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關燈
小
中
大
須加拷訊者,長貳僚佐會議立案,然後行之,違者重加其罪。
諸弓兵祗候獄卒,辄毆死罪囚者,為首杖一百七,為從減一等,均征燒埋銀給苦主,其枉死應征倍贓者,免征。
諸有司辄改禁無罪之人者,正官并笞一十七,記過。
無招枉禁,緻自缢而死者,笞三十七,期年後叙。
諸有司辄将無辜枉禁,瘐死者,解職,降先品一等叙。
諸有司承告被盜,辄将警迹人,非理枉勘身死,卻獲正賊者,正問官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職一等叙;首領官及承吏,各五十七,罷役不叙;均征燒埋銀給苦主,通記過名。
諸有司受财故縱正賊,誣執非罪,非法拷訊,連逮妻子,銜冤赴獄,事未曉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雜職叙,仍均征燒埋銀。
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決者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減一等論,入人全罪,以全罪論,若未決放,仍以減等論。
諸故出人之罪,應全科而未決放者,從減等論,仍記過。
諸失入人之罪者,減三等,失出人罪者減五等,未決放者又減一等,并記過。
諸有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叙,記過,正犯人追禁結案。
諸有司辄将革前雜犯,承問斷遣者,以故入論。
諸監臨挾仇,違法枉斷所監臨職官者,抵罪不叙。
諸審囚官強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已刺字去之。
諸為盜,并從有司歸問,各投下辄擅斷遣者,坐罪。
諸鬥毆殺人,無輕重,并結案上省部詳谳。
有司辄任情擅斷者,笞五十七,解職,其年後,降先品一等叙。
諸禁囚因械梏不嚴,緻反獄者,直日押獄杖九十七,獄卒各七十七,司獄及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内全獲者不坐。
諸罪在大惡,官吏受贓縱令私和者,罷之。
諸司獲受财,縱犯一奸一囚人,在禁疏枷飲酒者,以枉法科罪,除名。
諸流囚,強盜持杖不曾傷人,但得财,若得财至二十貫,為從;不持仗,不曾傷人,得财四十貫,為從;及竊盜,割車剜房,傷事主,為從;不曾傷事主,但曾得财;不曾得财,内有舊賊;初犯怯烈司盜駝馬牛,為從;略賣良人為奴婢一人;詐雕都省、行省印;套畫省辟押字,動支錢糧,幹礙選法;或妄造妖言犯上:并杖一百七,流奴兒幹。
初犯盜駝馬牛,為首;及盜财三百貫以上;盜财十貫以下,經斷再犯;發冢開棺傷一屍一,内應流者;挑剜裨湊寶鈔,以真作僞,再犯;知情買使僞鈔,三犯:并杖一百七,發肇州屯種。
諸犯罪流遠逃歸,再獲,仍流。
若中路遭亂而逃,不再犯,及已老病并會赦者,釋之。
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節,并勿給假。
諸配役囚徒,遇閏月,通理之。
諸應徒流,未行,會赦者釋之;已行未至,會赦者亦釋之。
諸囚徒配役,役所停罷者,會赦,免放。
諸有罪,奉旨流遠,雖會赦,非奏請不得放還。
諸徒罪,晝則帶鐐居役,夜則入囚牢房。
其流罪發各處屯種者,止令監臨關防屯種。
諸流遠囚徒,惟女直、高麗二族流湖廣,餘并流奴兒幹及取海青之地。
諸徒罪,無配役之所者,發鹽司居役。
諸主守失囚者,減囚罪三等,長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視提牢官減主守罪四等,既斷還職。
諸大小刑獄應監系之人,并送司獄司,分輕重監收。
諸掌刑獄,辄縱囚徒在禁飲博,及帶刀刃紙筆一陰陽一文字入禁者,罪之。
諸獄具,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闊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幹木為之,長闊輕重各刻志其上。
杻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橫三寸,厚一寸。
鎖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連環重三斤。
笞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
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上用之。
