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十三 祭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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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年,馬純色肥腯一,牲正副一,鹿一十八,野豬一十八,羊一十八,圓議依舊儀。
神位配位用犢外,仍用馬,其餘并依舊日已行典禮。
十一曰香鼎。
大祭有三,始煙為歆神,始宗廟則焫蕭稞鬯,所謂臭一陽一達于牆屋者也。
後世焚香,蓋本乎此,而非《禮經》之正。
至大三年,用陶瓦香鼎五十,神座香鼎、香盒案各一。
圓議依舊儀。
十二曰割牲。
《周禮·司士》“凡祭祀,帥其屬而割牲,羞俎豆”。
又《諸子》,“大祭祀正六牲之體”。
《禮運》雲“腥其俎,熟其殽,體其犬豕牛羊”。
注雲:“腥其俎,謂豚解而腥之,為七體也。
熟其殽,謂體解而爓之,為二十一體也。
體其犬豕牛羊,謂分别骨肉之貴賤,以為衆俎也。
”七體,謂脊、兩肩、兩拍、兩髀。
二十一體,謂肩、臂、臑、膊、骼、正脊、脠脊、橫脊、正脅、短脅、代脅并腸三、胃三、拒肺一、祭肺三也。
宋元豐三年,詳定禮文所言,古者祭祀用牲,有豚解,有體解。
豚解則為七,以薦腥;體解則為二十一,以薦熟。
蓋犬豕牛羊,分别骨肉貴賤,其解之為體,則均也。
皇朝馬牛羊豕鹿,并依至大三年割牲用國禮。
圓議依舊儀。
十三曰大次、小次。
《周禮·掌次》,“王旅上帝,張氈按皇邸。
”唐《通典》前祀三日,尚舍直長施大次于外壝東門之内道北,南向。
《宋會要》前祀三日,儀鸾司帥其屬,設大次于外壝東門之内道北,南向;小次于午階之東,西向。
《曲禮》曰:“踐阼,臨祭祀。
”《正義》曰:“阼主階也。
天子祭祀履主階行一事,故雲踐阼。
”宋元豐詳定禮文所言,《周禮》宗廟無設小次之文。
古者人君臨位于阼階。
蓋阼階者,東階也。
惟人主得位主階行一事。
今國朝太廟儀注,大次、小次皆在西,蓋國家尚右,以西為尊也。
圓議依祀廟儀注。
續具末議:一曰禮神玉。
《周禮·大宗伯》,“以禋祀祀昊天上帝”。
注:“禋之言煙也。
周人尚臭,煙氣之臭聞者。
積柴實牲體焉,或有玉帛。
”《正義》曰:“或有玉帛,或不用玉帛,皆不定之辭也。
”崔氏雲,天子自奉玉帛牲體于柴上,引《詩》“圭璧既卒”,是燔牲玉也。
蓋卒者,終也。
謂禮神既終,當藏之也。
正經即無燔玉明證。
漢武帝祠太乙,胙餘皆燔之,無玉。
晉燔牲币,無玉。
唐、宋乃有之。
顯慶中,許敬宗等修舊禮,乃雲郊天之有四圭,猶宗廟之有圭瓚也,并事畢收藏,不在燔列。
宋政和禮制局言:“古祭祀無不用玉,《周官》典瑞掌玉器之藏,蓋事已則藏焉,有事則出而複用,未嘗有燔瘗之文。
今後大祀,禮神之玉時出而用,無得燔瘗。
”從之。
蓋燔者取其煙氣之臭聞。
玉既無煙,又且無氣,祭之日但當奠于神座,既卒事,則收藏之。
二曰飲福。
《特牲饋食禮》曰,一屍一九飯,親嘏主人。
