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六 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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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詐稱使臣,莫若散之各翼萬戶、千戶、百戶、牌甲内管領為便。
”省院官以聞,有旨,可令問此軍:“欲從脫歡出征虜掠耶?欲且放散還家耶?”回奏:“衆軍皆言,自圍襄樊渡江以來,與國效力,願令還家少息。
”遂從之。
籍亡宋手記軍。
宋時有是軍,死則以兄弟若子承代。
有旨,依漢軍例籍之,毋涅其手。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樞密院于江南三省,其各處行省見管軍馬悉以付焉。
九月,诏福建黃華畲軍,有恆産者放為民,無恆産與妻子者編為守城軍。
征交趾蒙古軍五百人、漢軍二千人,除留蒙古軍百人、漢軍四百人,為鎮南王脫歡宿衛,餘悉遣還,别以江淮行樞密院蒙古軍戍江西。
十月,從月的迷失言,以乾讨虜軍七百人,籍名數,立牌甲,命将官之無軍者領之。
十一月,禦史台臣言:“昔宋以無室家壯士為鹽軍,内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運糧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
此徒皆一性一習兇暴,民患苦之,宜給以衣糧,使屯田自贍,庶絕其擾。
”從之。
十二月,從樞密院請,嚴立軍籍條例,選壯士及有力之家充軍。
舊例,丁力強者充軍,弱者出錢,故有正軍、貼戶之籍。
行之既久,而強者弱,弱者強,籍亦如故。
其同戶異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從軍,而強壯家居者,至是革焉。
江浙省募鹽徒為軍,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選軍官麾下無士卒者,相參統之,以備各處鎮守。
二十四年閏二月,樞密院臣言:“諸軍貼戶,有正軍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戶回付者,似此歇閑一千三百四十戶,乞差人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
”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樞密院議:“諸管軍官萬戶、千戶、百戶等,或治軍有法、鎮守無虞、铠仗一精一完、差役均平、軍無逃竄者,許所司薦舉以聞,不次擢用。
諸軍吏之長,非有上司之命,毋擅離職。
諸長軍者,及蒙古、漢軍,毋得妄言邊事。
”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調軍馬官員。
凡用随從軍士,蒙古長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漢人一十名;萬戶、千戶、百戶人等,俱不得占役。
行省鎮撫止用聽探外,亦不得多餘役占。
十一年四月,诏禮店軍還屬土番宣慰司。
初,西川也速疊兒、按住奴、帖木兒等所統探馬赤軍,自壬子年屬籍禮店,隸王相府,後王相府罷,屬之陝西省,桑哥奏屬土番宣慰司,鹹以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複改屬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戶劉粲所領運糧軍九百二十人,屬萬戶赤因帖木爾兵籍。
十二月,丞相三寶奴等言:“國制,行省佐貳及宣慰使不得提調軍馬,若遙授平章、揚州宣慰使阿憐帖木兒者,嘗與成宗同一乳一母,故得行之,非常憲也。
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國制,勿令提調。
”制可。
仁宗皇慶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李馬哥等四百戶為民。
初,李馬哥等四百戶屬諸侯王脫脫,乙未年定籍為民,高麗林衍及乃顔叛,皆嘗簽為軍。
至元八年置軍籍,以李馬哥等非七十二萬戶内軍數,複改為民。
至大四年,樞密院複奏為軍。
至是,省辟以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
後樞密複奏,竟以為軍戶。
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樞密院奏準,雲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辟居長者二員,得佩虎符,提調軍馬,餘佐貳者不得預,已受虎符者悉收之。
今雲南省言,本省籍軍士之力,以辦集錢谷,遇有調遣,則省辟親率衆上馬,故舊制雖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領軍務,視他省為不同。
臣等議,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頒賜之。
”制可。
二年正月,诏:“雲南省鎮遠方,掌邊務,凡事涉軍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須同署押,其長官二員,複與哈必赤。
”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軍官阙員,诏:“依民官遷調之制,差人與本省提調官及監察禦史同铨注。
” 三年三月,命伯顔都萬戶府及紅胖襖總帥府各調軍九千五百人,往諸侯王所,更代守邊士卒。
其屬都萬戶府者,軍一名,馬三匹;屬總帥府者,軍一名,馬二匹。