訊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徑三分五厘,長三尺五寸,并刊削節目,無令筋膠諸物裝釘。
應決者,并用小頭,其決笞及杖者,一臀一受;拷詞者,一臀一若股分受,務令均停。
諸郡縣佐貳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親臨點視,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舉問。
月終則具囚數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從留守司提之。
諸南北兵馬司,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掌囚禁。
諸鹽運司監收鹽徒,每月佐貳辟分番董視,與有司同。
諸内郡官仕雲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罰而不廢。
諸左右兩江所部土官,辄興兵相仇殺者,坐以叛逆之罪。
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有司受财妄聽者,以枉法論。
諸土官有能一愛一撫軍民,境内甯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
其有勳勞,及應升賞承襲,文字至帥府,辄非理疏駁,故為難阻者,罷之。
祭令 諸國家有事于效廟,凡獻官及百執事之人,受誓戒之後,散齊宿于正寝,緻齊于祀所。
散齊日治事如故,不吊喪問疾,不作樂,不判署刑殺文字,不決罰罪人,不與穢惡事。
緻齊日惟祀事得行,餘悉禁之。
諸嶽鎮名山,國家之所秩祀,小民辄僭禮犯義,以祈禱亵渎者,禁之。
諸五嶽、四渎、五鎮,國家秩禮有常,諸王公主驸馬辄遣人降香緻祭者,禁之。
諸郡縣宣聖廟,凡官員使臣軍馬,辄敢館谷于内,有司辄敢聽訟宴飲于内,工官辄敢營造于内,并行禁之。
諸書院同。
諸每月朔望,郡縣長吏率其參佐僚屬,詣孔子廟拜谒禮畢,從學官升堂講說。
其鄉村市鎮,亦擇有學問德行可為師長者,于農隙之時,以教導民。
其有視為迂緩而不務者,糾之。
學規 諸蒙古、漢人國子監學官任内,驗其教養出格生員多寡,以為升遷。
博士教授有阙,從監察禦史舉之,其不稱職者黜之,坐及元舉之官。
諸國子生悖慢師長、及行禮失儀、言行不謹、講誦不熟、功課不辦、無故廢學、有故不告辄出、告假違限、執事失誤、忿戾鬥争,并委正
諸弓兵祗候獄卒,辄毆死罪囚者,為首杖一百七,為從減一等,均征燒埋銀給苦主,其枉死應征倍贓者,免征。
諸有司辄改禁無罪之人者,正官并笞一十七,記過。
無招枉禁,緻自缢而死者,笞三十七,期年後叙。
諸有司辄将無辜枉禁,瘐死者,解職,降先品一等叙。
諸有司承告被盜,辄将警迹人,非理枉勘身死,卻獲正賊者,正問官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職一等叙;首領官及承吏,各五十七,罷役不叙;均征燒埋銀給苦主,通記過名。
諸有司受财故縱正賊,誣執非罪,非法拷訊,連逮妻子,銜冤赴獄,事未曉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雜職叙,仍均征燒埋銀。
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決者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減一等論,入人全罪,以全罪論,若未決放,仍以減等論。
諸故出人之罪,應全科而未決放者,從減等論,仍記過。
諸失入人之罪者,減三等,失出人罪者減五等,未決放者又減一等,并記過。
諸有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叙,記過,正犯人追禁結案。
諸有司辄将革前雜犯,承問斷遣者,以故入論。
諸監臨挾仇,違法枉斷所監臨職官者,抵罪不叙。
諸審囚官強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已刺字去之。
諸為盜,并從有司歸問,各投下辄擅斷遣者,坐罪。
諸鬥毆殺人,無輕重,并結案上省部詳谳。
有司辄任情擅斷者,笞五十七,解職,其年後,降先品一等叙。
諸禁囚因械梏不嚴,緻反獄者,直日押獄杖九十七,獄卒各七十七,司獄及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内全獲者不坐。
諸罪在大惡,官吏受贓縱令私和者,罷之。
諸司獲受财,縱犯一奸一囚人,在禁疏枷飲酒者,以枉法科罪,除名。
諸流囚,強盜持杖不曾傷人,但得财,若得财至二十貫,為從;不持仗,不曾傷人,得财四十貫,為從;及竊盜,割車剜房,傷事主,為從;不曾傷事主,但曾得财;不曾得财,内有舊賊;初犯怯烈司盜駝馬牛,為從;略賣良人為奴婢一人;詐雕都省、行省印;套畫省辟押字,動支錢糧,幹礙選法;或妄造妖言犯上:并杖一百七,流奴兒幹。
