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二百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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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略相似。

    毋得細小。

    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

    並在外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已事。

    巡撫都禦史、巡按等項禦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

    俱赴本司投進。

    嘉靖八年題準、有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

    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私鑄銅錢、並幹已事情外。

    中間看係革前、並不幹已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

    就於本後、明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

    嘉靖八年題準、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參駁治罪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

    其雖係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敕謝恩、並軍民人等陳情建言伸訴等事、俱用奏本。

    嘉靖十八年定、皇太子監國、用啟本。

    奏題皆曰啟。

    伏候敕旨、曰令旨 關防公文勘合 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分掌。

    內外衙門、公文到司、必須辨驗允當、隨即於簿內編號、註寫某衙門行某處為某事。

    公文、用日照之記。

    勘合、用驗正之記。

    關防畢。

    令鋪兵於文簿內書名畫字遞送。

    若行移不當、及違式差錯洗補、互相推調等項。

    事重者、入奏區處。

    常事、照依 欽定事例、在外、貼送當該衙門如律、在京衙門、退回改正。

    將發過公文、并差錯件數、月終類奏。

    文簿繳進。

    若各處公文、事幹軍情災異機密重事。

    隨即入奏。

    送該科給事中收。

    如呈稟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公文緊要者入奏。

    仍用 欽降勘合、用使本衙門印信、雲寫 旨意、貼送當該衙門、覆奏施行。

    若誤遞到有施行者、奏訖、亦貼送當該衙門。

    無施行者、亦入奏。

    送該科給事中收照 ○宣德四年令、在京諸司行移、在外三司軍衛府州縣催辦事務、悉聽本衙門自行分管辦理。

    有輒差掌印正官、及坐名差官者、通政司糾舉、處以重罪 月奏 凡本司發過五府六部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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