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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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及內外諸司衙門公文、并照駁各衙門差錯公文實封等件。

    及行移勘合原告文狀、拏人起數、給由人員。

    每月類奏。

    年終通行類數開奏 凡每月終、五府等衙門、出入公文等項數目、面奏送科外。

    其給由起復官員、仍奏令吏部查理 雜行 凡天下府州縣、奏到本年雨澤。

    本年終 面奏、類送戶科【萬曆六年革】 凡本司日逐收下奏本夾闆。

    年終 面奏、令錦衣衛差人、運送司禮監交收 凡本司合用紙劄、於刑部見收囚人紙劄內關用。

    印色等項、原從順天府買用。

    後奏準、於刑部支給官錢買用。

    今仍於順天府關用 凡命官會議大事。

    會問大獄。

    秋後審錄重囚。

    及會推文職大臣、總兵官、本司官皆預凡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

    俱經本司轉行 凡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官員俸糧。

    俱從本司帶支。

    今自行關支 南京通政使司 凡南京軍民人等、陳告狀詞。

    置立底簿、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

    連人狀送各該衙門整理。

    弘治十三年奏準、南京詞訟、幹係地方者、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

    其餘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問理。

    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受詞訟 凡南京各衙門公文出入。

    俱赴本司掛號 凡每月朔望日、各衙門堂上官會議、本司掌印官預凡每歲秋後、法司會各衙門官、審錄重囚。

    本司掌印官預凡南京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俱從本司轉行 凡南京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俸糧。

    俱於本司帶支 中書舍人 國初、中書省設直省舍人。

    從八品。

    洪武九年、改中書舍人。

    正七品。

    後中書省革、更定為從七品。

    職專書寫誥敕冊符鐵券等事。

    共額設二十員。

    無正副、例推年深者一人掌印。

    其恩廕帶俸、及文華 武英東西二房。

     內閣誥敕 制敕二房分直者、無常員。

     文華殿門東房、別設中書舍人分直、職專奉旨書寫書籍等項。

     武英殿門西房、別設中書舍人分直、職專奉旨寫篆 冊寶圖書等項。

     凡親王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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