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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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駙馬加敬禮。
立則旁立。
行則後從。
三品四品官、遇一品官加遜禮。
行立俱後從。
五品以下官倣此。
俱不許攙越失儀。
如有宣召、不在此限 ○又定、官員入朝門、須要拱手端行、威儀整肅。
不許私揖、及吐唾不敬 ○又令、入朝行立坐食去處。
不許談笑喧譁、指畫窺望 凡行走。
洪武初、令百官早朝入班行禮、及朝退捲班、俱分文東武西。
不許徑越 禦道東西行走。
如在奉天門朝、其有事東西往來者、出至金水橋南行過 ○二十六年令、大小官員隨從上位行丹墀、身常朝北。
不許南向。
或左或右、環轉隨侍。
如上位陞奉天門及丹陛。
其隨從官員、不得徑行中道、并 王道。
如有旨令行、方許于側邊隨行 ○又令官員人等入內府、合行門道、須從邊行。
不得當中。
如東門近東邊行。
西門近西邊行。
其門東西相向者、近南邊行。
如遇雨雪免朝。
有事奏者、不拘此限 ○又令、奉天殿丹陛中三道階級、并 奉天門中三道階級、皆不許人行。
百官由東西階行。
傳制遣使持節進表等儀、皆由東階出入。
隨駕傘扇儀仗、由正門中道兩旁出入○又令、殿廷頒降詔書冊命。
從中道中門出、近東而行。
其內外官員齎捧禦製文字、及禦用之物進呈、不許直行中道。
或左右取便以行。
至禦前正中跪進。
禦膳等物、亦不可當中道直行。
許正道邊左以進。
凡禦座處、即為正道。
如上禦奉天門、則于正門邊東入。
將至禦前正中供具、膳畢而出亦如之。
若 上常所往來處。
其奉禦內侍、捧執 禦用之物聽使令者、皆須近後、取便左右行。
不許隨後徑馳中道 凡聽諭。
洪武二十六年令、百官朝參、遇有聖諭教戒、須要專心緻意、拱聽分明。
省身克已。
不許放肆 ○二十九年令、凡有聖諭。
大小百官于丹陛前、或奉天門、各照品級序立。
候 上禦座、跪聽凡受 賜。
洪武三年、令以所賜物先置 奉天門內。
乃引其人入見。
聽宣諭然後給之。
就令謝恩而去 ○八年令、朝官受 賜、于禦前跪受。
如衣則服以拜 賜。
皆五拜叩頭。
在官受賜者、初行四拜。
受賜後四拜 凡賜坐。
洪武初令、凡朝退燕閒、及行幸處、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及勳舊文學之臣、賜坐。
其餘非奉特旨、不許輒坐 ○二十六年令、文武官 禦前侍坐、遇有大小官員奏事、必須起立。
候奏事畢、復坐。
不許倨坐失儀。
如有特旨賜坐、則復坐 ○又令、凡賜坐、不許推讓。
坐後、遇有顧問、初時跪對。
畢、即坐。
若復有所問、坐朝上對。
不必更起。
同列侍坐。
或被顧問、一人奏對。
餘皆靜聽。
毋攙言勦說。
如各有所見、候其人言畢、方許前陳 ○又令、執政大臣年高者、取自特旨免朝。
倘有顧問、于便殿 賜坐 凡雜儀。
洪武初、令百官既具朝服公服之後、毋舉笏行私禮 ○又令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
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官掖出 ○又令百官入朝。
遇雨雪許服雨衣 ○又令文武官除本等紗帽外、遇雨雪、許戴雨帽。
公差出外、許戴帽子。
入城不許。
其公差人員出外者亦如之 ○成化十三年奏準、文武官員入朝。
大臣常川許帶官吏頭目、每人二名。
若遇陰雨、大臣添一人。
小官許帶一人。
各執雨具○近例、朝覲外官、及舉監人等、不許擅戴煖耳入朝 諸司奏事儀 凡早朝奏事。
洪武二十九年定、凡上禦奉天門。
百官行叩頭禮畢。
分東西班序立。
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
奏畢。
復入班。
候諸司奏完。
儀禮司贊奏事畢。
退出。
其奏事次第。
一都督府。
二十二衛。
三通政司。
四刑部。
五都察院。
六監察禦史。
七斷事司。
八吏部等五部。
九應天府。
