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六 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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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其招讨司所收乾讨虜人,可悉罷之,第其高下,籍為正軍,命各萬戶管領征進,一則得其實用,二則正王師吊伐之名,實為便益。

    ”從之。

     十四年正月,诏:“上都、隆興、西京、北京四路編民捕獵等戶,簽選丁壯軍二千人,防守上都。

    ”中書省議:“從各路搭配,二十五戶内取軍一名,選善騎射者充,官給行資中統鈔一錠,仍自備鞍馬衣裝器仗,編立牌甲,差官部領,前來赴役。

    ”十二月,樞密院臣言:“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請糧官軍,并通事馬軍人等,軍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誘之。

    ”命左丞陳岩等,分揀堪當軍役者,收系充軍,依舊例月支錢糧。

    其生券不堪當軍者,官給牛具糧食,屯田種養。

     十五年正月,定軍官承襲之制。

    凡軍官之有功者升其秩,元受之職,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侄複代。

    陣亡者始得承襲,病死者降一等。

    總把、百戶老病死,不在承襲之例。

    凡将校臨陣中傷、還營病創者,亦令與陣亡之人一體承襲。

    禁長軍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擾初附百姓者,俱有罪。

    雲南行省言:“雲南舊屯駐蒙古軍甚少,遂取漸長成丁怯困都等軍,以備出征。

    雲南闊遠,多未降之地,必須用兵,已簽爨、僰人一萬為軍,續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充軍。

    然其人與中原不同,若赴别地出征,必緻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處用之。

    ”九月,并軍士。

    初,至元九年簽軍三萬,止擇一精一銳年壯者,不複問其赀産,且無貼戶之助,歲久多貧乏不堪。

    樞密院臣奏,宜縱為民,遂并為一萬五千。

    諸軍戶投充諸侯王怯憐口、人匠,或托為别戶以避其役者,複令為軍,有良匠則别而出之。

    樞密臣又言:“至元八年,于各路軍之為富商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戶,各增一軍,号餘丁軍。

    今東平等路諸奧魯總管府言,往往人死産乏,不能充二軍,乞免餘丁充役者。

    ”制可。

    十二月,樞密院官議:“諸軍官在軍籍者,除百戶、總把權準軍役,其元帥、招讨、萬戶、總管、千戶或首領官,俱合再當正軍一名。

    ” 十六年正月,罷五翼探馬赤重役軍。

    三月,括兩淮造回回砲新附軍匠六百人,及蒙古、回回、漢人、新附人能造砲者,至京師。

    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兒請招谕亡宋通事軍,俾屬之麾下。

    初,亡宋多招納北地蒙古人為通事軍,遇之甚厚,每戰皆列于前行,願效死力。

    及宋亡,無所歸。

    朝議欲編入版籍未暇也,人人疑懼,皆不自安。

    至是,昂吉兒請招集,列之行伍,以備征戍。

    從之。

    九月,诏河西地未簽軍之官,及富強戶有物力者,簽軍六百人。

    十月,壽州等處招讨使李鐵哥,請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軍,其言:“使功不如使過。

    始南宋未平時,蒙古、諸色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薮。

    若釋其罪而用之,必能效力,無不一當十者矣。

    ”十一月,罷太原、平一陽一、西京、延安路新簽軍還籍。

     十七年七月,诏江淮諸路招集答剌罕軍。

    初平江南,募死士願從軍者,号答剌罕,屬之劉萬戶麾下。

    南北既混一,複散之,其人皆無所歸,率群聚剽掠。

    至是,命諸路招集之,令萬奴部領如故,聽範左丞、李拔都二人節制。

     十八年二月,并貧乏軍人三萬戶為一萬五千,取帖戶津帖正軍充役。

    四月,置蒙古、漢人、新附軍總管。

    六月,樞密院議:“正軍貧乏無丁者,令富強丁多帖戶權充正軍應役,驗正軍物力,卻令津濟貼戶,其正軍仍為軍頭如故。

    或正軍實系單丁者,許傭雇練習之人應役,丁多者不得傭雇,軍官亦不得以親從人代之。

    ” 十九年二月,諸侯王阿隻吉遣使言:“探馬赤軍凡九處出征,各奧魯内複征雜泛徭役,不便。

    ”诏免之,并诏有司毋重役軍戶。

    六月,禁長軍之官,毋得占役士卒。

    散定海答剌罕軍還各營,及歸戍城邑。

    十月,簽發漸丁軍士。

    遵舊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數,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餘皆充軍。

     二十年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造新附軍籍冊。

    六月,從丞相伯顔議,所括宋手号軍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官以統之。

    十月,定出征軍人亡命之罪,為首者斬,餘令減死一等。

     二十一年八月,江東道佥事馬奉訓言:“劉萬奴乾讨虜軍,私相糾合,結為徒一黨一,張弓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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