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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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正犯查照律例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百石、問發哨瞭。

    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發原衛所帶俸差操。

    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坐折賣正犯。

    各官旗免罪。

    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

    若總欠數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一京通倉完糧、違限三箇月者、把總官以下、罰俸半年。

    五箇月者、罰俸一年。

    薊州昌密各倉、完糧違限者、查照遞減一等。

    止行各該衛所罰俸、免其提問。

    違至次年二月終限者、俱問罪、降二級。

    若又掛欠數多、把總名下三千石、或銀一千五百兩以上、指揮名下、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銀五百兩以上、千戶五百石、銀二百五十兩以上、百戶鎮撫等官二百五十石、銀一百二十兩以上、仍於違限上、各遞降一級。

    每一倍、加一等。

    把總指揮千戶、降至總旗而止。

    百戶降至小旗而止。

    不及前數者、照常發落。

    有能當年補完者、通免降級。

    如願下年領運至京補完、許奏復原職。

    仍以十分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準復原降一級。

    三年之內、儘數補完、亦準奏復原職。

    其一應提問官旗、各省及直隸江南衛分、行各該巡按禦史、南京并江北衛分、行漕運衙門、各就近提問、以便完結 一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一百五十石、俱問罪、於見在職級上降一級。

    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

    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準復職。

    止完一半、準復一級。

    三年內、儘數補完、亦準復原職 一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

    若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運軍指實首告。

    各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把總官失於覺察、參問治罪一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

    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

    有司官吏、從重問擬。

    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姦惡。

    前後幫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

    仍於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陪十分之三 一漕運糧米、漂流萬石以上、漕運都禦史、總兵官、聽科道官糾劾、該部具奏定奪。

    三千石以上、提問把總官。

    不及數者、止提問本管官旗。

    各該巡撫、亦有漕司之責、係本境內、漂失數多者、照漕司事例、一體參究。

    出境不必概及擬斷贓罰不當 凡擬斷贓罰財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財物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但有人守掌在官、若有侵欺借貸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一各處衛所管軍頭目人等、關出糧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為由、因而扣減入已、糧料至一百石、大布綿花錢帛等物、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追贓完日、軍職發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

    旗軍人等、枷號一箇月、發極邊墩臺、守哨、五年滿日疏放 隱瞞入官家產 凡抄沒人口財產、除謀反、謀叛、及姦黨、係在十惡、依律抄沒。

    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財產、不在抄沒入官之限。

    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 ○若抄劄入官家產、而隱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隱漏丁口論。

    若隱漏田土者、計田以欺隱田糧論。

    若隱瞞財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

    各罪止杖一百。

    所隱人口財產、並入官、罪坐供報之人 ○若裡長同情隱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並與同罪。

    計所隱贓重者、坐贓論全科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

    失覺舉者減三等、罪止笞五十 課程 鹽法 凡犯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軍器者、加一等。

    誣指平人者、加三等。

    拒捕者、斬。

    鹽貨車船頭匹、並入官。

    引領牙人、及窩藏寄頓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挑擔馱載者、杖八十、徒二年。

    非應捕人告獲者、就將所獲私鹽、給付告人充賞。

    有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若事發、止理見獲人鹽、當該官司、不許展轉攀指。

    違者、以故入人罪論 【謂如人鹽同獲、止理見發。

    有確貨、無犯人者、具鹽沒官。

    不須追究】 凡竈場竈丁人等、除正額鹽外、夾帶餘鹽出場、及私煎貨賣者、同私鹽法。

    百夫長知情故縱、及通同貨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婦人有犯私鹽、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

    其雖有夫而遠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婦 凡買食私鹽者、杖一百、因而貨賣者、杖一百、徒三年 凡守禦官司、及鹽運司、巡檢司、巡獲私鹽、即發有司歸勘、各衙門不許擅問。

    若有司官吏、通同脫放者、與犯人同罪。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檢司、設法差人、於概管地面、並附場緊關去處、常川巡禁私鹽。

    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鹽人員、初犯笞四十。

    再犯笞五十。

    三犯杖六十。

    並附過還職。

    若知情故縱、及容令軍兵隨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巡獲私鹽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裝誣平人者、加三等 凡軍人有犯私鹽、本管千百戶、有失鈐束者、百戶、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減半給俸。

    千戶、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減半給俸。

    並附過還職。

    若知情容縱、及通同販賣者、與犯人同罪 凡起運官鹽、每引二百斤為一袋、帶耗五斤。

    經過批驗所、依數掣摯秤盤。

    但有夾帶餘鹽者、同私鹽法 ○若客鹽越過批驗所、不經掣摯關防者、杖九十、押回盤驗 凡客商販賣官鹽、不許鹽引相離。

    違者、同私鹽法 ○其賣鹽了畢、十日之內、不繳退引者、笞四十 ○若將舊引影射鹽貨者、同私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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