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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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甲于他路,一旦榷鹽,則其禍未易以一二數也。
由此觀之,祖宗以來,獨不榷河北鹽者,正事之适宜耳。
何名為誤哉!且榷鹽雖有故事,然要以為非王政也。
陝西、淮、浙既未能罷,又欲使京東、河北随之,此猶患風痹人曰,吾左臂既病矣,右臂何為獨完,則以酒色伐之,可乎? 今議者曰:“吾之法與淮、浙不同。
淮、浙之民所以不免于私販,而竈戶所以不免于私賣者,以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耳。
今吾賤買而賤賣,借如每斤官三錢得之,則以四錢出之,鹽商私買于竈戶,利其賤耳,賤不能減三錢,竈戶均為得三錢也,甯以予官乎?将以予私商而犯法乎?此必不犯之道也。
此無異于兒童之見。
東海皆鹽也。
苟民力之所及,未有舍而不煎,煎而不賣者也。
而近歲官錢常若窘迫,遇其急時,百用橫生,以有限之錢,買無窮之鹽,竈戶有朝夕薪米之憂,而官錢在期月之後,則其利必歸于私販無疑也。
食之于鹽,非若饑之于五谷也。
五谷之乏,至于節口并日,而況鹽乎?故私販法重而官鹽貴,則民之貧而懦者或不食鹽。
往在浙中,見山谷之人,有數月食無鹽者,今将榷之,東北之俗,必不如往日之嗜鹽也,而望官課之不虧,疏矣。
且淮、浙官鹽,本輕而利重,雖有積滞,官未病也。
今以三錢為本,一錢為利,自祿吏購賞修築廒庾之外,所獲無幾矣。
一有積滞不行,官之所喪,可勝計哉!失民而得财,明者不為。
況民财兩失者乎? 且禍莫大于作始,作俑之漸,至于用人,今兩路未有鹽禁也,故變之難。
遣使會議,經年而未果。
自古作事欲速而不取衆議,未有如今日者也。
然猶遲久如此,以明作始之難也。
今既已榷之矣,則他日國用不足,添價貴賣,有司以為熟事,行半紙文書而決矣。
且明公能必其不添乎?非獨明公不能也,今之執政能自必乎?苟不可必,則兩路之禍,自今日始。
夫東北之蠶,衣被天下。
蠶不可無鹽,而議者輕欲奪之,是病天下也。
明公可不深哀而速救之欤?或者以為朝廷既有成議矣,雖争之必不從。
竊以為不然。
乃者手實造簿,方赫然行法之際,轼嘗論其不可,以告今太原韓公。
公時在政府,莫之行也,而手實卒罷,民賴以少安。
凡今執政所欲必行者,青苗、助役、市易、保甲而已,其他猶可以庶幾萬一。
或者又以為明公将老矣,若猶有所争,則其請老也難。
此又轼之所不識也。
使明公之言幸而聽,屈己少留,以全兩路之民,何所不可。
不幸而不聽,是議不中意,其于退也尤易矣。
願少留意。
轼一郡守也,猶以為職之所當憂,而冒聞于左右,明公其得已乎?幹渎威重,俯伏待罪而已。
【上蔡省主論放欠書】 轼于門下,蹤迹絕疏。
然私自揆度,亦似見知于明公者。
尋常無因緣,固不敢造次緻書,今既有所欲言,而又默默拘于流俗人之議,以為迹疏不當幹說,則是謂明公亦如凡人拘于疏密之分者,竊以為不然,故辄有所言不顧,惟少留聽。
轼于府中,實掌理欠。
自今歲麥熟以來,日與小民結為嫌恨,鞭笞鎖系,與縣官日得千百錢,固不敢憚也。
彼實侵盜欺官,而不以時償,雖日撻無愧。
然其間有甚足悲者。
或管押竹木,風水之所漂;或主持糧斛,歲久之所壞;或布帛惡弱,估剝以為虧官;或糟滓潰爛,紐計以為實欠;或未輸之贓,責于當時主典之吏;或敗折之課,均于保任幹系之家。
官吏上下,舉知其非辜,而哀其不幸,迫于條憲,勢不得釋,朝廷亦深知其無告也,是以每赦必及焉。
凡今之所追呼鞭撻日夜不得休息者,皆更數赦,遠者六七赦矣。
問其以不得釋之狀,則皆曰:“吾無錢以與三司之曹吏。
”以為不信,而考諸舊籍,則有事同而先釋者矣。
曰:“此有錢者也。
”嗟夫,天下之人以為言出而莫敢逆者,莫若天子之诏書也。
今诏書且已許之,而三司之曹吏獨不許,是猶可忍耶? 伏惟明公在上,必不容此輩,故敢以告。
凡四十六條,二百二十五人,錢七萬四百五十九千,粟米三千八百三十斛。
其馀炭鐵器用材木冗雜之物甚衆。
皆經監司選吏詳定灼然可放者,轼已具列聞于本府。
府當以奏,奏且下三司,議者皆曰:“必不報,雖報,必無決然了絕之命。
”轼以為不然。
往年韓中丞詳定放欠,以為赦書所放,必待其家業蕩盡,以至于幹系保人亦無孑遺可償者,又當計赦後月日以為放數。
如此則所及甚少,不稱天子一切寬貸之意。
自今苟無所隐欺者,一切除免,不問其他。
以此知今之所奏者,皆可放無疑也。