令人自為計,其貧不能自備者,則命行伍之長及百戶、千戶等助之。
悉遣一精一銳練習騎射之士。
每軍一百名,百戶一員;五百名,千戶一員。
複命買住、囊加二人分左右部領之。
”省院官以聞,有旨,可令問此軍:“欲從脫歡出征虜掠耶?欲且放散還家耶?”回奏:“衆軍皆言,自圍襄樊渡江以來,與國效力,願令還家少息。
”遂從之。
籍亡宋手記軍。
宋時有是軍,死則以兄弟若子承代。
有旨,依漢軍例籍之,毋涅其手。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樞密院于江南三省,其各處行省見管軍馬悉以付焉。
九月,诏福建黃華畲軍,有恆産者放為民,無恆産與妻子者編為守城軍。
征交趾蒙古軍五百人、漢軍二千人,除留蒙古軍百人、漢軍四百人,為鎮南王脫歡宿衛,餘悉遣還,别以江淮行樞密院蒙古軍戍江西。
十月,從月的迷失言,以乾讨虜軍七百人,籍名數,立牌甲,命将官之無軍者領之。
十一月,禦史台臣言:“昔宋以無室家壯士為鹽軍,内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運糧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
此徒皆一性一習兇暴,民患苦之,宜給以衣糧,使屯田自贍,庶絕其擾。
”從之。
十二月,從樞密院請,嚴立軍籍條例,選壯士及有力之家充軍。
舊例,丁力強者充軍,弱者出錢,故有正軍、貼戶之籍。
行之既久,而強者弱,弱者強,籍亦如故。
其同戶異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從軍,而強壯家居者,至是革焉。
江浙省募鹽徒為軍,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選軍官麾下無士卒者,相參統之,以備各處鎮守。
二十四年閏二月,樞密院臣言:“諸軍貼戶,有正軍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戶回付者,似此歇閑一千三百四十戶,乞差人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
”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樞密院議:“諸管軍官萬戶、千戶、百戶等,或治軍有法、鎮守無虞、铠仗一精一完、差役均平、軍無逃竄者,許所司薦舉以聞,不次擢用。
諸軍吏之長,非有上司之命,毋擅離職。
諸長軍者,及蒙古、漢軍,毋得妄言邊事。
”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調軍馬官員。
凡用随從軍士,蒙古長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漢人一十名;萬戶、千戶、百戶人等,俱不得占役。
行省鎮撫止用聽探外,亦不得多餘役占。
十一年四月,诏禮店軍還屬土番宣慰司。
初,西川也速疊兒、按住奴、帖木兒等所統探馬赤軍,自壬子年屬籍禮店,隸王相府,後王相府罷,屬之陝西省,桑哥奏屬土番宣慰司,鹹以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複改屬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戶劉粲所領運糧軍九百二十人,屬萬戶赤因帖木爾兵籍。
十二月,丞相三寶奴等言:“國制,行省佐貳及宣慰使不得提調軍馬,若遙授平章、揚州宣慰使阿憐帖木兒者,嘗與成宗同一乳一母,故得行之,非常憲也。
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國制,勿令提調。
”制可。
仁宗皇慶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李馬哥等四百戶為民。
初,李馬哥等四百戶屬諸侯王脫脫,乙未年定籍為民,高麗林衍及乃顔叛,皆嘗簽為軍。
至元八年置軍籍,以李馬哥等非七十二萬戶内軍數,複改為民。
至大四年,樞密院複奏為軍。
至是,省辟以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
後樞密複奏,竟以為軍戶。
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樞密院奏準,雲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辟居長者二員,得佩虎符,提調軍馬,餘佐貳者不得預,已受虎符者悉收之。
今雲南省言,本省籍軍士之力,以辦集錢谷,遇有調遣,則省辟親率衆上馬,故舊制雖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領軍務,視他省為不同。
臣等議,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頒賜之。
”制可。
二年正月,诏:“雲南省鎮遠方,掌邊務,凡事涉軍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須同署押,其長官二員,複與哈必赤。
”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軍官阙員,诏:“依民官遷調之制,差人與本省提調官及監察禦史同铨注。
” 三年三月,命伯顔都萬戶府及紅胖襖總帥府各調軍九千五百人,往諸侯王所,更代守邊士卒。
其屬都萬戶府者,軍一名,馬三匹;屬總帥府者,軍一名,馬二匹。
令人自為計,其貧不能自備者,則命行伍之長及百戶、千戶等助之。
悉遣一精一銳練習騎射之士。
每軍一百名,百戶一員;五百名,千戶一員。
複命買住、囊加二人分左右部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