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一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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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者,并許人告。
諸舉人于别紙上起草者,出榜退落。
諸科文内不得自叙苦辛門第,委謄錄所點檢得,如有違犯,更不謄錄,移文考試院出榜退落。
諸冒名就試,别立姓名,反受财為人懷挾代筆傳義者,并許人告。
諸被黜而妄訴者,治罪。
諸監門官譏察出入,其物應入者,拆封點檢。
諸巡鋪官及兵級,不得喧擾,及辄視試文,并容縱舉人無故往來,非因公事,不得與舉人私語。
諸試卷彌封用印訖,以三不成字為号标寫,仍于塗注乙處用印。
每舉人一名,給祗應巡軍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
試日,擊鐘為節。
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
二次,監門官啟鑰,舉人入院,搜檢訖,就将解據呈納。
禮生贊曰“舉人再拜”,知貢舉官隔簾受一拜,跪答一拜,試官受一拜,答一拜。
鐘三次,頒題,就次。
日午,賜膳。
其納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語。
受卷官書舉人姓名于曆,舉人揖而退,取解據出院,巡軍亦出。
至晚,鳴鐘一次,鎖院門。
第二場,舉人入院,依前搜檢,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畢,頒題就次。
第三場,如前儀。
其受卷官具受到試卷,逐旋關發彌封官,将家狀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号。
每名累場同用一号,于卷上親書,及于曆内标附訖,牒送謄錄官置曆,分給吏人,并用硃書謄錄正文,仍具元卷塗注乙及謄錄塗注乙字數,卷末書謄錄人姓名,謄錄官具銜書押,用印钤縫,牒送對讀所。
翰林掾史具謄錄訖試卷總數,呈報監察禦史。
對讀官以元卷與硃卷躬親對讀無差,具銜書押,呈解貢院,元卷發還彌封所。
各所行移,并用硃書,試卷照依元号附簿。
試官考卷,知貢舉居中,試官相對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筆批點。
考校既定,收掌試卷官于号簿内标寫分數,知貢舉官、同試官、監察禦史、彌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對号開拆,知貢舉于試卷家狀上親書省試第幾名。
拆号既畢,應有試卷并付禮部架閣,貢舉諸官出院。
中書省以中選舉人分為二榜,揭于省門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書省奏準,以初七日禦試舉人于翰林國史院,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
初五日,各官入院。
初六日,譔策問進呈,俟上采取。
初七日,執事者望阙設案于堂前,置策題于上。
舉人入院,搜檢訖,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禮生導引至于堂前,望阙兩拜,賜策題,又兩拜,各就次。
色目人作一甲,漢人、南人作一甲,如前儀。
每進士一人,差蒙古宿衛士一人監視。
日午,賜膳。
進士納卷畢,出院。
監試官同讀卷官,以所對策第其高下,分為三甲進奏。
作二榜,用敕黃紙書,揭于内前紅門之左右。
前一日,禮部告谕中選進士,以次日詣阙前,所司具香案,侍儀舍人唱名,謝恩,放榜。
擇日賜恩榮宴于翰林國史院,押宴以中書省辟,凡預試官并與宴。
預宴官及進士并簪華至所居。
擇日恭詣殿廷,上謝恩表。
次日,詣中書省參見。
又擇日,諸進士詣先聖廟行舍菜禮,第一人具祝文行一事,刻石題名于國子監。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賜護都答兒、張起岩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
五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護都達兒、霍希賢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達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捌剌、張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曆三年春三月,廷試進士笃列圖、王文烨等九十有七人。
元統癸酉科,廷試進士同同、李齊等,複增名額,以及百人之數。
稍異其制,左右榜各三人,皆賜進士及第,其餘出身有差。
科舉取士,莫盛于斯。
後三年,其制遂罷。
又七年而複興,遂稍變程式,減蒙古、色目人明經二縧,增本經義;易漢、南人第一場《四書》疑一道為本經疑,增第二場迸賦外,于诏诰、章表内又科一道。
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若夫會試下第者,自延祐創設之初,丞相帖木疊兒、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舉人,年七十以上者,與從七品流官緻仕;六十以上者,與教授;元有出身者,于應得資品上稍優加之;無出身者,與山長、學正。
受省劄,後舉不為例。
今有來遲而不及應試者,未曾區用。
取旨。
”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為格。
” 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下第舉人,仁宗延祐間,命中書省鎊授教官之職,以慰其歸。
今當改元之初,恩澤宜溥。
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
漢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
先有資品出身者,更優加之;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
後勿為格。
”從之。
自餘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間有試補書吏以登仕籍者。
惟已廢複興之後,其法始變,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學正及書院山長。
又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谕。
于是科舉取士,得人為盛焉。
學校 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诏立京師蒙古國子學,教習諸生,于随朝蒙古、漢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然未有員數。
以《通鑒節要》用蒙古語言譯寫教之,俟生員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一精一通者,量授官職。
成宗大德十年春二月,增生員廪膳,通前三十員為六十員。
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讀員四十人,以在籍上名生員學問優長者補之。
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廪饩,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于見供生員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
元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紙劄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
