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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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遍,然後信賞必罰,以威克恩,不以僥幸廢刑,不以災傷撓法,如此而人心不革,盜賊不衰者,未之有也。

    謹條其事,畫一如左。

     一、臣所領密州,自今歲秋旱,種麥不得,直至十月十三日,方得數寸雨雪,而地冷難種,雖種不生,比常年十分中隻種得二三。

    竊聞河北、京東,例皆如此。

    尋常檢放災傷,依法須是檢行根苗,以定所放分數。

    今來二麥元不曾種,即無根苗可檢,官吏守法,無緣直放。

    若夏稅一例不放,則人戶必至逃移。

    尋常逃移,猶有逐熟去處,今數千裡無麥,去将安往?但恐良民舉為盜矣。

    且天上無雨,地下無麥,有眼者共見,有耳者共聞。

    決非欺罔朝廷,豈可坐觀不放?欲乞河北、京東逐路選差臣僚一員,體量放稅,更不檢視。

    若未欲如此施行,即乞将夏稅斛鬥,取今日以前五年酌中一年實直,令三等已上人戶,取便納見錢或正色,其四等以下,且行倚閣。

    緣今來麥田空閑,若春雨調勻,卻可以廣種秋稼。

    候至秋熟,并将秋色折納夏稅。

    若是已種苗麥,委有災傷,仍與依條檢放。

    其阙麥去處,官吏諸軍請受,且支白米或支見錢。

    所貴小民不緻大段失所。

     一、河北、京東,自來官不榷鹽,小民仰以為生。

    近日臣僚上章,辄欲禁榷,賴朝廷體察,不行其言,兩路吏民,無不相慶。

    然臣勘會近年鹽稅日增,元本兩路祖額三十三萬二千馀貫,至熙甯六年,增至四十九萬九千馀貫,七年亦至四十三萬五千馀貫,顯見刑法日峻,告捕日繁,是緻小民愈難興販。

    朝廷本為此兩路根本之地,而煮海之利,天以養活小民,是以不忍盡取其利,濟惠鳏寡,陰消盜賊。

    舊時孤貧無業,惟務販鹽,所以五六年前,盜賊稀少。

    是時告捕之賞,未嘗破省錢,惟是犯人催納,役人量出。

    今鹽課浩大,告讦如麻,貧民販鹽,不過一兩貫錢本,偷稅則賞重,納稅則利輕。

    欲為農夫,又值兇歲。

    若不為盜,惟有忍饑。

    所以五六年來,課利日增,盜賊日衆。

    臣勘會密州鹽稅,去年一年,比祖額增二萬貫,卻支捉賊賞錢一萬一千馀貫,其馀未獲賊人尚多,以此較之,利害得失,斷可見矣。

    欲乞特敕兩路,應販鹽小客,截自三百斤以下,并與權免收稅,仍官給印本空頭關子,與竈戶及長引大客,令上曆破使逐旋書填月日姓名斤兩與小客,限十日内更不行用。

    如敢借名為人影帶,分減鹽貨,許諸人陳告,重立賞罰,候将來秋熟日仍舊,并元降敕榜,明言出自聖意,令所在雕印,散榜鄉村。

    人非木石,甯不感動,一飲一食,皆誦聖恩,以至舊來貧賤之民,近日饑寒之黨,不待驅率,一歸于鹽,奔走争先,何暇為盜?人情不遠,必不肯舍安穩衣食之門,而趨冒法危亡之地也。

    議者必謂今用度不足,若行此法,則鹽稅大虧,必緻阙事。

    臣以為不然。

    凡小客本少力微,不過行得三兩程。

    若三兩程外,須藉大商興販,決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運,無緣大段走失。

    且平時大商所苦,以鹽遲而無人買。

    小民之病,以僻遠而難得鹽。

    今小商不出稅錢,則所在争來分買。

    大商既不積滞,則輪流販賣,收稅必多。

    而鄉村僻遠,無不食鹽,所賣亦廣。

    損益相補,必無大虧之理。

    縱使虧失,不過卻隻得祖額元錢,當時官司,有何阙用?苟朝廷捐十萬貫錢,買此兩路之人不為盜賊,所獲多矣。

    今使朝廷為此兩路饑馑,特出一二十萬貫見錢,散與人戶,人得一貫,隻及二十萬人。

    而一貫見錢,亦未能濟其性命。

    若特放三百斤以下鹽稅半年,則兩路之民,人人受賜,貧民有衣食之路,富民無盜賊之憂,其利豈可勝言哉!若使小民無以為生,舉為盜賊,則朝廷之憂,恐非十萬貫錢所能了辦。

    又況所支捉賊賞錢,未必少于所失鹽課。

    臣所謂“較得喪之孰多,權禍福之孰重”者,為此也。

     一、勘會諸處盜賊,大半是按問減等災傷免死之人,走還舊處,挾恨報仇,為害最甚。

    盜賊自知不死,既輕犯法,而人戶亦憂其複來,不敢告捕。

    是緻盜賊公行。

    切詳按問自言,皆是詞窮理屈,勢必不免,本無改過自新之意,有何可湣,獨使從輕!同黨之中,獨不免死。

    其災傷,敕雖不下,與行下同,而盜賊小民,無不知者,但不傷變主,免死無疑。

    且不傷變主,情理未必輕于偶傷變主之人,或多聚徒衆,或廣置兵仗,或标異服飾,或質劫變主,或驅虜平人,或賂遺貧民,令作耳目,或書寫道店,恐動官私,如此之類,雖偶不傷人,情理至重,非止阙食之人,苟營糇糧而已。

    欲乞今後盜賊贓證未明,但已經考掠方始承認者,并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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