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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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儀
國初所定朝儀、略具諸司職掌。
累朝以漸而詳。
其增定見行者有朔朢儀、常朝儀、午朝諸儀、而班次出入、各有禁例。
具列于後朔朢朝儀 洪武三年定 凡朔朢日。
上皮弁服禦奉天殿。
百官公服、于丹墀東西對立。
俟引班引合班北面立。
再拜。
班首詣前同百官鞠躬、唱某官臣某起居。
贊禮唱 聖躬萬福。
班首平身復位、同百官皆再拜。
引班引百官分班、仍對立。
省府臺部官諸衙門有事奏者、由西階陞殿。
奏事畢。
降自西階。
引班引百官以次出。
如無事奏、則侍儀由西階陞殿跪奏如之。
俟侍儀降階、引班導百官出 ○十四年定、凡朔朢日。
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俟鼓三嚴。
公侯一品二品官、入東西角門俟。
其餘三品以下、先于丹墀內班橫行序立。
鐘三鳴。
公侯一品二品以次入班序立。
鐘鳴畢。
儀禮司奏外辦。
導駕官導 上位陞禦座。
鳴鞭訖。
鳴贊唱班齊。
通贊詣中道、班首臣某等起居 聖躬萬福畢。
百官行五拜禮。
儀禮司奏禮畢而退 ○十七年、令百官凡遇朔朢、免行起居禮 ○後更定朔朢日 上禦奉天殿。
百官各具公服行禮。
常朝官序立于丹墀、東西相向。
謝恩見辭官序立于奉天門外、北向。
候 上陞座鳴鞭。
鴻臚寺贊排班。
樂作。
常朝官行一拜三叩頭禮畢。
樂止。
復班。
鴻臚寺奏謝恩見辭。
于奉天門外行五拜三叩頭禮畢。
鳴鞭。
駕興 常朝禦殿儀【國初常朝或禦殿、今不行】 洪武初定 凡早朝。
文官自左掖門入。
武官自右掖門入。
如華蓋殿朝、至鹿頂外東西序立。
鳴鞭訖。
守衛官至鹿頂內行禮訖、就侍立位。
各衙門官以次行禮訖。
有事奏者入奏。
無事奏者、四品以上及應陞殿者入殿內侍立。
五品以下官、出至鹿頂外列班、北向立。
候鳴鞭、以次出。
如奉天殿朝、俱于華蓋殿行禮奏事畢、五品以下官詣丹墀、依品級列班、重行北向立。
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官、給事中、監察禦史等官、于中左中右門伺候鳴鞭。
各詣殿內序立。
候朝退、捲班以次出。
如先于奉天殿朝後卻奏事者、文武官于丹墀內依品級重行北向立。
候鳴鞭行禮訖。
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官給事中監察禦史等官、陞殿侍立。
五品以下、仍前序立。
候謝恩見辭人員行禮訖、鳴鞭、捲班退。
有事奏者、于奉天門、或華蓋殿進奏。
無事奏者以次出 ○二十二年令、奉天殿常朝、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錦衣衛等官于殿內侍立。
奏事止于華蓋殿 ○二十四年定、侍班官員、凡文武官除分詣 文華殿啟事外。
如遇陞殿、各用履鞋、照依品級侍班。
有違越失儀者、從監察禦史儀禮司糾劾。