《少牢饋食禮》一屍一十一飯,一屍一嘏主人。
嘏,長也,大也。
行禮至此,神明已飨,盛禮俱成,故膺受長大之福于祭之末也。
自漢以來,人君一獻才畢而受嘏。
唐《開元禮》太尉未升堂,而皇帝飲福。
宋元豐三年,改從亞終獻,既行禮,皇帝飲福受胙。
國朝至治元年親祀廟儀注,亦用一獻畢飲福。
三曰升煙。
禋之言煙也,升煙所以報一陽一也。
祀天之有禋柴,猶祭地之瘗血,宗廟之祼鬯。
曆代以來,或先燔而後祭,或先祭而後燔,皆為未允。
祭之日,樂六變而燔牲首,牲首亦一陽一也。
祭終,以爵酒馔物及牲體,燎于壇。
天子望燎,柴用柏。
四曰儀注。
《禮經》出于秦火之後,殘阙脫漏,所存無幾。
至漢,諸儒各執所見。
後人所宗,惟鄭康成、王子NU,而二家自相矛盾。
唐《開元禮》、杜祐《通典》,五禮略完。
至宋《開寶禮》并《會要》與郊廟奉祠禮文,中間講明始備。
金國大率依唐、宋制度。
聖朝四海一家,禮樂之興,政在今日。
況天子親行大禮,所用儀注,必合講求。
大德九年,中書集議,合行禮儀依唐制。
至治元年已有祀廟儀注,宜取大德九年、至大三年并今次新儀,與唐制參酌增損修之。
侍儀司編排鹵簿,太史院具報星位,分獻官員數及行禮并諸執事官,合依至大三年儀制亞終獻官,取旨。
是歲,太皇太後崩,有旨冬至南郊祀事,可權止。
泰定四年春正月,禦史台臣言:“自世祖迄英宗,鹹未親郊,惟武宗、英宗親享太廟,陛下宜躬祀郊廟。
”制曰:“朕當遵世祖舊典,其命大臣攝行祀事。
”閏九月甲戌,郊祀天地,緻祭五嶽四渎、名山大川。
至順元年,文宗将親郊。
十月辛亥,太常博士言:“親祀儀注已具,事有未盡者,按前代典禮。
親郊七日,百官習儀于郊壇。
今既與受戒誓相妨,合于緻齋前一日,告示與祭執事者,各具公服赴南郊習儀。
親祀太廟雖有防禁,然郊外尤宜嚴戒,往來貴乎清肅。
凡與祭執事齋郎樂工,舊不設盥洗之位,殊非涓潔之道。
今合于馔殿齊班前及齋宿之所,随宜設置盥洗數處,俱用鍋釜溫水置盆杓巾帨,令人掌管省谕,必盥洗然後行一事,違者治之。
祭日,太常院分官提調神廚,監視割烹。
上下燈燭凡燎,已前雖有翦燭提調凡盆等官,率皆虛應故事;或減刻物料,燭燎不明。
又嘗見奉禮贊賜胙之後,獻官方退,所司便服徹俎,壇上燈燭一時俱滅,因而雜人登壇攘奪,不能禁止,甚為亵慢。
今宜禁約,省牲之前,凡入壝門之人,皆服窄紫,有官者公服。
禁治四壝紅門,宜令所司添造關木鎖鑰,祭畢即令關閉,毋使雜人得入。
其稿稭匏爵,事畢合依大德九年例焚之。
”壬子,禦史台臣言:“祭日,宜敕股肱近臣及諸執事人毋飲酒。
”制曰:“卿言甚善,其移文中書禁之。
”丙辰,監察禦史楊彬等言:“禮,享帝必以始祖為配,今未聞設配位,竊恐禮文有阙。
又,先祀一日,皇帝必備法駕出宿郊次,其扈從近侍之臣未嘗經曆,宜申加戒敕,以達孚誠。
”命與中書議行。
十月辛酉,始服大裘衮冕,親祀昊天上帝于南郊,以太祖配。
自世祖混一六一合,至文宗凡七世,而南郊親祀之禮始克舉焉,蓋器物儀注至是益加詳慎矣。
自至元十二年冬十二月,用香酒脯MZ行一獻禮。
而至治元年冬二祭告,泰定元年之正月,鹹用之。
自大德九年冬至,用純色馬一,蒼犢一,羊鹿野豕各九。