十兵馬司。
十一太常寺。
十二欽天監。
若太常寺奏祭祀、則在各衙門之先 ○又定、凡上禦奉天華蓋謹身殿奏事、百官行叩頭禮畢、近侍官、及監察禦史陞殿侍班。
其奏事官俱陞殿分東西班立。
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
奏畢、各官以次退出。
其餘官員、不陞殿者、俱于中左中右門外兩廊伺候。
奏事官出、則皆出。
若于文華殿啟事、則詹事府在先。
餘依奏事次第 ○永樂七年、令大寒早朝。
上禦奉天門。
百官行叩頭禮。
侍班。
俟鴻臚寺官引謝恩見辭人員行禮畢。
駕興。
禦右順門內便殿。
百官有事奏者、以次入奏。
無事者、退治職務 ○正統七年令、凡看牲、及遣祭官、遇聖駕陞殿、俱于殿中復命。
若 禦奉天門視事、亦于百官未行禮之先復命 ○成化元年令、每日早朝。
各衙門并公差官員具本面奏、及通政司類進本狀、各具手本、備開所奏事件、送禮科收照。
次日將收到奏目、并各衙門送到奏題本狀、通具奏目、送司禮監交收、以候類進凡晚朝奏事。
洪武二十九年定、凡晚朝。
惟通政司六科給事中守衛官奏事。
各衙門有軍情重事許奏。
餘皆不許 ○永樂四年令、六部及近侍官有事當商確者、皆于晚朝陳奏 凡奏啟事目。
洪武二十八年定 五軍都督府合奏啟軍情 機密 守衛門禁等事 修築城池、改設衛所 賞賜 馬匹關換轉銷等項 提問軍職 整點大軍 官員房屋 調撥官軍及陞調隊伍 內外軍官奔喪遷葬祭祀 旗軍併鎗陞用 月報為事軍官 官軍有弟姪兒男為事充軍告完聚 關領軍器 給配為奴人口告給聚 提取邊境恩軍 查理軍士回話 軍官替職、未及六十歲者、各都司年終回銷 未完勘合官吏 還鄉老幼軍屬 首告收藏軍器 知在原告患病在逃病故 五軍所屬在京衛分、凡奏啟事務、除軍中機密事情、及守衛門禁關防等事、不分官旗軍人、許令徑奏。
其餘合行事務、俱由該府具奏施行 吏部合奏啟除授官員陞調改除黜陟 開設革併衙門 襲爵封贈誥敕散官 土官承襲 緻仕官員 貼黃 給由起服考覈給假官員 監生問事、吏員書寫、告出仕 放回事故人材秀才 官員人等、告侍親殘疾 送問五品以上官員 起取人材秀才 官員復姓更名 官員告極刑 吏告重役 京官并問事書寫人、告丁憂 進人材秀才冊 戶部合奏啟歲奏會計稅糧馬草 改撥糧儲 賑濟饑民 賞賜 水旱災傷 拋荒田土除豁稅糧 儹運
立則旁立。
行則後從。
三品四品官、遇一品官加遜禮。
行立俱後從。
五品以下官倣此。
俱不許攙越失儀。
如有宣召、不在此限 ○又定、官員入朝門、須要拱手端行、威儀整肅。
不許私揖、及吐唾不敬 ○又令、入朝行立坐食去處。
不許談笑喧譁、指畫窺望 凡行走。
洪武初、令百官早朝入班行禮、及朝退捲班、俱分文東武西。
不許徑越 禦道東西行走。
如在奉天門朝、其有事東西往來者、出至金水橋南行過 ○二十六年令、大小官員隨從上位行丹墀、身常朝北。
不許南向。
或左或右、環轉隨侍。
如上位陞奉天門及丹陛。
其隨從官員、不得徑行中道、并 王道。
如有旨令行、方許于側邊隨行 ○又令官員人等入內府、合行門道、須從邊行。
不得當中。
如東門近東邊行。
西門近西邊行。
其門東西相向者、近南邊行。
如遇雨雪免朝。
有事奏者、不拘此限 ○又令、奉天殿丹陛中三道階級、并 奉天門中三道階級、皆不許人行。
百官由東西階行。
傳制遣使持節進表等儀、皆由東階出入。
隨駕傘扇儀仗、由正門中道兩旁出入○又令、殿廷頒降詔書冊命。
從中道中門出、近東而行。
其內外官員齎捧禦製文字、及禦用之物進呈、不許直行中道。
或左右取便以行。
至禦前正中跪進。
禦膳等物、亦不可當中道直行。
許正道邊左以進。
凡禦座處、即為正道。
如上禦奉天門、則于正門邊東入。
將至禦前正中供具、膳畢而出亦如之。
若 上常所往來處。
其奉禦內侍、捧執 禦用之物聽使令者、皆須近後、取便左右行。
不許隨後徑馳中道 凡聽諭。
洪武二十六年令、百官朝參、遇有聖諭教戒、須要專心緻意、拱聽分明。
省身克已。
不許放肆 ○二十九年令、凡有聖諭。
大小百官于丹陛前、或奉天門、各照品級序立。
候 上禦座、跪聽凡受 賜。
洪武三年、令以所賜物先置 奉天門內。
乃引其人入見。
聽宣諭然後給之。
就令謝恩而去 ○八年令、朝官受 賜、于禦前跪受。
