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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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選相應人内铨注。

    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務兩處,設立平準行用庫,拟合設官員,系從七以下人員,依例铨注。

    英德路平準行用庫,提領一員,從七,大使一員,從八,副使一員,從九品。

    河西務行用庫,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吏部劄。

    甘肅行省豐備庫,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于到選迤西資品人内升等铨注。

    大同倉官,拟二周歲交代,永盈倉例升一等,其餘六倉,任回拟減一資升轉。

    ”八年,部議:“湖廣行省所轄散府司吏充倉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倉官,比總管府司吏取充者,降等定奪。

    ”至大二年,部呈:“凡平準行用庫設官二員,常平倉設官三員,于流官内铨注,以二年為滿,依例減資。

    ”四年,部議:“上都兩倉,二周歲為滿,于應得資品上升一等,曆過月日,今後比例通理。

    ”皇慶元年,部議:“上都平盈庫,二周歲為滿,減一資升轉。

    ”延祐四年,部議:“江浙行省鎊路見役司吏,已及兩考,選充倉官,五萬石之上,比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

    五萬石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遷叙。

    湖廣行省倉官,如系路吏及兩考,選充倉官一界,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遷叙庫官,周歲準理本等月日,考滿依例升轉。

    ” 凡稅務官升轉:至元二十一年,省議:“應叙辦課官分三等:一百錠之上,設提領一員、使一員。

    五十錠之上,設務使一員。

    五十錠之下,設都監一員。

    十錠以下,從各路差人管辦。

    都監曆三界,升務使,一周歲為滿,月日不及者通理。

    務使曆三界,升提領。

    提領曆三界,受省劄錢谷官,再曆三界,始于資品錢谷官并雜職任用。

    各處就差相副官,增及兩酬者,聽各處官司再差。

    增及三酬以上及後界又增者,申部定奪。

    ”二十九年,省判所辦諸課增虧分數,升降人員。

    增六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

    其增不及分數,比全無增者,到選量與從優。

    虧兌一分,降一等。

    三十年,省拟:“提領二年為滿,省部于流官内铨注,一萬錠之上拟從六品,五千錠之上拟正七品,二千錠之上拟從七品,一千錠之上正八品,五百錠之上從八品。

    大使、副使俱周歲交代,大使從行省吏部于解由合叙相應人内遷調,副使從各路于本處系籍近上戶内公選。

    ”至大三年,诏定立辦課例。

    一百錠之下院務官分為三等:五十錠之上為上等,設提領一員,受省劄,大使一員,受部劄;二十錠之上為中等,設大使、副使各一員;二十錠之下為下等,設都監、同監各一員,俱受部劄,并以一年為滿,齊界交代。

    都監、同監四界升副使,又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提領,又三界入資品錢谷官并雜職内遷用。

    行省差設人員,各添兩界升轉,仍自立界以後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升轉出身人員内定奪,不許濫用白身。

    議得例前部劄,提領于大使内铨注,都監、同監本等拟注,止依曆一十二界。

    至大三年例後,創入錢谷人員,及正從六品七品取廕子孫,亦依先例升轉,不須添界外,其餘雜進之人,依今次定例遷用,通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轉。

     至元九年,部議:“凡總府續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檢例同考滿轉入從九。

    緣從九系铨注巡檢阙,提領案牍吏員文資出職,難應捕捉,兼從九員多阙少,本等人員不敷铨注。

    凡升轉資考,從九三任升從八,正九兩任升從八,巡檢提領案牍等考滿轉入從九,從九再曆三考升從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

    巡檢依已拟,提領案牍權拟六十月正九,再曆兩任,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從九,較之升轉資考,即比巡檢庶員阙易就。

    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轉充都目,一考,轉充提領案牍,考滿依上轉入流品。

    都、吏目應升無阙,止注本等職名,驗理升轉。

    ”二十年,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

    ”二十五年,部拟:“各路司吏實曆六十月,吏目兩考升都目,曆一考升提控案牍,兩考升正九。

    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曆一考與都目,餘皆依上升轉。

    ”省議:“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附腹裡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準定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踏逐曆案牍兩考者,再添資遷除。

    ”三十年,省準:“提控案牍補注巡檢,升轉資品,不相争懸,如已曆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遷叙。

    ”三十一年,省議:“都目、巡檢員阙,雖不相就,若不從宜調用,似涉壅滞,下部先盡到選巡檢,餘阙準告铨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

    ”大德二年,省準:“京城内外省倉典吏,例于大都路州司吏、縣典史内勾補,二周歲轉升吏目。

    除行省所轄外,腹裡下州并雜職等衙門,計設吏目一百餘處,其籍記未注者,以次铨注,俱拟三十月為滿,任回本等内不次铨注。

    ”三年,部拟:“提控案牍、都吏目有三周歲、二周歲、一周歲為滿者,俱以三十月為滿。

    ”八年,省準:“和林兵馬司掌管案牍人等,比依下州,合設吏目一員,于籍記吏目外發補,任回從九品遷用,添一資升轉。

    司吏量拟四名,從本司選補通吏業者,六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

    ”九年,部呈:“都、吏目已于典史内铨注,宜将籍記案牍驗曆仕,以遠就近,于吏目阙内參注,各理本等月日。

    ”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牍改受敕牒,不見通例。

    ”部照:“江北提控案牍,皆自府州司縣轉充路吏,請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升都目,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兩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與九品。

    今議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牍,合于散府諸州案牍、都吏目并雜職錢谷官内,行省依例铨注,通理月日升轉。

    之後行省所設提控案牍、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縣府州轉充路吏,通理月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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