東班則六部堂上官、各子部掌印官、都察院堂上官、十三道掌印禦史、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太僕寺、應天府、翰林院、春坊、光祿寺、欽天監、尚寶司、太醫院、五軍斷事官、及京縣官。
西班則五軍都督及首領官、錦衣衛指揮、各衛掌印指揮、給事中、中書舍人 ○二十六年令、凡文武百官于奉天華蓋武英等殿奏事、必須穿著履鞋、方許入殿。
違者從糾儀禦史、禮部儀禮司官糾劾、送法司如律問罪 常朝禦門儀 洪武初定 凡早朝、文官自左掖門入。
武官自右掖門入。
如奉天門朝、至金水橋南、各依品級東西序立。
候鳴鞭訖。
以次隨行、至丹墀內、東西相向序立。
守衛官先行禮畢。
東西序立。
文武官入班行禮。
有事者、以次進奏。
無事奏者、隨即入班。
朝退。
捲班分東西出 ○近儀、凡早朝、鼓起。
文武官各于左右掖門外序立。
候鐘鳴開門、各以次進。
過金水橋、至皇極門丹墀、東西相向立。
候 上禦寶座。
鳴鞭。
鴻臚寺官贊入班。
文武官俱入班。
行一拜三叩頭禮。
分班侍立。
鴻臚寺官宣念謝恩見辭人員。
傳贊午門外行禮畢。
鴻臚寺官唱奏事。
各衙門應奏事件、以次奏訖。
禦史序班糾儀。
【無失儀官、則一躬而退】鴻臚寺官跪奏奏事畢。
鳴鞭。
駕興。
百官以次出 ○隆慶六年定、以三六九日視朝 凡朝班序立。
洪武二十四年、令禮部置百官朝班序牌、大書品級、列丹墀左右木柵之上。
文武百官、照品序立侍班 ○二十六年、令公侯序于文武班首。
次駙馬。
次伯。
自一品而下各照品級、文東武西、依次序立。
風憲糾儀官居下、朝北。
紀事官居文武第一班之後、稍近上、便于觀聽。
不許攙越。
如有奏事、須要從班末行至禦前跪奏。
不許于班內橫過。
奏畢、即便入班序立 ○永樂初、令內閣官員侍朝、立在金臺東。
錦衣衛在西。
後移下、貼 禦道東西對立 ○景泰三年、令師保兼官品同者、立班以衙門為次 ○天順三年奏準、凡方面官入朝、遞降京官一班序立 ○嘉靖九年、令常朝官叩頭畢。
內閣官于東陛、錦衣衛官于西陛、各以次陞立于寶座之東西。
錦衣衛官在司禮監官之南。
遇有欽差官及四夷人等領敕、翰林院、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經局堂上官、輪流一人捧敕、立于內閣官之後、稍上。
候領敕官 面辭。
捧敕官下立于禦前、候承 旨訖。
由左陛而下、循 禦道邊行、授與領敕官。
仍回至本班立 ○萬曆三年題準、常朝該日記注起居史官四員、列于東班各科給事中之上、稍前、以便觀聽○四年議準、五府都督官常朝班次、不當入侯伯班。
仍照殿班立于錦衣衛官之後、稍上。
待錦衣衛堂上官詣 金臺邊、北司官于臺下各侍立、仍與南北司無執事官同班、而序于其上 凡入朝次第。
洪武二十四年、令朝參將軍先入、近侍官員次之。
公侯駙馬伯又次之。
五府六部又次之。
應天府及在京雜職官員又次之 ○成化十四年、令朝參官員、遇鼓起時、俱于左右掖門外拱候。
東西班次、照依衙門品級序。
其進士各照辦事衙門次序、立于見任官後凡糾舉失儀。
洪武初、令百官有未閒禮儀、新任及諸武臣、聽侍儀司官每日于午門外演習。
禦史二員監視。
有不如儀者、糾舉。
百官入朝失儀者、亦糾舉如律 ○又令朝班、每日都察院輪委監察禦史二員侍班、糾察失儀 ○弘治十二年、令、朝班內或言語喧譁、及吐唾在地者、許序班拏送禦前請處。