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諸路蒙古字學。
十二月,中書省定學制頒行之,命諸路府官子弟入學,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
諸舉人于别紙上起草者,出榜退落。
諸科文内不得自叙苦辛門第,委謄錄所點檢得,如有違犯,更不謄錄,移文考試院出榜退落。
諸冒名就試,别立姓名,反受财為人懷挾代筆傳義者,并許人告。
諸被黜而妄訴者,治罪。
諸監門官譏察出入,其物應入者,拆封點檢。
諸巡鋪官及兵級,不得喧擾,及辄視試文,并容縱舉人無故往來,非因公事,不得與舉人私語。
諸試卷彌封用印訖,以三不成字為号标寫,仍于塗注乙處用印。
每舉人一名,給祗應巡軍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
試日,擊鐘為節。
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
二次,監門官啟鑰,舉人入院,搜檢訖,就将解據呈納。
禮生贊曰“舉人再拜”,知貢舉官隔簾受一拜,跪答一拜,試官受一拜,答一拜。
鐘三次,頒題,就次。
日午,賜膳。
其納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語。
受卷官書舉人姓名于曆,舉人揖而退,取解據出院,巡軍亦出。
至晚,鳴鐘一次,鎖院門。
第二場,舉人入院,依前搜檢,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畢,頒題就次。
第三場,如前儀。
其受卷官具受到試卷,逐旋關發彌封官,将家狀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号。
每名累場同用一号,于卷上親書,及于曆内标附訖,牒送謄錄官置曆,分給吏人,并用硃書謄錄正文,仍具元卷塗注乙及謄錄塗注乙字數,卷末書謄錄人姓名,謄錄官具銜書押,用印钤縫,牒送對讀所。
翰林掾史具謄錄訖試卷總數,呈報監察禦史。
對讀官以元卷與硃卷躬親對讀無差,具銜書押,呈解貢院,元卷發還彌封所。
各所行移,并用硃書,試卷照依元号附簿。
試官考卷,知貢舉居中,試官相對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筆批點。
考校既定,收掌試卷官于号簿内标寫分數,知貢舉官、同試官、監察禦史、彌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對号開拆,知貢舉于試卷家狀上親書省試第幾名。
拆号既畢,應有試卷并付禮部架閣,貢舉諸官出院。
中書省以中選舉人分為二榜,揭于省門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書省奏準,以初七日禦試舉人于翰林國史院,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
初五日,各官入院。
初六日,譔策問進呈,俟上采取。
初七日,執事者望阙設案于堂前,置策題于上。
舉人入院,搜檢訖,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禮生導引至于堂前,望阙兩拜,賜策題,又兩拜,各就次。
色目人作一甲,漢人、南人作一甲,如前儀。
每進士一人,差蒙古宿衛士一人監視。
日午,賜膳。
進士納卷畢,出院。
監試官同讀卷官,以所對策第其高下,分為三甲進奏。
作二榜,用敕黃紙書,揭于内前紅門之左右。
前一日,禮部告谕中選進士,以次日詣阙前,所司具香案,侍儀舍人唱名,謝恩,放榜。
擇日賜恩榮宴于翰林國史院,押宴以中書省辟,凡預試官并與宴。
預宴官及進士并簪華至所居。
擇日恭詣殿廷,上謝恩表。
次日,詣中書省參見。
又擇日,諸進士詣先聖廟行舍菜禮,第一人具祝文行一事,刻石題名于國子監。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賜護都答兒、張起岩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
五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護都達兒、霍希賢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達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捌剌、張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曆三年春三月,廷試進士笃列圖、王文烨等九十有七人。
元統癸酉科,廷試進士同同、李齊等,複增名額,以及百人之數。
稍異其制,左右榜各三人,皆賜進士及第,其餘出身有差。
科舉取士,莫盛于斯。
後三年,其制遂罷。
又七年而複興,遂稍變程式,減蒙古、色目人明經二縧,增本經義;易漢、南人第一場《四書》疑一道為本經疑,增第二場迸賦外,于诏诰、章表内又科一道。
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若夫會試下第者,自延祐創設之初,丞相帖木疊兒、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舉人,年七十以上者,與從七品流官緻仕;六十以上者,與教授;元有出身者,于應得資品上稍優加之;無出身者,與山長、學正。
受省劄,後舉不為例。
今有來遲而不及應試者,未曾區用。
取旨。
”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為格。
” 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下第舉人,仁宗延祐間,命中書省鎊授教官之職,以慰其歸。
今當改元之初,恩澤宜溥。
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
漢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
先有資品出身者,更優加之;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
後勿為格。
”從之。
自餘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間有試補書吏以登仕籍者。
惟已廢複興之後,其法始變,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學正及書院山長。
又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谕。
于是科舉取士,得人為盛焉。
學校 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诏立京師蒙古國子學,教習諸生,于随朝蒙古、漢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然未有員數。
以《通鑒節要》用蒙古語言譯寫教之,俟生員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一精一通者,量授官職。
成宗大德十年春二月,增生員廪膳,通前三十員為六十員。
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讀員四十人,以在籍上名生員學問優長者補之。
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設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宜增其廪饩,乃減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員,聽陪堂學業,于見供生員一百名外,量增五十名。
元置蒙古二十人,漢人三十人,其生員紙劄筆墨止給三十人,歲凡二次給之。
至元六年秋七月,置諸路蒙古字學。
十二月,中書省定學制頒行之,命諸路府官子弟入學,上路二人,下路二人,府一人,州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