、聽監收禦史舉劾 ○十年、令應天、蘇、松等府州、該徵草束內、折色米豆、量為存留本處備用。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