十一年秋七月,用馬一,蒼犢正副各一,羊鹿野豕各九。
而至大中告謝五,皇慶至延祐告謝七,與至治三年冬告謝二,泰定元年之二月,鹹如大德十一年之數。
泰定四年閏九月,特加皇地祇黃犢一,将祀之夕敕
神位配位用犢外,仍用馬,其餘并依舊日已行典禮。
十一曰香鼎。
大祭有三,始煙為歆神,始宗廟則焫蕭稞鬯,所謂臭一陽一達于牆屋者也。
後世焚香,蓋本乎此,而非《禮經》之正。
至大三年,用陶瓦香鼎五十,神座香鼎、香盒案各一。
圓議依舊儀。
十二曰割牲。
《周禮·司士》“凡祭祀,帥其屬而割牲,羞俎豆”。
又《諸子》,“大祭祀正六牲之體”。
《禮運》雲“腥其俎,熟其殽,體其犬豕牛羊”。
注雲:“腥其俎,謂豚解而腥之,為七體也。
熟其殽,謂體解而爓之,為二十一體也。
體其犬豕牛羊,謂分别骨肉之貴賤,以為衆俎也。
”七體,謂脊、兩肩、兩拍、兩髀。
二十一體,謂肩、臂、臑、膊、骼、正脊、脠脊、橫脊、正脅、短脅、代脅并腸三、胃三、拒肺一、祭肺三也。
宋元豐三年,詳定禮文所言,古者祭祀用牲,有豚解,有體解。
豚解則為七,以薦腥;體解則為二十一,以薦熟。
蓋犬豕牛羊,分别骨肉貴賤,其解之為體,則均也。
皇朝馬牛羊豕鹿,并依至大三年割牲用國禮。
圓議依舊儀。
十三曰大次、小次。
《周禮·掌次》,“王旅上帝,張氈按皇邸。
”唐《通典》前祀三日,尚舍直長施大次于外壝東門之内道北,南向。
《宋會要》前祀三日,儀鸾司帥其屬,設大次于外壝東門之内道北,南向;小次于午階之東,西向。
《曲禮》曰:“踐阼,臨祭祀。
”《正義》曰:“阼主階也。
天子祭祀履主階行一事,故雲踐阼。
”宋元豐詳定禮文所言,《周禮》宗廟無設小次之文。
古者人君臨位于阼階。
蓋阼階者,東階也。
惟人主得位主階行一事。
今國朝太廟儀注,大次、小次皆在西,蓋國家尚右,以西為尊也。
圓議依祀廟儀注。
續具末議:一曰禮神玉。
《周禮·大宗伯》,“以禋祀祀昊天上帝”。
注:“禋之言煙也。
周人尚臭,煙氣之臭聞者。
積柴實牲體焉,或有玉帛。
”《正義》曰:“或有玉帛,或不用玉帛,皆不定之辭也。
”崔氏雲,天子自奉玉帛牲體于柴上,引《詩》“圭璧既卒”,是燔牲玉也。
蓋卒者,終也。
謂禮神既終,當藏之也。
正經即無燔玉明證。
漢武帝祠太乙,胙餘皆燔之,無玉。
晉燔牲币,無玉。
唐、宋乃有之。
顯慶中,許敬宗等修舊禮,乃雲郊天之有四圭,猶宗廟之有圭瓚也,并事畢收藏,不在燔列。
宋政和禮制局言:“古祭祀無不用玉,《周官》典瑞掌玉器之藏,蓋事已則藏焉,有事則出而複用,未嘗有燔瘗之文。
今後大祀,禮神之玉時出而用,無得燔瘗。
”從之。
蓋燔者取其煙氣之臭聞。
玉既無煙,又且無氣,祭之日但當奠于神座,既卒事,則收藏之。
二曰飲福。
《特牲饋食禮》曰,一屍一九飯,親嘏主人。
《少牢饋食禮》一屍一十一飯,一屍一嘏主人。
嘏,長也,大也。
行禮至此,神明已飨,盛禮俱成,故膺受長大之福于祭之末也。
自漢以來,人君一獻才畢而受嘏。
唐《開元禮》太尉未升堂,而皇帝飲福。
宋元豐三年,改從亞終獻,既行禮,皇帝飲福受胙。
國朝至治元年親祀廟儀注,亦用一獻畢飲福。
三曰升煙。