該奏請者、具本奏請○十四年令、早朝遇雨、門上奏事糾舉失儀人員。
序班一員拏住。
一員門上 面奏 ○嘉靖元年奏準、失儀官員、應面糾者、禦史照舊先糾。
若禦史不糾、許序班糾。
但不許越次 ○六年令、凡奉天門早朝畢、聖駕下階南行、兩班官員不許輒便退班、與 禦轎並行。
亦不許吐唾語話。
序班
累朝以漸而詳。
其增定見行者有朔朢儀、常朝儀、午朝諸儀、而班次出入、各有禁例。
具列于後朔朢朝儀 洪武三年定 凡朔朢日。
上皮弁服禦奉天殿。
百官公服、于丹墀東西對立。
俟引班引合班北面立。
再拜。
班首詣前同百官鞠躬、唱某官臣某起居。
贊禮唱 聖躬萬福。
班首平身復位、同百官皆再拜。
引班引百官分班、仍對立。
省府臺部官諸衙門有事奏者、由西階陞殿。
奏事畢。
降自西階。
引班引百官以次出。
如無事奏、則侍儀由西階陞殿跪奏如之。
俟侍儀降階、引班導百官出 ○十四年定、凡朔朢日。
文武百官各具朝服、俟鼓三嚴。
公侯一品二品官、入東西角門俟。
其餘三品以下、先于丹墀內班橫行序立。
鐘三鳴。
公侯一品二品以次入班序立。
鐘鳴畢。
儀禮司奏外辦。
導駕官導 上位陞禦座。
鳴鞭訖。
鳴贊唱班齊。
通贊詣中道、班首臣某等起居 聖躬萬福畢。
百官行五拜禮。
儀禮司奏禮畢而退 ○十七年、令百官凡遇朔朢、免行起居禮 ○後更定朔朢日 上禦奉天殿。
百官各具公服行禮。
常朝官序立于丹墀、東西相向。
謝恩見辭官序立于奉天門外、北向。
候 上陞座鳴鞭。
鴻臚寺贊排班。
樂作。
常朝官行一拜三叩頭禮畢。
樂止。
復班。
鴻臚寺奏謝恩見辭。
于奉天門外行五拜三叩頭禮畢。
鳴鞭。
駕興 常朝禦殿儀【國初常朝或禦殿、今不行】 洪武初定 凡早朝。
文官自左掖門入。
武官自右掖門入。
如華蓋殿朝、至鹿頂外東西序立。
鳴鞭訖。
守衛官至鹿頂內行禮訖、就侍立位。
各衙門官以次行禮訖。
有事奏者入奏。
無事奏者、四品以上及應陞殿者入殿內侍立。
五品以下官、出至鹿頂外列班、北向立。
候鳴鞭、以次出。
如奉天殿朝、俱于華蓋殿行禮奏事畢、五品以下官詣丹墀、依品級列班、重行北向立。
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官、給事中、監察禦史等官、于中左中右門伺候鳴鞭。
各詣殿內序立。
候朝退、捲班以次出。
如先于奉天殿朝後卻奏事者、文武官于丹墀內依品級重行北向立。
候鳴鞭行禮訖。
四品以上及翰林院官給事中監察禦史等官、陞殿侍立。
五品以下、仍前序立。
候謝恩見辭人員行禮訖、鳴鞭、捲班退。
有事奏者、于奉天門、或華蓋殿進奏。
無事奏者以次出 ○二十二年令、奉天殿常朝、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錦衣衛等官于殿內侍立。
奏事止于華蓋殿 ○二十四年定、侍班官員、凡文武官除分詣 文華殿啟事外。
如遇陞殿、各用履鞋、照依品級侍班。
有違越失儀者、從監察禦史儀禮司糾劾。
東班則六部堂上官、各子部掌印官、都察院堂上官、十三道掌印禦史、通政司、大理寺、太常寺、太僕寺、應天府、翰林院、春坊、光祿寺、欽天監、尚寶司、太醫院、五軍斷事官、及京縣官。
