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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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弟先毆其兄,兄還殺其弟,即兄殺有罪之弟,不以凡人鬥殺論。
諸因争誤毆死異居弟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之半。
諸因争故殺族弟者,與殺常人同。
諸妹為尼與人私,兄聞而谏之,不從,反诟詈扯捽其兄,兄殺之,即兄殺有罪之妹,不以凡人鬥殺論。
諸兄毆弟妻,因傷而死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
諸嫂溺死其小泵者,以故殺論。
諸因争毆死族兄弟之子者,杖一百七;故以刃殺之者,處死,并征燒埋銀。
諸毆死兄弟之子而圖其财者,處死。
諸夫婦同謀,殺其兄弟之子者,皆處死。
諸尊長誤毆卑幼緻死者,杖七十七,異居者仍征燒埋銀。
諸以微過辄殺其妻者,處死。
諸因夫妻反目,辄藥死其妻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毆之緻死者,杖七十七。
諸夫卧疾,妻不侍湯藥,又诟詈其舅姑,以傷其夫之心,夫毆之,邂逅緻死者,不坐。
諸夫惡妻而一愛一妾,辄求妻微罪而殺之者,處死。
諸風聞涉疑,故殺定婚妻者,與殺凡人同論。
諸妻以殘酷毆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諸舅以無實之罪故殺其甥者,與殺常人同論。
諸因争挾仇毆死其婿者,與殺常人同。
諸奴毆詈其主,主毆傷奴緻死者,免罪。
諸故殺無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殺之者,減一等。
諸毆死拟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
諸謀殺已放良奴婢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良人以鬥毆殺人奴,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良人戲殺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奴毆死其弟,弟亦為同主奴,主乞貸死者聽。
諸異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結案。
諸地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醉中誤認他人為仇人,故殺緻命者,雖誤同故。
諸奴受本主命,執仇殺人者,減死流遠。
諸挾仇殺人會赦,為首下手者不赦,為從不曾下手者免死,徒一年,諸以老病殺人者,不以老病免。
諸謀故殺人年七十以上,并枷禁歸勘結案。
諸兩家之子,昏暮奔還,中路相迎,撞仆于地,因傷緻死者,不坐,仍征鈔五十兩給苦主。
諸十五以下小兒,過失殺人者,免罪,征燒埋銀。
諸十五以下小兒,因争毀傷人緻死者,聽贖,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瞽者毆人,因傷緻死,杖一百七,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病風狂,毆傷人緻死,免罪,征燒埋銀。
諸庸醫以針藥殺人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
諸飏磚石剝鄰之果,誤傷人緻死者,杖八十七,征燒埋銀。
諸軍士習射,招箭者不謹,緻被傷而死,射者不坐,仍征燒埋銀。
諸過誤踏死小兒,杖七十七,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昏夜馳馬,誤觸人死,杖七十七,征燒埋銀。
諸驅車走馬,緻傷人命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
諸昏夜行車,不知有人在地,誤緻轹死者,笞三十七,征燒埋銀之半給苦主。
諸幼小自相作戲,誤傷緻死者,不坐。
諸戲傷人命,自願休和者聽。
諸兩人作戲争物,一人放手,一人失勢跌死,放者不坐。
諸以物戲驚小兒,成疾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以戲與人相逐,緻人跌傷而死者,其罪徒,仍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駱駝在牧,齧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駱駝給苦主。
諸驿馬在野,齧人而死者,以其馬給苦主,馬主别買當役。
諸奴故殺其子女,以誣其主者,杖一百七。
諸因争,以妻前夫男一女溺死,誣賴人者,以故殺論。
諸後夫置毒飲食,與前夫子女食而死者,與藥死常人同。
諸故殺無罪子孫,以誣賴仇人者,以故殺常人論。
諸殺人無苦主者,免征燒埋銀,犯人财産人口并付其妻子,仍為民當差。
諸殺有罪之人,免征燒埋銀。
諸圖财謀故殺人多者,皆淩遲處死,驗各賊所殺人數,于家屬均征燒埋銀。
諸同一居相毆而死,及殺人罪未結正而死者,并不征燒埋銀。
諸殺人者,被殺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燒埋銀移本籍,得其家屬給之。
諸鬥毆殺人,應征燒埋銀,而犯人貧窭,不能出備,并其餘親屬無應征之人,官與支給。
諸緻傷人命,應征燒埋銀者,止征銀價中統鈔一十錠。
諸因争同毆死人,會赦應倍征燒埋銀者,為首緻命征中統鈔一十錠,為從均征一十錠。
