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令下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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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論述戰場紀律。

    它主張用嚴法重刑、連保連坐以及株連家族等手段,來防止士卒逃亡,迫使他們服從命令,驅使他們奮勇作戰。

     諸去大軍,為前禦之備者,邊縣列侯,各相去三五裡。

    聞大軍,為前禦之備。

    戰則皆禁行,所以安内也。

     在主力前方擔任警戒的,是邊境上的地方部隊,他們在彼此相距三至五裡的地方,[各自占領要點。

    ]一聽到主力出動,就立即做好戒備措施。

    戰時,邊境一律要禁止通行,這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的緣故。

     内卒出戍,令将吏授旗鼓戈甲。

    發日,後将吏及出縣封界者,以坐後戍法。

    兵戍邊一歲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軍,父母妻子知之,與同罪,弗知,赦之。

     内地士兵去守衛邊疆時,應使将吏發給旗鼓戈甲。

    到了出發的日罪,如有士兵在将吏之後離開縣界的,應以後期出境論罪。

    士兵守衛邊疆一年,而不等到接替的人到來就擅自離開的,應同逃兵一樣治罪,父母妻子知道情況的,與犯人同罪,不知道情況的,免罪。

     卒後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盡同罪。

    卒逃歸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執及不言,亦同罪。

     士兵在将吏之後一日至大将處所報到的,父母妻子都與他同罪。

    士兵逃亡到家已過一日,父母妻子既不拘捕又不報告的,也與他同罪。

     諸戰,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棄卒獨北者,盡斬之。

     凡是在戰鬥中,士兵擅自脫離将吏的,以及将吏抛棄所屬部隊自逃跑的,都應處死。

     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而奪其卒者賞。

     前方的将吏抛棄他所屬部隊逃跑的,後方的将吏能殺掉他,并把他的部隊收容在一起的有賞。

     軍無功者,戍三歲。

     在戰鬥中沒有立功的,罰戊守邊疆三年。

     三軍大戰,若大将死,而從吏五百人已上,不自死敵者斬,大将左右近卒在陳中者皆斬,餘士卒有軍功者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

     三軍大戰,如果大将戰死,其部下凡是帶領五百人以上的将吏,沒有與敵死戰的都處死,大将左右的親兵凡當時在陣中的,都一律死,其餘士兵有軍功的降一級,沒有軍功的罰戍邊三年。

     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

     戰鬥時伍内有逃亡的人,以及伍内有人戰死而不能奪回他的屍體的,同伍的人都要剝奪軍功,能夠收回死者屍體的,都赦免其罪。

     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

    今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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