禋之言煙也,升煙所以報一陽一也。
祀天之有禋柴,猶祭地之瘗血,宗廟之祼鬯。
曆代以來,或先燔而後祭,或先祭而後燔,皆為未允。
祭之日,樂六變而燔牲首,牲首亦一陽一也。
祭終,以爵酒馔物及牲體,燎于壇。
天子望燎,柴用柏。
四曰儀注。
《禮經》出于秦火之後,殘阙脫漏,所存無幾。
至漢,諸儒各執所見。
後人所宗,惟鄭康成、王子NU,而二家自相矛盾。
唐《開元禮》、杜祐《通典》,五禮略完。
至宋《開寶禮》并《會要》與郊廟奉祠禮文,中間講明始備。
金國大率依唐、宋制度。
聖朝四海一家,禮樂之興,政在今日。
況天子親行大禮,所用儀注,必合講求。
大德九年,中書集議,合行禮儀依唐制。
至治元年已有祀廟儀注,宜取大德九年、至大三年并今次新儀,與唐制參酌增損修之。
侍儀司編排鹵簿,太史院具報星位,分獻官員數及行禮并諸執事官,合依至大三年儀制亞終獻官,取旨。
是歲,太皇太後崩,有旨冬至南郊祀事,可權止。
泰定四年春正月,禦史台臣言:“自世祖迄英宗,鹹未親郊,惟武宗、英宗親享太廟,陛下宜躬祀郊廟。
”制曰:“朕當遵世祖舊典,其命大臣攝行祀事。
”閏九月甲戌,郊祀天地,緻祭五嶽四渎、名山大川。
至順元年,文宗将親郊。
十月辛亥,太常博士言:“親祀儀注已具,事有未盡者,按前代典禮。
親郊七日,百官習儀于郊壇。
今既與受戒誓相妨,合于緻齋前一日,告示與祭執事者,各具公服赴南郊習儀。
親祀太廟雖有防禁,然郊外尤宜嚴戒,往來貴乎清肅。
凡與祭執事齋郎樂工,舊不設盥洗之位,殊非涓潔之道。
今合于馔殿齊班前及齋宿之所,随宜設置盥洗數處,俱用鍋釜溫水置盆杓巾帨,令人掌管省谕,必盥洗然後行一事,違者治之。
祭日,太常院分官提調神廚,監視割烹。
上下燈燭凡燎,已前雖有翦燭提調凡盆等官,率皆虛應故事;或減刻物料,燭燎不明。
又嘗見奉禮贊賜胙之後,獻官方退,所司便服徹俎,壇上燈燭一時俱滅,因而雜人登壇攘奪,不能禁止,甚為亵慢。
今宜禁約,省牲之前,凡入壝門之人,皆服窄紫,有官者公服。
禁治四壝紅門,宜令所司添造關木鎖鑰,祭畢即令關閉,毋使雜人得入。
其稿稭匏爵,事畢合依大德九年例焚之。
”壬子,禦史台臣言:“祭日,宜敕股肱近臣及諸執事人毋飲酒。
”制曰:“卿言甚善,其移文中書禁之。
”丙辰,監察禦史楊彬等言:“禮,享帝必以始祖為配,今未聞設配位,竊恐禮文有阙。
又,先祀一日,皇帝必備法駕出宿郊次,其扈從近侍之臣未嘗經曆,宜申加戒敕,以達孚誠。
”命與中書議行。
十月辛酉,始服大裘衮冕,親祀昊天上帝于南郊,以太祖配。
自世祖混一六一合,至文宗凡七世,而南郊親祀之禮始克舉焉,蓋器物儀注至是益加詳慎矣。
自至元十二年冬十二月,用香酒脯MZ行一獻禮。
而至治元年冬二祭告,泰定元年之正月,鹹用之。
自大德九年冬至,用純色馬一,蒼犢一,羊鹿野豕各九。
十一年秋七月,用馬一,蒼犢正副各一,羊鹿野豕各九。
而至大中告謝五,皇慶至延祐告謝七,與至治三年冬告謝二,泰定元年之二月,鹹如大德十一年之數。
泰定四年閏九月,特加皇地祇黃犢一,将祀之夕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