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十一 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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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古體。

    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内出題,不矜浮藻,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

    蒙古、色目人,願試漢人、南人科目,中選者加一等注授。

    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

    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兩榜并同。

    所在官司遲誤開試日期,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糾彈治罪。

    流官子孫廕叙,并依舊制,願試中選者,優升一等。

    在官未入流品,願試者聽。

    若中選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資級,比附一高,加一等注授;若無品級,止依試例從優铨注。

    鄉試處所,并其餘縧目,命中書省議行。

    於戲!經明行修,庶得真儒之用;風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

    咨爾多方,體予至意。

    ” 中書省所定條目: 鄉試中選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禮部,腹裡宣慰司及各路關申禮部,拘該監察禦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台,轉呈都省,以憑照勘。

     鄉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縧;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

    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诏诰章表内科一道。

    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

     會試,省部依鄉試例,于次年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初三日第二場,初五日第三場。

     禦試,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試官二員、監察禦史二員、讀卷官二員,入殿廷考試。

     每舉子一名,怯薛歹一人看守。

    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

    蒙古、色目人,時務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選考試官,行省與宣慰司及腹裡各路,有行台及廉訪司去處,與台憲官一同商議選差。

    上都、大都從省部選差在内監察禦史、在外廉訪司官一員監試。

    每處差考試官、同考試官各一員,并于見任并在閑有德望文學常選辟内選差;封彌官一員、謄錄官一員,選廉幹文資正官充之。

    凡謄錄試卷并行移文字,皆用硃書,仍須設法關防,毋緻容私作一弊。

    省部會試,都省選委知貢舉、同知貢舉官各一員,考試官四員,監察禦史二員,彌封、謄錄、對讀官、監門等官各一員。

     鄉試,行省一十一:河南,陝西,遼一陽一,四川,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

    宣慰司二:河東,山東。

    直隸省部路分四:真定,東平,大都,上都。

     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于内取中選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東平等五人。

    山東四人,遼一陽一五人,河南五人,陝西五人,甘肅三人,嶺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廣三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征東一人。

    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人,東平等四人,山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肅二人,陝西三人,嶺北二人,遼一陽一二人,雲南二人,征東一人,湖廣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

    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一陽一二人,征東一人。

    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鄉試、會試,許将《禮部韻略》外,餘并不許懷挾文字。

    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幹官一員,度地安置席舍,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妨職,監押外門。

     鄉試、會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于各衙門從便差設。

     試卷不考格,犯禦名廟諱及文理纰缪、塗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

    謄錄所承受試卷,并用硃書謄錄正文,實計塗注乙字數,标寫對讀無差,将硃卷逐旋送考試所。

    如硃卷有塗注乙字,亦皆标寫字數,謄錄官書押。

    候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号,索上元卷,請監試官、知貢舉官、同試官,對号開拆。

     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并草卷,各一十二幅,于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納。

    置簿收附,用印钤縫訖,各還舉人。

     凡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

    受卷官送彌封所,撰字号,封彌訖,送謄錄所。

     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官,并令還赴本鄉應試。

     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一奸一盜之人,不許應試。

     舉人于試場内,毋得喧嘩,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内親者,自須回避,仍令同試官考卷。

    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一舉。

     鄉試、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者,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服應舉者,并殿二舉。

     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并依舊制,願試者聽。

    中選者,于監學合得資品上從優铨注。

     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恆産、住經年深者,從兩都官司,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

     知貢舉以下官會集至公堂,議拟合行一事目雲: 諸辄于彌封所取問舉人試卷封号姓名及漏洩者,治罪。

    諸試題未出而漏洩者,許人告首。

    諸對讀試卷官不躬親而辄令人吏對讀,其對讀訖而差誤有礙考校者,有罰。

    諸謄錄人書寫不慎及錯誤有礙考校者,重事責罰。

    諸官司故縱舉人私将試卷出院,及祗應人知而為傳送者,許人告首。

    諸監試官掌試院事,不得幹預考校。

    諸試院官在簾内者,不許與簾外官交語。

    諸色人無故不得入試。

    諸舉人謗毀主司,率衆喧競,不服止約者,治罪。

    諸舉人就試,無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或偶與親姻鄰坐而不自陳者,懷挾代筆傳義者,并扶出。

    諸拆毀試卷首家狀者,推治。

    諸舉人于試卷書他語者,駁放;涉謗讪者,推治。

    諸試日,為舉人傳送文書,及因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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