諸毆死人,雖不見一屍一,招證明白者,仍征燒埋銀。
諸僧道殺人,燒埋銀于常住追征。
諸庸作毆傷人命,征燒埋銀,不及庸作之家。
諸奴毆人緻死,犯在主家,于本主征燒埋銀;不犯在主家,燒埋銀無可征者,不征于其主。
○禁令 諸度量權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
司縣正官,初犯罰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别議,仍記過名。
路府州縣達魯花赤長官提調失職,初犯罰俸二十日,再犯别議。
諸奏目及官府公文,并用國字,其有襲用畏兀字者,禁之。
諸但降诏旨條畫,民間辄刻小本賣于市者,禁之。
諸内外應佩符職官,辄以符付其傔從佩服者,禁之。
諸官員朝會,服其朝服,私緻敬于人臣者罰。
諸随朝文武百官,朝賀不至者,罰中統鈔十貫,失儀者罰中統鈔八貫。
諸宰相出入,辄敢沖犯者,罪之。
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衛之士,不許服龍鳳文,餘并不禁。
謂龍,五爪二角者。
職官一品、二品許服渾金花,三品服金答子,四品、五品服雲袖帶襕,六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職事散官從一高。
命婦一品至三品服渾金,四品、五品服金答子,六品以下惟服銷金并金紗答子。
首飾,一品至三品許用金珠寶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真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環用珠玉。
同籍者,不限親疏,期親雖别籍并出嫁同。
車輿并不得用龍鳳文,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妝飾、銀螭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
内外有出身考滿應入流見役人員,服用與九品同。
受各投下令旨鈞旨,有印信見任人員,亦與九品同。
庶人惟許服暗花纻絲、絲綢绫羅、一毛一毳,不許用赭黃,冒笠不得飾以金玉,靴不得裁置花樣。
首飾許用翠花金钗篦各一事,惟耳環許用金珠碧甸,餘并用銀。
車輿,黑油齊頭平頂皁幔。
諸色目人,除行營帳外,餘并與庶人同。
職官緻仕與見任同,解降者依應得品級;不叙者與庶人同。
父祖有官,既殁年深,非犯除名不叙,其命婦及子孫與見任同。
諸樂人工藝人等服用,與庶人同,凡承應妝扮之物,不拘上例。
皁隸公使人,惟許服綢絹。
倡家出入,止服皁褙,不許乘坐車馬。
應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叙,餘人笞五十七,違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賞。
禦賜之物,不在禁限。
諸官員以黃金飾甲者禁之,違者甲匠同罪。
諸常人鞍韂,畫虎兔者聽,畫雲龍犀牛者,禁之。
諸段匹織造周身大龍者,禁之,胸背小龍者勿禁。
諸市造鞍辔箭镞靴履及諸雜帶,用金為飾者,禁之。
諸郡縣達魯花赤及諸投下,擅造軍器者,禁之。
諸神廟儀仗,止以土木紙彩代之,用真兵器者禁。
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
諸弟先毆其兄,兄還殺其弟,即兄殺有罪之弟,不以凡人鬥殺論。
諸因争誤毆死異居弟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之半。
諸因争故殺族弟者,與殺常人同。
諸妹為尼與人私,兄聞而谏之,不從,反诟詈扯捽其兄,兄殺之,即兄殺有罪之妹,不以凡人鬥殺論。
諸兄毆弟妻,因傷而死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
諸嫂溺死其小泵者,以故殺論。
諸因争毆死族兄弟之子者,杖一百七;故以刃殺之者,處死,并征燒埋銀。
諸毆死兄弟之子而圖其财者,處死。
諸夫婦同謀,殺其兄弟之子者,皆處死。
諸尊長誤毆卑幼緻死者,杖七十七,異居者仍征燒埋銀。
諸以微過辄殺其妻者,處死。
諸因夫妻反目,辄藥死其妻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毆之緻死者,杖七十七。
諸夫卧疾,妻不侍湯藥,又诟詈其舅姑,以傷其夫之心,夫毆之,邂逅緻死者,不坐。
諸夫惡妻而一愛一妾,辄求妻微罪而殺之者,處死。
諸風聞涉疑,故殺定婚妻者,與殺凡人同論。
諸妻以殘酷毆死其妾者,杖一百七,去衣受刑。
諸舅以無實之罪故殺其甥者,與殺常人同論。
諸因争挾仇毆死其婿者,與殺常人同。
諸奴毆詈其主,主毆傷奴緻死者,免罪。
諸故殺無罪奴婢,杖八十七,因醉殺之者,減一等。
諸毆死拟放良奴婢者,杖七十七。
諸謀殺已放良奴婢者,與故殺常人同。
諸良人以鬥毆殺人奴,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良人戲殺他人奴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奴毆死其弟,弟亦為同主奴,主乞貸死者聽。
諸異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結案。
諸地主毆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醉中誤認他人為仇人,故殺緻命者,雖誤同故。
諸奴受本主命,執仇殺人者,減死流遠。
諸挾仇殺人會赦,為首下手者不赦,為從不曾下手者免死,徒一年,諸以老病殺人者,不以老病免。
諸謀故殺人年七十以上,并枷禁歸勘結案。
諸兩家之子,昏暮奔還,中路相迎,撞仆于地,因傷緻死者,不坐,仍征鈔五十兩給苦主。