如衣則服以拜 賜。
皆五拜叩頭。
在官受賜者、初行四拜。
受賜後四拜 凡賜坐。
洪武初令、凡朝退燕閒、及行幸處、文職三品以上、武職二品以上、及勳舊文學之臣、賜坐。
其餘非奉特旨、不許輒坐 ○二十六年令、文武官 禦前侍坐、遇有大小官員奏事、必須起立。
候奏事畢、復坐。
不許倨坐失儀。
如有特旨賜坐、則復坐 ○又令、凡賜坐、不許推讓。
坐後、遇有顧問、初時跪對。
畢、即坐。
若復有所問、坐朝上對。
不必更起。
同列侍坐。
或被顧問、一人奏對。
餘皆靜聽。
毋攙言勦說。
如各有所見、候其人言畢、方許前陳 ○又令、執政大臣年高者、取自特旨免朝。
倘有顧問、于便殿 賜坐 凡雜儀。
洪武初、令百官既具朝服公服之後、毋舉笏行私禮 ○又令朝參近侍病嗽者、許即退班。
或一時眩暈、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許同官掖出 ○又令百官入朝。
遇雨雪許服雨衣 ○又令文武官除本等紗帽外、遇雨雪、許戴雨帽。
公差出外、許戴帽子。
入城不許。
其公差人員出外者亦如之 ○成化十三年奏準、文武官員入朝。
大臣常川許帶官吏頭目、每人二名。
若遇陰雨、大臣添一人。
小官許帶一人。
各執雨具○近例、朝覲外官、及舉監人等、不許擅戴煖耳入朝 諸司奏事儀 凡早朝奏事。
洪武二十九年定、凡上禦奉天門。
百官行叩頭禮畢。
分東西班序立。
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
奏畢。
復入班。
候諸司奏完。
儀禮司贊奏事畢。
退出。
其奏事次第。
一都督府。
二十二衛。
三通政司。
四刑部。
五都察院。
六監察禦史。
七斷事司。
八吏部等五部。
九應天府。
十兵馬司。
十一太常寺。
十二欽天監。
若太常寺奏祭祀、則在各衙門之先 ○又定、凡上禦奉天華蓋謹身殿奏事、百官行叩頭禮畢、近侍官、及監察禦史陞殿侍班。
其奏事官俱陞殿分東西班立。
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
奏畢、各官以次退出。
其餘官員、不陞殿者、俱于中左中右門外兩廊伺候。
奏事官出、則皆出。
若于文華殿啟事、則詹事府在先。
餘依奏事次第 ○永樂七年、令大寒早朝。
上禦奉天門。
百官行叩頭禮。
侍班。
俟鴻臚寺官引謝恩見辭人員行禮畢。
駕興。
禦右順門內便殿。
百官有事奏者、以次入奏。
無事者、退治職務 ○正統七年令、凡看牲、及遣祭官、遇聖駕陞殿、俱于殿中復命。
若 禦奉天門視事、亦于百官未行禮之先復命 ○成化元年令、每日早朝。
各衙門并公差官員具本面奏、及通政司類進本狀、各具手本、備開所奏事件、送禮科收照。
次日將收到奏目、并各衙門送到奏題本狀、通具奏目、送司禮監交收、以候類進凡晚朝奏事。
洪武二十九年定、凡晚朝。
惟通政司六科給事中守衛官奏事。
各衙門有軍情重事許奏。
餘皆不許 ○永樂四年令、六部及近侍官有事當商確者、皆于晚朝陳奏 凡奏啟事目。
洪武二十八年定 五軍都督府合奏啟軍情 機密 守衛門禁等事 修築城池、改設衛所 賞賜 馬匹關換轉銷等項 提問軍職 整點大軍 官員房屋 調撥官軍及陞調隊伍 內外軍官奔喪遷葬祭祀 旗軍併鎗陞用 月報為事軍官 官軍有弟姪兒男為事充軍告完聚 關領軍器 給配為奴人口告給聚 提取邊境恩軍 查理軍士回話 軍官替職、未及六十歲者、各都司年終回銷 未完勘合官吏 還鄉老幼軍屬 首告收藏軍器 知在原告患病在逃病故 五軍所屬在京衛分、凡奏啟事務、除軍中機密事情、及守衛門禁關防等事、不分官旗軍人、許令徑奏。
其餘合行事務、俱由該府具奏施行 吏部合奏啟除授官員陞調改除黜陟 開設革併衙門 襲爵封贈誥敕散官 土官承襲 緻仕官員 貼黃 給由起服考覈給假官員 監生問事、吏員書寫、告出仕 放回事故人材秀才 官員人等、告侍親殘疾 送問五品以上官員 起取人材秀才 官員復姓更名 官員告極刑 吏告重役 京官并問事書寫人、告丁憂 進人材秀才冊 戶部合奏啟歲奏會計稅糧馬草 改撥糧儲 賑濟饑民 賞賜 水旱災傷 拋荒田土除豁稅糧 儹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