伏惟明公獨斷而力行之,使此二百二十五家皆得歸安其藜糗,養其老幼,日晏而起,吏不至門,以歌詠明公之德,亦使赦書不為空言而無信者。
幹冒威重,退增恐悚。
【答畢仲舉書】
由此觀之,祖宗以來,獨不榷河北鹽者,正事之适宜耳。
何名為誤哉!且榷鹽雖有故事,然要以為非王政也。
陝西、淮、浙既未能罷,又欲使京東、河北随之,此猶患風痹人曰,吾左臂既病矣,右臂何為獨完,則以酒色伐之,可乎? 今議者曰:“吾之法與淮、浙不同。
淮、浙之民所以不免于私販,而竈戶所以不免于私賣者,以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耳。
今吾賤買而賤賣,借如每斤官三錢得之,則以四錢出之,鹽商私買于竈戶,利其賤耳,賤不能減三錢,竈戶均為得三錢也,甯以予官乎?将以予私商而犯法乎?此必不犯之道也。
此無異于兒童之見。
東海皆鹽也。
苟民力之所及,未有舍而不煎,煎而不賣者也。
而近歲官錢常若窘迫,遇其急時,百用橫生,以有限之錢,買無窮之鹽,竈戶有朝夕薪米之憂,而官錢在期月之後,則其利必歸于私販無疑也。
食之于鹽,非若饑之于五谷也。
五谷之乏,至于節口并日,而況鹽乎?故私販法重而官鹽貴,則民之貧而懦者或不食鹽。
往在浙中,見山谷之人,有數月食無鹽者,今将榷之,東北之俗,必不如往日之嗜鹽也,而望官課之不虧,疏矣。
且淮、浙官鹽,本輕而利重,雖有積滞,官未病也。
今以三錢為本,一錢為利,自祿吏購賞修築廒庾之外,所獲無幾矣。
一有積滞不行,官之所喪,可勝計哉!失民而得财,明者不為。
況民财兩失者乎? 且禍莫大于作始,作俑之漸,至于用人,今兩路未有鹽禁也,故變之難。
遣使會議,經年而未果。
自古作事欲速而不取衆議,未有如今日者也。
然猶遲久如此,以明作始之難也。
今既已榷之矣,則他日國用不足,添價貴賣,有司以為熟事,行半紙文書而決矣。
且明公能必其不添乎?非獨明公不能也,今之執政能自必乎?苟不可必,則兩路之禍,自今日始。
夫東北之蠶,衣被天下。
蠶不可無鹽,而議者輕欲奪之,是病天下也。
明公可不深哀而速救之欤?或者以為朝廷既有成議矣,雖争之必不從。
竊以為不然。
乃者手實造簿,方赫然行法之際,轼嘗論其不可,以告今太原韓公。
公時在政府,莫之行也,而手實卒罷,民賴以少安。
凡今執政所欲必行者,青苗、助役、市易、保甲而已,其他猶可以庶幾萬一。
或者又以為明公将老矣,若猶有所争,則其請老也難。
此又轼之所不識也。
使明公之言幸而聽,屈己少留,以全兩路之民,何所不可。
不幸而不聽,是議不中意,其于退也尤易矣。
願少留意。
轼一郡守也,猶以為職之所當憂,而冒聞于左右,明公其得已乎?幹渎威重,俯伏待罪而已。
【上蔡省主論放欠書】 轼于門下,蹤迹絕疏。
然私自揆度,亦似見知于明公者。
尋常無因緣,固不敢造次緻書,今既有所欲言,而又默默拘于流俗人之議,以為迹疏不當幹說,則是謂明公亦如凡人拘于疏密之分者,竊以為不然,故辄有所言不顧,惟少留聽。
轼于府中,實掌理欠。
自今歲麥熟以來,日與小民結為嫌恨,鞭笞鎖系,與縣官日得千百錢,固不敢憚也。
彼實侵盜欺官,而不以時償,雖日撻無愧。
然其間有甚足悲者。
或管押竹木,風水之所漂;或主持糧斛,歲久之所壞;或布帛惡弱,估剝以為虧官;或糟滓潰爛,紐計以為實欠;或未輸之贓,責于當時主典之吏;或敗折之課,均于保任幹系之家。
官吏上下,舉知其非辜,而哀其不幸,迫于條憲,勢不得釋,朝廷亦深知其無告也,是以每赦必及焉。
凡今之所追呼鞭撻日夜不得休息者,皆更數赦,遠者六七赦矣。
問其以不得釋之狀,則皆曰:“吾無錢以與三司之曹吏。
”以為不信,而考諸舊籍,則有事同而先釋者矣。
曰:“此有錢者也。
”嗟夫,天下之人以為言出而莫敢逆者,莫若天子之诏書也。
今诏書且已許之,而三司之曹吏獨不許,是猶可忍耶? 伏惟明公在上,必不容此輩,故敢以告。
凡四十六條,二百二十五人,錢七萬四百五十九千,粟米三千八百三十斛。
其馀炭鐵器用材木冗雜之物甚衆。
皆經監司選吏詳定灼然可放者,轼已具列聞于本府。
府當以奏,奏且下三司,議者皆曰:“必不報,雖報,必無決然了絕之命。
”轼以為不然。
往年韓中丞詳定放欠,以為赦書所放,必待其家業蕩盡,以至于幹系保人亦無孑遺可償者,又當計赦後月日以為放數。
如此則所及甚少,不稱天子一切寬貸之意。
自今苟無所隐欺者,一切除免,不問其他。
以此知今之所奏者,皆可放無疑也。
伏惟明公獨斷而力行之,使此二百二十五家皆得歸安其藜糗,養其老幼,日晏而起,吏不至門,以歌詠明公之德,亦使赦書不為空言而無信者。
幹冒威重,退增恐悚。
【答畢仲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