西班則五軍都督及首領官、錦衣衛指揮、各衛掌印指揮、給事中、中書舍人 ○二十六年令、凡文武百官于奉天華蓋武英等殿奏事、必須穿著履鞋、方許入殿。
違者從糾儀禦史、禮部儀禮司官糾劾、送法司如律問罪 常朝禦門儀 洪武初定 凡早朝、文官自左掖門入。
武官自右掖門入。
如奉天門朝、至金水橋南、各依品級東西序立。
候鳴鞭訖。
以次隨行、至丹墀內、東西相向序立。
守衛官先行禮畢。
東西序立。
文武官入班行禮。
有事者、以次進奏。
無事奏者、隨即入班。
朝退。
捲班分東西出 ○近儀、凡早朝、鼓起。
文武官各于左右掖門外序立。
候鐘鳴開門、各以次進。
過金水橋、至皇極門丹墀、東西相向立。
候 上禦寶座。
鳴鞭。
鴻臚寺官贊入班。
文武官俱入班。
行一拜三叩頭禮。
分班侍立。
鴻臚寺官宣念謝恩見辭人員。
傳贊午門外行禮畢。
鴻臚寺官唱奏事。
各衙門應奏事件、以次奏訖。
禦史序班糾儀。
【無失儀官、則一躬而退】鴻臚寺官跪奏奏事畢。
鳴鞭。
駕興。
百官以次出 ○隆慶六年定、以三六九日視朝 凡朝班序立。
洪武二十四年、令禮部置百官朝班序牌、大書品級、列丹墀左右木柵之上。
文武百官、照品序立侍班 ○二十六年、令公侯序于文武班首。
次駙馬。
次伯。
自一品而下各照品級、文東武西、依次序立。
風憲糾儀官居下、朝北。
紀事官居文武第一班之後、稍近上、便于觀聽。
不許攙越。
如有奏事、須要從班末行至禦前跪奏。
不許于班內橫過。
奏畢、即便入班序立 ○永樂初、令內閣官員侍朝、立在金臺東。
錦衣衛在西。
後移下、貼 禦道東西對立 ○景泰三年、令師保兼官品同者、立班以衙門為次 ○天順三年奏準、凡方面官入朝、遞降京官一班序立 ○嘉靖九年、令常朝官叩頭畢。
內閣官于東陛、錦衣衛官于西陛、各以次陞立于寶座之東西。
錦衣衛官在司禮監官之南。
遇有欽差官及四夷人等領敕、翰林院、詹事府、左右春坊、司經局堂上官、輪流一人捧敕、立于內閣官之後、稍上。
候領敕官 面辭。
捧敕官下立于禦前、候承 旨訖。
由左陛而下、循 禦道邊行、授與領敕官。
仍回至本班立 ○萬曆三年題準、常朝該日記注起居史官四員、列于東班各科給事中之上、稍前、以便觀聽○四年議準、五府都督官常朝班次、不當入侯伯班。
仍照殿班立于錦衣衛官之後、稍上。
待錦衣衛堂上官詣 金臺邊、北司官于臺下各侍立、仍與南北司無執事官同班、而序于其上 凡入朝次第。
洪武二十四年、令朝參將軍先入、近侍官員次之。
公侯駙馬伯又次之。
五府六部又次之。
應天府及在京雜職官員又次之 ○成化十四年、令朝參官員、遇鼓起時、俱于左右掖門外拱候。
東西班次、照依衙門品級序。
其進士各照辦事衙門次序、立于見任官後凡糾舉失儀。
洪武初、令百官有未閒禮儀、新任及諸武臣、聽侍儀司官每日于午門外演習。
禦史二員監視。
有不如儀者、糾舉。
百官入朝失儀者、亦糾舉如律 ○又令朝班、每日都察院輪委監察禦史二員侍班、糾察失儀 ○弘治十二年、令、朝班內或言語喧譁、及吐唾在地者、許序班拏送禦前請處。
該奏請者、具本奏請○十四年令、早朝遇雨、門上奏事糾舉失儀人員。
序班一員拏住。
一員門上 面奏 ○嘉靖元年奏準、失儀官員、應面糾者、禦史照舊先糾。
若禦史不糾、許序班糾。
但不許越次 ○六年令、凡奉天門早朝畢、聖駕下階南行、兩班官員不許輒便退班、與 禦轎並行。
亦不許吐唾語話。
序班