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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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數幸國學,增築學舍至千二百間,國學、太學、四門學亦增生員,其書、算各置博士,乃至高麗、百濟、新羅、高昌、吐蕃諸國酋長亦遣子弟入學,國學之内至八千餘人。

    高宗因之,遂令國子監領六學:一曰國子學,二曰太學,三曰四門學,四曰律學,五曰書學,六曰算學,各置生徒有差,皆承高祖之意也。

    然晉之平吳得戶五十二萬而已,隋之滅陳得郡縣五百而已,唐之滅梁得戶六十餘萬而已,而其崇重學校已如此。

    況我堂堂大國,奄有江嶺之地,計亡宋之戶不下千萬,此陛下神功,自古未有,而非晉、隋、唐之所敢比也。

    然學校之政,尚未全舉,臣竊惜之。

     臣等向被聖恩,俾習儒學。

    欽惟聖意,豈不以諸色人仕宦者常多,蒙古人仕宦者尚少,而欲臣等曉識世務,以任陛下之使令乎?然以學制未定,朋從數少。

    譬猶責嘉禾于數苗,求良骥于數馬,臣等恐其不易得也。

    為今之計,如欲人材衆多,通習漢法,必如古昔遍立學校然後可。

    若曰未暇,宜且于大都弘闡國學。

    擇蒙古人年十五以下、十歲以上質美者百人,百官子弟與凡民俊秀者百人,俾廪給各有定制。

    選德業充備足為師表者,充司業、博士、助教而教育之。

    使其教必本于人倫,明乎物理,為之講解經傳,授以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道。

    其下複立數科,如小學、律、書、算之類。

    每科設置教授,各令以本業訓導。

    小學科則令讀誦經書,教以應對進退事長之節;律科則專令通曉吏事;書科則專令曉習字畫;算科則專令熟閑算數。

    或一藝通然後改授,或一日之間更次為之。

    俾國子學官總領其事,常加點勘,務要俱通,仍以義理為主。

    有餘力者聽令學作文字。

    日月歲時,随其利鈍,各責所就功課,程其勤惰而賞罰之。

    勤者則升之上舍,惰者則降之下舍,待其改過則複升之。

    假日則聽令學射,自非假日,無故不令出學。

    數年以後,上舍生學業有成就者,乃聽學官保舉,蒙古人若何品級,諸色人若何仕進。

    其未成就者,且令依舊學習,俟其可以從政,然後歲聽學官舉其賢者、能者,使之依例入仕。

    其終不可教者,三年聽令出學。

    凡學政因革、生員增減,若得不時奏聞,則學無弊政,而天下之材亦皆觀感而興起矣。

    然後續立郡縣之學,求以化民成俗,無不可者。

     臣等愚幼,見于書、聞于師者如此。

    未敢必其可行,伏望聖慈下臣此章,令諸老先與左丞王贊善等,商議條奏施行,臣等不勝至願。

     書奏,帝覽之喜。

     十四年,授利用少監。

    十五年,出為燕南河北道提刑按察副使。

    帝遣通事脫虎脫護送西僧往作佛事,還過真定,箠驿吏幾死,訴之按察使,不敢問。

    不忽木受其狀,以僧下獄。

    脫虎脫直欲出僧,辭氣倔強,不忽木令去其冠庭下,責以不職。

    脫虎脫逃歸以聞,帝曰:“不忽木素剛正,必爾輩犯法故也。

    ”繼而燕南奏至,帝曰:“我固知之。

    ”十九年,升提刑按察使。

    有訟淨州守臣盜官物者,淨州本隸河東,特命不忽木往按之,歸報稱旨,賜白金千兩、鈔五千貫。

     二十一年,召參議中書省事。

    時榷茶轉運使盧世榮阿附宣政使桑哥,言能用己,則國賦可十倍于舊。

    帝以問不忽木,對曰:“自昔聚斂之臣,如桑弘羊、宇文融之徒,一操一利術以惑時君,始者莫不謂之忠,及其罪稔惡著,國與民俱困,雖悔何及。

    臣願陛下無納其說。

    ”帝不聽,以世榮為右丞,不忽木遂辭參議不拜。

    二十二年,世榮以罪被誅,帝曰:“朕殊愧卿。

    ”擢吏部尚書。

    時方籍沒阿合馬家,其奴張散劄兒等罪當死,缪言阿合馬家赀隐寄者多,如盡得之,可資國用。

    遂鈎考捕系,連及無辜,京師一騷一動。

    帝頗疑之,命丞相安童集六部長貳辟詢問其事,不忽木曰:“是奴為阿合馬心腹爪牙,死有餘罪。

    為此言者,蓋欲苟延歲月,徼幸不死爾。

    豈可複受其诳,嫁禍善良耶?急誅此徒,則怨謗自息。

    ”丞相以其言入奏,帝悟,命不忽木鞫之,具得其實,散劄兒等伏誅,其捕系者盡釋之。

     二十三年,改工部尚書。

    九月,遷刑部。

    河東按察使阿合馬,以赀财谄媚權貴,貨錢于官,約償羊馬,至則抑取部民所産以輸。

    事覺,遣使按治,皆不伏,及不忽木往,始得其不法百餘事。

    會大同民饑,不忽木以便宜發倉廪赈之。

    阿合馬所善幸臣奏不忽木擅發軍儲,又鍛煉阿合馬使自誣服。

    帝曰:“使行發粟以活吾民,乃其職也,何罪之有。

    ”命移其獄至京師審視,阿合馬竟伏誅。

    吐土哈求欽察之為人奴者增益其軍,而多取編民。

    中書佥省王遇驗其籍改正之。

    吐土哈遂奏遇有不臣語。

    帝怒,欲斬之,不忽木谏曰:“遇始令以欽察之人奴為兵,未聞以編民也。

    萬一他衛皆仿此,戶口耗矣。

    若誅遇,後人豈肯為陛下盡職乎?”帝意解,遇得不死。

     二十四年,桑哥奏立尚書省,誣殺參政楊居寬、郭佑。

    不忽木争之不得,桑哥深忌之,嘗指不忽木謂其妻曰:“他日籍我家者此人也。

    ”因其退食,責以不坐曹理務,欲加之罪,遂以疾免。

    車駕還自上都,其弟野禮審班侍坐辇中,帝曰:“汝兄必以某日來迎。

    ”不忽木果以是日至。

    帝見其癯甚,問其祿幾何,左右對以滿病假者例不給,帝念其貧,命盡傍之。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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