初犯盜駝馬牛,為首;及盜财三百貫以上;盜财十貫以下,經斷再犯;發冢開棺傷一屍一,内應流者;挑剜裨湊寶鈔,以真作僞,再犯;知情買使僞鈔,三犯:并杖一百七,發肇州屯種。
諸犯罪流遠逃歸,再獲,仍流。
若中路遭亂而逃,不再犯,及已老病并會赦者,釋之。
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節,并勿給假。
諸配役囚徒,遇閏月,通理之。
諸應徒流,未行,會赦者釋之;已行未至,會赦者亦釋之。
諸囚徒配役,役所停罷者,會赦,免放。
諸有罪,奉旨流遠,雖會赦,非奏請不得放還。
諸徒罪,晝則帶鐐居役,夜則入囚牢房。
其流罪發各處屯種者,止令監臨關防屯種。
諸流遠囚徒,惟女直、高麗二族流湖廣,餘并流奴兒幹及取海青之地。
諸徒罪,無配役之所者,發鹽司居役。
諸主守失囚者,減囚罪三等,長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視提牢官減主守罪四等,既斷還職。
諸大小刑獄應監系之人,并送司獄司,分輕重監收。
諸掌刑獄,辄縱囚徒在禁飲博,及帶刀刃紙筆一陰陽一文字入禁者,罪之。
諸獄具,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闊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幹木為之,長闊輕重各刻志其上。
杻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橫三寸,厚一寸。
鎖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連環重三斤。
笞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
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上用之。
訊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徑三分五厘,長三尺五寸,并刊削節目,無令筋膠諸物裝釘。
應決者,并用小頭,其決笞及杖者,一臀一受;拷詞者,一臀一若股分受,務令均停。
諸郡縣佐貳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親臨點視,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舉問。
月終則具囚數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從留守司提之。
諸南北兵馬司,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掌囚禁。
諸鹽運司監收鹽徒,每月佐貳辟分番董視,與有司同。
諸内郡官仕雲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罰而不廢。
諸左右兩江所部土官,辄興兵相仇殺者,坐以叛逆之罪。
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
有司受财妄聽者,以枉法論。
諸土官有能一愛一撫軍民,境内甯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
其有勳勞,及應升賞承襲,文字至帥府,辄非理疏駁,故為難阻者,罷之。
祭令 諸國家有事于效廟,凡獻官及百執事之人,受誓戒之後,散齊宿于正寝,緻齊于祀所。
散齊日治事如故,不吊喪問疾,不作樂,不判署刑殺文字,不決罰罪人,不與穢惡事。
緻齊日惟祀事得行,餘悉禁之。
諸嶽鎮名山,國家之所秩祀,小民辄僭禮犯義,以祈禱亵渎者,禁之。
諸五嶽、四渎、五鎮,國家秩禮有常,諸王公主驸馬辄遣人降香緻祭者,禁之。
諸郡縣宣聖廟,凡官員使臣軍馬,辄敢館谷于内,有司辄敢聽訟宴飲于内,工官辄敢營造于内,并行禁之。
諸書院同。
諸每月朔望,郡縣長吏率其參佐僚屬,詣孔子廟拜谒禮畢,從學官升堂講說。
其鄉村市鎮,亦擇有學問德行可為師長者,于農隙之時,以教導民。
其有視為迂緩而不務者,糾之。
學規 諸蒙古、漢人國子監學官任内,驗其教養出格生員多寡,以為升遷。
博士教授有阙,從監察禦史舉之,其不稱職者黜之,坐及元舉之官。
諸國子生悖慢師長、及行禮失儀、言行不謹、講誦不熟、功課不辦、無故廢學、有故不告辄出、告假違限、執事失誤、忿戾鬥争,并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