諸十五以下小兒,過失殺人者,免罪,征燒埋銀。
諸十五以下小兒,因争毀傷人緻死者,聽贖,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瞽者毆人,因傷緻死,杖一百七,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病風狂,毆傷人緻死,免罪,征燒埋銀。
諸庸醫以針藥殺人者,杖一百七,征燒埋銀。
諸飏磚石剝鄰之果,誤傷人緻死者,杖八十七,征燒埋銀。
諸軍士習射,招箭者不謹,緻被傷而死,射者不坐,仍征燒埋銀。
諸過誤踏死小兒,杖七十七,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昏夜馳馬,誤觸人死,杖七十七,征燒埋銀。
諸驅車走馬,緻傷人命者,杖七十七,征燒埋銀。
諸昏夜行車,不知有人在地,誤緻轹死者,笞三十七,征燒埋銀之半給苦主。
諸幼小自相作戲,誤傷緻死者,不坐。
諸戲傷人命,自願休和者聽。
諸兩人作戲争物,一人放手,一人失勢跌死,放者不坐。
諸以物戲驚小兒,成疾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征燒埋銀五十兩。
諸以戲與人相逐,緻人跌傷而死者,其罪徒,仍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駱駝在牧,齧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駱駝給苦主。
諸驿馬在野,齧人而死者,以其馬給苦主,馬主别買當役。
諸奴故殺其子女,以誣其主者,杖一百七。
諸因争,以妻前夫男一女溺死,誣賴人者,以故殺論。
諸後夫置毒飲食,與前夫子女食而死者,與藥死常人同。
諸故殺無罪子孫,以誣賴仇人者,以故殺常人論。
諸殺人無苦主者,免征燒埋銀,犯人财産人口并付其妻子,仍為民當差。
諸殺有罪之人,免征燒埋銀。
諸圖财謀故殺人多者,皆淩遲處死,驗各賊所殺人數,于家屬均征燒埋銀。
諸同一居相毆而死,及殺人罪未結正而死者,并不征燒埋銀。
諸殺人者,被殺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燒埋銀移本籍,得其家屬給之。
諸鬥毆殺人,應征燒埋銀,而犯人貧窭,不能出備,并其餘親屬無應征之人,官與支給。
諸緻傷人命,應征燒埋銀者,止征銀價中統鈔一十錠。
諸因争同毆死人,會赦應倍征燒埋銀者,為首緻命征中統鈔一十錠,為從均征一十錠。
諸毆死人,雖不見一屍一,招證明白者,仍征燒埋銀。
諸僧道殺人,燒埋銀于常住追征。
諸庸作毆傷人命,征燒埋銀,不及庸作之家。
諸奴毆人緻死,犯在主家,于本主征燒埋銀;不犯在主家,燒埋銀無可征者,不征于其主。
○禁令 諸度量權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
司縣正官,初犯罰俸一月,再犯笞二十七,三犯别議,仍記過名。
路府州縣達魯花赤長官提調失職,初犯罰俸二十日,再犯别議。
諸奏目及官府公文,并用國字,其有襲用畏兀字者,禁之。
諸但降诏旨條畫,民間辄刻小本賣于市者,禁之。
諸内外應佩符職官,辄以符付其傔從佩服者,禁之。
諸官員朝會,服其朝服,私緻敬于人臣者罰。
諸随朝文武百官,朝賀不至者,罰中統鈔十貫,失儀者罰中統鈔八貫。
諸宰相出入,辄敢沖犯者,罪之。
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衛之士,不許服龍鳳文,餘并不禁。
謂龍,五爪二角者。
職官一品、二品許服渾金花,三品服金答子,四品、五品服雲袖帶襕,六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職事散官從一高。
命婦一品至三品服渾金,四品、五品服金答子,六品以下惟服銷金并金紗答子。
首飾,一品至三品許用金珠寶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真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環用珠玉。
同籍者,不限親疏,期親雖别籍并出嫁同。
車輿并不得用龍鳳文,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妝飾、銀螭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
内外有出身考滿應入流見役人員,服用與九品同。
受各投下令旨鈞旨,有印信見任人員,亦與九品同。
庶人惟許服暗花纻絲、絲綢绫羅、一毛一毳,不許用赭黃,冒笠不得飾以金玉,靴不得裁置花樣。
首飾許用翠花金钗篦各一事,惟耳環許用金珠碧甸,餘并用銀。
車輿,黑油齊頭平頂皁幔。
諸色目人,除行營帳外,餘并與庶人同。
職官緻仕與見任同,解降者依應得品級;不叙者與庶人同。
父祖有官,既殁年深,非犯除名不叙,其命婦及子孫與見任同。
諸樂人工藝人等服用,與庶人同,凡承應妝扮之物,不拘上例。
皁隸公使人,惟許服綢絹。
倡家出入,止服皁褙,不許乘坐車馬。
應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叙,餘人笞五十七,違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賞。
禦賜之物,不在禁限。
諸官員以黃金飾甲者禁之,違者甲匠同罪。
諸常人鞍韂,畫虎兔者聽,畫雲龍犀牛者,禁之。
諸段匹織造周身大龍者,禁之,胸背小龍者勿禁。
諸市造鞍辔箭镞靴履及諸雜帶,用金為飾者,禁之。
諸郡縣達魯花赤及諸投下,擅造軍器者,禁之。
諸神廟儀仗,止以土木紙彩代之,用真兵器者禁。
諸都城小民,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